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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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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标准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标准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公司:

  为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障广大业主、住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现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是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必达标准,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按《标准》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公司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切实抓好《标准》的落实工作;对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今后此《标准》执行情况将作为年度考评的参考依据。

  小区业主、住用人管委会和业主、住用人可按照本《标准》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或要求提供服务。

  大楼、别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可参照《标准》执行。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镇 住宅小区 管理标准 通知

  抄送: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五区区政府,市城乡建委、

  市策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城区办、市综治办,市电业局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印发

  共印120份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标准

  一、服务宗旨

  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坚持以“服务第一、住户至上”为宗旨,努力为业主、住用人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二、房屋管理和维修

  1、建立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和报修联系办法,实行24小时受理住户报修。报修内容和派出维修人员、时间和维修材料等要有记录,住户有签名回复。

  2、房屋维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星维修合格率100%。建立维修服务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

  3、房屋维修(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其它特殊情况如邻里纠纷、雨雪天气等除外)。

  (1)屋面漏水在接到报修单3日内予以维修。

  (2)楼梯间门窗、楼梯损坏在接到报修单3日内予以维修。

  (3)自来水总表内共用管道损坏、屋顶水箱漏水在接到报修单2日内予以维修。

  (4)共用室内排污总管阻塞,在接到报修单1日内予以维修。

  (5)屋顶水箱每年清洗一次,有清洗、消毒工作记录。

  (6)如遇抢险应急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对烈属、孤寡老人、残疾人的房屋

  维修应予以优先照顾。

  (7)上述维修项目因住户人为因素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住户自理。

  (8)接到住户报修后,应告诉住户较明确的前来维修时限。

  (9)防台防汛期间有专人值班,根据灾情适时组织人员做好抢修和修复工作。

  4、加强对房屋的管理,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劝止,劝止不听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规划部门反映。

  5、装修管理

  (1)住户装修之前,要告知住户我市的装修管理规定,并督促其填写装修申请表。

  (2)对住户装修管理过程中要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违章装修行为,要督促住户改正并根据违章行为的轻重状况,报当地房管部门。

  (3)加强小区内装修人员的管理。外来装修工、搬运工进入居住宅区装修前,须办理出入证;并在出入口处标明装修材料的搬运,挖槽等劳务费用。

  三、小区市政公用、环卫、绿化设施等未由专业管理机构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物业管理公司应做到以下三点:

  (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1、当市政公用设施因损坏等原因影响住户的正常生活时,应及时将该情况用书面形式向各专业管理机构反映,反映完毕后,应及时将专业管理机构的答复以公告形式反馈给各住户。

  2、大雨过后,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组织人员及时将积水排入阴沟;大雪过后,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组织人员及时开通小区主要道路。

  3、对占用、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发现后要立即劝阻;劝阻不听的,要及时向有关专业管理机构反映。

  (二)绿化管理

  1、小区绿地上的废弃物必须每日清理。

  2、每两个月对绿地上的杂草清理一次(春雨季节每个月二次);每半年平整绿地一次;适时做好除虫修剪整枝工作;在旱、涝季节要及时做好防旱排涝工作,确保树木、草坪的成活,并做到基本无黄土裸露。

  3、当非人为因素造成草木枯萎或有该迹象时,及时向绿化管理部门反映,由绿化管理部门专业养护。

  4、对践踏、破坏、占用绿地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劝阻不听的,及时向绿化管理部门反映。

  (三)环境卫生管理

  1、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装璜垃圾应统一堆放到指定地点,以便整车清运。

  2、垃圾亭每两天清洗一次,垃圾筒、果皮箱须每天清洗一次。

  3、小区道路和公共场所12小时保洁,实行不间断的流动清扫制度。

  4、公共楼梯间、走廊通道上无乱堆放杂物,对公共楼梯、走廊通道每星期清扫一次,楼梯间的玻璃每一个月擦洗一次。

  5、督促小区内经营网点室外的布置与整个小区环境布局相协调;对乱倒污水,乱堆放杂物,跨门营业的行为要进行劝阻。

  四、治安管理

  1、每个居住区实行全封闭管理,24小时专人专职值班、日夜巡逻。

  2、每个岗亭应配备电话,无条件配置的,物业管理公司应保证一旦发生特急事件,保安人员能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

