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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泰州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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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泰州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2018)

  《关于明确泰州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泰价服〔20**〕53号

  各市(区)物价局、住建局(房管局)、民防局(人防办),泰州医药高新区发改委,市区各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建设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7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号)、《泰州市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泰政规〔20**〕4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苏价服〔20**〕31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泰政规〔20**〕2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调查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和参考周边城市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泰州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的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停车收费具体标准

  1.汽车停放费。前期物业阶段住宅小区各类轿车地面停放费为80元/辆.月,地下停放费为50元/辆.月,下浮不限。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汽车停放服务单位与业委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临时停车费。不区分访客临停还是业主临停,不区分地面、地下,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标准为: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2小时内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1元收取,不超过10元;超过24小时为下一个计费周期。业主大会成立后,临时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汽车停放服务单位与业委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3.产权车位租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用于出租的,租金标准为200元/月,下浮不限。实际执行幅度由建设单位根据情况自主确定并合同约定。机械车位的租金,按照不高于产权车位标准的原则,由租赁双方合同约定。

  4.人防车位租金。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出租,标准为120元/月,下浮不限。

  二、汽车停放管理要求

  1.汽车停放费收取条件。有经规划设计建设的车位、具备车辆进出自动监控系统、有专人负责管理、有明显车辆停泊指示、有明码标价公示牌。其中,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并收费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住宅小区停车实行刷卡出入管理的,停车服务单位应当为停车人免费配置1张出入卡,其成本在汽车停放费中列支,不得再向停车人收取押金或工本费用。停车人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卡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3.汽车停放费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取的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剔除合理支出后,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三、人防车位管理要求

  1.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的,由各地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各住宅小区实际情况,书面委托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代理人防车位出租、日常维护、管理等事宜。双方应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并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2.经书面委托后的人防车位出租代理单位,负责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维修及管理,按规定收取管理使用租金、协调处理有关矛盾等。

  3.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数量少于本住宅小区申请使用人防车位的用户数量时,车位出租代理单位应当采取抽签摇号等公平方式,产生人防车位的租赁住户。在采取此种方式前,应当在小区内公示租赁车位产生方法,让业主提前知晓。人防车位出租的租赁期限单次长不得超过三年。

  4.人防车位出租代理单位收取租金后,应将租金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具体管理办法另文制定。如需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维修,并在租金账户中列支维护管理费用的,需提前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经其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租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物价、民防、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高新区,其中人防车位租金标准及管理要求适用于全市,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原停车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标准超出本通知规定标准的,自20**年7月1日起一律按新标准执行。已经缴费但停车协议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单位应在协议期限届满后,采取下期协议顺延时间抵冲或直接退款(其中人防车位租金采取本方式)等方式,将超过部分退还给缴费业主,确保新标准按期执行到位。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民防局

  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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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政策解读: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近,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引导做好文件精神的了解和贯彻落实,现就文件起草背景、政策依据以及主要思路等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长沙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上升,截止20**年11月底,我市城区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29.17万辆,城区停车泊位总数77.35万个,共有停车场2168家,停车位76.11万,其中,公共停车场803个,公共停车位21.12万个,专用停车场1365个,专用停车位54.99万个,道路临时泊车1.24万个(其中收费泊车位404个)。停车矛盾进一步加剧,需要继续利用价格杠杆来调节停车需求。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23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停车收费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并对中央在长和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用、公益企业单位、公立医院、景区、车站码头、机场、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及道路泊车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背街小巷及除市管停车场外的各类停车收费监督管理。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本地区停车收费标准。

  二、计费方式。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

  收费计时单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15分钟为一个收费计时单位。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公共停车场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半小时,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计次收费每次时间以12个小时为限。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不同车型按以下标准计算停车泊位。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含40座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

  三、定价形式。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四、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差别价格政策。

  五、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停车场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六、城区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实行计次收费。

  七、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另行核定。

  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段、相关凭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示。

  九、公立医院对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以及优惠条件,由各医院根据车辆停放的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并公示。

  十、为了缓解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景区交通压力,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重点路段和景区在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重大活动期间停车收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但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方可执行。

  十一、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背街小巷、公共停车场,应到所分级管辖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登记申报手续,并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详见附件二)。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查,凡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资料不齐全的停车场,不得批准其收费。

  十二、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停车场经营者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12345”等;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三种颜色: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用绿色公示牌,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

  十三、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加强对停车收费检查督促,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维护正常的停车收费秩序。对没有取得停车收费资格实施停车收费的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并配合交警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年3月11日

