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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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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

  上海发布《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

  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特制定《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年6月10日

  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收运单位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为提高分类实效,保障收集运输和进入生活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特制定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混合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具体如下:

  一、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判定

  在生活垃圾交付点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垃圾中明显混有其它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的,该类别分类垃圾即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

  对交付点生活垃圾是否达到分类质量标准,由收集、运输单位作业人员现场目测方式判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对收集、运输单位认定标准或者判定结果存有异议的,除与收集、运输单位直接沟通外,可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争议。

  二、收集运输单位操作规程

  (一)告知并要求改正

  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应当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现场改正到位的,应当予以清运;现场无管理责任人、驻守人员或者不能及时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在交付点张贴《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告知单》,明确混合垃圾类别、改正期限等,要求管理责任人限期改正。

  收集、运输单位应将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及时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在要求改正的期限内不予收运。在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的,管理责任人可通知收集运输单位另行排班予以清运,或由收集运输单位根据常规收运频次在下一次清运时予以清运。

  对不符合标准的湿垃圾和干垃圾,在要求改正期限内均纳入干垃圾收运系统予以清运,并在《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标准告知单》明确告示。

  对单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对居住区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二)拒绝收运并报告

  在要求改正期限结束后,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仍然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对混合垃圾拒绝收运。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在交付点张贴《拒绝收运生活垃圾告知单》,明确拒绝收运的垃圾类别、起始时间,对混合垃圾进行拍照留证。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在拒绝收运当日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及时汇总报送区绿化市容部门。

  (三)恢复收运

  收集、运输单位根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意见,及时恢复对拒绝收运单位、居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

  管理责任人在被拒绝收运当日即采取改正措施,并经收集、运输单位确认达到分类质量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可直接向收集、运输单位申请恢复收集、运输服务。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协调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获收集、运输单位报告的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后,应当通过基层社会治理等途径,指导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对不履行分类义务的单位、居民进行重点宣讲、登门劝告、座谈协商等,同时督促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切实落实改正措施,促进达到分类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获收集、运输单位报告的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处理。对前期改正不到位的,督促进一步改正到位;管理责任人仍旧拒不改正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并将拒不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提交市房屋管理部门,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四、建立完善信息化系统

  生活垃圾交付点信息应当纳入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载明交付点(垃圾箱房、小压站等)编码、收集、运输单位、管理责任人、监管单位、生活垃圾清运频率及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逐步将混合垃圾照片、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单位、居住区信息、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信息等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实时传输,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

  1.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告知单(样张两联单)(黄色)

  2.拒绝收运生活垃圾告知单(样张两联单)(红色)

编辑:www.pmceo.Com

篇2: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19)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7月6日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有效改善城乡环境,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等,以及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

  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理念;

  (二)有利于实现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达标;

  (三)有利于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

  (四)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单位缴费,体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六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垃圾分类质量考核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征收单位)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

  第八条(计量方法和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实行基数管理。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照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制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市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单位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洁完好。

  第九条(基数核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不同类别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量基数,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第十条(收费减免)

  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其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减免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分类考核达标的,可下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分类考核不达标的,可上浮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下调和上浮收费标准,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中明确并自下一个计费周期生效。

  第十一条(征收规范)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重复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收费时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十二条(收费用途)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等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收费监管)

  各区政府和各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扩大范围、强制服务收费以及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年6月19日

篇3: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建城〔20**〕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教育厅、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商务委、教委、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商务局、教育局、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xxx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46个重点城市(以下简称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基础上,决定自20**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以社区为着力点,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快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

  (二)工作目标。到20**年,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2年,各地级城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做好顶层设计。各地级城市应于20**年底前,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46个重点城市要完善既有实施方案,持续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制定更高标准、更加严格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更大力度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要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通过军地协作,共同推进军队营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四)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各地级及以上城市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要组织党政机关和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率先实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各国有企业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比照党政机关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五)夯实学校教育基础。各地级及以上城市教育等主管部门要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要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切实以生活垃圾分类为载体,培养一代人良好的文明习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

