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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上下班考勤制度

2036

区住建局上下班考勤制度

  区住建局上下班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改进我局机关工作作风,强化工作人员责任心,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全局人员须按城区政府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二、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并签到,超过时间未签到者,一律视为迟到,下班提前签到者,一律视为早退,由局办公室负责考勤和登记。局办公室在每月结束后五天把干部职工上月出勤情况统计,进行公布和归档的出勤情况。

  三、各种考勤时间均以小时为单位计算。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为1小时;超过1小时不到2小时为2小时,2小时以上不到3小时为半天。

  四、关于迟到及早退

  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者批评教育;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者书面检讨;当月迟到、早退累计8次者要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检讨。

  五、关于旷工

  旷工1天,要书面检讨;全年累计旷工2天至5天的,要在全局进行通报并要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检讨;全年累计旷工6天至10天的给以行政处分;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旷工或假期结束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六、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工作时间,严禁无故外出,不得以办公事下基层为由办私事,一经发现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七、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需先在本部门登记,再由分管领导审批;因开会、出差、下乡的,应事先与分管领导说明,并在局办公室登记表上做出文字说明,否则以迟到或旷工论处。

  八、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参加非公派学习或培训,特殊情况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九、外出人员手机在上班时间必须处于开机状态,非上班时间也应开机,以便有事及时联系。

  十、签到、考勤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每月将考勤结果张榜公示,年终进行综合情况通报,并将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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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增强干部职工的纪律规矩意识,提高制度执行力,树立良好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所有单位(部门)在编在岗人员。

  二、日常考勤

  第三条考勤实行分级管理。银川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制定相关考勤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各分局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考勤工作以分局、科室为单位具体实施。各分局、各科室负责人是所在部门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对本科室工作人员进行考勤和报告。

  第四条工作日考勤实行智能考勤机签到制。工作人员到岗后立即签到,离岗前及时签退。签(退)到时间为:

  上午上班:7:00--9:00;上午下班:12:00--13:00;

  下午上班:13:30--14:00;下午下班:18:00--21:00。

  此时间段外的打卡一律无效。

  节假日值班人员按值班表时间签到。

  加班由加班部门提供签到表或加班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签字)。

  第五条会议及重大活动实行签到制度,会议或活动的组织者要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签到表报备组织人事科。

  第六条考勤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公布一次。各部门外出检查或遇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考勤,需做好外出备案登记并于次月2日前,将本部门工作人员考勤《未打卡情况统计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组织人事科汇总;处级干部外出请自行做好记录,填写《未打卡情况统计表》,由局长签字后于次月2日前报组织人事科汇总,组织人事科于次月5日前在市局机关进行公示(节假日顺延)。

  各分局考勤情况自行通报公示,并于次月5日前将本局《考勤备案表》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加班,附签到表或加班情况说明,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人事科备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补休。

  第八条加强日常考勤监督。监察室会同组织人事科、办公室对各单位(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三、外出考勤

  第九条外出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公费旅游。时间、往返路线、交通工具和经费数额,要事先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因公务外出学习、培训,须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出差审批单》签字后,附主要领导同意外出的批示文件报组织人事科核审签字,再依次由主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签字后将外出批示文件和外出审批单同时报组织人事科和计划财务科。不按审批顺序审核签字的一律不再补签补假。

  第十一条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对外出不按审批时间、交通工具、路线规定执行的,未经请示同意早走、晚回、绕道的,财务不予报销,视情节轻重严格依照相关制度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务结束返回后,外出人员要及时在上班之日到组织人事科履行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外出按照《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四、请休假制度

  第十五条请休假包括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年休假等。工作人员请休假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核审后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审批。除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假外,其它必须执行书面请假。对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对待;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人事部门销假,不得自行续假和越权续假。具体请休假规定如下:

