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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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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6)

  江苏省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建房(20**)371号

  各市房管局、规划局、建设局(委):

  经省人大法工委明确答复,现就执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发建设单位执行交付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定的适用问题。

  1、省条例施行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交付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标准不适用省条例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省条例施行前已完成统一规划建设,并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不适用省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按当时的规定建设并验收交付使用。

  2、在省条例施行前规划建设或开始建设,省条例施行后竣工交付的项目,应区别处理:省条例施行前已建项目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按当时的规定建设并验收交付使用。已建部分和省条例施行后建设部分作为一个整体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不足省条例规定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后期建设时,经规划调整,进行补建和验收交付使用。

  项目后期建设已不能补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调配相应的房屋补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无法调配或调配不足的,应对业主作专项补偿,供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用于承租或购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补偿标准参照房屋销售时的价格,结合建造标准确定。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交付使用期计算,以竣工验收合格,交接验收为准。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以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接验收为准;未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以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交接验收为准。

  二、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建造标准、产权登记、使用等问题。

  1、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设计要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总面积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计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从其规定。规划核准的图纸上应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面积;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上注明设计的实际面积。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的地方,不得设置在地下;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2、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造的基本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内墙应刷涂料,顶棚吊顶或刷涂料,地面铺瓷砖,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安装卫生洁具,具有上下水、供电等正常使用功能;住宅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产权申请、测量、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房产部门应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确权登记,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字样,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4、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交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交接验收。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接验收;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验收,业主委员会应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持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告,到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予以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按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向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交接验收。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对房屋内的装修或设施、设备进行拆改。

  5、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用途和维护。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主大会的同意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维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维护。

  6、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移交和使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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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2002)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房政发[20**]172号

  局属各单位:

  《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已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20**年12月26日

  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及时解决我市住宅建设的权属登记遗留问题,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处理我市住宅建设的权属登记遗留问题规定如下:

  一、权属登记按时间分阶段作如下具体规定:

  1、1990年4月10日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按长沙市房屋权属总登记文件,长房证字[1991]017号文办理。

  2、1992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属自管产的,按上述第1条办理。属其他产别的,按第3条办理。

  3、1992年以后,1995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确权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用地红线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报建图。

  4、1995年以后,1998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确权需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工作联系单。

  (3)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结构安全的鉴定证明。

  (4)高层建筑需提交消防认可报告。

  (5)市收费局的收费收据或已批准的减免报告。

  5、1998年以后的住宅建设项目,严格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二、经市规划局审查认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结论为危房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市城管局负责限期拆除,住户由责任单位进行补偿或安置。

  三、对于1998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收费局、市建委、市消防支队确定专人,按从速、从简的原则,负责审批工作。

  四、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住宅建设项目,以尊重历史为原则,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特事特办。

  五、对开发单位已被注销的,由业主共同提起民事诉讼,市房产局根据法院的判决,直接为各业主确权发证。

  六、权属有纠纷的

  1、因联合建房对产权分割有争议的,按联合建房协议书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仍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纠纷调处。

  2、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先办理抵押注销或抵押变更后,予以确权。无法办理抵押注销或抵押变更的,如果该栋房屋没有销售完毕,则可给建房单位确权后,再办理抵押变更。银行与建房单位之间的债务纠纷、购房人与建房单位的合同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属施工方带资入场的,资金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七、有住宅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确定专人负责办理。不积极配合的,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由市建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属其他单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对开发单位已被注销的,建议由司法机关对法人代表的资产进行追缴,并依法追究法人代表的民事责任。

篇3:加强汛期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黑臭水体治理、排水防涝、供水供气等市政行业安全作业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汛期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黑臭水体治理、排水防涝、供水供气等市政行业安全作业的紧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黑臭水体治理、排水防涝、园林绿化、燃气供应、供水、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道路桥梁主管部门:

  当前,正值汛期,瞬时强降雨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给我们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黑臭水体治理、排水防涝、园林绿化、燃气供应、供水、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安全作业带来诸多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xxx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防御区域性城市内涝、强台风正面侵袭、瞬时强降雨等引发的灾害给市政行业工程带来安全问题,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的全省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粤建城函〔20**〕47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市政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5号)文件要求,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尤其是在目标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要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城市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要担负起领导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层层抓好责任落实。要加强对工程作业、维护作业的检查巡查,督促相关实施单位切实落实安全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必须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处置。对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抢险预案。设施工程作业、维护作业单位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主动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管理。

  二、完善制度,安全作业

  (一)全面开展巡查。各有关部门要对工程作业、维护作业单位的安全制度、日常管理、现场作业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对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及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堵塞安全监管漏洞。要组织对排涝泵站、污水厂(站)、涵闸等设施设备管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在下水道、暗涵等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现场管控责任落实情况要进行重点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作业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二)完善安全制度。各地要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历年的事故教训,建立安全工作台帐,分析查找原因,确定解决办法措施,不断完善工程作业的安全制度。作业单位要在严格实施相关设施工程作业及维护作业的标准要求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地下管线、集水池、排水泵站、雨污水检查井、闸井、化粪池、下水道、暗涵等有限空间的安全作业制度。对应由相应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作业的必须严格落实实施,杜绝非专业人员代替操作。规范作业程序,对地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必须做好事先检查工作,并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管理。健全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制度,确保作业人员的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实施安全作业。要了解作业的基本环境要素,对作业的天气状况、周边的环境条件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做好相应的预防准备工作;要加强涵闸、调蓄池、截污堰、溢流井、泵站等设施设备的养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转,保障作业现场的安全;要落实作业的安全防范,做好降水、通风、照明检查及通讯等基础工作,涉及井下作业的,需配备气体检测仪器和井下作业专用工具;要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内容和安全防护措施及自救互救方法;发现安全事故苗头的,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区域并向上级报告;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作业备案、现场应急等安全生产措施,避免发生中毒、电击、溺水等人员伤亡事故。

