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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市城市住宅小区进行垃圾分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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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市城市住宅小区进行垃圾分类的建议

  Z市城市住宅小区进行垃圾分类的建议

  在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Z提出了关于我市城市住宅小区进行垃圾分类的建议,该建议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垃圾分类处理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不到位。很多在建小区和已交付使用的小区在前期规划中都没有把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配套设施列入规划,增加了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的难度。

  2.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欠缺。我市缺少分类收运和垃圾处理的设施设备,造成本可回收的垃圾因没有回收渠道,存在着居民分类后环卫又将分类的垃圾混合运输,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等。

  3.居民对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认识不足。很多居民缺乏环保意识,对垃圾分类认识不足,即使居住小区设有分类处理设施,也未发挥分类作用。

  二、几点建议

  1.加大扶持垃圾处理企业发展力度。垃圾处理的出路在于产业化,因为如果没有终端回收处理企业,小区进行垃圾分类就失去了意义,但垃圾处理产业投入大,回报周期长,这就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垃圾处理企业发展,在资金、税收、市场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推动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

  2.完善城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处理的法规、制度,建立垃圾分类处理的奖惩机制。要尽快完善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相关法规、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的全过程进行依法依规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作用,加快实行生活垃圾处理奖惩制度,可回收垃圾放置到回收点可以置换生活用品,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分类的,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处罚,从而促进城市住宅小区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垃圾分类处理的良性循环。

  3.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的投放和维护。在小区建设阶段要有长远眼光,提前规划,设立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对已建成小区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投放情况应进行排查,增设相关设施并加强维护,指导居民按照可回收、不可回收、有害垃圾等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垃圾倾倒。

  4.强化对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和教育。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生活在城市里的每一个人都是垃圾的制造者,同时也是垃圾围城的受害者。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环保宣传,让每一个人意识到垃圾分类处理的重要性。宣传工作要进小区,在小区募集环保志愿者,在居民倾倒垃圾时进行监督与指导;要进学校,开展垃圾分类处理教育活动,从娃娃抓起,从小树立环保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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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8)

  各处室、各单位: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年6月8日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2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市、区)行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机事发〔20**〕13号)、杭州市城管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城管委〔20**〕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省、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案,建立健全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处置体系,推动办公环境和生活品质持续改善提升。

  二、实施范围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本方案所称生活垃圾为工作、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工作垃圾,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三、总体目标

  按照省、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案要求,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面推进局系统、市民中心公共场所的垃圾分类,加强对市民中心入驻单位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20**年10月底前,实现局属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覆盖率达100%。

  四、实施步骤

  1.研究制定方案。根据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方案要求,制定《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2.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局生活垃圾分类专项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韩卫同志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严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其他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3.强化责任分工。办公室负责起草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工作,牵头做好局机关垃圾分类工作;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引导、发动党员做好单位、小区和家庭垃圾分类工作;节能处做好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综合处做好市民中心行政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标识张贴和宣传培训工作,督促物业做好报纸收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台账,重点对生活垃圾的数量、去向等进行登记,分类造册;后勤服务中心做好餐厨垃圾分类工作,在食堂设置专门的密闭容器单独存放餐厨垃圾,建立餐厨垃圾处置记录或台账制度,安装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局属各单位按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4.做好先行示范。全局党员干部职工要率先垂范,主动做好单位及家庭垃圾分类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结合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服务活动,在小区发挥垃圾分类示范引领作用,主动与社区(物业)对接,当好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监督员。

  5.监督检查。局生活垃圾分类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

  6.总结经验。各处室、单位要及时总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验,报送局生活垃圾分类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断提升工作效果。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生活垃圾分类已列入20**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项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也将其列入年终对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综合考评,请高度重视,进一步细化分解指标,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2.严格分类。各处室、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抓好生活垃圾分类落实,全局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进行正确投放,真正担好责任、守好阵地。

  3.加强监查。各处室、单位要经常对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局生活垃圾分类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进行督查,及时表扬工作成效显著的个人,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成效。

篇3:南宁良庆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良住建发〔20**〕21号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良庆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城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我局研究讨论同意,现将《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良庆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年6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6月13日印发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良庆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xxx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指示精神,全面推行我城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认真落实《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南府办函[20**]1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城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我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我城区现有18个示范小区垃圾分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在全城区所有住宅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大分流、小分类”原则,强化工作措施,启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着力开展良庆镇示范片区建设,全面开展住宅小区垃圾分类工作,推动全城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包括城区内所有住宅小区。本方案所称生活垃圾为工作、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工作垃圾,分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年6月-7月)

