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产权管理细则

7039

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产权管理细则

  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产权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产权管理,维护政府物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物业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使用部门对政府物业只享有使用权。

  第三条 区物业办代表区政府对政府物业行使所有权、管理权,监督权,进行统一接收、统一登记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

  (一)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暖通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二、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人防设施、警卫用房等。

  第五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兴建的物业应在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物业办移交登记,并报送以下书面资料:

  (一)用地规划、建筑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二)用地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图纸电子文档;

  (四)竣工验收证明;

  (五)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六)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设施及验收证明、人防工程及验收证明;

  (七)设备设施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

  (八)政府物业资产移交表;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新建办公用房建成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被撤销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 社区配套物业是指建设单位按照与规划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产权属于区政府的社区公共配套物业和设施,主要包括学校、幼儿园、社康中心、警务室、社区服务站、公共文体设施、环卫设施、停车场等。

  第八条 社区配套物业的设置和建设(位置、面积等)应符合国家、省、市和区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区物业办应联合使用单位根据市规划国土部门有关规定,详细审核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建设方案及施工图纸,对物业的种类、名称、位置、权属、面积、空间、功能等指标进行审核。

  (一)社区配套用房按市、区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二)社区配套用房应尽可能集中、统一设置,不宜分散布点或规划在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以便于使用为原则。

  第十条 区物业办应将接收的社区配套用房按照社区配套用房规划设计的用途及时接收和统筹调配。

  社区配套用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租、挪用、抵押、转让。

  第十一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租赁社会物业作为办公或社区配套使用的,应向区物业办申报审核后方可实施,区物业办原则上在现有办公用房进行调配。

  经审核需租赁的,应按相关程序聘请二家具有国家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物业租赁的价格进行评估以作为谈判依据,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与物业的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单件金额超一千万的由物业办负责评估。

  第十二条 区物业办应定期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普查。

  普查采取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查与区物业办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查需提供房地产权利证明等相关文件,查清现有办公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和使用管理情况,并按要求填表造册,报送区物业办。

  第十三条 在普查的基础上,分类处理出租的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

  (一)办公用房应保障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使用。已出租的办公用房移交区物业办,由区物业办统一管理。

  (二)全额拨款以外的区属企事业单位,占用区政府物业资产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当缴纳房屋租金。

  第十四条 各单位自行出租的物业必须移交区物业办,情况特殊的须到区物业办备案。

  第十五条 区物业办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办公用房及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情况,按照办公用房配备及社区配套用房标准合理调配各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及社区配套面积。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674号)执行。

  第十七条 区物业办根据《深圳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深办〔20**〕16号)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办公用房调配按照以下程序:

  (一)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需向区物业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物业办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和办公用房调配标准,拟定具体的调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三)区物业办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责任书》,并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办公用房及社区配套用房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并建立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及社区配套用房信息系统,健全档案数据资料,掌握政府物业资产的存量、增减和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社区配套用房。

  擅自将办公用房及社区配套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由区物业办收回另行分配。

  第二十条 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物业,相关单位必须出具详细的书面说明并提供佐证。存在产权、租赁纠纷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使用单位处理完毕后移交区物业办。

  第二十一条 政府物业资产在保修期外的,根据政府物业资产损坏程度、范围和维修工作量的大小,参照《深圳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深办〔20**〕16号)进行维修、改造。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管理和权属登记接受纪委、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物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

  深南府办规〔20**〕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产权管理细则》、《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运营管理细则》、《南山区政府购置社会物业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2月28日

  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服务政府和社会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通过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监督管理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物业资产综合使用效益,为建设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和建设“四个中心”的战略目标服务,结合南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资产是指利用财政拨款、自有资金、国有土地资源投资建设、购买,或通过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法移交、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接收,并由南山区党政机关(含派出单位)、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支配及管理的物业资产等。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房、文教卫体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南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下称“区物业办”)是全区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持有和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所属物业资产进行统一接收、统一管理,行使产权人的职责,监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政府物业资产的使用。

  第四条 区物业办的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规范性文件;

  (二)代表区政府统一接收、购置政府物业资产;

  (三)负责区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管理;

  (四)负责组织协调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

  (五)负责监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资产的使用情况;

  (六)负责办理区政府物业的变更、核销的申报及备案手续;

  (七)负责统筹监管用于出租的政府物业资产;

  (八)完成区政府交办的与物业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申请购置社会物业,参照编制、面积及所需的配置等标准,自行选址,并结合实际进行申报;

