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余杭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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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2018)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1月12日

  余杭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事件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二)重大事件(Ⅱ级)

  (三)一般事件(Ⅲ级)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1.区领导小组组成

  2.区领导小组职责

  3.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二)日常管理机构

  1.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四、监测和预警

  (一)价格监测

  (二)信息报告

  (三)预警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二)先期处置

  (三)应急处置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重大事件(Ⅱ级)

  3.一般事件(Ⅲ级)

  (四)未发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处置

  (五)信息发布

  (六)应急终止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经费保障

  (四)交通和通信保障

  (五)执法保障

  七、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二)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二)预案制定

  (三)解释部门

  (四)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规范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协调各方力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所带来的危害,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监管职能,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持社会安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和《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引发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一定区域内突发性的较大幅度上涨,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和消费者心理恐慌,对经济秩序、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稳定产生或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危害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由“杭州市余杭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实行分工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物价局。

  2.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市场价格异常上涨造成的危害。

  3.协调各方,综合调控。在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工作中,要针对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舆论手段,统筹采取保障供给、严格监管、正确导向等方面的措施,统一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动作,合理调配社会资源。

  4.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期间,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持续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并依法严厉打击典型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事件分级

  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一般事件(Ⅲ级)三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全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造成粮食供应短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状况,以及其他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和需要按照上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区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

  3.省、市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在全区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状况。

  2.在2个以上镇(街)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

  (三)一般事件(Ⅲ级)

  1.在全区局部范围内或单个镇(街)出现粮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状况。

  2.在单个镇(街)的部分区域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或周边县(市、区)出现情况后波及我区,出现苗头性情况。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依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杭州市余杭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区领导小组的组成

  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物价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物价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统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镇(街)政府(办事处)镇长(主任)组成。

  2.区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本预案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预警报告,分析判断形势,认定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等级,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并组织实施;决定事件的应对措施,统一协调、指挥各方力量,迅速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区政府和省、市物价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对策建议;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调整应对措施和工作部署,或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物价局:负责建立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开展价格监测,及时报告价格异常上涨情况;建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价格干预措施;提出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储备商品平抑市场价格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建议;受理价格异常上涨举报,开展市场价格秩序专项监督检查。

  (2)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储备物资保障支援、协调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负责物资储备和储藏物资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计划的制订。

  (3)区经信局: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安排、督促并落实任务。

  (4)区公安分局:收集、掌握社会治安动态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处置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严厉打击散布谣言、哄抢物资、制假售劣、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5)区财政局:按照《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有关规定,提供经费保障。

  (6)区市场监管局: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集中开展对经营者利用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进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市场价格秩序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吊销违法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7)区商务局:牵头协调有关重要商品的市场安排和调控,掌握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积极协调有关单位组织货源,快速调运,确保市场稳定。

  (8)区粮食局:根据《余杭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粮食应急响应程序,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9)区统计局:负责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的专项统计分析,为区领导小组分析判断总体价格形势提供决策依据。

  (10)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商品物资的运输车辆,确保应急商品物资运输畅通。

  (12)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第一时间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情况,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落实相关紧缺商品应急生产和供应任务,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市场秩序等工作。

  区领导小组可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决定增加其他区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另行明确。

  (二)日常管理机构

  1.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物价局,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物价局局长担任。每个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系工作、沟通情况、传递信息等具体事项。

  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本预案的研究拟定和管理工作;密切注视市场价格动态,分析市场价格走势,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提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预警报告和应对措施建议,供区领导小组决策参考;负责传达贯彻区领导小组的决定,并督查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负责联系区领导小组内部的相关工作,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测和预警

  (一)价格监测

  区物价局负责建立全区价格监测网络和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信息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当全区价格监测工作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时,应立即启动价格紧急监测,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供求、储备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二)信息报告

  1.事发地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情况。

  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区领导小组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情况。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及区物价局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公众反映、投诉、举报等有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向区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区领导小组向杭州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专题简报的形式,将价格异常上涨状况、市场价格监测、接受群众举报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向省、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三)预警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经区政府和上级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依次用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和一般(Ⅲ级)三个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进行处置。同时,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处置工作的需要,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二)先期处置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政务网网址等,接受公众的情况反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等。区领导小组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上报至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报告后,迅速进行分析、判断,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由区领导小组立即召开会议,确定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类别等级,按规定向省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发展态势,视情况赶赴事发地,协调、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应急处置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响应措施。对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应在上级的指导下,由区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处置。

  (1)信息报送。各镇(街)每日定时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采用口头形式汇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区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2)价格监测。全区价格监测工作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各价格监测点每日上午、下午定时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区物价局,区物价局每日上午、下午定时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省、市物价局。

