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常州市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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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8)

  常州市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产权单元内实际居住人数10人以上或人均租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对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整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以及属地镇(街道)的协作联动。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录入和治安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指导并会同派出所加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严格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租赁行为。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的房屋中介行为和利用商业用途的出租房屋从事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将居住出租房屋用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

  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房屋租赁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巡查,组织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二)加强消防宣传,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群租房屋当事人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隐患较大或者拒不整改的,及时抄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出租人是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应当遵守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合理安全使用租赁房屋。

  第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房屋所在建筑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关于居住建筑强制性要求的,应当认定为前款“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

  第十条以商品房屋出租的,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平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不得改变建筑或房屋使用性质、建筑结构或平面布局,把房屋分割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或按床位出租。

  第十一条群租房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的建筑内。

  群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采用实体墙进行分割。

  第十二条群租房屋的防火分隔、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设施、逃生设施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体规范按照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导则》执行。

  第十三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在群租房屋以及所在建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搭建违法建(构)筑,影响消防安全;

  (二)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占用防火间距;

  (四)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车辆、为车辆充电,及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或障碍物;

  (七)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使用明火;

  (八)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群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二)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实施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居住人数超过一百人的群租房屋,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四)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承租人消防安全义务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实行托管的,受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认真履行前款出租人的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群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租赁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二)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燃气灶等明火灶具;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增加居住人数;

  (四)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七条群租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群租房屋租赁当事人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湛江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8)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年8月17日

  湛江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电动车(含电动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地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电动车治理行动;

  (二)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落实电动车治理措施,并开展电动车治理督导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督促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全面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点检查内容;

  (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制止在居民住宅内、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社区内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筑新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电动车生产环节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车电气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从源头杜绝不合格的电动车生产;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电动车流通环节的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电动车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和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发挥综治工作平台作用,将电动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及时清理居民楼院电动车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

  (四)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建设专用充电桩;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标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配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及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建设专用充电桩,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使用物业维修基金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对各地、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督导检查内容,加强督促检查;

  (七)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对电动车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处置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环境监督执法;

  (八)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用电单位,定期对建筑内电动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并要求对电动车供电的设施设置独立用电回路,及时制止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超负荷用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依法中止供电;

  (九)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有关新闻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曝光电动车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电动车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十)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电动车产品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将回收、改装电动车、蓄电池再次投入流通使用领域行为,以及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确保电动车停放、充电符合要求,并督促、检查、指导派出所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镇街消防网格组织的培训,并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督促其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公安派出所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依法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就电动车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联合执法、案件线索移交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居民楼院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在居民住宅内及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楼院,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加强管理,落实检查工作。

  第十条公民个人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车及其配件,不得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

  第十一条电动车废弃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弃物,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一)电动车生产企业、电动车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应当承担回收电动车废弃铅蓄电池的责任,并提供废旧铅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

  (二)鼓励电动车销售商和电动车铅蓄电池销售商履行回收废弃铅蓄电池的义务,并提供废旧铅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

  (三)鼓励消费者将电动车废弃铅蓄电池交由电动车销售商、电动车铅蓄电池销售商回收,或者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四)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车废弃铅蓄电池。

  第十二条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配建电动车库(棚)。

  电动车库(棚)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而设置在毗邻建筑或者建筑内部的电动车库(棚),应当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独立设置防火分区,采取不燃材料与其他功能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避免高温有毒烟气和火灾向建筑内部或者建筑其他区域蔓延,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其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配电线路应当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安装敷设、符合电池同时充电要求,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十个,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村(居)民委员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在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内相对独立的安全位置修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常识性、警示性教育。

  第十四条公民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边防)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反映处理;鼓励通过“110”“96119”“12345”电话举报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湛江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湛公消〔20**〕109号)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制止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或者存在电动车违规停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电动车用户存在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过失引起电动车火灾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内设电动车停放场所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违章建筑予以审批的;

  (三)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3:杭州市民中心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7试行)

  市民中心区域各入驻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民中心行政区域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正常有序的办公环境和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第61号令”),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决定,印发《杭州市民中心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请各入驻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年3月20日

  杭州市民中心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民中心行政区域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正常有序的办公环境和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第61号令”),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民中心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保障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全面和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签订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第二章 消防责任落实