篇3:《长沙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长沙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4号)精神,我委会同市住建委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4号)等。

  三、文件主要内容

  1、明确了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制定了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基准价标准和服务内容、上浮不得超过30%。

  2、增加了我市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3、规定了对已购地下车位的按每车位30元收取停放服务管理费、子母车位按每月40元收取停放服务管理费;对进入住宅小区停放的外来车辆1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4、明确了住宅小区用电、用水的收费标准;强调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的数量。

  5、进一步明确了装修服务垃圾清运费不超过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拆墙垃圾清运费不超过30元/平方米(拆墙面积);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如有明确收取装修押金的,普通住宅装修押金每户不超过2000元。装修押金主要用于装修过程中对公共部分的损坏修复,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不得无故扣留押金。

  6、明确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行为的查处规定。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年2月13日

篇4:上海市停车收费政策

停车属于静态交通的范畴,与车流等动态交通共同构成了城市交通。静态交通组织不好会影响动态交通,发生交通阻塞。作为静态交通的重要调控手段,停车收费是调节停车设施供需关系的经济手段,也是一项特殊的交通需求管理工具,特别是对城市中心区来说,停车收费是比燃油税更直接更有效的经济杠杆。优化收费结构和制定合理价格,有利于调节停车需求,引导车辆对道路的合理使用,为交通建设发展积累资金。另外,停车收费政策的制定将直接影响城市居民的车辆使用成本,收费的高低将对居民是否购车和用车频率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延缓汽车化进程。同时,还能增加城市公共交通的出行比例,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上海的静态交通建设远远落后于动态交通的建设和发展。“停车难、乱停车”矛盾突出,加之长期以来路边和路外停车收费标准不合理,导致乱停车既方便又便宜的陋习根深蒂固。因此,研究上海市停车收费政策十分必要。

1、上海停车收费现状

上海市早在2000年就实施了的“六级六类”停车收费价格体系,按照地段和类型,将全市的停车位分成不同的价格等级,按等级收费。此外,上海的试点区域停车场(库)收费标准于20**年3月1日起实施。从20**年1月1日起,上海市在内环线以内110平方公里全面实施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发文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此次调整后的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显现出更大的弹性。按区域差别管理原则,从重点区域、内环线内其它区域到内外环间区域,收费标准由市中心向外递减。

上海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最低限价,白天按时、夜间按次计费。根据具体情况,部分路段夜间按次收费的起始时间也可以提前到17点30分或顺延到22点。重点路段收费标准可高于最低限价。而公共停车场收费则实行最高限价,并鼓励经营企业降低收费标准,使机动车更多地进入场(库)停放。“咪表”计费方式也进行了调整,在“咪表”收费的区域内停车,首个小时按15分钟为计费单位,第二个小时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同时,还进一步完善“咪表”技术功能,推广使用能够打印票据的集中式“咪表” 。居民在居住地周边道路停车场停车,多为夜间及周六、周日、固定假日停车,称为“终端停车”。“终端停车”者可以按月购买停车时间,减少了这部分停车者的停车费用。

公共停车场(库)计费:

停放时间的确定——公共停车场(库)在执行现行按等级计费规定的基础上,最高收费不超过每小时10元;停车时间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后以按半小时递进,收费标准相应减半,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间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为六级

道路停车划重点区域:

道路停车场区域划分——重点区域包括由中山南路、中山东二路、中山东一路、苏州河(南岸)、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肇嘉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中山南路所构成的区域,以及徐家汇商圈(由肇嘉浜路、宛平南路、南丹东路、天钥桥路、中山南二路、漕溪北路、南丹路、宜山路、宜山北路、广元西路、华山路、肇嘉浜路所构成的区域)和小陆家嘴地区(由东方路、张扬路、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计费标准:

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

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

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库)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

收费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收费停车场(库)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

可以看出:上述政策为了调控城市中心机动车停车数量和结构,坚持了“从严控制、有限供应”的原则,从而有效控制市中心区域机动车总量,在道路拥堵严重、停车矛盾突出的市中心区域,划定停车区域,严禁随意停车。从上海市实施政策后的影响可知,价格杠杆确实起到了限制部分机动车使用、控制城市交通需求量、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的作用。

但是也可以看出夜间的道路的停车收费实行按次的低价收费,而路外的停车库(场)却是实行按时计费,收取较高的费用,导致诱导了夜间出行车辆大量的占用路面空间,产生乱停乱放的现象,影响了动态交通,增加了安全隐患。同时也使路外停车库(场)使用率低,也会对开发商建设停车场的积极性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也由于目前路内和路外停车收费比价不够合理,并且路内的收费体系特别是非主干道路的收费体系不完善,

