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汛期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黑臭水体治理、排水防涝、供水供气等市政行业安全作业的紧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黑臭水体治理、排水防涝、园林绿化、燃气供应、供水、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道路桥梁主管部门:
当前,正值汛期,瞬时强降雨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给我们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黑臭水体治理、排水防涝、园林绿化、燃气供应、供水、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安全作业带来诸多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xxx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防御区域性城市内涝、强台风正面侵袭、瞬时强降雨等引发的灾害给市政行业工程带来安全问题,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的全省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粤建城函〔20**〕47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市政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5号)文件要求,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尤其是在目标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要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城市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要担负起领导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层层抓好责任落实。要加强对工程作业、维护作业的检查巡查,督促相关实施单位切实落实安全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必须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处置。对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抢险预案。设施工程作业、维护作业单位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主动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管理。
二、完善制度,安全作业
(一)全面开展巡查。各有关部门要对工程作业、维护作业单位的安全制度、日常管理、现场作业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对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及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堵塞安全监管漏洞。要组织对排涝泵站、污水厂(站)、涵闸等设施设备管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在下水道、暗涵等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现场管控责任落实情况要进行重点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作业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二)完善安全制度。各地要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历年的事故教训,建立安全工作台帐,分析查找原因,确定解决办法措施,不断完善工程作业的安全制度。作业单位要在严格实施相关设施工程作业及维护作业的标准要求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地下管线、集水池、排水泵站、雨污水检查井、闸井、化粪池、下水道、暗涵等有限空间的安全作业制度。对应由相应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作业的必须严格落实实施,杜绝非专业人员代替操作。规范作业程序,对地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必须做好事先检查工作,并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管理。健全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制度,确保作业人员的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实施安全作业。要了解作业的基本环境要素,对作业的天气状况、周边的环境条件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做好相应的预防准备工作;要加强涵闸、调蓄池、截污堰、溢流井、泵站等设施设备的养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转,保障作业现场的安全;要落实作业的安全防范,做好降水、通风、照明检查及通讯等基础工作,涉及井下作业的,需配备气体检测仪器和井下作业专用工具;要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内容和安全防护措施及自救互救方法;发现安全事故苗头的,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区域并向上级报告;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作业备案、现场应急等安全生产措施,避免发生中毒、电击、溺水等人员伤亡事故。
相关部门要认真督促相关施工单位增强危险隐患防范意识,在遇到有危险隐患出现时,必须当机立断,以人为本先行撤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切不可麻痹大意抱有侥幸心理继续施工。
(四)做好应急准备。各地要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细化应急预案中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保障应急抢险顺畅高效。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报送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与气象、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信息网络平台,获取城市雨情、涝情信息,做好预警和应急调度。尤其要加强与气象部门联动,及时准确了解气象趋势分析、强降雨预测和实时雨情等信息;加强与水利部门联动,及时掌握流域洪涝情况、河道汛情、堤防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应对措施。发生事故灾害后要将情况及时上报,并做好善后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4月12日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19)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7月6日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有效改善城乡环境,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等,以及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
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理念;
(二)有利于实现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达标;
(三)有利于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
(四)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单位缴费,体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六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垃圾分类质量考核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征收单位)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
第八条(计量方法和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实行基数管理。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照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制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市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单位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洁完好。
第九条(基数核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不同类别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量基数,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第十条(收费减免)
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其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减免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分类考核达标的,可下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分类考核不达标的,可上浮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下调和上浮收费标准,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中明确并自下一个计费周期生效。
