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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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2006)

(20**年5月25日 深府办〔20**〕79号)

  《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基层基础年”、“城市管理年”的工作部署,为全面落实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对开发单位开发的项目逐个清查,对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合同)约定或其他文件中规定应当移交但尚未移交的社区居委会、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进行全面清理后,移交给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市、区教育局或其他接收部门管理,以进一步完善基层有关硬件设施,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二、清理移交范围

  (一)1988年1月3日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以来,由开发单位建设的居委会、中小学用房(土地合同明确约定产权归开发单位的除外)。

  (二)1988年1月3日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以来,土地合同约定或其他规定应当移交但尚未移交给政府的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

  三、清理移交原则

  (一)各部门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开设绿色通道办理移交手续。

  (二)土地合同没有明确产权是否归政府、以及没有明确是否以成本价提供给政府的居委会、中小学用房,均由政府以成本价收回。

  (三)移交实物的成本价,应本着处理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按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竣工当年信息价和造价指标确定成本价指导方案,审计部门对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四)需补办规划、报建和消防等相关手续的,参照处理国企改制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对于已建成而实际建设面积与规定建设面积不符的,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解决。

  (六)对应建而未建或未按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单位按补建补购的原则处理。

  (七)对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应按报建时的功能予以恢复,限期移交,并追讨损失。

  (八)对已建成但开发单位已灭失或无法联系的,公告后直接移交。

  (九)清理移交工作涉及的相关经费,由市、区财政解决。

  四、接收部门

  对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根据用途及管理单位不同,分别确定接收部门。具体如下:

  注:各区政府另有明确接收部门的从其规定。

  五、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协调全市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制作移交工作所需的相关表格和函件,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提供资料,督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度、监督工作质量和组织成果验收。

  2.针对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以职能部门的名义向相关单位发出相关函件等。

  3.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办法。对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开发单位,按照市工作组的要求,通知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4.对按成本价提供的配套设施按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竣工当年信息价和造价指标提出成本价指导方案。

  (二)市规划局、国土房产局、民政局、教育局、审计局等成员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的工作机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主抓。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规划局负责:

  1.核查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工程报建、规划验收资料;对已约定建设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而未办理报建的,尽快督促开发单位申报资料。

  2.办理项目规划验收的相关手续,对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功能确认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二)市国土房产局负责:

  1.对已签订土地合同中规定的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进行全面清理。

  2.对原住宅局开发项目中涉及的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进行全面清理。

  3.见证确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

  4.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区民政局对居委会等用房的接收工作,协调签订移交确认书及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的相关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

  1.负责相关中小学用房的接收工作,与开发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并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

  2.协调各区教育局对中小学、幼儿园用房的接收工作,协调区教育局与开发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

  (五)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各区城管局对相关公共服务用房的接收工作,与开发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

  (六)市建设局负责:

  1.核查有关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相关施工报建、竣工验收资料;对已约定建设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而未办理施工报建的尽快督促开发单位申报资料。

  2.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对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七)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履行消防审核验收的职责;核查有关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消防审核、验收资料;对已约定建设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而未办理消防报建验收的尽快督促开发单位申报资料。

  (八)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政府计划有偿收回的配套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九)市财政局负责按市发展改革局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并将清理移交工作有关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十)市审计局负责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成本价指导方案进行审核,并对成本价指导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提供开发单位及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工商信息资料;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市税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在移交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偷、逃、漏税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三)市监察局负责对移交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

  (十四)特区内各区政府负责区住宅(建设)部门投资建设的住宅小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清理移交工作。

  (十五)宝安、龙岗区政府于5月底前参照此方案成立工作组,负责辖区内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清理移交工作。

  (十六)南油集团、蛇口工业区、华侨城、保税区、盐田港等单位参照本工作方案成立相关机构并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及移交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上各职能部门应对拒不移交或者对移交工作不配合的单位,依法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合法的强制措施,以保障移交工作的顺利实施,每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七、时间安排

  为加强我市基层基础建设,各部门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快完成清理移交工作。

  (一)清理阶段(现在起-6月10日)。

  1.进行全市土地合同的清理,列出土地合同所涉及的全市应当移交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清单。进行原市住宅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清理,并列出清单。此项工作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要求于4月25日之前完成。

  2.特区内各区政府于6月10日之前完成区住宅(建设)部门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清理,并列出清单。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本方案落实清理工作。

  3.督查各开发单位落实4月13日市规划局、国土房产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清查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完成自查与移交工作。此项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移交阶段(6月10日-9月30日)。

  1.国土房产部门于6月25日之前完成原市住宅局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

  2.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基本完成全市居委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移交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并进行总结。

  八、相关措施

  (一)清理移交的措施:

  1.充分利用各种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大移交工作的力度。对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开发单位,按照市领导小组的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职能部门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暂缓办理该单位的相关业务。

  (2)行业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查时予以扣分或作相关处理。

  (3)工商、税务等各部门,根据相关职能依法查处。

  2.非法占用且拒不配合移交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对拒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单位,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4.对拒不移交的单位,必要时循司法途径解决。

