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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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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Z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Z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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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Z住建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Z住建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二)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

  (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五)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追究过错责任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书面决定发出后7日内向县法制办和区住建厅书面备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起申诉控告。

篇3:Z住建局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Z区住建局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机关依法行使执法职能,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本行政机关(含受委托执法组织)违法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

  3.投诉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投诉电话0771-4500081。

  第四条 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局办公室应当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受理的投诉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若需延长办理时限,须报局行政领导批准。

  第六条 局办公室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局行政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结案,并由局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七条 受理投诉的经办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篇4:鞋服公司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鞋服有限公司程序文件

  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1.目的:

  通过对质量体系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证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并为其改进提供依据。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与质量有关的质量审核活动。

  3.权责:

  3.1管理代表依据管理审查会议的决定以及质量体系运作过程的需要,制定公司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工作并组织实施。

  1.2. 1管理代表依据每次质量审核的工作性质与内容确定审核组的成员及人数。每项审核活动的审核组成员以2-3人为宜。

  3.2.2审核人员应取得审核员资格,具有所审核工作对象的业务知识;审核组长还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负责质量审核活动家组织、计划与实施。

  4.相关文件:

  4.1ISO9001:2000标准。

  4.2质量手册

  5.定义:

  (无)

  6.作业程序:

  6.1制定年度审核计划。

  6.1.1由管理代表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核工作计划。

  6.1.2全公司的内部质量审核每年不少于两次。

  6.1.3对个别关键问题,可根据部门质量管理与指标落实情恍,在必要时安排对其进行内部质量审核。

  6.2质量审核的准备

  6.2.1由管理代表根据审核部及工作内容,任命审核组长及审核员。

  6.2.2审核组长根据本次审核任务,制定审核计划,并对审核员进行工作分工。审核计划应报管表审批。

  6.2.3审核组与被审核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包括:

  提前一周发给《质量审核计划》被审核部门预先进行必要的资料准备及参与人员的安排。

  对审核内容有异议可预先进行协商。

  6.3审核实施:

  6.3.1按预先确定的审核内容进行工作,审核内容应事先填写在《查核表》上。

  6.3.2审核的方式是依据文件资料,对照现场,重视证据,实事求是。审核人员应与部门经办人员充分沟通,求的共识。

  6.3.3做好审核记录,现场发现问题应与作业员或主管确认,并填写《内部审核不符合报告》

  6.3.4被审核部门应就不符合报告指出的问题提出矫正与预防措施。

  6.3.5审核结束后,应由审核组长召开有被审核部门主管及作业人员参见的会议,由审核员报告审核情况。

  6.4审核报告

  6.4.1每次审核活动结束,审核员(或组长)填写《内部审核总结报告》

  6.4.2审核报告经组长、管理代表确认报总经理审批,并分发给品管部门、被审核部门及所涉及的相关部门。

  6.5“不符合”问题的追踪

  6.5.1被审核部门在收到《内部审核报告》之后,应在两天内矫正措施;如不能在短期内时不符合项目得到矫正,需由被审核部门填写《内部审核不符合报告》交审核组备案,并报总经理、品管部及涉及的相关部门。

  6.5.2审核组对被审核部门实施不合格项目的矫正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对改善结果加以确认,并报告管理代表。

  6.6内部审核的记录、资料移交公司文管中心,按《质量记录管理程序》进行保管。

  7.0质量记录

  7.1年度内部质量审核工作计划

  7.2审核计划

  7.3查核表

  7.4内部审核不符合报告

  7.5不合格分布表

  7.6内部质量审核总结报表

篇5: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责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地方标准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本市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方面的政策研究;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城市治理联合执法和扬尘治理,以及城市治理相关重大难点问题的综合整治工作。

  (三)负责制定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专业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政策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年度资金计划。

  (四)负责全市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察、考评,向市委和市政府提出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督察问责建议;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五)按照市和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六)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或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宣传工作。

  (七)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市级智慧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和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美丽z·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九)代管市城市管理监督评价中心(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1)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行业内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职责,指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处罚等工作,并提供充分协助和便利;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可进行调查和收集材料,及时通知并将相关案件线索和材料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工作,依法实施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罚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职责。

  (2)市容市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等行业管理工作由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负责;日常执法巡查和具体执法工作由市和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与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

  邕江综合执法范围内水上、水面和法规、规章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上述范围以外的行政处罚权,由属地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3.建立健全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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