  (二)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使用的政府物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建立政府物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报区物业办备案;

  (三)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政府物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区物业办报送相关材料;

  (四)负责向区物业办申报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使用的政府物业资产的变更、核销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使用的政府物业资产的使用安全,是所使用的政府物业资产主体安全责任人;

  (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与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物业接收

  第六条 由政府财政资金兴建的物业,自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区物业办申报相关情况,并纳入区物业办“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政府物业资产建设、使用、处置的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社会物业使用的,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购要求,并递交相关资料,经批准后由区物业办实施。

  第八条 依据规划国土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并移交给政府的社区配套用房、产业用房等,由区物业办按相关规定统一接收。

  第九条 区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罚没的物业资产,由区物业办按规定进行接收。

  第十条 遗留在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物业,应及时移交区物业办。

  产权关系不明或存在产权、租赁纠纷的,由区物业办会同有关单位界定政府产权份额后,接收属于政府产权部分的物业资产。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区物业办根据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情况及自行核查结果,及时对政府物业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区物业办负责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区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登记:

  (一)对资料齐全,可以办理权属登记但尚未办理的政府物业资产,由区物业办负责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房地产产权证书。

  (二)对资料不全,暂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经补充资料可以办理权属登记的,由区物业办与有关部门协调,补齐资料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房地产产权证书。

  若无法补齐资料,暂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但可以确认产权关系的,由区物业办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建档备案。

  (三)对多方出资、多方合作建设的物业资产,由区物业办与有关单位界定政府投资的产权份额,并就区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申办产权登记。

  (四)对社区配套建设的政府物业资产,未作权属登记的,由区物业办补办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五)新建成的社区配套的政府物业资产,在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该社区产权初始登记后,对于用地合同中约定属于政府的物业资产,由区物业办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产权证书。

  第四章 调配管理

  第十三条 区物业办根据《深圳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深办〔20**〕16号)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区物业办授权委托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的政府物业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房屋结构及用途,应确保建筑结构完整性。需要装修改建的需将方案图纸报区物业办备案。

  第五章 使用监督

  第十五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就政府物业资产向区物业办办理相关使用管理登记手续:

  (一)新设立的,需要使用政府物业资产的;

  (二) 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需要办理资产管理登记的事项。

  第十六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物业资产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物业位置、面积、类型;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七条 区物业办应对政府物业资产数据、使用情况、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建立政府物业资产原始档案和数据库,形成完整的产权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区物业办对物业申报资料进行核查,有需要的,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政府物业资产现状相符。

  对暂时无法取得产权证明的,应提供买卖合同、相关协议、建筑物规划许可文书、建筑物施工许可文书、用地红线图、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手续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运营监管

  第十九条 政府物业资产有住宅、商铺、写字楼、产业园区等多种类型,根据物业类型的不同,依据市、区相关规定,采用不同的模式进行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区物业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用于经营性出租、区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政府物业(专项型产业用房、总部用房、新型产业孵化基地用房等),委托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收取和追缴、物业维护保养等工作。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运营管理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3号)和区招商部门、产业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商用物业资产对外出租的,原则上由区物业办采用招投标方式对外出租。

  租金底价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为依据。

  第七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物业的现状和实际使用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独立使用的,应负责其日常维修保养、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等工作;非独立使用的,应按照规定统一申报维修计划。

  第二十三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政府物业资产,执行相关规定,应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节约用水、用电,降低资源、能源损耗,建设节约型机关。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使用的政府物业资产的使用责任人,除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应保障使用的政府物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应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处置,是指政府物业资产的出让、拆迁改造、报损、报废、置换等。

  第二十六条 政府物业资产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妥善处置:

  (一)因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效能或不能合理使用导致长期闲置的;

  (二)因超过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经安全检测确需拆除、报废的;

  (三)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改造的;

  (四)因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灭失的;

  (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七条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区政府视情节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一)对占用、使用的政府物业资产逾期不移交,不申请登记或隐瞒不进行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售政府物业资产的;

  (三)不服从管理和拒不执行用房调剂决定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造成物业资产严重损坏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区物业办工作人员在物业资产经营、管理、使用、维护、处置等行为中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经查实,区政府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保障性住房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管理,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物业办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项目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深南府办〔20**〕62号)自行废止。

篇3: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0)

  深南府办[20**]6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处以上单位:

  修订后的《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是指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财政拨款、自有资金、国有土地资源投资建设,或者通过企业改制剥离、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接收、并由全区党政机关(含派出单位)、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占有和支配的房产及用地等不动产。包括办公用房、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公园、山庄、农场、文教卫体用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社区配套物业)、停车场(库)、临时建筑等。

  公安系统占有和支配的不动产,其管理办法另作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政府物业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南山区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全区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政府物业行使所有权、管理权、处分权,并进行统一接收、统一登记和统一管理。使用部门对政府物业只享有使用权。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物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制定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管;

  (二)负责区政府物业资产的清理、核实、产权管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配;

  (三)负责向房地产产权主管部门申报产权证,授权有关单位使用政府物业;

  (四)负责或协助使用部门进行物业资产变更和报废,办理新建、扩建、重建、改造、装修申报及备案手续;

  (五)代表区政府统一接收,购置、配置、处置政府物业。

  (六)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办公物业使用情况,查处违规行为;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建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和监管。

  (八)负责富余、残旧办公物业的出租经营管理,租金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政府物业的产权管理

  第五条区政府授权管理部门行使政府物业产权管理职能,统一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所有区政府物业的产权统一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申办或更改政府物业的产权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对本办法颁布前已由使用单位进行了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在本办法颁布30日内,将《房地产证》交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配合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移交登记手续。

  (二)对资料齐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各使用单位应于本办法颁布30日内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负责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房地产证》。

  (三)对资料不全,尚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使用部门、报建部门协助管理部门补齐资料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房地产证》。若无法补齐资料,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则由管理部门向产权登记机关申报,争取办理相关产权证明文件。

  (四)对多方出资、多方合作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使用部门、报建部门协助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界定政府投资的产权份额,并申办属于政府份额的物业资产产权登记。

  (五)对商住开发小区的政府物业资产,未作权属登记的,由产权登记机关牵头,管理部门配合补办有关产权登记手续。新落成的商住小区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产权登记机关在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该小区产权登记时,直接把用地合同中属于政府的物业资产,以管理部门的名义办理《房地产证》。

  第六条 管理部门对政府物业实行授权使用。对符合使用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挪用政府物业或改变物业使用功能。

  第七条新设立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政府物业的,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区编制部门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单位法人任职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产权来源证明(复印件);

  (四)物业资产登记申请表;

  (五)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颁布前已占有或使用区政府物业资产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办手续。

  第八条 《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实行年审制度。使用单位每年应将物业使用情况报管理部门核查。年审合格的自动延续一年。不按规定使用政府物业的,暂缓或不予年审,并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第九条《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为使用政府物业及进行资产核算的凭证,自核发之日起生效,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使用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搬迁、更名、撤销等情形的,须提前到管理部门办理政府物业的变更或撤销登记,由管理部门出具物业处置批复。

  第十条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档案,对政府物业的增减、使用、变更、核销,进行台账管理,掌握政府物业的存量和变更情况。

  第四章 政府物业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在物业内从事非法或违法活动。未经管理部门书面许可,使用单位不得将政府物业出租、转让、或与他人合作经营。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物业资产使用责任人,代表本单位与管理部门签订《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负责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使用的物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使用部门如被分立、合并、改组、改制、更名或撤销,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用房申请书;

  (二)单位成立的“三定方案”;

  (三)单位变更相关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任命文件)。

  第十四条使用部门整体搬迁的,应在搬迁结束之日起30天内,将原办公物业交回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部门要做好物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物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确保政府物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管理部门对物业资产使用情况定时或不定时进行巡查,并视具体情况对严重违规行为做出通报。

  第五章 政府物业的维修维护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政府物业进行重大装修或改造,须报管理部门审批和备案。物业资产维修保养规定如下:

  (一)区政府大楼的日常维修保养、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费用由单位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区爱心大厦的日常维修保养、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管理部门负责,费用由单位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

  (二)文、教、卫、体等实行委托管理的政府物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被委托管理单位负责,费用由被委托管理单位向区财政申请按有关办法执行。

  (三)不在区政府大楼办公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申请,维修费用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由单位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财政差额拨款单位,按财政拨款的比例分摊,差额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自筹经费单位,全部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管理部门管理的经营性政府物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和费用由管理部门负责。

  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项目由管理部门负责,费用在区政府物业收益中列支。

  (五)政府物业资产维修工程,按市、区建设工程有关办法执行。须招投标实施的,按招投标有关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六)不须招标投标实施的,由管理部门组织五人以上的评选小组,参照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形式,投票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参与评选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六章 物业资产的处置办法

