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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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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HZ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为顺利开展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效能监察,确保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廉洁、优质、高效进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文件依据

  效能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二、主要目的

  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效能监察以“建设优质工程,创造最佳效益”为目标,重点监察在工程建设领域易发生腐败或不当管理的环节,主要做到“三防”、“三控”。

  (一)三防

  1、防止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2、防止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及事故的发生;

  3、防止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发生。

  (二)三控

  1、控制好投资规模与合理使用资金的关系;

  2、控制好进度与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关系;

  3、控制好质量与创最佳经济效益的关系。

  三、主要内容

  (一)效能监察主要针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每个工程项目的审批、发包、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检测、合同履行、质量评估、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面监察。

  1、征地拆迁工作。是否合法、高效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建立土地征用、收购、拆迁补偿、回迁安置的有关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2、重大工程建设的队伍选择。是否以质量优、投资省、工期短为目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3、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以质优、物美、价廉为目标择优选定设备、材料供应商;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

  4、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完善资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机制;工程款的拨付和竣工决算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审计法规。

  5、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出具的质量验收报告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合同履行、工程决算、质量评估是否一致。

  (二)效能监察按时间、内容划分为四个环节。

  1、项目审批与前期准备的监察:

  ⑴项目审批;⑵用地许可;⑶征地拆迁;⑷开工前审计;⑸施工图设计审查。

  2、工程发包(包括选择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监察:

  ⑴发包初步方案;⑵报建登记手续;⑶招标投标;⑷合同;⑸直接发包的申请和审批。

  3、施工监察:

  ⑴施工许可;⑵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行为;⑶质量与安全管理;⑷材料、设备采购检测和试验;⑸合同履行、质量评估、工程变更。

  4、竣工监察:

  ⑴质量监督机构是否依法履行;⑵工期是否按期完成;⑶工程款与合同履行的运作情况;⑷合同价、审计价、决算价的差异;⑸施工单位是否履行了质量保修责任;⑹竣工验收是否符合条例。

  三、工作方式

  效能监察采取全面监察与专项监察、一般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对经济适用房建设全面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主要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监察。

  1、督促新州房屋开发公司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事前和事中监察,公司应建立在每个项目的重要环节实施前编制计划向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报告制度。

  2、协助新州房屋开发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廉洁自律意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预防职务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3、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查处经济适用房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电话:85253311、85251409。

  4、制定效能监察评价标准,评估效能监察成效,对工程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酌情予以奖励。

  四、组织实施

  效能监察工作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领导下,在市监察局指导下,由局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1、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州房屋开发公司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2、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效能监察中存在的问题。

  3、效能监察与经济适用房建设同步进行,贯穿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全过程。

  附件:

  1、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3、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制度;

  4、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效能监察举报受理制度。

  附件1:

  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Z

  副组长:Z

  成 员:Z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黄积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郭锡森同志任副主任。

  附件2:

  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为顺利开展经济适用房建设效能监察,确保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廉洁、优质、高效进行,依照《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1、效能监察小组负责对经济适用房建设开展以“三防”、“三控”为主要目标的效能监察。

  2、督促新州房屋开发公司及有关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签订协议(包括廉政责任协议),并监督执行情况。

  3、深入现场了解情况,掌握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机关经济适用房建设者勤政、廉政、优政意识。

  4、对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易产生腐败或者不当管理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做到预防关口前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5、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经济适用房建设中违规、违纪、违法案件。

  6、评估效能监察成效,表彰和奖励在经济适用房建设、效能监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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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集团项目效能监察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局《关于效能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项目和项目行政管理人员、下同)履行职责及其能力、效率、效果和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目的是促其尽职尽责,勤政高效,保证国家的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强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单位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工程项目效能监察实行局、公司两级管理的办法,有条件的分公司也可以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效能监察由所在公司监察部门组织进行,局监察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督促并进行抽查。

  第五条 进行效能监察的工程项目,由单位行政领导或主管监察的领导批准确定。由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同级有关部门(经营、人事、财务、审计、工程等)人员参加。

  第六条 工程项目效能监察根据选定的监察内容,可采取专项效能监察或综合性效能监察,以过程监察为重点,采取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效能监察等方式。

  第三章 主要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七条 工程项目效能监察主要内容:

  一、项目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项目管理文件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有无违法违纪和损害国家、企业及职工合法权利的行为;

  二、项目与上级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及效益情况,项目经理有无越权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三、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制度是否合法、合规;

  四、项目在质量、安全、工期和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有无问题和隐患,以及失职、玩忽职守和违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

  五、项目分项工程管理情况,有无违反规定搞转包或挂靠;

  六、劳务队伍的选定,承包方式,人工费支付和廉政等管理情况;

  七、项目工程收入与实际成本支出和财务帐务处理情况。有无违规支付、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八、项目现场材料采供、管理和废旧物资材料处理情况。有无吃回扣等违纪行为和丢失浪费现象。

  第八条 选题立项。开展效能监察的题目,由监察部门根据行政领导或主管监察的领导确定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效能监察小组,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

  第九条 制定计划。监察部门根据监察项目情况制订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立项的依据、目的、方法和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要求与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组织实施。在实施效能监察三日前(必要时可不事先通知),监察部门向被监察项目或其所在单位下达书面《效能监察通知书》,被监察工程项目按照通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接受监察。

  第十一条 核实问题。效能监察小组审阅收集的资料,查阅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规章制度等。采取项目汇报、个别谈话、座谈、实物抽查和资料查询等方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提出建议。效能监察小组对收集的资料及证明材料进行分析、整理,核实后针对问题提出监察建议。项目按照建议即时整改并反馈。如有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总结经验。工作计划完成后总结经验,书写效能监察报告,提交单位领导审定,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效能监察报告中除叙述工作情况和总结经验外,还应提出奖惩意见,确有严重违纪的应转入立案处理。

  第十四条 立卷归档。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应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小组应及时填写《效能监察成果核定表》,最后,将全部资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职权与责任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小组开展效能监察时,可以依据国家、企业赋予监察部门的职权,对监察项目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进行检查了解、资料查询、帮助指导、监察整改、堵塞漏洞、整章建制,被监察项目应积极配合,如实汇报,提供资料,服从安排。

  第十六条 效能监察小组在监察活动中,如被监察对象不配合、阻扰、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经领导批准可采取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小组可以按照局《关于效能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条款,提出奖惩建议,对项目有较大贡献的人员应嘉奖,对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对严重违纪人员应立案查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效能监察小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办事公道,不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小组成员,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条款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国家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2日起实施,由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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