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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开设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的通知(2012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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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开设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的通知(2012试行)

  甬物发〔20**〕8号

  宁波市关于开设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的通知(20**试行)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实施《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2号令),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利益,推动中修以下维修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项目的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使用及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物管中心(简称中心,下同)联系。

  一、账户的设立

  (一)一家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一个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即主账户)。在向中心申请划拨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中心指定的维修资金代理银行网点开设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代理银行网点详见附件1)。

  (二)物业服务企业请携带相关资料至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账户开户手续(携带资料详见附件2)。

  (三)在主账户内,物业服务企业再以所管理每个物业项目为单位设立子帐户。

  二、账户的管理

  (一)主账户为一户通账户,主要用于汇总子账户的资金,其余额为所有子账户余额之和。主账户不得进行通存通兑,也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二)子账户户名应与主账户一致,并共用一套预留印鉴。子账户不能直接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银行也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递交的单一转账支票。

  (三)当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开户银行。

  (四)中心将会同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账户进行抽查审核,对于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账户将暂缓拨付其下一年度的中修以下维修资金,直至整改完成后再拨付。

  三、资金的申请、划拨和使用

  (一)资金的申请

  1、申请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项目,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中心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项目,由当地社区居委会临时行使业主委员会权利,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2、签订补充协议。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明确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度按规定标准向我中心申请划拨中修以下维修资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补充协议。

  3、资金申请前公示。在申请划拨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前,应对每套房屋的资金列支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样本详见附件3)。若有业主不同意在账户内列支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登记并报中心,这部分资金将不予划拨,由房屋业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自行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中修以下维修资金。

  4、中心审核。物业服务企业凭中修以下维修资金申报表(需经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委托书、物业合同补充协议、公示资料、业主委员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的证明(详见附件4)及已开设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的证明等材料报中心审核。

  (二)资金的划拨

  1、中心出具资金划拨清单和支票。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资料经审核通过后,由中心出具《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划拨清单》(详见附件5)及转账支票。

  2、赴银行划转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持《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划拨清单》及转账支票,到开户银行填制银行支款单(需加盖预留印鉴),银行将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主账户,并对应到各子账户中。

  3、每年的第一季度划拨中修以下维修资金,一年划拨一次。

  (三)资金的使用

  1、资金的用途。中修以下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以一个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由物业服务企业统筹使用。上一年的资金有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维修经费;不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自筹资金。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缴费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中修以下维修费用。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划入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账户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已在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过中修以下维修资金的房屋业主收取日常维修费。

  2、资金的报销原则。中修以下维修资金采用物业服务企业先垫支再报销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每个季度末向银行申请划拨一次中修以下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维修台账资料,保存好维修项目原始资料(如维修发票、业主委员会审核意见等)。以备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属地街道、物业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及审计部门的检查。

  3、资金使用时应提供资料。物业服务企业需在账户内使用中修以下维修资金时,应持银行转账支票、银行支款单、经业主委员会盖章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同意)划拨的证明(详见附件6),到开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

  四、其它事项

  (一)资金划拨标准。按照《宁波市区普通住宅小区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收费办法》甬价房[20**]312号文件执行:多层(6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0元;经营用房等非住宅以及有电梯的中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00元。

  (二)物业管理项目内中修以下维修项目经费超出年初预算范围的,且单个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需报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同审核)再实施维修。具体维修经费标准及审核方式可在《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中注明。

  (三)除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外,利用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停车费、物业经营用房出租费等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成本外的剩余部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同意),也可存入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并按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约定使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应在退管前做好物业管理项目内维修资金账户的结算和移交工作。

  (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项目,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开设维修资金账户,并按本通知申请、划拨、使用中修以下维修资金。

  (六)本通知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代理银行网点清单

  2.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维修资金账户应携带的相关资料

  3.中修以下维修资金申请划拨前公示(样本)

  4.同意申请划拨中修以下维修资金的证明书

  5.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划拨清单

  6.同意在维修资金账户内划拨中修以下维修资金的证明书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宁波市关于申请划拨中修以下维修资金的通知(2012)

  甬物发〔20**〕10号

  宁波市关于申请划拨中修以下维修资金的通知(20**)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关于开设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的通知(试行)》(甬物发〔20**〕8号)规定,对于已完成原房改房维修资金建账到户的小区,可来宁波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申请划拨中修以下维修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申请划拨资金的小区

  (一)物业管理项目内的房改房建账到户工作已完成;

  (二)管理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已在市物管中心指定的银行网点开设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

  二、资金的申请人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项目,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项目,由当地社区居委会临时行使业主委员会权利,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三、申请所需提供的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可持以下资料到市物管中心申请划拨中修以下维修资金:

  (一)中修以下维修资金申报表(需经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的委托书;

  (三)《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四)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列支情况的公示资料;

  (五)业主委员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的证明;

  (六)已开设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的证明;

  (七)其它。

  上述资料具体格式请参照《关于开设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账户的通知(试行)》(甬物发〔20**〕8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资金划拨标准和年限

  (一)资金划拨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甬价房[20**]312号文件执行,多层(6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0元;经营用房等非住宅以及有电梯的中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00元。

  (二)资金的划拨年限

  本次划拨的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年限暂定为20**年一年度的中修以下维修资金。

  五、联系电话

  市物管中心窗口办理业务联系人:海曙区联系人程玉美,江东区联系人赵蕾,江北区联系人姜金玲;联系电话(传真):87199731,联系地址:解放南路208号市建设大厦26楼2609办公室。

  六、其他

  (一)对未实施物业管理且原房改房维修资金已建账到户的项目,由社区居委会参照上述规定向市物管中心提出资金划拨申请。

  (二)对于原房改房维修资金尚未建账到户的项目,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抓紧与市物管中心衔接建账到户事宜,以便维修资金能及时划拨到位。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宁波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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