  第十八条使用部门物业资产的转让、买卖、报损和报废,须向区政府申报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无权擅自处置。

  (一)政府物业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物业资产;

  2、因超过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拆除、报废的物业资产;

  3、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或改造的物业资产;

  4、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物业资产;

  5、因自然灾害导致物业资产损毁或灭失的物业资产;

  6、根据国家政策办法需要处置的物业资产。

  第十九条政府物业资产的处置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有关办法执行。在使用部门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时须将申报材料抄送管理部门,处置完毕后到3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门备案核销。

  第七章 办公用房的管理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资金新建、改建、重建办公用房的,在获得立项后应到管理部门备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审计决算、财务批复等手续,办理完毕3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门进行财产移交,登记备案。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资金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应报管理部门核准。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应根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新建交付使用的办公用房,由使用部门提出具体使用方案,管理部门根据其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核实使用面积标准,剩余部分由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并统筹安排使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建成办公用房交付管理部门;

  (二)使用单位提交用房申请;

  (三)管理部门提交分配方案上报区政府;

  (四)区政府同意后管理部门通知使用单位;

  (五)签订《使用责任书》和《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

  (六)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统筹职能,因统一调配使用需收回物业及使用权的,使用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办理移交。

  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应根据使用部门在编人数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包括:

  (一)行政用房:按在编人数核定使用面积,人均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5㎡。其中:

  1、日常办公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标准为:处级12平方米;科级9平方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6平方米;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二)特殊业务配套用房:原则上在各单位行政用房面积内自行调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15㎡标准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规定和标准。特殊业务配套用房包括:

  1、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2、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由管理部门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无偿提供使用;

  (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收取差额部分的租金;

  (三)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收取全额租金;

  (四)事业单位下属尚未脱钩的企业使用政府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收取全额租金;

  (五)差额拨款和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经费确有困难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租金可以酌情适当减免。

  第二十五条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招标选配;本办法颁布前已自行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且合同期未满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期满后由管理部门招标选配。选配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须包括对投标公司的资质、业务要求;

  (二)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区采购中心申请招投标;

  (三)由区采购中心负责招投标;

  (四)使用单位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

  第八章 社区配套项目用房的接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建的产权属于政府的社区配套物业,由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并统一接收物业。具体程序如下:

  (一)规划施工图审核

  1、开发商报送资料

  2、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

  3、确认同意规划

  (二)移交意向程序

  1、项目规划验收前开发商提供资料

  2、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安排现场考察

  4、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

  (三)移交协议程序

  1、项目规划验收后初始登记前开发商补充资料

  2、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安排现场考察

  4、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

  (四)成本价项目付款程序

  1、向区造价站申请成本价核算

  2、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

  3、向区发改局申请经费

  4、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先付80%)

  5、办理房产证

  6、区审计局审定

  7、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余款

  (五)办证程序

  1、开发商办理项目初始登记

  2、开发商补充资料

  3、到国土局申请办证

  4、领取房产证或补充资料再次递交

  第二十七条社区配套项目接收时开发商需提供的资料:

  (一)市国土局签订《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

  (二)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房地产证(用地)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五)《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

  (六)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竣工图

  (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分户汇总表

  (十二)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三)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二十八条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接收程序后,应按照社区配套项目规划用途,办理如下调配手续:

  1、管理部门通知使用单位

  2、使用单位提交使用方案

  3、现场考察

  4、签订《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和《使用责任书》

  5、交付使用

  第九章 政府物业的对外出租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单位需要将物业资产转租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改变使用功能、以红线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集资建房,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经合法批准后方能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提交申请;

  (二)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报区政府批准;

  (四)区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单位一律不得实施上述行为,也不得将物业资产自行转让、变更产权。

  第三十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由使用部门自行经营的出租物业,应于本办法颁布后30日内报管理部门备案,并在30天内移交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的,需经区政府批准,管理部门登记并出示产权证明,经区租赁部门备案;其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其收益情况。

  第三十一条经营性物业和富余办公用房的对外出租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物业资产的日常管理、更新、改造及维护保养经费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划拨。经营性物业出租管理规定如下:

  (一)、出租程序如下:

  1、招租通告(在报刊、网络等有关媒体刊登广告或物业所在醒目处张贴公开招租公告);

  2、招租评审;大型物业按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零星小型物业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成立三人以上的招租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3、确定承租方后,交相关承租人身份证明及法规规定必须有的资料;