第十一条(征收规范)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重复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收费时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十二条(收费用途)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等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收费监管)
各区政府和各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扩大范围、强制服务收费以及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年6月19日
篇3:衡阳市关于重新发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HYCR-20**-01022
衡政办发〔20**〕2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重新发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止生活垃圾污染影响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服〔20**〕474号)和《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23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重新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收取范围及标准附件:
衡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征收范围 拟定标准 备 注 1.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和
机关事业单位 0.3元/吨(用水量),未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住户按6元/户·月收取 低保等特殊群体免收 2.机关事业单位 0.3元/吨(用水量) 由单位支付 3.营运交通工具 (1)中巴 8元/辆·月 (2)的士 4元/辆·月 (3)货车 10元/辆·月 (4)大客 8元/辆·月 (5)船舶 180元/船·月 4.厂矿企业、宾馆、招待所、医院、车站、码头、院校、驻军等部门 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征收 垃圾处理费98元/吨(含收集37元/吨、运输23元/吨、处理38元/吨三个环节) 5.经营场所 (1)餐饮业 0.5-1.5元/㎡·月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2)茶座、酒吧、网吧、休闲、保健、美容美发 0.5-1.0元/㎡·月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3)修理、洗车 1-1.5元/㎡·月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4)废品店、冷作加工、广告装璜、临街诊所 1元/㎡·月 (5)花店、水果店 1元/㎡·月 (6)屠宰场 0.3元/头 (7)煤场、洗灰场、沙石场 2元/㎡·月 (8)停车场 0.3元/㎡·月 (9)早、夜市、摊点 2元/天·点 (10)其它经营场所 0.5-1元/㎡·月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11)市场(含超市及各类专业市场) 1.2元/月.m2或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征收
注:地段分类及分档次计收方法:
1、一类地段为雁城路以北、明翰路以南、红湘路以东、京广铁路以西的范围。
2、二类地段为湘桂线以北、蒸水南堤以南、光辉路以东、衡茶路以西除一类地段以外的范围。
3、三类地段为一、二类地段以外的其它地段。
4、表内按地段分档次计收的项目按一类地段取收费标准上限,二类地段取收费标准中间值,三类地段取收费标准下限。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2月18日印发
篇4:浏阳市关于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2014)
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强化城镇居民环保意识,提升城镇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7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发〔20**〕27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服〔20**〕9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征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和执收主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服务性收费,执收主体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所产生的费用。凡在城区(含四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浏单位、生产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本次对居民开征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暂不实行随水代征。对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征收标准仍按8元/户·月收取。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厂矿企业及其他经营场所、营运车辆、建筑施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小区到垃圾站的收集费用),不属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物业管理机构上门征收;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垃圾处理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门征收。其他项目如营运车辆、渣土等,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交通、住建等部门代征。
四、相关优惠政策:凭有效证件及证明,对五保户、低保户实行免征,对特困户、烈属实行减半征收。
五、征收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收资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令157号)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上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六、执行时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自20**年1月1日起开征。
附件:浏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年1月26日
附件
浏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项目 |
对象 |
标准 |
征收方式 |
居民 及企 事业 单位 |
居民 |
8元/户·月。 |
上户征收 物业代收 |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驻城办事处等 |
1、按单位在城区的在册人数8元/人·月; 2、办公区域按使用面积每50㎡为1户,每户每月8元,不足50㎡按1户计收。 |
上户征收单位统一交纳 |
|
学校 |
1、按单位在城区的在册人数8元/人·月; 2、教学区域、教学场所、办公区域按使用面积每50㎡为1户,每户每月8元,不足50㎡按1户计收。 |
上户征收单位统一交纳 |
|
厂矿 企业 及经 营性 场所 |
营业、生产加工、医疗、服务等经营性场所和教学场地(包括仓库和办公场地) |
按使用面积分段累计征收,15-30㎡(含30㎡)的,按1.7元/㎡·月(不足15㎡按15㎡)计收;超出30㎡部份按0.7元/㎡·月计收。 |
上门征收 |
餐饮、娱乐等营业性场所(包括仓库和办公场地) |
按使用面积分段累计征收,15-30㎡(含30㎡)的,按2.5元/㎡·月(不足15㎡按15㎡)计收;30-1000㎡(含1000㎡)的,按1.5元/㎡·月计收;1000㎡以上部份按1.0元/㎡·月计收。 |
上门征收 |
|
水果、生鲜、农贸市场 |
按使用面积2.5元/㎡·月计收;400㎡以上部份按1元/㎡·月计收。 |
上门征收 |
|
售货亭、电话亭、流动摊点 |
包月为20元/月,按天缴纳的为1.5元/天。 |
上门征收 |
|
有奖募捐、宣传促销、开业庆典等户外活动 |
按占用面积1.5元/㎡·天(不足50㎡按50㎡)计收。 |
上门征收 |
|
营运 车辆 |
运输基建材料的车辆 |
2吨以下的每月每辆30元;2吨以上的(含2吨)每月每辆35元。 |
委托交通代收 |
客运车辆 |
每月每辆20元。 |
客运代收 |
|
建筑 施工 渣土 及 其它 |
建筑施工 |
按建筑面积0.04元/㎡·天计收(计费时间以经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期为准);拆除各类建筑物按1元/㎡·天计收。 |
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或上门征收 |
装修各类建筑物 |
按实际装饰效果展开面积1.5元/㎡计收,拆除各类建筑物按1元/㎡计收。 |
上门征收 |
|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 |
自行选择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的,按1.5元/立方米计收;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按30元/立方米计收。 |
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或上门征收 |
|
装修垃圾运输服务费 |
按各类建筑物面积3元/㎡计收。 |
自愿委托 |
|