  (3)值班制度。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24小时不间断值班,确保值班专用电话畅通,随时接收有关情况,及时传达上级指令。

  (4)实施价格紧急措施。由区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并报上级批准后,在我区采取临时实行提价备案、最高限价管理、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部冻结价格等干预措施和紧急价格调控措施。

  (5)实施商品物资紧急调配措施。由区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紧急动用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的库存商品物资,统一调配,并紧急请示动用上级储备或调拨紧缺物资;挖掘企业生产潜力,落实生产单位、采购和供应渠道、调运工具等,并协调相关原材料、资金供应,增加市场供给,缓解市场供需矛盾,平抑市场价格。

  (6)实施价格秩序集中巡查。由区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区价格、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和服务及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及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2.重大事件(Ⅱ级)响应措施。由区领导小组和事发地所在镇(街)共同负责处置。

  (1)信息报送。由事发地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情况,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向上报告。

  (2)价格监测。全区价格监测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有关价格监测点在每日定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区物价局。

  (3)值班制度。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不间断值班,确保值班专用电话畅通。

  (4)动用商品储备和应急基金。区领导小组可提请区政府动用商品储备,增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无相应储备的,区领导小组可提请区政府动用应急基金,紧急从外地采购商品,同时挖掘内部生产潜力,落实生产单位、采购和供应渠道、调运工具等,并协调相关原材料、资金的供应,增加市场供给,缓解市场供求矛盾。

  (5)实施价格秩序集中巡查。由区物价局牵头,会同事发地镇(街)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和服务及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及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3. 一般事件(Ⅲ级)的应急措施。由事发地所在镇(街)负责处置,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

  (1)信息报送。由事发地所在镇(街)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情况。

  (2)价格监测。全区价格监测工作转入紧急预警状态,各价格监测点在每周一、三、五定时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至区物价局。

  (3)值班制度。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不间断值班,确保值班专用电话畅通。

  (4)价格秩序巡查。由区物价局牵头,会同事发地镇(街)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和服务及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及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未发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处置

  尚未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地区,应根据事发地价格异常上涨的性质、特点及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可能波及的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加强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3.做好本地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所需人员与物资的准备。

  4.必要时开展市场价格秩序整顿工作专项检查,防患于未然。

  (五)信息发布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会同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统一发布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处置的有关信息,实施正确舆论引导,发布相关信息:

  一是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府处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政策措施。二是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真实情况,澄清不正确传闻或谣言;三是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储备、货源组织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发布消费价格警示。五是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诚信经营。六是通报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经营者;表扬依法经营、主动平抑市场价格的经营者。

  (六)应急终止

  当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平息后,市场价格回归到正常水平时,应及时终止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特别重大事件(I级)和重大事件(Ⅱ级):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参与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有关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上级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一般事件(Ⅲ级):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并向区政府报告。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镇(街)要将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工作情况、实际效果及相关数据统计情况书面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政府。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区物价局负责建立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等工作。

  (二)物资保障

  发改、商务、粮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重要商品物资和生产能力的储备,负责对储备物资的监管。

  (三)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对处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所需资金给予必要保障。

  (四)交通和通信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应急商品物资的运输车辆,确保应急商品物资运输畅通。有关通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五)执法保障

  公安、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各种应急响应措施的顺利实施。

  七、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平息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基本情况、发生经过,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事件处置的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等能力评估,针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报送区政府,特别重大事件(I级)和重大事件(Ⅱ级)的评估报告应同时报送省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参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指一种或数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受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在一定区域内发生突发性的较大幅度上涨,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和消费者心理恐慌,出现大量集中购买或抢购,部分商品在一定范围内脱销,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稳定产生或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二)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物价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进行评审,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四)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余杭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余政办﹝20**﹞29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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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衡阳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及实行居民阶梯式水价的通告(2014)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衡阳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及实行居民阶梯式水价的通告

  衡政通〔20**〕22号

  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2号)、《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价服〔20**〕4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就我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及实行居民阶梯式水价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1.56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3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6.00元/立方米(以上各类水价均含0.08元/立方米水资源费)。

  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原各类自来水用户交纳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仍按原征收方式与标准执行不变。

  二、我市对已实施 “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区居民实行阶梯式水量,按三级水量设置,第一级水量为每月每户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价格为1.56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每月每户16-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价格为2.30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每月每户30立方米以上,价格为3.04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4人(含4人)以下家庭,按户均用水量计价,超4人家庭,按实超人数每人每月4立方米核增第一、二级水量。对尚未实施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实施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三、对特困户、低保户每月每户减免5立方米水费。

  四、本通告自20**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第一次抄表量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量按新的用水价格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年10月22日

篇3:长沙市水业集团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维护价格的暂行通知(2013)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水业集团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维护价格的暂行通知

  长价房〔20**〕288号

  市水业集团:

  你公司《关于请求明确二次供水运营管理维护价格的报告》收悉,为规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价格的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第139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3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维护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20**年元月5日之后纳入我市供水设施建设及由市水业集团对其设施进行统一管理的自来水用户。

  二、二次供水运营维护价格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洁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等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水箱、贮水池、水泵或无负压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计量器具等。

  三、收费标准:对6层(含6层)以下无论是否需要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免收二次供水运营维护费用,对7层(含7层)以上至32层(含32层)以下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收取二次供水运营维护费用0.7元/m³(含加压电费),对33层(含33层)以上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收取二次供水运营维护费用1.00元/m³(含加压电费)。

  四、你司应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管理到户,服务到户,抄表到户,按户表计量收费,切实保证二次供水质量,并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业主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五、二次供水运营维护价格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长沙市物价局

  20**年11月19日

篇4:长沙市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价房〔20**〕15号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通过召开水价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湘价函〔20**〕146号),现就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并将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3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17元,特种用水5.44元。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按0.2元/立方米的水平进入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一。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建设部将我市作为全国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要求和湘政办发[20**] 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为促进城市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我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每立方米0.75元/立方米提高到0.85元。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三、为促进节约用水,实行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试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1、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原则:

  按照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对少数用水量特别大的居民用户实施适当的加价政策,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2、实施办法:

  (1)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以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以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以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三级水量水价比例为:1:1.5:2。

  (2)具体计收办法,根据水表结算到户情况不同,采取两种计收方式:

  ①、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四口之家及以下以户为单位进行计量,五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计量的办法实施阶梯式水价。

  凡4口之家及以下,按户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水量基数 价格
第一级 每户每月15m³
(含15m³)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第二级 每户每月15-22m³
(含22m³)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第三级 每户每月22m³以上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凡5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水量基数 价格
第一级 每人每月用水4m³
(含4m³)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第二级 每人每月用水4-5m³
(含5m³)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第三级 每人每月用水5m³以上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计算方式: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实际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实际用水量。

  ‚、对暂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水户的阶梯式水价由市水务局制定具体办法。

  (二)、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用水计划制定

  依照《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水务局负责核定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为方便操作,原则上用水计划每年核定一次,用水数据由供水企业提供。

  2、具体计收办法

级数 水量基数 价格
第一级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20%(含20%)以下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第二级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20%-40%(含40%)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第三级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四、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提高而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市供水企业进一步加大用水减免费力度,即由对低保用户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水费增加至免收6立方米水费(含自来水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及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水业集团制定后报我局备案。

  五、我市调整后的城区供水价格从20**年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自发文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六、有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事宜,仍按每立方米0.03元在价内征收。

  七、供水价格的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应组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水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八、本通知发布后,原长价房〔20**〕47号《关于调整供水价格的通知》、长价房地字〔20**〕070号《关于规范我市城区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长价房函〔20**〕55号《关于长沙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复》同时废止。

  九、望城区水价不纳入此次长沙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范围。

  附件:

  1、长沙市城区综合水价调整表

  2、长沙市城区供水用户分类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

  长沙市城区综合水价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水价类型
供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 水资源费 垃圾处理费 合计
自来水价 引水工程 合计
一、居民生活用水 1.31 0.20 1.51 0.75 0.02 0.30 2.58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 2.17 0.20 2.37 1.05 0.02 0.30 3.74
行政事业
用水
1.05 0.64 4.08
经营服务性用水 1.35 0.64 4.38
三、特种行业
用水
5.44 0.20 5.64 1.38 0.02 0.31 7.35

  附件二:

  长沙市城区供水用户分类表

分类
居民
生活
用水
居家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部队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公益、公用事业:公园、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敬老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单位等用水
工业企业用水 各类工业生产、交通、邮电等企业;各类机关、部队、学校生产性等用水
经营服务用水 各类商店、商场、门店;机关、部队、学校等的营业性用水;文化、电影院、剧院、照相馆、游泳馆等;营利性医疗单位;建筑施工;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业;宾馆、餐厅、招待所、洗染业等用水
特种
行业
用水
洗浴中心、足浴、桑拿、高尔夫球场及洗车行业等用水

篇5:江苏省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水电气价格的通知(2013)

  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水电气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224号

  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水电气价格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973号)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具体明确如下:

  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消防、楼道照明、路灯、绿地、水泵、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内部监控设施、门卫等涉及到服务全体业主共用的水电气,不包括经营性场所和经营性车库等。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用电不执行居民阶梯式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用水、用气价格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按照由当地价格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业主服务义务,及时交纳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水、电、气费用,具备条件的可按协议约定预付费用。

  四、以上规定从20**年7月1日抄见表量起执行。请各地价格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省物价局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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