  (六)开展青年志愿活动。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团委等部门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带头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让绿色、低碳、公益成为更多青少年的时尚追求。培育志愿者队伍,引导青少年志愿者深入基层社区,与群众面对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不断提升志愿活动的专业性,使广大青少年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七)动员家庭积极参与。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妇联等部门,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八)开展示范片区建设。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以街道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为基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全市。

  三、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建设

  (九)采取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方式。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以“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和可回收物”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逐步做到干、湿垃圾分开,努力提高可回收物的单独投放比例。鼓励居民在家庭滤出湿垃圾水分,采用专用容器盛放湿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逐步实现湿垃圾“无玻璃陶瓷、无金属杂物、无塑料橡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社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要依靠街道社区党组织,统筹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力量,发动社区党员骨干、热心市民、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宣传和现场引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社区,要安排现场引导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现场宣传和引导,纠正不规范的投放行为,做好台账记录。

  (十)设置环境友好的分类收集站点。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社区要优化布局,合理设置垃圾箱房、垃圾桶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功能完善,干净无味。有关单位、社区应同步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分布、开放时间,以及各类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责任单位、收运频率、收运时间和处置去向等信息。

  (十一)分类运输环节防止“先分后混”。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运输,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系统。要按照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有中转需要的,中转站点应满足分类运输、暂存条件,符合密闭、环保、高效的要求。要加大运输环节管理力度,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做好物业部门和环境卫生部门的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要加强有害垃圾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确保环境安全。

  (十二)加快提高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处理能力。要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确保环境安全。根据分类后的干垃圾产生量及其趋势,“宜烧则烧”“宜埋则埋”,加快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工作。采取长期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湿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统筹解决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垃圾等易腐垃圾处理问题,严禁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生猪。加快生活垃圾清运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十三)强化省级统筹。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指导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体责任。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本辖区内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半年工作报告。

  (十四)全面系统推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探索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加快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运行系统。要结合实际,适时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或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修订工作。依法依规通过教育、处罚、拒运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进行约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准确率。

  (十五)强化宣传发动。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意义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要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和现场引导,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自觉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十六)强化督促指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汇总各省(区、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附件:相关用语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相关用语含义

  一、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三、干垃圾。即其它垃圾。由个人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或餐厨垃圾)等的生活废弃物。

  四、湿垃圾。即厨余垃圾。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五、餐厨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六、易腐垃圾。主要包括: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七、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未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设施进行处理的可回收物、易腐垃圾的数量,占生活垃圾总量的比例。

篇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11号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财政、规划、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八条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湿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八条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乡镇应当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运输单位)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的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以及处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第三十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第三十一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

  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二条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

  第三十三条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置:

  (一)有害垃圾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湿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干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第三十六条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市邮政部门应当指导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第三十八条市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鼓励和支持开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实施工作。

  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农村地区应当就地就近对湿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将湿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

  第三十九条干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干垃圾。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四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活动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绿化市容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未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当按本市相关规定单独投放至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经分类收集、运输后实行资源化利用。

  (二)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其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5: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2月18日

关于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抓紧抓实办好垃圾分类工作,加快建成以法治为基础的上海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全面展现“生活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现提出贯彻《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xxx视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以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遵循“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过程综合治理、全社会普遍参与”理念,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实效,加快建成生态之城。

  (二)工作目标。20**年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明确三大目标。一是生活垃圾分类全面覆盖格局基本成型。全市实现居住区、单位、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70%以上居住区实现垃圾分类实效达标。二是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基本建成。建成“两网融合”服务点8000个、中转站170座。全市干垃圾日均控制量不高于21000吨,湿垃圾分类量日均高于5520吨,可回收物回收量日均高于3300吨。三是《条例》贯彻实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举办垃圾分类及《条例》普法为主题的“十、百、千、万”系列活动,即:成立10支志愿者队伍,举办100场宣传活动,覆盖约5800个居(村)委,发放800余万份宣传海报及资料,人人知晓、普遍参与垃圾分类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二、全面完善《条例》贯彻落实的制度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站位,增强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以《条例》颁布为契机,召开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动员大会,将生活垃圾管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专项督查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市级统筹、区级组织、街镇落实”的思路,建立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体系,落实属地政府和社区管理职责。完善各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日常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力度,围绕《条例》贯彻落实,细化各部门、区政府的责任分工,量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指标,具体责任到人。