使得路内停车占用过多道路资源而影响交通;路外公共停车场利用率难以提高而导致停车库资源浪费。同时由于多头管理,造成停车收费政策的不统一。针对路边乱停放现象,可以按区域收取停车费,抬高路内停车价格,诱导人们到停车场停车;对占路停车设时间限制,超过时间处以重罚;规定停车场周围一定范围内不许设立路内停车场,以此控制小汽车进城,鼓励公民乘公交车出行。

2、国内相关城市停车收费状况

2.1北京市停车收费标准

据统计,截止到20**年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为312.8万辆,比20**年增加25.2万辆,上升8.8%。与2000年比较,7年来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了155万辆,平均每年增加22万辆,递增10.4%。但是现有的停车泊位很难供私人车辆或无停车位的其他单位车辆停放。

2.2 广州市停车收费政策

广州市物价局自20**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规定根据城区人口和建筑密度、商业繁华程度、车位供需状况等因素,将公共露天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地区。办法规定:将按次计费改为按时计费以1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并规定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收费。

对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等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对公共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等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近日广州市物价局转发了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商场、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

2.3 香港

香港的停车收费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私人兴建的停车场按物业进行管理,其收费标准是由市场来调节,反映停车位供需之间的关系;政府兴建的停车场由私人公司承包,采用“商业原则”经营;而政府的停车库和路边停车收费咪表采取招标承包方式,政府从直接经营变为对承包者的监控,保留对收费价格、利润率调节的控制权,政府不随意干涉承包者的经营方式,也不给予补贴,而是在利润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完全由市场引导的停车收费较好地反映了停车供需关系,其收费水平、计费方式等灵活多样,合理地引导城市停车需求的时空分布与出行者的出行方式选择。

现在香港设立了遍布全港的咪表车位。港府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立了1.78万个路旁临时停车位,全部采用电子咪表计费。电子泊车咪表以15分钟为一个泊车时间单位,每15分钟收费2港元(远比停车场每小时收费二三十港元要少得多),而且这些车位设置了时间限制:黄色咪表为半小时,咖啡色一小时,蓝色最长也不过两个小时,以保证路边停车位不会长时间被占用,提高了车位的周转率,让更多人能够停车办事。

在发达公共交通体系的背景之下,香港整体交通系统运营在一个可接受服务水平,道路交通畅通,说明其在整体交通发展政策引导下的停车供需平衡策略是成功的。

从以上各城市的经验中可以看出,结合其他相关政策的利用,合理的停车收费政策可以作为调控居民出行方式的有效手段,并与其他交通政策协同作用,为城市交通整体目标服务。

其次,各大城市普遍采取了有差别的停车收费方法。收取有差别的停车费也是一种有效的引导交通需求的方法。停车收费应当与动态交通流量直接相关,交通越是拥挤的地方停车费越高。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差别定价,进停车场停车减收费,占道停车加收费,拉大价格差以调节车流量,鼓励人们减少开车进城,多乘座公交车出行。

按区域收取停车费的办法在国外非常普遍,各城市往往把各种拥挤和环境成本计入路内停车成本,提高路内停车价格,诱导人们到停车场停车。且占路停车往往有时间限制,一般都在2小时以内,超过要处以重罚。另一种办法是,规定路外停车场300米范围内不准设立路内停车场,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处以重罚。路内停车一般都限制在2小时之内,而且路内停车价格要比路外停车费高出许多。以此控制小汽车的进城数量,鼓励市民乘公交车出行。所以掌握科学并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收费机制是停车收费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

3、改革上海停车收费价格机制的建议

从现阶段实际情况来看,在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政府定价仍将是上海停车收费价格形成的主要方式,但是仍沿用目前的定价方法确实已不能适应今天的停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在继续完善停车收费价格实行政府价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停车企业的停车收费价格定价自主权。建议由政府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的要求、停车问题的现状、停车产业发展的情况和停车场经营管理的需要,出台一套具有宏观调控性的政府指导价;然后,在政府指导价的调控范围内,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最后,针对具体问题和特殊情况,比如口岸停车场、换乘停车场,宜出台政府定价,采用强制性价格政策。

2)进一步深化产权改革,培育多元化的独立市场主体;明确停车场的经济属性,给与停车位适当的商品身份;同时改革现有的投融资体制,打破目前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的主要模式,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加盟停车产业,实现产权多样化。