  第五条 市民中心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由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管理,由保卫处(市委、市政府机关保卫处)承担具体管理职能;外环和市图书馆、规划馆、市民之家、行政服务中心、青少年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两馆三中心)由市公安消防局、新城派出所负责指导相关工作;各单位负责自行管理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市民中心行政区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市民中心行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年与行政区内各单位签定责任书,年终专门组织综合考评验收。

  第七条 在行政中心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按程序申报批准后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单位应当对活动过程、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统一负责,并督促承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在行政中心区域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局基建处、设备维护中心备案;施工工地临时用电时应通知物业到场,指导安装临时用电;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报建设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并由设备维护中心牵头组织物业对改建、装修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功能性测试,对功能不完善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九条 各物业公司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内的日常消防安全负责,若不明确双方边界或部分区域分管未明确责任物业的应当及时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明确责任范围。

  第三章 消防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民中心的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由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管理,并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作为市民中心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处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机关保卫处对市民中心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市保安集团驻市民中心特保大队(以下简称特保大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并安排组织特保大队进行消防安全技能、知识的专业培训。

  (二)牵头组织每月一次联合消防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以联系单的形式书面移交被检查的对口单位签收。联合检查组的组成单位包括保卫处、设备维护中心、特保大队和临时确定的相关单位、特保大队微型消防站及其他需要配合的相关单位和物业公司等。

  (三)每周至少实施两次日常检查,检查内容(不含设施设备检查)由保卫处制定,并将检查结果存档。

  (四)对动火工程进行审批并开展现场督查抽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二次请消防专家授课)

  (六)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和物业公司,其中涉及消防设施的,书面通知设备维护中心。

  (七)制定有关消防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演练。

  第十二条 设备维护中心对市民中心公共消防设施实施统一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一)牵头组织物业对公共消防设施实施日常检查、测试及维保。

  (二)监督、检查、考核物业公司对市民中心公共消防设管理情况。

  (三)对已发现的消防设施运行隐患问题组织物业及时维修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牵头组织市民中心公共消防设备技改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特保大队在保卫处指导下对市民中心区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安排消防控制中心消控人员值班、训练,且消控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二)组织安保人员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统计火灾隐患,并将发现的隐患于当天下班前发给保卫处。

  (三)组织微型消防站队员开展日常训练并做好值班安排。

  (四)落实“四个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一分钟、三分钟”预警防范。

  (五)组织开展灭火演练、人员疏散演练。

  (六)做好突发火灾事故的初期扑救及组织疏散工作。

  (七)确认室外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的畅通。

  第十四条 除公共区域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一)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做好用火用电安全。

  (二)每月组织人员进行一次的防火检查。

  (三)每月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五)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或疏散逃生演练。

  (六)落实经费,做好非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保工作。

  (七)落实好本单位的施工现场。

  (八)落实好本单位主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各物业公司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内的日常消防安全实施管理,并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职责:

  (一)确保本责任区域内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二)确保本区域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闭门器、顺位器完好可用。

  (三)确保本责任区域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完好可用。

  (四)确保本责任区域内相关消防设备机房完好可用。

  (五)确保本责任区域内相关消防标志标识按照“消防四个能力”的建设标志实施配置。

  (六) 确保本责任区域内属于物业管理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可用。

  (七)确保本责任区域内属于物业管理的其他电器、设备的用火用电安全。

  (八)及时处理已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隐患。

  第十六条 主楼的各行政单位(部门)所在楼层及办公室内的日常消防安全由各行政单位(部门)自行管理。主要包括用火用电安全、消防通道畅通及个别单位自建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

  第十七条 市民中心区域入驻的各行政部门、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装修)等装修工程时,应当严格按照《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依法履行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备案等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入驻各单位改建、装修工程需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改变建筑物安全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和走向的,应当及时将改变后的相关图纸交基建部门存档;增加、取消或改变建筑物消防设施位置、功能的,应当及时将改变后的相关图纸交由设备中心存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市民中心区域(含地下空间)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且应当加强油漆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主动向机关卫处申报动火审批。

  第二十条 保卫处、设备维护中心、特保大队、相关物业及“两馆三中心”均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消防安全档案,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使其能全面地体现市民中心行政区的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本单位(部门)所做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具体措施流程