  (二)推进基层建设。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尤其是居民区党组织管理工作职责,发挥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形成社区党组织、居委、物业、业委的“四位一体”合力抓实四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特别是落实街镇联办及居(村)委每1-2周的垃圾分类工作分析评价制度,发挥居民自治功能,充分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接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大对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检查频率,定期分析发现的问题,并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坚持“典型引路”,加快复制推广。认真梳理成功典型案例,如长宁区上航新村“党建引领+社会共治模式”、静安区海关二村“物业主导模式”等基层创造的有效经验,纳入全市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导则,在全市大力推广。

  (三)完善制度配套。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制订《条例》配套制度清单,指导、督促市相关部门在20**年6月1日前制(修)订一批配套文件,与《条例》同步施行。一是主管部门负责类。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制度、“不分类、不收运”操作规程、生活垃圾社会监督员制度以及大件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二是需要协同推进类。包括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宾馆、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主动提供的一次性用品目录,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菜场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等。

  三、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全程体系建设

  (一)推进全面覆盖。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镇创建活动,落实属地责任,将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到人,严格居住区、单位、公共场所达标标准和比例,将全市70%以上的源头实效比例要求分解到“进居住区、进单位”等具体项目,促进街镇属地政府共同推进。全面落实居住区分类垃圾箱房和分类投放点改造1.7万余个,推进居住区、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投放容器、标识的规范化及短途驳运机具的规范化。因地制宜推进垃圾分类定时定点等促进源头分类实效模式,发挥好绿色账户积分志愿者、垃圾箱房管理员等在源头分类指导、管理作用,用好在职党员双报到制度,提高在职党员对社区垃圾分类的示范、志愿者等作用。积极对接上海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镇、文明小区、文明村、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相应提高垃圾分类工作在城区、街镇、小区、村、单位、校园等创建指标体系中的比重。

  (二)加快体系建设。一是继续推动“两网融合”体系建设。坚持“线下线上相结合”原则,拓展绿色账户可回收物管理功能,将各区可回收物信息接入绿色账户平台。同时,鼓励社会第三方再生资源企业将信息接入绿色账户平台,逐步实现全市可回收物信息统计科学化。建成“两网融合”服务点8000个、中转站170座,继续推进浦东新区、青浦区、金山区、闵行区和城投集团托底保障的集散场建设,实现居住区可回收物的便捷交投和资源的集散利用。二是提升分类收运能力。完成规范的湿垃圾车辆配置900余辆,有害垃圾专用收运车17辆,干垃圾车辆标识全面规范。加强湿垃圾车辆技术研发、选型和管理,确保分类收运整洁规范,杜绝二次污染。三是提高分类中转能力。加强中转环节分类标识的规范性检查,优化全程分类体系对市民的科普教育作用。

  (三)提高处理能力。一是坚持高标准,加快项目落地。对照最严环保标准、最高设计要求,采取专题协调、重点推进等工作方式,发挥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指挥平台协调机制,压实各区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工作实效。20**年,紧扣9个已开工项目施工周期,加快推进三个尚未开工湿垃圾项目(金山、宝山、普陀)今年上半年开工;加快推进4个干垃圾项目(奉贤二期、金山二期、浦东二期、宝山焚烧),力争今年一季度开工建设;到年底,干垃圾焚烧处置能力达到1.93万吨/日,湿垃圾资源利用能力达到5050吨/日。二是落实末端设施严格监管。对照当前国际、国内和本市现行最严标准,适时组织培训和现场教学,发挥第三方专业监管和专业监测机构的发现作用,严格处理运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众开放和公众参与制度,通过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公共治理体系,提高设施运营水平、提升群众接受度,逐步化解邻避效应的矛盾。