虽然目前我国停车产业有着良好的社会经济需求,但是却没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主要原因就是停车场建设成本过高,投资回报不明朗。因此,要推进停车产业化进程,必须使停车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这样需要政府给定一些优惠政策,制定合理的停车价格形成机制,即停车收费标准应当有利于吸引停车场建设。通过价格机制调整吸引民间资本介入停车领域,缓解停车设施建设资金紧张状况,逐步实现停车产业化。

3)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停车领域引入市场竞争,应该有一套符合其发展规律的法规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投资主体和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政府必须行使法律规定的职责,制定科学的停车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政策;同时形成一整套不同层次的停车管理法规,实现停车管理的法制化、秩序化和效率化。

4)合理科学的增加城市停车位的有效供应。随着小汽车拥有量的激增,城市中缺乏停车场的局面会越来越严重。城市的静态交通需求没能得到很好的满足,导致大量的路边停车,进而影响城市动态交通,给本来已经比较拥挤的城市交通带来了很强压力。另外,在房地产开发、小区建设、商业场所和城市发展中严格遵守事先规划停车场建设,这样才能保证停车场的可持续发展,车才能开得进去,停得下来。

据悉20**年前后,上海中心城区要保证市民选择最合适的交通方式便捷地出行,绝大多数市民出行在1小时之内完成。未来上海可能面临比东京更高的交通压力,将建停车泊位至160万个;以智能化的交通管理手段,维持道路运行的基本畅通和可达,内环线以内浦西地区早高峰小时平均行程车速维持在每小时16至18公里,接近内伦敦每小时17公里水平;其他地区维持在每小时25至35公里,接近外伦敦水平。在房地产开发、小区建设、商业场所和城市发展中事先规划停车场建设,才有停车位,车才能开得出去,停得下来,才是一个完整的有车消费水平。

5)发展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统。停车收费不应是单一的政策,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都表明,发展高效的公共交通系统才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关键。停车收费政策的目的并不在于收费本身,而在于调节居民的拥车水平与出行方式选择,但这种调节效果往往会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渐渐变小,必须在收费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大力发展高等级的公共交通。

实践证明:低额的停车收费和高质的公交服务的结合方式要比高额的停车收费和低质的公交服务的方式承担更多的公共交通。

6)上海的公务车拥有量已超过26.5万辆,日均出行次数3.05次,高于私家车,所以在实施收费政策的旲候,由于存在的报销制度,使得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的调控效果必然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7)城市停车收费政策应与其他相关的交通政策、措施协调配合,与道路容量相匹配,与公交服务水平相协调,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美国加州的油价上升到4美元/加仑时,小汽车的出行量减少15%。韩国招聘求职网《Career》对585名使用私家车的上班族进行问卷调查,52%的受访者回答说,油价上涨后,已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在这些放弃私家车的人当中,99

.3%的受访者表示改乘公交车和地铁等大众交通工具。所以根据中国国情和上海实际,若同时征收适当燃油税可以起到限制小汽车的使用,降低社会的能源损耗等。

8)停车收费政策应有利于停车换乘选择行为(P&R)的发生。影响停车换乘选择行为的因素,大致可分为主动和被动两大类。其中,市中心区的道路拥挤程度和停车位紧张程度会加剧小汽车使用的不方便性,是被动选择停车换乘的主要原因;降低停车费用、合理设置停车换乘设施的位置、提高信息服务的水平等是为了增加停车换乘设施的吸引力;提高换乘公交的方便程度意味着提高使用公交方式的便利性,从而增加人们对公交方式的选择概率。

此外,在2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可预知来自江浙的过境交通将是影响停车收费政策效果的又一重要因素。通过调查可知:大部分人可以接受的停车换乘设施的停车费在25元/天以内,此可作为建立停车换乘选择行为模型进行方案设计的依据;当世博入口附近的停车费超过20元/小时的情况下,大部分人不能承受,可能会转向停车换乘模式,尤其对于中低收入阶层和年轻人而言,可作为利用停车价格政策改变其选择行为,向停车换乘模式转变的重点对象。

4、结语

上海目前的交通状况不容乐观,城市停车设施十分缺乏,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政策来实施停车需求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城市中心区交通压力,降低中心区的停车需求,为城市停车场建设获得更多建设资金创造前提条件。同时,面对城市交通这个复杂的巨系统,单纯的依靠提高停车收费来减少交通压力,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必须坚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庞大的轨道交通系统,多管齐下,才能较好地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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