  (二)加强监管的措施:

  1.建立土地合同验收制度,今后凡未履行土地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不予核发土地合同验收证明,暂缓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

  2.对分期开发建设的楼盘,应在首期建设中安排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受理预售申请。

  3.开发单位在办理房地产预售时:

  (1)未按规划和土地合同约定建设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不予受理预售申请。

  (2)已按规划和土地合同约定建设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开发单位在申请预售时要提交相关移交意向协议书(作为土地合同的补充),明确约定移交时间、具体位置和面积、接收部门等事项。

  (3)经批准预售的项目,开发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位置、面积等事项进行公示。

序号 用途 接收部门
1 居委会 街道办事处
2 中小学 教育部门
3 幼儿园 教育部门
4 其他 相关职能部门
采编:www.pmceo.cOm

篇2: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6)

  江苏省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建房(20**)371号

  各市房管局、规划局、建设局(委):

  经省人大法工委明确答复,现就执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发建设单位执行交付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定的适用问题。

  1、省条例施行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交付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标准不适用省条例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省条例施行前已完成统一规划建设,并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不适用省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按当时的规定建设并验收交付使用。

  2、在省条例施行前规划建设或开始建设,省条例施行后竣工交付的项目,应区别处理:省条例施行前已建项目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按当时的规定建设并验收交付使用。已建部分和省条例施行后建设部分作为一个整体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不足省条例规定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后期建设时,经规划调整,进行补建和验收交付使用。

  项目后期建设已不能补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调配相应的房屋补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无法调配或调配不足的,应对业主作专项补偿,供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用于承租或购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补偿标准参照房屋销售时的价格,结合建造标准确定。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交付使用期计算,以竣工验收合格,交接验收为准。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以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接验收为准;未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以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交接验收为准。

  二、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建造标准、产权登记、使用等问题。

  1、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设计要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总面积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计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从其规定。规划核准的图纸上应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面积;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上注明设计的实际面积。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的地方,不得设置在地下;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2、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造的基本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内墙应刷涂料,顶棚吊顶或刷涂料,地面铺瓷砖,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安装卫生洁具,具有上下水、供电等正常使用功能;住宅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产权申请、测量、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房产部门应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确权登记,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字样,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4、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交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交接验收。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接验收;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验收,业主委员会应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持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告,到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予以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按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向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交接验收。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对房屋内的装修或设施、设备进行拆改。

  5、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用途和维护。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主大会的同意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维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维护。

  6、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移交和使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篇3:常熟市关于鼓励新建住宅区等场所设置快递服务用房的实施意见(2017)

  常熟市关于鼓励新建住宅区等场所设置快递服务用房的实施意见

  常政办发〔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东南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培育经济新增长点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8号),迅速适应快递业新业态的发展,根据江苏省住建厅、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区等邮政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实施的指导意见》(苏邮管〔20**〕161号),鼓励在新建住宅小区等场所合理安排快递服务用房,有效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配套水平与服务能力,解决快递服务末端配送“最后一公里”难题,提升(邮)快件终端服务质量,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邮需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促进全市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快递业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建设快递服务业强市为目标,以完善快递服务环节、提升服务质量为方向,着力解决制约快递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进快递业提档升级与群众安全、便捷、智能的用邮需求相融合,扩展服务网络惠及范围,保障寄递渠道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寄递需求,更好服务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强富美高”新常熟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互利共赢的原则;二是坚持提供高效便民、准确安全快递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原则;三是坚持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的原则;四是坚持平台自主、安全为基、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五是坚持快递服务用房作为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属性,对所有邮政、快递企业开放使用、设施共享的原则,切实解决当前快递业亟待破解的末端投递难问题。

  三、快递服务用房的规划设置标准

  1.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将快递服务用房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内容,按照住宅设计等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列入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验收的全过程。市规划局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置快递服务用房相关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在规划审查前对快递服务用房设置提出审查意见;快递服务用房建设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2.住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区,设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快递服务用房(可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快递服务场所,并合理设置相应面积);5~1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区,设置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快递服务用房;5万平方米以下设置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的快递服务用房或设置智能快件箱;单幢住宅楼设置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快递服务用房或设置智能快件箱。

  3.快递服务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仅作为快递末端公共配送服务平台使用,用于建设开放型快递服务中心、设置共享型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或“人工+智能”式快递公共服务终端。

  快递服务用房提供给有资质的市场运营主体进驻使用,入驻主体可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使用协议,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本着设施共享的原则,入驻主体应对所有邮政、快递企业开放,需签约三家或三家以上快递企业。

  鼓励住宅小区开发企业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在快递服务用房内设置智能信包箱,按照总户数1:1的比率设置格口,在确保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内容投递需求的前提下,接收邮件、快件的日常投递,提高邮政设施使用率,提升小区整体公共服务水平。

  4.快递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主入口或者楼房地面层,要具有交通便利、易于快件进出运输、方便快件投递和居民揽收的条件。

