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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坠)物法律责任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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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坠)物法律责任再谈

  高空抛(坠)物法律责任再谈

  鹿钦连/《深圳物业管理》杂志/20**第六期

  一、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的法律责任承担②  20**年5月31日,深圳一名小学生被高空落下的玻璃砸到头部后死亡,因当时《侵权责任法》尚未出台,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法律责任认定分歧很大,本人撰写了《“好来居高空抛物案”法律责任分析》(《中国物业管理》)一文。时隔13年,仍然是在深圳,一幼童被高中坠落的窗户砸中,后抢救无效死亡。类似事件一再发生,让人痛惜!而由谁来承担受害人损失问题,又次引起热议,着实有必要再谈高空抛(坠)物法律责任问题①。

  (一)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抛物责任

  如果能够确定致害物是由谁抛掷下来的,此时侵权人是明确具体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形适用过错原则,即由被侵权人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能够确定具体有侵权人的坠物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形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坠物造成的即可,而由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证明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也要区分坠物来自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从而判断是由个人、部分人或全体来承担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比如,空调外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坠落致人损害,首先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赔偿,再根据安装承揽合同向施工单位(人)进行追偿。

  这里比较有争议的是,管理人是否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侵权责任法中的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所有人、使用人本身对建筑物及设施就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同时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所以所有人、使用人大多时候本身就是管理人。比较特别的是国有资产,它由特定机关和单位来管理(比如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此时所有人、使用人可能会和管理人存在不一致。而对物业管理来讲,先有业主的选聘,再有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服务。由于业主(所有人)本身是管理人,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一般情况下对建筑物及设施不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所以物业服务企业不是管理人。

  实践中还存在建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处于保修期内的问题。如果处于保修期,由于存在质量缺陷或开发商疏于履行保修责任,则由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

  二、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的法律责任承担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种情形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抛(坠)物伤害的,由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只要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此处用”补偿”而非“赔偿”,也从侧面说明了并不能确认这些使用人是实际侵权人。此条款争议很大,被人诟病为”连坐“担责。其实法律是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合理分散损失,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比如好来居高空抛物案,终审判决由大厦北侧73户业主承担补偿责任。

  同样,物业服务企业并不占有、控制建筑物,所以也不属于建筑物使用人。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是接受业主的委托,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并不等同于侵权责任法中的管理人,其是否承担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的性质及范围,把抛物、坠物作如下划分

  “抛”为提手旁,与人的行为直接相关,抛物对应的是物业管理中的秩序维护。如果在秩序维护中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过错(主要为过失),比如收到业主从建筑物中乱扔物品的投诉未及时处理、或发现有从建筑物投掷物品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就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失,而其他侵害人同时也要承担损失;如果没有过错,物业服务企业就无需承担损失。

  “坠”为土字底,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有关,坠物是建筑物(构筑物)一部分或者与建筑物(构筑物)存在依附关系,对应的是对建筑物及设施的维修养护。此时就要区分坠物发生在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如果发生在专有部分,由此业主(使用人、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无需担责;如果发生在共有部分,则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是否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范畴。若是,且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保养、检查巡视不到位,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

  ①“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本文统称“抛物”;“发生脱落、坠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本文统称“坠物”。

  ②为论述方便,一、二均假设业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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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三)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四)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1)对火险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有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六)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七)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违反《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高频考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高频考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安全工程师核心考点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罚款幅度除外)最大。
  (一)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二)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篇4:项目经理部对拖欠材料款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经理部对拖欠材料款承担的法律责任
陈律师:
我公司是南宁市某楼盘装饰材料的供货商,与我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是该楼盘项目经理部,签收货物的亦是该楼盘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共拖欠我公司材料款人民币95万多元,一直催讨无果,现在该楼盘已经交付使用,项目经理部不见了踪影,请问陈律师我公司追回材料款还有希望吗?该怎么办?
南宁市**装修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装修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对贵司的问题简要答复如下:
项目经理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专门设立的一种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而言,项目经理部并不是其分支机构,www.pmceo.com仅仅是个临时职能部门,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撤销。由于项目经理部目前在我国一般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而合法成立,设立单位亦没有拨付财产,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项目经理部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民事诉讼主体。
项目经理部作为施工单位的内设机构,其所有民事行为均是代表设立它的施工单位所为,其全部法律责任应当由设立它的施工单位承担,因此,贵司可以向设立该楼盘项目经理部的施工单位追索该项目经理部所拖欠贵司的材料款,如未果可以设立该楼盘项目经理部的施工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由于施工单位的注册资金大,经济实力强,你胜诉后执行难度应当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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