  第二十一条 每日防火巡查内容包含: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每日巡查按照各自区域分别由特保大队和物业公司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每月联合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 是否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 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 是否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五) 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抽查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每月联合检查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等台账信息并由被检查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施工工地(现场)的检查内容:

  (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现场安全员及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档案。

  (二)是否履行动火审批制度;抽查动火现场是否张贴书面批复文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特种行业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动火作业人员是否与动火审批相一致。

  (三)是否对油漆、乙炔、甲烷等易燃易爆化学品统一规范管理,是否建立并履行管理制度、出入库制度。

  (四)是否明确施工工地专职消防安全员,是否掌握基本灭火知识和能力。

  (五)是否在工地配备用于初期火灾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四条 在巡查、检查或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消防隐患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如需要其他单位、部门配合实施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在接到通知后将相关问题进行汇总、备案,每周将相关问题以通知单的形式书面通知对口单位或部门。各部门、单位在收到涉及消防隐患的通知单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在消除隐患后书面告知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需要确定义务消防员人数,由单位(部门)定期分批组织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培训(可以参加由保卫处统一组织的培训),开展灭火预案演练,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在确定人员名单后,应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交保卫处备案。

  保卫处应当牵头建立相关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员开展学习、培训,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应在第一时间将发现消防隐患通知对口单位后,对口单位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拒不整改的,列入年度安保考核评分增减的内容经请示相关领导批准后,同时抄送属地派出所或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五章 消防安全评估

  第二十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对市民中心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组织评估,其中保卫处、设备维护中心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评估;市特保大队由保卫处组织评估;“两馆三中心”由新城派出所牵头,保卫处和设备中心等单位配合组织实施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民中心行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年对签订“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的各单位组织综合考评验收。

  第二十九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查阅档案查看每日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灭火或疏散逃生演练及消防安全宣传是否安装规定落实。

  (二)检查在日常巡查检查中的隐患是否落实整改。

  (三)抽查一个区域实施检查,由保卫处检查该单位日常消防管理能力,由设备中心检查该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转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共区域含各楼公共区域(如大厅、公共通道)、公共停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含水枪水带)、自动气体灭火系统(不含各单位自建系统)、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电梯迫降及消防电梯等建筑消防设施。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兼职保卫干部及义务消防队工作人员应普遍达到“三懂三会”(懂火灾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懂防火措施、懂灭火预案,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本规定与老规定有冲突时按照本规定执行。

篇4:综合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组织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安全防火责任人和职能处室,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伍。

  (二)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年底考核。

  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和《HZ市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经常性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疏散等知识。

  (二)分期分批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受训率:兼职保卫干部、义务消防队员及后勤服务、设备维修人中达100%,机关干部达50%以上,使干部职工普遍做到“三懂三会”(即:懂火灾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懂防火措施、懂灭火预案,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三)切实加强对招用外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各单位对外来施工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未经教育者,不准上岗工(操)作。

  三、用火、用电、用气及危险物品管理

  (一)用火。

  1、设备用火及平时维修用火,必须报经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用火必须做到“三定”(即定用火地点、定专人负责、定防火措施)。用火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保持良好状态。

  3、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物资仓库、重要机房、变配电间、机动车库等要害部位,严禁吸烟、使用明火。

  4、大楼内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煤气炉(机关食堂除外)等明火设备,严禁焚烧废纸等可燃物。

  (二)用电。

  1、未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不准接、拉电气线路,临时确需用电的单位,必须报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由职能部门组织本单位的正式电工安装,用完必须及时拆除。

  2、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按技术要求定期测试、维护检修,严禁超负荷运行。

  3、大楼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取暖器、电饭煲、电水壶、电热杯等电热器具。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送安全保卫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专人管理。

  4、变配电间实行正式电工昼夜值班管理,非正式电工不得单独操作变配电设备。

  5、照明线路更改,动力线安装(动力线应外加金属护套管),必须由市综合办公楼机电设备部负责勘察设计、安装、施工。

  (三)用气。

  1、使用管道煤气和石油液化气,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未经培训不得操作和管理。

  2、市综合办公楼食堂备用的石油液化气钢瓶,必须存放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液化气专用仓库,数量不得超过5瓶,并落实专人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石油液化气钢瓶带入大楼。