  3、保安人员须着装整齐、统一,语言文明,作风端正;值班期间,保安人员不得看报纸或与其它人员聊天。

  4、保安人员接到住户的报案后,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并派人保护现场,不得借故推诿或拖沓。

  5、小区内或入口处发生汹酒闹事、打架斗殴时,保安人员应上前劝阻;经劝阻不听的,保安人员应及时与公安部门反映。

  6、对大宗物品运出小区外时,保安人员要实行检查、登记制度。

  五、车辆秩序管理

  1、对进出小区的机动车均要实行车辆登记制度。

  2、对停车场地,应划线标明停车位,并负责让停放的车辆排放整齐,不妨碍交通。

  六、消防管理

  1、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小区火灾应急预案,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对应急预案应了解、熟悉。

  2、在每个小区内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二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人员应熟知小区内每个消防设施、设备的位置、工作性能与操作方法,并要经常检查小区内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3、每季度要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有登记。

  七、档案管理

  根据我市《物业管理达标考评标准》18项内容45个达标分类予以整理、归档,主要应做到以下三点:

  1、小区内各幢房屋的工程资料齐全。

  2、小区内的住户档案资料齐全。

  3、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记录齐全。

  4、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分类合理,装订整齐,存放得当,方便查阅。

  八、社区文化建设

  1、与居委会等单位配合,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由住户参加的晚会或其他活动。

  2、对小区内的孤寡老人,军烈属物业管理公司每年至少要走访一次。

  3、小区内的宣传窗内容每个月换一次。

  九、财务管理

  1、每半年向管委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住户公布一次。

  2、在公共场所明显位置对综合服务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机动车停车费及装璜垃圾清运费等收费标准,应明码标价,按规定收费。

  3、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及装璜垃圾清运费实行专款专用。

  十、其它

  1、物业管理公司在节假日至少配备一个管理人员值班,接待住户来访。

  2、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要热情地接待每个住户,对他们提到的问题及要求,耐心进行解释,并及时处理。

  3、本标准由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4、本标准自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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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宁波市区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宁波市区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

  现将《宁波市区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日

  抄送:市府办、综治办、创建办、城区办、文明办、房地局、城乡建委、市政公用局、物检所、海曙、江东、江北区物检所、物业办

  宁波市物价局办公室 20**年10月11日印发

  校对:俞雪飞 共打印120份

  宁波市区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规范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中标企业和业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印发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的标底价格(以下简称标底价格)按照优质优价、分级定价的原则,根据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硬件设施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因素分别确定。

  二、标底价格划分特级和普通等级(普通等级是指甲、乙、丙、丁级),标准分别规定为:特级0.35-0.40元/月*平方米,普通等级不得超过甲级。确定特级收费,必须具备市物价局、房地局甬价房[20**]70号文件规定的综合服务费特批条件。符合特批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按特级标准确定标底价格。

  三、业主管委会尚未成立的住宅小区,其标底价格由招标单位在规定幅度内测定,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投标前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已成立业主管委会的住宅小区,其标底价格由该住宅小区的业主管委会在规定幅度内商定并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住宅小区。招投标确定的综合服务费标准执行1年[即自实施物业管理之日次月起(新建住宅小区自竣工交付之日次月起)12个月]。物业管理实施一年后,综合服务费通过价格听证会或考评重新核定。

  五、重新核定的报批程序:

  (一)由物业管理公司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已成立业主管委会的住宅小区,须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

  (三)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或会同有关部门考评,确定综合服务标准。

  六、上述规定自20**年10月15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实行招投标的住宅小区,其综合服务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后确定。

篇3: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6)

  江苏省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建房(20**)371号

  各市房管局、规划局、建设局(委):

  经省人大法工委明确答复,现就执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发建设单位执行交付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定的适用问题。

  1、省条例施行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交付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标准不适用省条例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省条例施行前已完成统一规划建设,并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不适用省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按当时的规定建设并验收交付使用。

  2、在省条例施行前规划建设或开始建设,省条例施行后竣工交付的项目,应区别处理:省条例施行前已建项目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按当时的规定建设并验收交付使用。已建部分和省条例施行后建设部分作为一个整体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不足省条例规定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后期建设时,经规划调整,进行补建和验收交付使用。