  5.快递服务用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配备水、电、通讯等基本设施,配置烟雾报警器、消防设施以及全覆盖、具有高清夜视功能且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的监控设备等安全生产设施并安装防盗窗等,并综合考虑与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相邻,使服务功能布局合理完善。

  6.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对快递服务用房实际使用中快件投递、收取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7.快递服务用房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第三方入驻企业对快递服务用房内因经营需要配置的设施设备负责维修养护。

  8.鼓励快递服务“进社区、进单位、进校园”和“快递下乡”,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及社会第三方在城市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农村建设快递服务中心或设置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时,要按照业主需求将快递服务用房纳入更新改造内容,提升快递末端服务能力。

  四、职责分工

  规划、住建、邮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共同推进快递服务用房的协调和落实工作,让住宅小区居民能够真正享受准确、安全、方便、智能的快递服务。

  1.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对使用快递服务用房开展快递末端公共配送服务的市场运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指导运营主体根据邮政业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配置安全生产设备并做好快递末端(邮)快件安全和配送服务。

  2.市规划局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时,应对快递服务用房作为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纳入设计要求。

  3.市住建局对设置快递服务用房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范、文件要求以及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对快递服务用房设计不到位的,应当提出设计整改意见;加强快递服务用房的质量监督,将其纳入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抽查。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1月14日

篇4: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2018)

  关于印发《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规字〔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研究,现将《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年4月29日

  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

  为完善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功能,保障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物业服务用房类别

  物业服务用房,一般包括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经营用房等。办公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办公活动,辅助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辅助管理(如门卫、仓储等),经营用房主要用于出租以补贴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等。

  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

  1.20**年1月1日以前挂牌出让(含协议出让,下同)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少于项目建设规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2.20**年1月1日及以后挂牌出让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少于地上规划建筑面积的7‰且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配置面积不得少于70平方米;20**年5月1日及以后挂牌出让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物业服务用房配置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3.20**年6月1日及以后挂牌出让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开发建设项目,物业服务用房中经营用房的配置不得少于地上规划建筑面积部分的4‰。

  4.业主委员会办公(议事活动)用房,一般为20至40平方米,在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中安排。

  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要求

  1.住宅区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半)地下,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一般集中设置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区出入口附近。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2.未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设置楼层不得高于三层;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设置楼层不得高于六层。

  3.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道)、变电室、监控室、消防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4.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有商业用房的,住宅区物业服务经营用房应当配置为商业用房。经营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沿街或沿路的一二层,一层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二层建筑面积。开发建设项目商业用房一二层建筑面积之和无法满足经营用房配置标准的,应优先在商业用房其它楼层中设置,仍不足部分可参照规定在其它用房中设置。

  5.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载明有商业用房的,应另行设置物业服务经营用房。经营用房设置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出入口附近沿街或沿路的一二层,一层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二层建筑面积。

  6.项目竣工核实时,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载明的建设规模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的,造成原规划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足的,应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补足。

  7.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应当按不低于交付使用部分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临时)物业服务用房。

  四、物业服务办公(辅助)用房建设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服务办公(辅助)用房:

  1.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或地板,卫生间墙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2.上下水、供电等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3.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五、物业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登记问题

  1.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划设置物业服务用房,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前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图纸中所确定的物业服务用房位置,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注明。

  2.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预售许可前,应当提供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用房单体规划方案图。

  3.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分摊面积,测绘成果平面图相应位置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字样。

  4.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一并将物业服务用房申请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登记机构只登记不发证。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

  1.物业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交接验收。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服务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使用功能存在问题的,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情况在小区内公告。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2.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服务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和经营。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情况告知并移交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在保留必要的办公场所后,将其它物业服务用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和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用房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3.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出租的,应当符合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用房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中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营收益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保管、单独记帐、专款专用,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5.物业服务用房经营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查询和监督。

  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物业服务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7.因征收致使物业服务用房灭失的,应当根据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补偿安置的方式。补偿安置方式应为置换、重建物业服务用房、货币补偿等。

  七、20**年1月1日及以后挂牌出让可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用地(工业用地除外)项目的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20**年6月1日起实施,《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意见》(常政发规字〔20**〕6号)同时废止。

篇5:淄博市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规定(2014)

  淄博市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规定(20**)

  ZBCR-20**-0600001

  淄房发〔20**〕90号

  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各县规划局,各处、分局,各规划设计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含地上面积和地下面积)的3‰至5‰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具体配置比例细化如下:

  (一)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含10万平方米),按照5‰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的(含20万平方米),按照4‰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3‰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800平方米。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三、物业服务用房应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则,相对独立和集中,布局合理,位置宜在物业管理区域中心或主出入口附近。

  四、物业服务用房应为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上建筑,方便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使用。

  五、下列用房原则上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一)设施设备用房;

  (二)门卫用房、技术层、设备层、架空层、夹层、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

  (三)地下及半地下室房屋;

  (四)其他不适宜物业管理的用房。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服务用房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一)已进行简单装修:房屋内墙面涂刷涂料,顶棚吊顶或涂刷涂料,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二)具备独立使用条件: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电等设施完善,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传输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或配套相关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七、本规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7月31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淄博市规划局

  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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