市政、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电力、水务、自来水等沿街作业 |
按2元/㎡计收。 |
上门征收 |
篇5:长沙市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价房〔20**〕15号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通过召开水价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湘价函〔20**〕146号),现就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并将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3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17元,特种用水5.44元。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按0.2元/立方米的水平进入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一。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建设部将我市作为全国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要求和湘政办发[20**] 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为促进城市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我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每立方米0.75元/立方米提高到0.85元。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三、为促进节约用水,实行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试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1、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原则:
按照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对少数用水量特别大的居民用户实施适当的加价政策,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2、实施办法:
(1)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以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以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以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三级水量水价比例为:1:1.5:2。
(2)具体计收办法,根据水表结算到户情况不同,采取两种计收方式:
①、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四口之家及以下以户为单位进行计量,五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计量的办法实施阶梯式水价。
凡4口之家及以下,按户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级 | 每户每月15m³ (含15m³) |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
第二级 | 每户每月15-22m³ (含22m³)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三级 | 每户每月22m³以上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凡5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级 | 每人每月用水4m³ (含4m³) |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
第二级 | 每人每月用水4-5m³ (含5m³)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三级 | 每人每月用水5m³以上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计算方式: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实际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实际用水量。
、对暂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水户的阶梯式水价由市水务局制定具体办法。
(二)、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用水计划制定
依照《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水务局负责核定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为方便操作,原则上用水计划每年核定一次,用水数据由供水企业提供。
2、具体计收办法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级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20%(含20%)以下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二级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20%-40%(含40%)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三级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四、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提高而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市供水企业进一步加大用水减免费力度,即由对低保用户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水费增加至免收6立方米水费(含自来水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及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水业集团制定后报我局备案。
五、我市调整后的城区供水价格从20**年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自发文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六、有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事宜,仍按每立方米0.03元在价内征收。
七、供水价格的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应组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水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八、本通知发布后,原长价房〔20**〕47号《关于调整供水价格的通知》、长价房地字〔20**〕070号《关于规范我市城区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长价房函〔20**〕55号《关于长沙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复》同时废止。
九、望城区水价不纳入此次长沙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范围。
附件:
1、长沙市城区综合水价调整表
2、长沙市城区供水用户分类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
长沙市城区综合水价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水价类型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垃圾处理费 | 合计 | |||
自来水价 | 引水工程 | 合计 |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1.31 | 0.20 | 1.51 | 0.75 | 0.02 | 0.30 | 2.58 | |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 工业用水 | 2.17 | 0.20 | 2.37 | 1.05 | 0.02 | 0.30 | 3.74 |
行政事业 用水 |
1.05 | 0.64 | 4.08 | |||||
经营服务性用水 | 1.35 | 0.64 | 4.38 | |||||
三、特种行业 用水 |
5.44 | 0.20 | 5.64 | 1.38 | 0.02 | 0.31 | 7.35 |
附件二:
长沙市城区供水用户分类表
分类 | 主 要 行 业 | |
居民 生活 用水 |
居家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部队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公益、公用事业:公园、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敬老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用水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行政事业用水 | 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单位等用水 |
工业企业用水 | 各类工业生产、交通、邮电等企业;各类机关、部队、学校生产性等用水 | |
经营服务用水 | 各类商店、商场、门店;机关、部队、学校等的营业性用水;文化、电影院、剧院、照相馆、游泳馆等;营利性医疗单位;建筑施工;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业;宾馆、餐厅、招待所、洗染业等用水 | |
特种 行业 用水 |
洗浴中心、足浴、桑拿、高尔夫球场及洗车行业等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