  1.成立领导小组。为保障垃圾分类工作有效开展,我局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城区住建局局长姚毅担任,副组长由城区住建局副局长黄炜龙担任,成员由黄宏郁、黄融欣、廖肖娟、卢娟娟、赵东武、黄宁、于成杰、梁雪婵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区住建局房管所。主要负责指导、督促住宅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垃圾分类工作顺利通过检查验收。

  2.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南府办函[20**]19号)有关要求,制订此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和要求。

  (二)宣传发动阶段(20**年7月-9月)

  1.开展住宅小区入户调查情况统计和宣传发动。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参与,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内容和标准,配合属地街道及相关部门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深入小区和居民家中向住户发放垃圾分类小册子等宣传材料,指导并纠正居民以往随意扔垃圾的习惯,做到“入户入耳入眼入心”。利用小区宣传栏、电梯广告位、标语横幅、单元楼道温馨提示牌、业主微信群等方式,向群众普及垃圾分类知识。配合街道、社区在小区内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各项专题活动,增加垃圾分类宣传的趣味性和广泛性,宣传垃圾分类收集的目的和意义,引导居民养成文明习惯,提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积极性。

  2.组织培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分发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宣传资料,讲解日常垃圾分类做法,提高各住宅小区物业做好垃圾分类的自觉性和准确性。

  (二)实施阶段(20**年9月-12月)

  1.推进强制分类,形成典型引领。全面开展住宅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在巩固我城区现有18个示范小区垃圾分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年内在全城区所有住宅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垃圾分类收运工作,杜绝混收混运。夯实物业的管理责任,推行垃圾分类入户宣传引导,提高居民群众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和投放准确率。年内打造3-4个典型示范住宅小区,用于引导教育。

  2.打造示范住宅小区,强化监督管理。组织人员对住宅小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不定期暗访,下发整改通知书。

  3.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委会要积极配合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增设、改造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设施和存放场所,收集设施标识要清晰、易辨,促进、引导业主正确投放;垃圾存放场所要相对封闭,定时消除异味,符合卫生标准,做好与垃圾运输、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各环节有效衔接。逐步推进定时定点收集工作,鼓励各物业小区居民在早晨出门上班时间段或晚饭后出门散步时间段定点投放生活垃圾,并在此时间段配备垃圾分类劝导员进行引导,让居民更快、更准确掌握垃圾分类知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垃圾分类投放模式。

  (三)巩固阶段(20**年1月-20**年12月)

  1.强化监督检查和考评评价。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奖励机制,按照城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长效考核范畴;我局将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等,确保以督促推进、以考评促落实,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

  2.健全机制。

  (1)强化主体责任和部门职责。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按照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公司信用体系考核,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得到巩固。

  (2)强化宣传教育和共同参与。在先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住宅小区,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居民分类意识以张贴垃圾桶标识、条幅等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氛围营造,持之以恒做好分类知识普及工作。

  (3)总结经验。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建立垃圾分类工作台账,要及时总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验,不断提升工作效果。

四、分类标准及方式

  1.有害垃圾:指含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投放要求: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需投放至小区内红色垃圾桶,住宅小区集中投放日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日。

  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城区环卫站每月第一周的星期日确定收运,运输至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南宁市有资质的环保企业实施有害垃圾终端处置。

  2.易腐垃圾:指家庭、餐饮、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废弃食材、废弃食物、废弃食用油脂等以及家庭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

  投放要求:设置专门绿色分类桶单独投放,易腐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

  收运处置:易腐垃圾由专门处理的公司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3.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橡胶、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及其他大件垃圾等,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废旧家具等。

  投放要求: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蓝色分类桶/铁皮箱临时存储,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居民或物业)可自行运送至废旧回收公司,也可联系定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预约上门收集,签订可回收物处置协议,做好台账,进行资源化处理。

  4.其他垃圾:指除以上三类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卫生巾、纸尿裤、餐巾纸、卫生纸、面巾纸、湿纸巾、烟蒂、陶瓷制品、玻璃纤维制品(如安全帽)及污损严重的海绵、旅行袋、球类、花盆、地毯、踏垫、浴巾、毛巾、帽子、 棉被、枕头、床单、床罩、布料(含碎布)、衣服、鞋类、 袜子、窗帘、桌布、围裙等。

