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泰州市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2017)

1613

泰州市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2017)

  泰政规〔20**〕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年4月10日

  泰州市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范围内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销售、租赁、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地下停车位,是指住宅区(含商住区)内用于停车的各类地下场所(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以及按照规定可以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是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监督管理部门;各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价格管理工作。

  市民防部门负责市区住宅区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其归属由买卖或租赁双方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租赁等方式约定。

  第六条 住宅区建设单位的产权地下停车位出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公布。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不得将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租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民防、住建部门制定公布。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服务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停车服务费,用于住宅区地下停车区域的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公布;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服务单位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服务单位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出售(附赠)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应当在售楼处现场明示本项目的地下场所平面图、车位分布图、车位出售价格,并明确标注划分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区域。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出售(附赠)的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应当优先保障本住宅区业主的停车需求;业主要求租赁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购买和租赁需求后还有多余车位的,可以租赁给本住宅区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服务单位租赁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应当在售楼处现场(或者地下场所出入口)明示本项目的地下场所平面图、车位分布图、车位租赁价格、停车服务费价格,并明确标注划分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区域。

  第十二条 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明示“人防工程”等字样,按规定收取的租金在扣除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后,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5日起执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苏州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

  苏住建规〔20**〕7号

  各区住建局、物价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苏州市区实际情况,现对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出售、附赠和出租等处置行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标准配建

  1.小区配建汽车停车位(车库)是小区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汽车停放设施与场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建设汽车停车位(车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通过规划核实的汽车停车位(车库)位置、数量、形态、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等。

  2.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项目进行承接查验的同时,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实文件,对汽车停车位(车库)的数量、位置及其配套设施等同时进行承接查验。

  二、明确处置管理原则

  3.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中人防车位和未通过规划核实的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出售或采用长期租赁、使用权(收益权)一次性转让等方式变相出售。

  4.建设单位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汽车停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汽车停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或规划核实文件)和出售、出租价格以及平面位置图等,系人防车位的应当在平面位置图和现场明确标注。

  5.拟出售汽车停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汽车停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套)业主只能购买一个汽车停车位或者车库。

  6.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尚未购买或承租、受赠汽车停车位(车库)的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分类规范处置行为

  7.对于汽车停车位(车库)已经建成且配建比例不足1:1的分期交付小区,建设单位可以临时租赁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入住业主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临时租期不得超过小区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时间,待小区全部交付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汽车停车位(车库)进行处置。汽车停车位(车库)已经建成且配建比例满足1:1的分期交付小区,先期入住业主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购买或承租、受赠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入住业主仍有需求的,可以临时租赁一个汽车停车位(车库),临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小区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时间。新交付房屋业主对尚余汽车停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承租权。

  8.对于汽车停车位(车库)配建比例不足1:1的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汽车停车位(车库)附赠予特定业主;配建比例满足1:1或以上的,附赠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超过1个/户(套)。受赠业主仍有承租、购买汽车停车位(车库)需求的,参照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购买、承租方法办理。

  9.别墅等房屋专有部位建筑面积内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已计入规划配比个数的,该业主需要另外购买或承租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参照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购买、承租方法办理。

  10.小区房屋全部交付满六个月后,建设单位在征求未购买或受赠、承租汽车停车位(车库)业主需求意见,并满足其购买、承租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需求后,有未销售、出租的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可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有1个车位或车库业主出售或出租;仍有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有需求的已有2个车位(车库)的业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对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无需求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11.小区房屋全部交付后,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尚未处置的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以承包经营、整体打包或变相出售(出租)等方式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汽车停车位(车库)出租价格应当符合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12.小区配建的访客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出售、附赠或出租。

  四、加强处置行为监督

  13.建设单位在申报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时,应当对配建汽车停车位(车库)最高销售价格作出承诺;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应在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相关信息的同时公示汽车停车位(车库)价格承诺。汽车停车位(车库)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承诺价格。

  14.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前,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拟订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方案以及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汽车停车位(车库)承接查验资料,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并接受属地住建部门的指导。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方案完成备案之前,不得以定(订)金、意向金、诚意金或类似形式预收款项。

  15.属地住建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方案进行指导,提出合规合理建议。强化对建设单位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处置行为事中事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不力的,可以暂停销售网签,直至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16.研究建设市区统一的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网上处置备案系统,建立公开透明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平台。

  五、执行时间

  17.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经交付的小区尚未处置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处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物价局

  20**年9月18日

篇3:C小区停车位管理规定

  1、汽车存放

  (1)停车位按年(季)出租,并签定正式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租金按烟台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月1-10日收交下月租金,租金只能预交不可拖欠。拖欠租金,按合同规定执行。