  4、收缴押金

  5、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招租规定:

  区政府经营性物业资产的招租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报价三种方式进行。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1)单项物业资产合同标的租金10万元以上的;

  (2)单项物业资产出租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公开招标应当在市区级报刊、网络等有关媒体刊登广告或物业所在醒目处张贴公开招租公告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并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承租申请人参加投标。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应当邀请招标:

  (1)单项物业资产合同标的租金高于5万元低于10万元的;

  (2)单项物业资产出租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

  (3)招租项目属于文、教、卫、体等具有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承租申请人中选择的;

  (4)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招租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的承租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至少三家承租申请人参加投标。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可以邀请报价:

  (1)单项物业资产合同标的租金低于5万元的;

  (2)单项物业资产出租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租信息,对承租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向符合资格的三家以上的承租申请人发出报价邀请书,并有至少有三家承租人参加报价竞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1)招租项目只能是某一特定的承租人才有能力经营,不存在其他的选择对象的,必须报经区分管领导或区府常务会议审批;

  (2)经公告或者邀请少于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承租申请人参加投标,或者承租申请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经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通过,上报区政府审批;

  (3)小型零散经营性物业,由业务部门参照市场指导价提出意见报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5、依照本细则应当招标的政府物业资产招租项目,由区采购招标中心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组织招投标。

  6、承租人确定后,应与招租人签订《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7、不得将必须招标的政府物业资产经营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出租期限的规定:

  1、一般情况:租期1-3年,商业3-5年;

  2、租期5-10年(含5年)的合同须经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决定;

  3、租期10年(含10年)以上的须报区分管领导决定。

  (四)押金管理规定:

  1、一般情况下:

  (1)收二个月的房租押金;

  (2)小型住宅、办公、商业须收取水电押金,具体金额视用户情况决定;

  2、大型物业或用水、用电大的

  (1)押金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的业务部门按实际情况拟定意见后报领导或领导班子决定;

  (2)水电方面首选水电过户,不能过户的,才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代缴;

  3、清退押金的规定:

  (1)到期不租或未到期但提前一个月提交退房申请的,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全部退还租用人;

  (2)未到期也未提前一个月提交退房申请的,押金不退或退一个月押金(确有特殊情况的,承租方递交书面说明,经管理部门负责领导签字同意后退一个月押金)。

  (五)租户装修管理规定:

  1、所有租户入住装修须在征得小区管理处同意后到管理部门报批;

  2、按规定要求消防报批的承租人必须报批;

  3、南山软件园、南山知识服务大楼按已有的规定执行。

  (六)租金、滞纳金减免的规定:政府物业资产租金原则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1万元以下滞纳金减免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2、1万元以上滞纳金、10万元以下租金减免由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决定;

  3、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租金减免须报区分管领导决定。

  4、100万元以上租金减免须报区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决定。

  (七)对欠租处理的规定:

  1、拖欠租金一个月,电话通知;

  2、拖欠租金二个月,发送催款通知并开始计算滞纳金;

  3、拖欠租金三个月,联系租户,通知退房;

  4、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终止合同,收回物业,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八)转租规定:

  1、政府物业原则上不得转租。

  2、确需转租的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相关资料到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所需资料有:

  (1)转租申请;

  (2)第一手承租人的责任担保书;

  (3)第二手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

  (4)第二手承租人担保不再转租证明。

  (5)转租合同复印件(加盖双方公章);

  3、管理部门管理的经营性物业转租的须由业务部门报批,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领导会议通过决定。

  (九)退房程序如下:

  1、租用人提出退房申请,未到期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

  2、结清所有费用;

  3、搬走后做好清洁卫生,要恢复原状的须按规定恢复;

  4、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检查房屋并收回钥匙;

  5、退回押金、解除合同。

  (十)其它出租经营规定:

  1、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物业出租广告招牌及通讯发射等业务。

  2、出租物业租金严格按政府指导价执行,特殊情况需有相关说明并经管理部门或被委托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领导会议同意。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承办的培训中心、农场、山庄、疗养院、招待所、宾馆以及出租厂房和商业门店等经营性物业均须移交管理部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须由使用单位自主经营的,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管理部门委托并监督使用单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章 监管职责

  第三十三条管理部门应认真查处物业使用违章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造成物业严重损坏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使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区政府物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确保政府物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使用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和被委托管理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政府物业资产不报的;