  事假:工作人员请事假时应当明确事由,与工作有冲突的,应服从工作需要。请假1天内由科长批准,连续请假2天由主管副局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副局长(含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请假由局长批准。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要就诊或住院治疗的,给予病假。因病请假1日内由科长批准,连续病休2日需经主管副局长批准;连续病休3日以上需提供医院证明,由局长批准。住院应有医生诊断及建议休假证明,经局长审批后计算病假,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婚假:工作人员结婚给予婚假。正常的婚假为3天。

  产假:(1)基本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2)难产、剖腹产增假15天;(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假15天;(4)配偶给予25天护理假;(5)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6)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产假42天;(7)在孩子一周岁以内,每天两次哺乳假,每次1小时;(8)产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日计为产假。

  探亲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己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两年一次假期45天。

  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职工,给予3天的丧假。

  年休假:年休假实行提前计划、统筹安排、个人申请,组织审批。年初由各科室、分局制定年休假计划报人事部门备案,按计划安排人员公休。年休假1天内由科长批准,连续2天(含2天)由主管副局长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局长批准;副局长(含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年休假由局长批准。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休完,不能划转到来年,确因公务繁忙,经局长批准可划转到来年。

  具体规定为: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六条各分局局长请销假由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市局局长批准;其他班子成员、各监督管理所所长的请销假3天(含3天)以内由分局局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经分局局长同意后由主管各分局的市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因私请假,实行AB岗制度。科室工作人员因私请假,由科室负责人确定一名工作人员顶岗,履行交接手续,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五、旷工及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未履行本制度有关规定,未按时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十九条未履行本制度有关规定,未在规定的考勤时间签到或查岗发现未按时签到的以及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岗位的,视为迟到或早退。

  月考勤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者,按旷工一天计算;擅离岗位者视为旷工。

  六、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对于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绩效考核制度挂勾。各单位执行考勤和请休假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工作人员因违反考勤和请休假制度受到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篇3:街道办事处机关干部考勤制度

  街道办事处机关干部考勤制度

  第一条 实行签到考勤制度。机关干部每天8:30前在值班室进行集中签到,严禁代签,一经查实,被代签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并同等处罚代签人。当日值班领导负责监督签到情况,签到结束后将签到册交存至指定保管地点。机关干部每天下午6:00后方能离岗,街道党工委、纪工委每周不定期进行查岗,党政办负责于每周五上午统计考勤和查岗结果,并交由街道纪工委进行通报。因公办事,无法按时签到的,需向当日值班领导请假说明去向后(办事人需自行提供办事的佐证资料或依据备查),由值班领导向值班室负责同志说明,由值班室负责同志统一在签到册上注明。

  第二条 实行请销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有事提前请假。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审批表待审批同意后送值班室备案。

  干部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党工委副书记依次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含2天),由分管领导、党工委副书记、党政主要领导依次审批。党工委成员请假,由党工委书记审批。

  假期已满,如因事或因病需要续假者,应按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办理续假。因事情紧急或急病等原因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直接向主要领导请假,并报值班室备案,事后2日内及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审批领导销假,并报值班室备案。凡请假未得到批准而擅自离岗的(包括发短信请假、事后请假等),一律按旷工进行处理。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办事,需向分管领导请假说明去向。因公外出办事人需自行提供办事的佐证资料或依据备查,若经查证属非公办事、溜岗等,一律按旷工处理,同时对分管领导同等处罚。

  第三条 实行值班工作制度。值班由领导干部带班,机关干部按值班安排表轮流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上午9点之前进行交接班。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必须请假的需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带班领导审批同意,报值班室备案,并找好替岗人员后方向离岗。带班领导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需向党工委书记请假,报值班室备案,并找好替岗领导。工作日值班请假,视为事假半天;节假日值班请假,视为事假1天。

  第四条 街道纪工委每周对签到考勤、请销假等情况进行汇总、通报;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周对上班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抽查结果一并通报。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上班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凡无故迟到、早退罚款30元/次,每月累计迟到、早退满5次(含5次)后,按50元/次处罚,并在干部职工大会上作检讨。被上级相关部门发现并通报的,加倍处罚。旷工罚款100元/天,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按不称职或不合格评定。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街道办会议迟到、早退罚款20元/次,旷会按旷工半天处罚(50元/天)。区上会议迟到、早退被通报的,按200元/次处罚,并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检讨。