  投放要求:设置灰色分类桶或场所单独投放。

  收运处置:按现有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模式由环卫站运送至南宁市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发电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把垃圾分类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抓好落实,要与城区城市管理局、社区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统一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建立培训机制,小区物业经理、保洁员、劝导员等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充实相关专业储备。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结合项目特点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做。

  (二)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树立责任意识,主动联系相关主管部门在物业项目中推行垃圾分类,要将垃圾分类工作与物业服务标准化活动相结合,物业服务企业要在达到规范的同时,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指导,推广经验

  我局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检查制度,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力度,将垃圾分类纳入检查范围,加强巡视。及时发现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参与、主动宣传,深入发动和教育引导广大业主支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营造争创文明小区、争当先进个人的良好气氛。

六、完善机制,严格奖惩

  建立完善垃圾分类工作激励机制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

  1、我局将对我城区物业行业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先评优依据。

  2、建立“城区一街道一社区一物业”四级目标责任体系,会同街道、社区引导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将垃圾分类服务内容和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纳入小区综合治理、物业年终评定、企业核定示范项目等考核评价体系。

  3、对不配合垃圾分类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将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约谈、通报批评、曝光,以及红黄牌警告等惩戒措施,对违法违规的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管理服务平台,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予以清退等处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篇4: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第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个体回收站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房产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阶段预留环卫用地,将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

  第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域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楼宇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鼓励生产、经营者和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规范化改造,增配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等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者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先建后拆和不低于原面积的原则,由拆迁单位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重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易地安排建设,建设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类动物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再行细分。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易腐垃圾滤出水分后单独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废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和标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住宿、娱乐、商场、餐饮、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区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工作,及时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对公共机构和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输。

  易腐垃圾按照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采用密闭容器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备相关运输资质的单位送至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并在车身清晰地标示分类收集、运输的标识;

  (二)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收集完毕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根据服务区域内各责任区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八)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易腐垃圾应当通过生物技术加工处置,实现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弃物,由取得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对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并将年度检修计划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五)建立工作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六)制定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应急预案。

  第五章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利用。

  第三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开展垃圾分类收集的专业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一条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

  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标准。

  第三十二条鼓励公共机构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各类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鼓励减少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使用。

  鼓励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创新回收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通过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和快递企业等市场经营单位回收废包装物、废弃家具等。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循环利用的活动。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可回收物。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

  鼓励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深加工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

  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易腐垃圾采取粉碎、生物技术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街道和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面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

  (一)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二)了解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等运行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

  (四)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处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置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下列相关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未遵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未遵守生活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5:关于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驳运)环节标识和作业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沪分减联办〔20**〕9号

  关于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驳运)环节标识和作业管理的通知

  各区分减联办,市质监中心、市废管处: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8号)和《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0**年)》(沪分减联办〔20**〕5号)要求,本市公共场所、各类单位和居住区应规范设置分类容器、分类标识,落实分类驳运和收运。为落实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减量办法》,现就规范内容和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主要规范内容

  (一)规范废物箱和分类容器标识

  全市公园绿地、商业广场、车站码头、机场、工业园区、会展中心等公共场所,应按照“可回收物”“干垃圾”两分类配置垃圾分类废物箱,并张贴本市规定的废物箱分类标识(见附件1)。鼓励机场、车站、商业广场、商务园区等窗口地区做好可回收物细化分类工作(细化标识见附件2)。废物箱内桶采用垃圾袋的,应按照可回收物和干垃圾类别,分别采用蓝色和黑色垃圾袋。

  全市各单位按照《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要求,在办公场所、食堂(或集中用餐场所)、公共区域、垃圾箱房规范设置分类投放容器,并张贴规范标识。

  全市居住区应按照分散投放点成组设置干、湿垃圾投放容器,集中投放点与垃圾箱房统一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或两网融合服务点)、湿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居住区垃圾箱房条件不具备的,集中设置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容器,并做到标识规范(见附件3)。