  项目后期建设已不能补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调配相应的房屋补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无法调配或调配不足的,应对业主作专项补偿,供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用于承租或购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补偿标准参照房屋销售时的价格,结合建造标准确定。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交付使用期计算,以竣工验收合格,交接验收为准。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以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接验收为准;未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以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交接验收为准。

  二、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建造标准、产权登记、使用等问题。

  1、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设计要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总面积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计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从其规定。规划核准的图纸上应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面积;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上注明设计的实际面积。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的地方,不得设置在地下;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2、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造的基本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内墙应刷涂料,顶棚吊顶或刷涂料,地面铺瓷砖,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安装卫生洁具,具有上下水、供电等正常使用功能;住宅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产权申请、测量、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房产部门应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确权登记,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字样,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4、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交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交接验收。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接验收;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验收,业主委员会应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持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告,到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予以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按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向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交接验收。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对房屋内的装修或设施、设备进行拆改。

  5、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用途和维护。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主大会的同意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维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维护。

  6、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移交和使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篇4: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2001)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20**)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艮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具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其物业、绿化、卫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修缮、整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业主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参照《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和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投标确定。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标准上下20%的幅度内提出,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由于住宅小区规模小、物业管理经营成本高等特殊原因,无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如下:

  (一)多层住宅(7层及以下)。一级:每平方米o.55元;二级:每平方米O.45元;三级:每平方米O.40元;四级:每平方米o.35元。

  (二)高层住宅(8层及以上有电梯)。一级:每平方米1.20元;二级:每平方米1.00元;三级:每平方米0.90元;四级:每平方米0.80元;五级:每平方米0.70元。不带电梯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多层住宅的标准执行。高层住宅中不使用电梯的底层住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高层住宅标准的80%收取,不分摊公共电梯的电费。

  第七条住宅小区内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200%收取,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较住宅标准的300%收取.住宅小区临街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如业主需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上款标准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空置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50%收取。高尚住宅区,别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依据业主的要求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客、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厚则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包含小区及楼宇内的公共水电费,公共水电费的分摊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并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动情况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基础上浮动.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l0%,获得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5%。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达不到《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的最低等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政府指导价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

  第十一条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对住宅小区物业进行定级。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向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珠海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制作《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或调整收费的程序:由物业管理公司向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珠海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二)营业执照;

  (三)小区楼宇总平面图;

  (四)小区定级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认可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已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七条业主不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政府指导价标准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可累积记帐,在物业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聘物业管理公司,重新聘用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纠纷,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和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城区范围以外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

  附件二:珠海市法制局对《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有关条文的解释。

  附件一: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

  一、多层住宅

  一级:

  1.小区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整体环境优美舒适,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较大规模的园林小景,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及时、有效。

  3.有住户活动会所,有充足良好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和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4.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灰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s%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三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水、电、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四级:

  1、区内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整。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为小区服务。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4.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二、高层住宅(商住楼)

  一级:

  1.小区(或大楼)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用料上乘,环境优美舒适。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园林小景,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子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有效。

  3.有良好的住户活动会所和先进完善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适用、方便。

  4.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5%以上,园林绿化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平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良好的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使用高档电梯。

  7.有先进、完善的消防、供水、供电和防盗系统,维护使用良好。

  三级:

  l.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平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使用中、高档电梯。

  7.有较完善的消防、供水、供电和防盗系统,维护使用良好。

  四级:

  1.有电梯,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0%以上或有盆花,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电梯和供水、供电、消防设施齐全、运作正常,服务良好。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五级:

  1.小区内绿地物管理较好。

  2.有公共活动场所。

  3.公共配套设施完好,电梯、供水、供电、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公共场地环境保持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宅收费管理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年1月20日印发(共印460份)

  附件二:珠海市法制局对《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有关条文的解释

  一、《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物业管理的,属于非法经营,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二、《办法》所称的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无论规模大小的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的商铺、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写字楼、工业厂房、学校、医院等非住宅不属于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

  三、《办法》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权人根据业主的委托,可以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办法》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用于物业、绿化、卫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修缮和整治服务。对建筑物自有或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责任,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室内非公共设施部分,由业主自行承担。

  (二)毗连部分,由毗连部分的业主共同承担。

  (三)建筑物本体共用部分,由该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承担。

  (四)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上述第(三)、(四)款的费用从物业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和建筑物本体维修基金中支出,物业公共设旆维修基金和建筑物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后执行。