  四、全面营造垃圾分类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一)推动源头减量。一是推动旅馆、餐饮行业限制或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倡导绿色消费,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二是加强对在本市经营的快递业指导,提高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率;三是加大净菜上市在标准化菜场和生鲜超市、大型超市等场所的推进力度;四是排摸本市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现状,落实新建和已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套工作。

  (二)强化执法监督。一是严格行业监督。依托垃圾分类全程信息化系统,规范收集运输行为,杜绝混装混运现象。加强对中转环节的湿垃圾品质、运输环节混装监管。落实“不分类、不处置”制度,强化处置设施垃圾分类质量控制管理,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可回收物集散场的质量检查。二是鼓励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组织社区居民、新闻媒体对物业分类驳运、环卫分类收运开展检查。公示混装混运的监督电话,开通微信举报渠道。逐步落实倒逼机制,在崇明区居住区和本市单位生活垃圾“不分类、不收运”实践的基础上,逐步落实收集、运输单位对居住区交付生活垃圾品质管理责任,从分类湿垃圾品质管理倒逼机制逐步延伸到其他分类垃圾品种,倒逼居住区做好源头分类管理工作。三是开展系列执法行动。针对旅馆经营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共机构一次性物品提供和使用,细化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统一处罚裁量基准,统筹部署垃圾分类、餐厨垃圾等专项执法行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重点针对收集容器配置、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收运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提高监管执法实效。

  (三)营造良好氛围。一是组织开展《条例》培训。采取分类分级培训,培养一支《条例》宣讲队,组织2次全市性的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送教上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区、街镇以及行业单位培训,发放2万份普法宣传资料,800余万份分类宣传海报及资料。二是实施《条例》宣传“五个一”工程。树立一批垃圾分类先进典型,推出一套垃圾分类宣传片,开展一系列“垃圾去哪儿”主题教育活动,建设一批垃圾分类科普基地,创建一批垃圾分类示范街镇。三是开展垃圾分类社会动员。组织开展垃圾立法宣传“进社区、进村宅、进学校、进医院、进机关、进企业、进公园”系列活动,重点做好20**年春季全市中小学生“开学第一课”活动,通过“小手拉大手”、精神文明创建、卫生创建、志愿者服务等渠道,普及垃圾分类法制知识,结合好家风好家训工作,实现垃圾分类进家庭培训,指导全市媒体,利用有效阵地,做好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四是发挥城管社区工作室的作用。主动牵头基层党组织、居委、业委、物业、志愿者形成“五位一体”联动机制,积极落实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努力推动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全面优化全程分类体系运作政策保障

  (一)完善配套政策。发挥好湿垃圾资源化设施建设资金补贴政策激励作用,按照项目开工时间段,分档定额补贴;对于按时开工的项目,给予补贴资金的50%,对于建设进展滞后,且20**年未能投入运营的,取消剩余补贴资金。20**年,继续研究落实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投资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奖惩的效果。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二)畅通产品出路。在试行《绿化用有机基质的生活垃圾原料控制要求(试行)》《生活垃圾好氧处置产品质量要求(试行)》的基础上,落实大幅减少农田化肥用量的要求,做好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作为有机肥的可行性研究。同时,加快研究制定湿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本市绿地林地土壤改良的补贴政策,打通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出路。

  (三)创新经济激励。运用经济杠杆,加强引逼。结合各区垃圾分类实效,在基本不增加各区经济负担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湿垃圾不收费,干垃圾合计成本收费”,即达到符合质量标准且进入市属设施的湿垃圾不收费、湿垃圾质量数量未达标且干垃圾超量区域加倍收费的垃圾费结算制度,倒逼各区强化源头分类实效。推进各区参照市生活垃圾处理按质收费制度,落实区处理设施对街镇的品质控制和奖惩措施,促进自行处理的各区用好经济考核杠杆,落实垃圾分类实效控制管理。

  附件:

  1.20**年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任务清单

  2.20**年各区生活垃圾全程体系建设任务指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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