  (二)规范分类收集(驳运)机具配置和标识

  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分类收集车辆应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隔离收集存放区域(或容器)和废液专用收集容器,在显著位置张贴可回收物、干垃圾分类标识(见附件4)。若收集车上使用垃圾袋的,应采用黑色垃圾袋收集干垃圾,采用蓝色垃圾袋收集可回收物,车上不得外挂放置其他废弃物的垃圾袋。鼓励有条件的车辆根据可回收物种类对可回收物类别(如废塑料、废金属等)进行细化分隔区域和标识。

  居住区应配置与对接模式相适应的分类驳运设备,并按照收集需求配套驳运机具:定点以桶换桶模式应配置规范、标准的分类收集容器;驳运后定点收运模式应配置标识清晰的干、湿分类驳运机具(标识见附件5);由环卫作业收运单位在垃圾箱房分类直运的,应规范管理居民分类投放和垃圾箱房分类收集,环卫作业车辆应标识明显清晰。各单位应按照居住区驳运规范做好分类驳运机具管理。

  (三)落实分类收集(驳运)行为

  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垃圾分类收集应遵循:一是采用具有明显标识和分隔的分类收运机具,不混装;二是合理安排作业,及时收集,确保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不满溢;三是规范收集,收集过程不散落;四是规范辅助分类,对道路废物箱内的饮料瓶、易拉罐等可回收物,进行辅助分类,存放在收集工具合适的分隔区内;五是收集存有液体的饮料瓶时,要妥善处置,不得随地倾倒液体造成二次污染。

  各单位和居住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规范驳运模式和驳运工具,落实分类驳运要求,实现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和干垃圾分类驳运,按照定点以桶换桶、驳运后定点收运、箱房分类直运等模式,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作业单位与区域内居住区分类收集后的对接方式。各责任人分类驳运时,应确保四分类收集容器与驳运工具标识相对应。各环卫专业收运单位进行垃圾清运时,确保车辆标识与垃圾桶标识对应,即湿垃圾清运车(以此类推)只能装载且必须装载贴有湿垃圾标识垃圾桶内的垃圾,对于单位垃圾分类纯净度不达要求的,可出具整改告知单;对居住区分类不达标的,可记录情况反馈管理部门。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工作部署

  7月10日前,各区分减联办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动员部署,通过动员会、告知单发放或公告等形式,推进落实街镇(乡)等属地管理机构完成辖区内单位、公共场所、居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要求部署。

  7月31日前,静安、长宁、杨浦、松江、奉贤、崇明区和其他区2个整区域推进垃圾分类的街道以及黄浦、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点保障区域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废弃物全面实施分类收运;以上区域所有涉及驳运环节的单位、居住区全面实现分类驳运。分类驳运车辆及机具可采用简易隔离装置或分类袋装,分类标识应清晰。

  9月30日前,上述区域内用于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废弃物分类收运的机具按可回收物、干垃圾和废液分类收运的要求,全部完成改造或新购(本市主要窗口地区应尽可能提前到位,机具更新应及时纳入采购计划);涉及分类驳运的居住区物业应配置规范的分类驳运机具。本市其他区域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废弃物全面实施分类收运,所有涉及分类驳运环节的居住区实现分类驳运,分类驳运车辆及机具可采用简易隔离装置或分类袋装,分类标识应清晰。

  20**年一季度前,其他区域全面完成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废弃物分类收运机具改造或新购,所有涉及分类驳运环节的居住区配置规范分类驳运机具。

  (二)市区两级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建立市区两级联合督导机制,按下列要求督查落实情况:

  1、区自查:各区按照工作安排的时间节点,及时开展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废弃物分类收运、物业分类驳运落实情况的自查和督导工作,分别于8月5日、10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报送至市分减联办。

  2、市专项检查:市质监中心、市废管处于8月中旬、10月中旬分别对上述事项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并结合区自查报告形成本市道路、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垃圾分类清运督导总结报告和居住区垃圾分类标识、机具规范情况督导总结报告。

  3、公众监督:市分减联办将依托绿色上海微信平台,发动行业青年和公众对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废弃物分类收运、物业驳运情况进行监督。

  上述各项检查监督均纳入市分减联办对各区的年终考核,并适时按月作为各区工作动态列入全市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简报;物业驳运情况同时作为达标小区、达标示范街镇创建的评价依据。

  特此通知。

  联系人:章也 文盛婷 联系电话:52567565

  Email:shshljfl@163.com

  上海市生活垃圾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代章)

  20** 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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