  第六条 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到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凡被本街道查岗发现未到岗或未遵守值班纪律的,带班领导、值班人员罚款200元/次。被上级相关部门查岗发现未到岗或未遵守值班纪律,带班领导、值班人员罚款500元/次,同时按上级纪委相关条例并处。

  第七条 干部职工事假1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职工年休假待遇;事假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30%考核津贴(考核绩效)按50%计发;事假1年内累计超过45天的,扣除年度30%考核津贴(考核绩效)。事假1年内累计超过60天的,扣除年终目标奖和年度30%考核津贴(考核绩效)。法定婚丧假、产假不包含在事假之内。干部职工本人病假1年内累计超过60天的,扣除目标奖和年度30%考核津贴(考核绩效)。

篇4:发改局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发改局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为认真落实各级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机关人员管理,规范机关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运河区发改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请销假办法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区政府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告知本科室负责人,因公外出或因私(事、婚、丧、产)、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均需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实行先批后休。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及时报局办公室备案,未通知局办公室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岗位工作,并向批假领导报告,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各科室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含2天)以上,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局领导请事、病假按区委、政府规定报告批准。

  3、各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合理安排各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各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三、相关纪律

  1、工作人员未经事前审批或经审批未准假而休的,一律视作旷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未经同意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3、各科室负责人应对本科室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负责,不得隐瞒不报。

  4、对违反请销假制度和旷工的人员,发现1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发现2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一年内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责令停职检查或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本制度自20**年6月1日起执行。

篇5:公司员工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

  公司员工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

  目的: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严肃上下班纪律

  依据:《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规范制度

  适用:本司所有在职人员

  保密:普通

  关健词:上下班打卡 迟到早退 旷职(工)处罚

  抄送:总经理室 副总经理室 厂长室 本司各个生产与职能部门

  制度条款:

  第一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干部上下班,悉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干部都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第三条迟到、早退、旷职(工)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上班迟到15分钟内的,予以10元/次的处罚;15分钟至30分钟内的,予以20元/次的处罚;30分钟后的,予以扣发当日薪资的处罚;

  2.早退的一律予以扣发当日薪资的处罚;

  3.旷职(工)的予以扣发三日薪资的处罚;连续旷职(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6天的,均以自动离职论处。

  第四条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1.上下班同时打卡超过三人时,必须排队依次进行,如有争夺、拥挤、插队等扰乱秩序的行为,经监督人员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视情形予以20-50元/次的处罚;

  2.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不得打了上班卡后外出或办理私事,如有违者,按迟到论处;

  3.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如有违者,即按早退论处;

  4.下班时间到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提前下班等候打卡,如有违者,即按擅离职守或早退论处,所属主管人员应负连带的责任;

  5.上下班打卡均由本人亲自操作,严禁代人或托人打卡,如有违者,责任双方均按旷职(工)半日论处;

  6.没有上班、加班而打虚假卡的,按旷职(工)一日论处;

  7.遇停电或卡机故障,未能正常打卡时,应在24小时内交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过时不予受理,如违规签卡,责任双方均按旷职(工)半日论处;

  8.漏打卡的,按第四条第6款执行。漏打补签每月不得超过三次,每超过一次按上班迟到15分钟内论处;漏打未签的,每次按上班迟到30分钟内论处,并取消当月全勤奖。

  9.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或提前下班的,须持有效请假单或放行条和工卡,送至行政人事部,签卡并做好相关登记后方可离开,否则,保安或行政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如有违者,按早退或旷职(工)论处。

  10.销售营业等人员因公外出较长时期的,应向其负责人报备,月底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在工卡上签证后,交送行政人事部。

  第五条本制度条款如有与日前制度相抵触的,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由各部门负责人与相关人员配合行政人事部监督落实执行。

  第七条行政人事部对本制度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八条本制度经厂长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行政人事部

  20**-5-6

  拟制: 审校: 审核: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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