  3、未经安全保卫部同意,禁止危险物品带(运)入大楼。

  四、消防设施管理

  (一)市综合办公楼安全保卫部、机电设备部应按设备管理要求,定期对消防设备(消防监控设施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进行技术检测、维修,保持良好状态。

  (二)市综合办公楼安全保卫部、机电设备部应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每年联合组织1-2次消防、灭火系统综合演练。

  (三)消防设施周围和消防安全通道处严禁堆放杂物,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不准无故按动报警按钮,不准擅自动用灭火器具和设施。

  (四)市综合办公楼监控室的工作人员,应接受消防监控专业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五)机关内各单位的消防器材配置方案,由安全保卫部会同各单位(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由各单位负责保管、使用。

  五、消防重点部位管理

  (一)安全保卫部每月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消防重点部位要做到“一清五落实”。即:要做到火灾危险性清,防火责任人落实、义务消防员落实、消防管理制度落实、灭火器材落实、灭火预案落实。

  六、基建项目、装饰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机关内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装饰工程必须经市、区消防部门、安全保卫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各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杜绝违章作业。安全保卫部应经常检查、督促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

  市综合办公楼门卫、传达管理制度

  一、进入市综合办公楼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或临时出入证,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二、外来联系公务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在传达室办妥登记手续,并根据HZ市人民政府第四号通告精神,予以检测体温,无疑后方能进入。

  三、因特殊情况未带证件的,由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用电话与接待人联系,经同意后,在传达室办妥登记手续,根据接待人的意见是否予以进入或由接待人到传达室领入。

  四、*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关大楼,机关人员也不得擅自将*人员带入办公区域。

  五、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禁止外来单位和人员在大楼办公区域从事各种营销活动,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大楼收购保密纸、废报纸、杂志等废旧杂物。

  六、机关下班以后,非市综合办公楼的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准进入市综合办公大楼。每日22:00至次日7:00,大楼实行封闭式管理,大门夜间由门卫值班人员和保安人员负责关闭,原则上人员不得进入。确因公务需进入的大楼工作人员,应凭有效证件在指定处登记,值班人员必须验明证件后,方可予以放行。

  七、各单位召开有大楼外人员参加的会议,事先须抄告市综合办公楼安全保卫部,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凭安全保卫部的会务通知单放行;大型会议或特殊情况时,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助门卫维持秩序和验证工作。

  八、凡办公设备、建筑装饰材料带出大门,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品名、数量),凭市综合办公楼管理处开具的出门单,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验单属实后,准予出门;物品无出门单,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有权暂扣。

  九、非机动车进出大门应下车推行。

  十、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执勤)岗位,文明执勤。

  十一、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对进入市综合办公楼的人员要认真查验、核实证件,凭有效证件放行。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大门口的良好秩序,遇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向安全保卫部和主管领导报告。

  十三、传达室一律不准寄存外来人员的行李包裹。

  十四、本机关临时工作人员及在食堂搭伙的非本大楼工作人员应服从门卫管理,凭市综合办公楼专制。

篇5: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莆建物〔20**〕24号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我市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为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确保辖区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生活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县(区)住建局要加强日常属地管理,全面部署辖区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物业管理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限期整改各项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要求

  各县(区)住建局要建立健全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加强现场检查,指导、督促辖区各物业服务企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宣传条幅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业主了解消防安全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同时定期组织物业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业务培训。

  (二)责任分解到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细化消防安全具体工作内容并积极组织实施。

  (三)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活动,及时查缺补漏,总结评估,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不足,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可操作行,进一步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建立应急演练活动档案。

  (四)健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建立消防设施设备清单和消防安全工作台帐,加强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组织人员加大现场排查整治力度。

  1.全面整治物业管理区域(楼道)内易燃易爆物品、杂物堆积、乱停车、乱充电等违规现象,确保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2.排查检修“消防主机、消防供水设备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枪、水带、面板、灭火器、疏散指示灯、逃生应急灯”等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系统正常运行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及时维修更新改造消防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缺损或故障的,要及时维修、更新、改造,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企业按流程申请使用专维金,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企业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施工方案、维修更新改造预算费用及业主分摊费用明细”等事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同时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部门,并建档备查。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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