  相关部门要认真督促相关施工单位增强危险隐患防范意识,在遇到有危险隐患出现时,必须当机立断,以人为本先行撤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切不可麻痹大意抱有侥幸心理继续施工。

  (四)做好应急准备。各地要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细化应急预案中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保障应急抢险顺畅高效。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报送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与气象、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信息网络平台,获取城市雨情、涝情信息,做好预警和应急调度。尤其要加强与气象部门联动,及时准确了解气象趋势分析、强降雨预测和实时雨情等信息;加强与水利部门联动,及时掌握流域洪涝情况、河道汛情、堤防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应对措施。发生事故灾害后要将情况及时上报,并做好善后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4月12日

篇4:广东省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指导意见(2019)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实现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实际,现将《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反映。

  附件: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4月26日

  (联系人:粟颖,联系电话:020-83133696)

  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135号)等要求,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实现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切断餐厨垃圾非法收运处理链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完善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严防餐厨垃圾从收运处理企业流向生猪养殖等环节,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强化源头管理,构建源头分类、清洁收运、规范处理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探索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长效管理机制,实现餐厨垃圾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监督的思路,政府鼓励、支持、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运营,引入市场化运作,确保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良性运转。

  2.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立足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划和实施方案,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互补充的方式,选择适宜的收运处理模式和技术。

  3.协调联动、强化监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餐厨垃圾产生者履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的责任,收运、处理单位履行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联动,按职能分工履行全过程监管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编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规划。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摸清餐厨垃圾产生量、种类、分类排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情况,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卫专项规划等,各地级以上市在20**年7月底前完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等。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划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环境卫生或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编制。

  (二)加强餐厨垃圾源头管理。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收集餐厨垃圾,与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混入其他垃圾。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与经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服务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合同,并建立餐饮垃圾排放管理台帐。

  (三)建立完善的餐厨垃圾收运系统。各地要结合本地区餐厨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情况,配置相应数量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收运车辆,并合理规划收运线路。要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和收运车辆密闭,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撒漏,不得擅自运至其他处理场所。建立联单制度,实行收运处理联单管理,逐步实现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推荐采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模式,确保处理系统与收运系统有效衔接。

  (四)重点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处理相互补充的原则,根据规划分近期、中远期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鼓励一县一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市(县)域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处理中心。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服务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餐厨垃圾。20**年年底起,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成一个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示范项目;20**年,各市完成近期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实现本地餐厨垃圾基本得到规范、安全、有效处理。

  (五)推广稳定适用的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坚持技术先进性、工艺可行性和经济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用相应的处理模式和技术,推荐但不限于采用厌氧消化(制沼)、高温好氧制备生化腐殖酸(含腐殖酸肥)、与园林绿化垃圾等协同好氧堆肥(肥料化)、食腐动物处理(昆虫转化饲料蛋白)等技术。

  (六)确保当前餐厨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充分挖掘现有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优化设施运营管理,最大限度提高处理规模。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地,安装临时性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在近期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前或应急状态下,应对餐厨垃圾采取固液分离、油水分离等预处理措施后与其他生活垃圾协同处理。

  (七)加强监督管理。依托监管信息平台和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餐厨垃圾从排放、收运、处理各环节紧密衔接的全程监控机制,严格把控餐厨垃圾流向。各地要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者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监督。规范收运队伍,加强对收运、处置企业的监管,建立收运、处理企业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编制餐厨垃圾应急处理预案,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压实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承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建设的责任,做好规划统筹,建立工作方案,推动项目落实。市、县(区)两级要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市负总责、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切实推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工作。

  (二)加强措施保障。出台规章制度,为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政策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鼓励政策,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统筹解决。根据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保障收运和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措施,共同推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措施、信息数据的互通。

  (四)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开展源头分类减量的宣传,促进餐厨垃圾的源头减量化,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餐饮服务企业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逐步营造“企业主动参与、群众积极监督”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篇5: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19)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7月6日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有效改善城乡环境,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等,以及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

  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理念;

  (二)有利于实现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达标;

  (三)有利于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

  (四)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单位缴费,体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六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垃圾分类质量考核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征收单位)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

  第八条(计量方法和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实行基数管理。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照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制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市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单位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洁完好。

  第九条(基数核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不同类别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量基数,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第十条(收费减免)

  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其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减免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分类考核达标的,可下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分类考核不达标的,可上浮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下调和上浮收费标准,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中明确并自下一个计费周期生效。

  第十一条(征收规范)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重复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收费时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十二条(收费用途)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等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收费监管)

  各区政府和各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扩大范围、强制服务收费以及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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