  (2)车主所租车位原则上属专位专车,如果车主要停不同牌号车辆,必须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凡与车位登牌号不同的车辆不得停放在车主所租车位。

  (3)车主不得把贵重物品放在车内,要关(锁)好车门、车窗,做到车停人走。

  (4)车主停车IC上卡一旦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并要求补办。

  (5)凡到专用车场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2、摩托车、自行车存放

  (1)凡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凡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摩托车、[[自行车到专用车场停放,必须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车位使用费。

  (3)凡到专用车场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4)外来摩托车进入专用车场停放,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自行车原则上不准停放专用车场

  (5)自行车丢失,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6)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十七、应急措施(防水、防风、防震、防暴)

  1、目的

  为预防事故发生或在事故发生时将危害降至最小程度,确保业主/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2、范围

  适用于发生的如台风、火灾、水灾、气、油泄漏、水管爆裂等各种紧急情况。

  3、部门职责

  (1)遇有紧急情况时,管理处主任须赶赴现场指挥,并采取各种抢险应急措施,确保小区安全。

  (2)安全护卫中心和其他职能部门应针对各种不利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管理处执行。

  4、程序

  (1)停水、停电处理措施

  A、预定的停水、停电,管理处应提前12小时在各栋楼显要位置用告示通知业主/用户。

  B、突发性停水电,管理处应在接到通知的10分钟内发出通知,1小时之内将停水、停电的具体情况(包括原因、预计恢复供水、供电时间等)用告示在各栋楼显要位置通知业主/用户。

  C、以上通知均应登记在《发给业主/用户文件(通知)清单》上,保留期3年。

  (2)台风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A、在气象台发布台风1号风球以上级别警报时,管理处须于半小时内在各栋楼显要位置用告示向业主/用户发出预告,并通知防台风的具体注意事项。

  B、管理处应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a. 检查紧急应用的维修及照明工具,检查急救箱,保证一般性常用药物齐备。

  b. 在栋楼显要位置,张贴紧急应用的电话表,以便业主/用户电话求助。

  c. 书面张贴和开通消防广播劝告顾客,把放在花架及阳台上的花盆、杂物移开,保持天台、阳台等下水道畅通,关好门窗。

  d. 管理处员工要卸下迎风面的路灯灯罩,捆牢广告牌,保证天台和平台下水道的畅通,派专人关闭电梯机房和天台门窗。

  e. 加固所有树木,并将盆栽花木暂时移至避风处。

  f. 留意电台、电视台播放有关台风暴消息,并将风暴进展情况及时传送至顾客。

  g. 台风到来前,管理处全体员工要处于紧急状态,领导要24小时值班,员工不得离开管理区,准备随时执行抢险任务。

  h. 在预知大风暴袭击的警报后,管理处主任要立即组织人员将防洪沙袋运至重点防范部位备用,维修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有关领导汇报。

  i. 应立即检查并关闭辖区内未出售空房的门窗,同时应注意未关闭门窗的业主/用户的房间,及时联系并通知其尽快返回以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C、风暴后管理处要立即组织人力对未售出的空房进行检查,发现未关闭的门窗要及时关闭,室内渗水情况要详细记录上报,并组织人力维修,对室内积水要立即组织清洁员工清理并把地板擦干。

  (3)火警应急措施

  火警发生时,根据安全保卫管理手册中《灭火应急规程》规定采取措施。

  (4)防震应急措施

  A、当接到地震消息时,管理处应及时关闭燃气源、油源、一般用电电源,若在夜间应开启应急电源,防止造成二次灾害。

  B、用消防广

篇4:科信小区停车位管理规定

  科信小区停车位管理规定

  1、汽车存放

  (1)停车位按年(季)出租,并签定正式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租金按烟台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月1-10日收交下月租金,租金只能预交不可拖欠。拖欠租金,按合同规定执行。

  (2)车主所租车位原则上属专位专车,如果车主要停不同牌号车辆,必须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凡与车位登牌号不同的车辆不得停放在车主所租车位。

  (3)车主不得把贵重物品放在车内,要关(锁)好车门、车窗,做到车停人走。

  (4)车主停车IC上卡一旦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并要求补办。

  (5)凡到专用车场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2、摩托车、自行车存放

  (1)凡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凡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摩托车、自行车到专用车场停放,必须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车位使用费。

  (3)凡到专用车场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4)外来摩托车进入专用车场停放,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自行车原则上不准停放专用车场

  (5)自行车丢失,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6)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