物业经理人

Z住建局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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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住建局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Z区住建局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机关依法行使执法职能,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本行政机关(含受委托执法组织)违法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

  3.投诉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投诉电话0771-4500081。

  第四条 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局办公室应当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受理的投诉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若需延长办理时限,须报局行政领导批准。

  第六条 局办公室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局行政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结案,并由局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七条 受理投诉的经办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采编:www.pmceo.cOm

篇2:常熟市关于在物业管理区域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的通知(2016)

  常熟市关于在物业管理区域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街道办事处),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市容市政管理局、环保局、物价局、民防局、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在物业管理区域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的通知》(苏住建物〔20**〕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25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方便业主投诉,便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管理单位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行政执法单位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根据物业管理区域涉及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和管理单位,制作统一的公示牌,公示执法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行政执法部门:市住建局(房管处)、规划局、城管局、发改委、公安局(包括消防、技防、交警)、市场监管局、环保局、民防局、民政局、综治办、司法局、税务局(地税、国税)、水务局、纪委(监察)等单位,管理单位:属地政府、管理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各属地政府可根据本区域职能设置情况调整公示单位名单。

  二、公示牌由属地政府统一制作(公示牌格式见附件),费用由属地政府承担。公示牌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悬挂或在项目管理处业主接待中心(处)张贴。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公示牌悬挂(张贴)、保洁、维护工作。公示牌缺损的由属地政府负责更新。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劝阻、制止、报告职责,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管理单位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四、属地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涉及部门职能交叉有关事项的分流处理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52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52号)等规定,认真履行行政监管和执法职能,及时处置各类违法行为。

  五、重大投诉事项需要多部门协调的,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25号)的规定,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履职,妥善处理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矛盾和纠纷,市住建局(房管处)应给予业务指导。

  六、属地政府应在20**年10月1日前完成公示牌的制作并悬挂、张贴工作。

  附件:常熟市物业管理区域行政执法单位公示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7月28日

  附件

  常熟市物业管理区域行政执法单位公示牌

行政
执法
部门
名称 联系电话 名称 联系电话
住建局(房管处) 52799119 住建局(房屋安全) 52799180
住建局(房屋质量) 52874058 规划局 52777361
城管局 52707999 发改委 51532121
公安局(消防) 52834173 公安局(交警) 52209000
公安局 110 市场监管局 96333
环保局 52813111 水务局 52971633
民防局 52873539 民政局 52893123
综治办 52738086 司法局 52732148
地税局 51536110 国税局 96888738
纪委(监察局) 52880127
管理
单位
*****
(属地政府)
********
**管理区 ********
**社区居(村)委会 ********
其他 便民服务热线12345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2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涉及部门职能交叉有关事项的分流处理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52号),认真履行行政监管和执法职能,及时处置各类违法行为。

  说明:以上公示牌为绿底白字,尺寸为600*840cm。

篇3:机关物业中心新员工就餐卡办理须知

  机关物业中心新员工就餐卡办理须知

  (1)就餐卡办理范围

  市级机关物业中心在下列办公地点工作的员工可办理市级机关食堂就餐卡:北京东路41号;北京东路43号(台城)。

  (2)就餐卡类别

  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办理饭卡类别为B类。B类就餐卡设定有效期半年,办卡工本费20元,每次充值加收10%的搭伙费。

  (3)、就餐卡办理程序

  1、申请。新进员工如有办卡需要,向所在部门申请。

  2、审核。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3、办理。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填写《就餐卡申领审批表》到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处办理领卡手续。

  (4)日常管理

  ①年审。为加强对就餐卡的管理,切实维护就餐人员的利益,防止私自转让、赠与、长期借用他人或持卡不用,按照局相关规定,就餐卡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底参加管理局组织的集中审核,未参加审核、或审核中发现不符合局管理规定要求的,就餐卡停止使用,退还卡中余额;私自转让、赠与的,一经发现,就餐卡停止使用,退还卡中余额,今后不再办理。

