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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关于《物业小区违法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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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关于《物业小区违法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内江市东兴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小区违法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内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府函〔20**〕148号)和《内江市东兴区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东区府发﹝20**﹞244号)等有关法规,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物业服务小区(以下统称小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发现、劝阻、报告的责任,特制定《内江市东兴区物业小区违法建设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范围

  小区内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应当坚持业主自治、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机制。

  新建楼盘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业主在小区内进行改建、扩建、重建构筑物和建筑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查验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小区内进行屋顶搭建、占用公共空间、占用公共绿地、乱搭乱建或开挖地下室等均属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发现、劝阻、报告的责任制度

  (一)前期物业服务的物服企业在房屋销售前应当参与制订《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所销售小区物业交付的实际情况,明确房屋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禁止的各类违法搭建行为和不得从事的各种物业不规范使用行为,作为建设单位房屋销售时的附件。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业主明示房屋装修和使用规范,并交由业主签字认可。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正在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制度。门岗要加强对装修和施工材料以及工具进出的登记和控制;落实专人每日对小区物业使用状况进行动态巡查,重点检查住宅外立面的变化状况和施工作业情况;小区项目经理作为责任人做好相关巡查记录,确保及时发现小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的搭建行为。

  (三)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正在实施违法建设搭建行为的,或在房屋装修和物业使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管理规定,或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约定,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其发出《违法建设整改通知书》。

  (四)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业主委员会和东兴区城管执法大队报告违法建设情况,在24小时内制作《违法建设报告单》书面向东兴区房管局物管办报告的同时向东兴区城管执法大队、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

  (五)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建设的构筑物和建筑物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积极配合东兴区城管执法大队等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拆违等行政执法工作。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划可行的前提下,可以在楼顶楼底等可能违建的场地采取规范设置晾衣设施、文化体育设备、绿化等措施,不给违建留空间。

  三、建立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履行考核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小区内违法建设应急处置制度;小区项目经理要建立健全小区内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对于巡查不到位、制止不果断、报告不及时的物业服务企业,东兴区房管局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同时,按照《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的有关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劝阻制止、报告责任的情况纳入到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项目经理的诚信档案进行动态管理,相关信息作为企业项目评优、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严格奖惩办法和措施

  (一)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本制度要求,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东兴区房管局将对小区项目经理和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按照《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奖励并在项目评优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物业服务企业对所辖小区内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的,东兴区房管局将依据《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小区项目经理进行相应的追减记分处理并将记分分值进行公示、纳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违法建设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内江市东兴区房地产管理局

  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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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内江市东兴区物业小区违法建设管理制度(2017)

  内江市东兴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小区违法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内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府函〔20**〕148号)和《内江市东兴区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东区府发﹝20**﹞244号)等有关法规,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物业服务小区(以下统称小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发现、劝阻、报告的责任,特制定《内江市东兴区物业小区违法建设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范围

  小区内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应当坚持业主自治、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机制。

  新建楼盘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业主在小区内进行改建、扩建、重建构筑物和建筑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查验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小区内进行屋顶搭建、占用公共空间、占用公共绿地、乱搭乱建或开挖地下室等均属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发现、劝阻、报告的责任制度

  (一)前期物业服务的物服企业在房屋销售前应当参与制订《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所销售小区物业交付的实际情况,明确房屋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禁止的各类违法搭建行为和不得从事的各种物业不规范使用行为,作为建设单位房屋销售时的附件。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业主明示房屋装修和使用规范,并交由业主签字认可。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正在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制度。门岗要加强对装修和施工材料以及工具进出的登记和控制;落实专人每日对小区物业使用状况进行动态巡查,重点检查住宅外立面的变化状况和施工作业情况;小区项目经理作为责任人做好相关巡查记录,确保及时发现小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的搭建行为。

  (三)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正在实施违法建设搭建行为的,或在房屋装修和物业使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管理规定,或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约定,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其发出《违法建设整改通知书》。

  (四)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业主委员会和东兴区城管执法大队报告违法建设情况,在24小时内制作《违法建设报告单》书面向东兴区房管局物管办报告的同时向东兴区城管执法大队、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

  (五)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建设的构筑物和建筑物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积极配合东兴区城管执法大队等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拆违等行政执法工作。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划可行的前提下,可以在楼顶楼底等可能违建的场地采取规范设置晾衣设施、文化体育设备、绿化等措施,不给违建留空间。

  三、建立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履行考核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小区内违法建设应急处置制度;小区项目经理要建立健全小区内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对于巡查不到位、制止不果断、报告不及时的物业服务企业,东兴区房管局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同时,按照《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的有关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劝阻制止、报告责任的情况纳入到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项目经理的诚信档案进行动态管理,相关信息作为企业项目评优、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严格奖惩办法和措施