  (二)擅自将政府物业资产私自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政府物业资产使用功能,从事与办法用途无关的活动的;

  (四)利用政府物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办法履行其职责,对政府物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政府物业资产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政府物业资产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对政府物业资产的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办法履行其职责,对资产管理不善,造成物业资产严重损失、流失的;

  (二)不按办法权限招租、维修和处置政府物业资产的;

  (三)在招租项目和维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四)在经营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六条使用部门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和拒不执行用房调配决定,管理部门可向政府报告,并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逾期不申请登记或隐瞒登记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合作经营的,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使用权,其收益由管理部门收缴并上交财政,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进行追究。

  第三十九条物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物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使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区以前颁布的有关政府物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篇4:旅游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旅游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ZC大学旅游学院净月校区(以下简称净月校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保证净月校区资产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净月校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

  1.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净月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2.该办公室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3.该办公室设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对净月校区资产的全面统一管理,按使用位置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分设帐薄进行管理,并定期会同净月校区领导对本辖区资产进行盘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4.负责监督配合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做好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资产完好,提高利用率。

  5.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6.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资产大中修维修计划,按期编报资产更新计划。

  7.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8.管理部门只负责资产的实物管理及资产的使用管理,不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四条 使用部门的职责

  1.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应设置专人管理,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2.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资产的完好、清洁和安全使用。

  3.建立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第三章 资产分类

  第五条 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1、固定资产:学院资产部门确定的有形资产。

  2、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以外的各种用具物品和办公用品等。

  第四章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

  第六条 由使用人或部门提出采购要求,报综合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审核。

  第七条 资产管理员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及消耗标准,判断是否申购或申请从学院其它部门调拨。

  第八条 如需采购,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填写<采购申请单>报净月校区领导审核批准后,按照学院的相关程序进行资产申购。

  第五章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验收

  第九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员接到学院资产处的通知或到货后,依据《采购申请单》的内容及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条 验收时应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核实商品质量,对核实合格的物品填写《物资到货记录》,及时填写<入库单>,记入库存。对核实不合格的物品及时通知学院资产处调换,否则不予入库。

  第六章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发放

  第十一条 发放固定资产时,须经净月校区领在<物资领取审批表>上审批签字后办理,领用人须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发放低值易耗品时,综合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员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及消耗标准确定领用数量,在<物资领取审批表>上审批签字后办理,领用人须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登记与转移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核查、统计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确使用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应根据《固定资产登记单》及时填写资产管理台帐。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或使用人的固定资产出现遗失、损毁的应及时报到综合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处。

  第十六条 由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经净月校区领导审批签字后,报学院资产处。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员根据学院的批复意见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帐。

  条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学院内部调拨转移的,依据学院资产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转移。

  第八章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登记

  第十九条 净月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员依据学院资产处的固定单,进行台账登记。

  第二十条 净月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员依据低耗品出入库单,进行台帐登记。

  第九章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报废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确认已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时,由使用部门申请报废,资产管理员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由使用部门申请,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废。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2.不能动迁的资产,因改造或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

  3.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4.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5.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资产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第十章 资产的盘点、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使用人员或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自查和盘点,并将清查盘点情况报综合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处。

  第二十五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资产的登记、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校区的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盘点工作,并出具相应的盘点表。

  第二十七条综合管理办公室每年只少一次对各部门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盘点,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检查过程中出现盘盈盘亏的资产,找出原因及责任人,报净月校区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1.直接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2..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3.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4.净月校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第十一章 资产交接

  第三十条 资产使用人或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时,须保证账目与实物相符,并由净月校区领导批准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办公资产使用人离职时,须将办公资产移交或归还所用办公资产,经相关人员核实、确认,并由净月校区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对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可向学院申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玩忽职守,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者,应予赔偿。赔偿数额依据损失大小和责任大小确定。

  第三十四条 造成重大固定资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和学院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未尽事宜或与学院相应制度发生冲突时,按照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净月校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校区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校区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负责P院区财产物资管理,财产物资登记立册、建账,建立财产物资分类账册;

  负责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申购、调入、调出、报损、报废等原始凭证的登录工作以及财产物资的清理,核查管理工作;

  调查了解财产物资保管,使用,维护情况,掌握P院区财产物资管理动态,及时向领导反馈管理信息;

  负责定期与学院资产处清查,核对财产物资,做到账务相符;

  负责落实学院财产物资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

  管理、使用学院物资管理系统软件,及时更新数据,定期上报;

  完成学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