  ②挂失和补办。就餐卡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防止丢失。就餐卡丢失,凭本人相关证件报中心办公室办理挂失。须重新办理新卡的,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新卡,局膳食科收取制卡工本费20元。

篇4:清华物业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体系文件

  文件编号:Q/QHPM-GLZD-0210

  文件名称:日常办公管理制度

  内容: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一、做到‘五清楚、一报告’的处理原则

  (一)、听清楚:在接待用户投诉时,应耐心听用户讲完,听清楚用户投诉的内容,不得打断用户说话,更不能急于说话。

  (二)、问清楚:待用户讲完后,要进一步问清楚有关情况。切记与用户正面辩驳,应客观冷静地引导用户叙述清楚实际情况。

  (三)、跟清楚:受理用户投诉要一跟到底,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并回复用户为止。对不能解决的投诉,应委婉向用户讲清楚,并确定下次回复的时间。

  (四)、复清楚:对用户的投诉在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后,应及时把处理的过程及结果清楚地回复用户,以表明用户的投诉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妥善的解决。

  (五)、记清楚:处理用户投诉后,应把投诉的事项、处理过程及结果清楚地记录于用户意见受理表内,由用户加盖意见后收回存档。

  (六)、报告:重大投诉,必须马上报各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

  二、投诉处理办法:

  (一)、当接到一般性投诉时,将情况记录在用户意见受理表后,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并立即将情况回复用户。

  (二)、遇到重大投诉,超出部门处理权限,须将投诉事项移交部门主管处理,向投诉用户解释原因,并确定回复时间。

  (三)、对用户的书面投诉,要在公司收文登记簿上登记后呈公司领导,处理完毕后以书面回复用户。

  (四)、每月对投诉进行一次汇总,记录在用户意见受理表上,并根据用户投诉情况,进行用户回访。

篇5:连云港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投诉网络工作办法(2011试行)

  连住房发[20**]6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投诉网络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市开发区建设局:

  现将《连云港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投诉网络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连云港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投诉网络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市实施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物业管理新模式,切实维护好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利,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投诉是指投诉人所投诉内容与物业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投诉。

  第三条 物业管理四级投诉网络是指: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立市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投诉点;在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县(区)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投诉点;在城市规划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房管所,设立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投诉点;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投诉点。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设立投诉点,业主委员会应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投诉点。

  第四条 下列投诉不属受理范围:

  (一)投诉人所投诉内容与物业管理无直接关系;

  (二)投诉的对象、内容、要求不明确,无法查处的;

  (三)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的;

  (四)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

  (五)在投诉事项办理期间重复投诉的;

  (六)投诉人要求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物业管理投诉受理遵循“分级负责,逐级受理,就地就近,把投诉问题妥善处理在基层”的原则。市局原则上不受理越级投诉。

  业主、居民群众需要反映物业管理方面的意见或咨询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应首先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投诉点进行投诉或咨询。如对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投诉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应先向属地社区投诉点进行投诉。

  社区居委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投诉人对社区居委会处理答复有异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投诉点申请复查或处理。

  投诉人对街道办事处复查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县(区)级投诉点书面申请复核。对重大、复杂的投诉事项,可由市、县(区)两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成复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核意见。

  投诉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投诉点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各级投诉点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公开投诉电话,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调查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与纠纷。

  各住宅小区应当在固定公示栏中公布投诉点名称、办公地点和投诉电话,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业主意见箱。

  第七条 各投诉点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投诉人,认真听取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能立即解决的,应给予明确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做好记录工作。对于电话、口头投诉的,各投诉点应当书面详细记录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事由。对于书面投诉的,投诉点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书面接件记录。

  各级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投诉受理后,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回复投诉人。社区投诉点应在3日内、街道办事处投诉点应在5日内、市、县(区)投诉点应在7日内将投诉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投诉人。

  第八条 对于投诉内容不属于物业管理投诉受理范围的,各级投诉点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电子信件等形式,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投诉网络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对投诉网络建设及受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将其列入物业管理目标考核体系进行分级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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