  (一)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本制度要求,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东兴区房管局将对小区项目经理和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按照《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奖励并在项目评优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物业服务企业对所辖小区内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的,东兴区房管局将依据《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小区项目经理进行相应的追减记分处理并将记分分值进行公示、纳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违法建设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内江市东兴区房地产管理局

  20**年11月29日

篇3:内江市关于印发《物业小区违法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内江市东兴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小区违法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内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府函〔20**〕148号)和《内江市东兴区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东区府发﹝20**﹞244号)等有关法规,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物业服务小区(以下统称小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发现、劝阻、报告的责任,特制定《内江市东兴区物业小区违法建设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范围

  小区内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应当坚持业主自治、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机制。

  新建楼盘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业主在小区内进行改建、扩建、重建构筑物和建筑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查验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小区内进行屋顶搭建、占用公共空间、占用公共绿地、乱搭乱建或开挖地下室等均属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发现、劝阻、报告的责任制度

  (一)前期物业服务的物服企业在房屋销售前应当参与制订《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所销售小区物业交付的实际情况,明确房屋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禁止的各类违法搭建行为和不得从事的各种物业不规范使用行为,作为建设单位房屋销售时的附件。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业主明示房屋装修和使用规范,并交由业主签字认可。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正在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制度。门岗要加强对装修和施工材料以及工具进出的登记和控制;落实专人每日对小区物业使用状况进行动态巡查,重点检查住宅外立面的变化状况和施工作业情况;小区项目经理作为责任人做好相关巡查记录,确保及时发现小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的搭建行为。

  (三)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正在实施违法建设搭建行为的,或在房屋装修和物业使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管理规定,或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约定,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其发出《违法建设整改通知书》。

  (四)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业主委员会和东兴区城管执法大队报告违法建设情况,在24小时内制作《违法建设报告单》书面向东兴区房管局物管办报告的同时向东兴区城管执法大队、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

  (五)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建设的构筑物和建筑物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积极配合东兴区城管执法大队等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拆违等行政执法工作。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划可行的前提下,可以在楼顶楼底等可能违建的场地采取规范设置晾衣设施、文化体育设备、绿化等措施,不给违建留空间。

  三、建立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履行考核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小区内违法建设应急处置制度;小区项目经理要建立健全小区内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对于巡查不到位、制止不果断、报告不及时的物业服务企业,东兴区房管局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同时,按照《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的有关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劝阻制止、报告责任的情况纳入到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项目经理的诚信档案进行动态管理,相关信息作为企业项目评优、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严格奖惩办法和措施

  (一)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本制度要求,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东兴区房管局将对小区项目经理和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按照《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奖励并在项目评优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物业服务企业对所辖小区内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的,东兴区房管局将依据《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小区项目经理进行相应的追减记分处理并将记分分值进行公示、纳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违法建设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内江市东兴区房地产管理局

  20**年11月29日

篇4:关于对小区内正在实施违法建设履行发现、劝阻、报告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的通知(2014)

  关于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小区内正在实施违法建设履行发现、劝阻、报告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的通知

  莆建物〔20**〕28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两违”综合治理“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83号)的相关规定,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物业管理小区(以下统称小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发现、劝阻、报告的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范围

  小区内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应当坚持业主自治、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机制。

  新建楼盘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在小区内进行改建、扩建、重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应当将建设内容予以公示,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查验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小区内进行屋顶搭建、占用公共空间、占用公共绿地、乱搭乱建或开挖地下室等均属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二、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发现、劝阻、报告的责任制度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销售前应当参与制订《临时管理规约》,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所销售小区物业交付的实际情况,明确房屋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禁止的各类违法搭建行为和不得从事的各种物业不规范使用行为,作为建设单位房屋销售时的附件。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业主明示房屋装修和使用规范,并交由业主签字认可。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制度。门岗要加强对装修和施工材料以及工具进出的登记和控制;落实专人每日对小区物业使用状况进行动态巡查,重点检查住宅外立面的变化状况和施工作业情况;小区项目经理作为责任人做好相关巡查记录,确保及时发现小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的搭建行为。

  (三)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正在实施违法建设搭建行为的,或在房屋装修和物业使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按相关行政管理规定,或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其发出《违法建设整改通知书》。

  (四)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业主委员会和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报告违法建设情况,同时,在24小时内制作《违法建设报告单》书面向城管执法部门、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

  (五)对违法建设的构筑物和建筑物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配合好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拆违工作。

  三、建立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履行考核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小区内违法建设应急处置制度;小区项目经理要建立健全小区内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对于巡查不到位、制止不果断、报告不及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县(区)建设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报告责任的情况纳入到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项目经理的诚信档案进行动态管理,相关信息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级、项目评优、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严格奖惩办法和措施

  (一)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本通知要求,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县(区)建设部门应当对小区项目经理和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并在项目评优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物业服务企业对所辖小区内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的,县(区)建设部门应依据考核记分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小区项目经理进行相应的记分处理,记分分值纳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违法建设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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