  五、《办法》第六条所称的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的套外面积。

  六、高层住宅的电梯日常保养、维护和调试费,包括与电梯维修公司所签订的保养、维护合同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从物业管理收费中支出。电梯的其他维修或更换配件等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承坦,但高层住宅中不使用电梯的底层住户除外。

  七、《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住宅小区临街商铺的业主或者受委托的使用人,有权选择是否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如需要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服务的项目和收费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市政府1999年8月1日颁布的政府令22号文《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门前三包”任务,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任务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门前三包”贵任地段范围内,承担“包净化、包绿化、包美化”的“三包”责任,并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指导,如违反规定的,最高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八、《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的空置物业,是指开发商未售出的房屋和购房者已购房但尚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办理人住手续必须是所购的房屋已经各项单项验收合格并能正常使用(20**年2月1日以后新建住宅的房屋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因购房者个人原因拒绝办理入住手续,不属于空置物业。

  九、《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所称的高尚住宅区,是指房价、硬件设施、物业管理属高档水平,购房对象主要是高收入阶层的多层或高层住宅。

  十、《办法》第八条公共水电电费的分摊办法现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负担,不得向住户分摊;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列支,不得向住户分摊;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中列支,不得向住户分摊;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户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山小区的所有住户合理分摊;

  (六)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公用设施运行电费,由本楼住户合理分摊,但高层住宅中不使用电梯的底层住户除外;

  (七)凡属向住户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向住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名住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户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十一、《办法》的执行时间是20**牛2月1日,但住宅小区的评级定价需要一个过程,在评级定价之前暂按各小区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收取,评级定价完成后,按新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收取。20**年2月1日至评级定价完成之间所收取的物业管理收费实行多退少补。

篇5: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

  一、服务宗旨与原则

  以“业主和住户至上、服务第一”为宗旨,坚持方便业主和住户、文明服务原则。

  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

  24小时受理住户报修;建立维修服务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

  房屋及设备小修和电梯、供水供电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的管理应达到《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

  房屋的大中修执行《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

  定期以及冬、雨季和天气异常时对房屋和公共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安排抢修;对质量较差,易出问题的部位,应及时记录备案,重点检查;每年年度或年初对上述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完损程度做出评价,列出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检查和大、中、小修要有记录。

  三、保洁服务

  居住区内道路、楼梯每天清扫一次,垃圾每天清运一次;及时清理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废弃杂物;及时清扫积水和积雪;及时组织清理乱堆放物品、乱张贴的宣传品。

  四、保安服务

  24小时有专人值守;进行日常巡视;涉及人身安全处,高有明显标志并有防范措施。

  对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紧急情况有处置预案,发生时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内违法现象,积极与派出所等配合进行处理。

  五、绿化管理

  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基本无裸露土地;花草、树木修剪及时,无明显柘枝死杈及病虫害现象,树木基本无钉栓捆绑现象。

  六、消防管理

  建立消防责任;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基本消防技能;消防设施设备有明显标志;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放置合理,定期巡视、检修。

  七、车辆管理

  车辆应停放有序。

  收取车辆管理费的,应有专人负责看管;机动车应指定专用停车场、划定专用停车位,非机动车应存放在专用停车场所。

  八、装修管理

  监督业主和住户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装修。

  九、代收代缴服务

  如代为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房租、电话费等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计数准确,并提供凭据。

  十、档案资料管理

  有比较完整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基础资料、房屋产权产籍资料和物业管理经营管理资料;及时变更记录,休证档案资料帐实相符。

  房屋及设施设备基础资料要求有房屋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规划批准文件,竣工和接管验收档案资料(要有验收证明、竣工验收单及土建、水暖、电气、人防、设备竣工图纸等)、公共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图纸资料。1996年后新建小区应有六图二书,即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以及居住小区的详细规划说明书和环境预评价书。

  房屋产权产籍资料应有房屋产权情况清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情况、数量、分摊原则和分摊系数。

  物业管理经营管理资料应有分户管理记录,房屋数量、种类、用途分类统计表,居住小区情况表,房屋安全普查表,历年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记录,大、中、小修和检查记录,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房屋租金缴纳记录,公共维修基金的提存和使用记录,物业管理 和的收缴和使用记录,向管委会公开帐目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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