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收费财务公示的通知(2011)

5403

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收费财务公示的通知(2011)

  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收费财务公示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各物业服务项目的财务公示制度,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各项经费透明度,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运营,现就物业服务经费财务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要求

  (一)公示内容:

  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小区,公示内容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收支状况表(示范文本)》(附件1)。

  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补贴物业服务费不足的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小区和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服务小区,公示内容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收支状况表(示范文本)》(附件1)和《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明细表(示范文本)》(附件2)。

  (二)公示方式:每年3月底前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并将公示材料送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送社区居委会)。

  (三)公示备案:每年4月1日-4月10日,各物业服务企业将所属物业服务项目财务公示资料(公示表格及服务区域公示照片)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业主若对物业服务企业财务公示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和说明。业主委员会或者10名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作书面答复和说明。业主委员会也可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财务公示工作。

  (二)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业委员提出的异议做好答复和说明工作,并保证整个沟通渠道的畅通。

  (三)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转发各街道物业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

  (四)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实行财务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取消评优和老小区补贴资格,项目经理则应予以信用档案扣分。

  附件: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收支状况表

  2.物业服务费用收支状况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晋江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晋建综〔20**〕50号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实行物业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公示的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计费方式、价格管理方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等。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

  1、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支明细。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和使用情况。

  3、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付收费项目。

  4、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情况。

  5、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

  6、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公示时限

  1、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经营所得,物业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公示收支明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2、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在小区内进行公示,交存在我局专户后及时公示缴存凭证。

  3、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公示公共水电费用公摊的具体情况。

  4、除上述收费项目外,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公示一次其他收费项目的收支明细。

  三、公示方式

  1、公示栏公示。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宣传橱窗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具备条件的可同时使用LED显示屏、小区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予以公示,其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公共水电费的分摊情况必须在每幢楼楼道或入户大堂予以公示。

  2、网上公示。各项收费项目需在我局“晋江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信息墙”模块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的主体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主体,要充分认识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局将把小区收费公示工作作为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对未按时进行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全市通报并扣除其物业信用分3分,取消其在整改期间参与本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的资格。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月31日

篇3:烟台物业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 处5000元以下罚款

  烟台物业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 处5000元以下罚款

  齐鲁晚报/20**0104

  记者从烟台市物价局获悉,近日,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规定,物价部门对烟台市市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提醒告诫。

  记者在这份提醒告诫函中看到,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公共收益资金、代收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转供电单位收费等,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及时公示。

  自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价格执法部门将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

  提醒告诫函中提到,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处理。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标准收取物业费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有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价格执法部门将按照烟台市信用建设有关规定,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示,并同步报送“信用中国”“信用烟台”网站。

篇4:无锡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通知

  无锡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

  市区各物业服务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428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4号)、《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锡价规[20**]3号)相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公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类别要求

  1、本区域物业基本服务收费概况(含代收代付项目及收费标准)。

  2、本区域物业基本服务标准(实行等级服务的,按规定公示相应等级服务标准,中标书或物业服务合同中另向业主承诺增值服务标准的,应另加增值基本服务标准。不实行等级服务的,按中标书或服务合同中确定的服务标准公示。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两种及以上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分别公示相应的服务标准)。

  3、本区域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单位或由物业服务单位委托社会专业公司(人员)为业主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

  4、本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本区域其他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装修人员出入证管理工本费,门禁卡增补工本费,各类押金、保证金等)。

  6、定期公示的收费项目及收支情况(主要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公共能耗费、电梯运行维护费、利用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所得的经营收支情况等)。

  以上各类公示格式内容详见附表,表格外下端文字不属公示内容。

  二、公示牌制作要求

  1、颜色:白色底版,黑色线格和字符。

  2、尺寸:室外版:高1.10米,宽2米。共设约两块,每块分设三版块。室内版:高0.90米,宽0.60米,深灰色边框。共设约六块。

  3、字体:公示牌表格字头为宋体,表格内文字为仿宋体。

  4、材质:室内牌以亚克力板为主;室外牌以铝合金板为主。

  三、公示设置要求

  1、物业服务区域内通常不少于两套公示牌(每套约为6块)。一套悬挂于室内物业管理办公区大堂显著位置;一套设置于室外管理区域内主入口处右侧,公示牌下沿离地约1.5米。

  2、物业服务单位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按公示要求设置公示,应征得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改变公示设置要求。

  四、相关规定

  1、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在公示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项目及收费。

  2、物业服务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专项服务登记制度和物业服务分类收费帐册,接受业委会、街道社居委、价格主管部门监督。

  3、物业服务单位按上述要求完成本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截至的时间为:住宅区:20**年5月1日前;非住宅:20**年9月1日前。新建房屋区域应在交付使用前按规定完成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市物价局将在20**年5月起组织各区物价局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及公示的督查。

  无锡市物价局

  20**年12月15日

  资料来自 房 地 产e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