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6)

6957

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6)

  路政办发〔20**〕128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号)等精神,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年版)等法规、标准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82号)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区各镇(街道)、管委会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发改、国土、住建等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规划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土地供应时,须按规划选址意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

  第六条 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和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规划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育部门参加。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符合浙江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七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住建部门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发改部门在项目综合验收时应邀请教育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第九条 教育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住宅用地用途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学需求,其收费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价部门应督促举办者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本办法出台前原有配套幼儿园,对本住宅区内幼儿(原则上房产权证为父母双方或一方)应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事项的通知》(台政办函〔20**〕66号)出台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前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原配套幼儿园),已经举办并审批的要加强管理,逐步办成普惠性的规范幼儿园;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组织竞标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可委托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20**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清查、整改工作,按规定应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及时办理回收手续,交由教育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今后每年全面清查一次。

  对原配套幼儿园,鼓励各开发建设单位主动与政府商谈,通过政府评估回购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回购价格经评估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财政部门协商,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资源配套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含公租房、安置房项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教育、国土、规划、住建、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会同市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指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在核提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等技术指标。

  市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在招拍挂公告中载明开发单位须按照规划条件配套建设幼儿园与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等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具体建设面积、建设位置由开发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

  规划建设面积较小,或不具备配套建设幼儿园条件的住宅小区,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方式建设。单独选址建设的,开发单位应按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向市财政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给区政府,统筹用于幼儿园建设。对特殊功能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确因项目建设需要,不能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经市政府一事一议,按市政府决议执行。

  第八条 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施工进度达50%的,应完成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否则,市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不予办理后期建设相关手续。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市住建、规划、国土、房管、消防等部门应当对配套幼儿园与住宅一并进行验收。

  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开发单位应将配套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至区政府,并同时移交配套幼儿园建设相关资料。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由区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出租用于办理各类高品质、有特色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租配套幼儿园的,区政府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办学机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实施。

  区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派驻公办教师、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配套幼儿园办学予以支持。公办幼儿园按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政府指导价收费。幼儿园的设立审批管理由市教育部门监督指导,由区政府教育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出租配套幼儿园所得租金应全部用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并严禁转让和抵押。

  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恢复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违反规定转让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教育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于20**年8月底前,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细则、配套幼儿园办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正在建设和已建成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开发单位与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协议约定,属无偿配建的,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没有约定的,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不能转让。区政府应加强监督,保障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或按建设成本予以收购,收购的幼儿园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享受政府财政补贴、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幼儿园。

  第十六条 各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衡阳市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

  HYCR-20**-01002

  衡政办发〔20**〕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及其释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3号),结合衡阳实际,现就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的工作部署,通过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用地供给和建设投入,规范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青少年儿童“有学(园)上”“上好学(园)”,回应老百姓的关切,着力破解城镇入学难、入园难及“大班额”等难题,有效促进我市教育公平健康地发展,为建设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夯实教育基础。

  规划建设要求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区应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现状以及经过审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等情况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套学校应符合规划要求。

  1.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教育设施。普通高级中学原则上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

  2.市县两级政府对本级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原则上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单独建设中小学校,建设单位应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需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及教育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拟定采取委托建设方式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计划,报市政府批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纳入相邻地块规划条件及国土出让范围。建设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相关专项规划暂未审批实施前,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规划要求及标准在新建居民住宅区中予以实施。

  3.除国家规定服务半径内学位配建已满足需求的外,其他需要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4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等文件规定的规划建设标准执行。原则上15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规模不低于6个班,用地面积不低于3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2300平方米。3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小学、幼儿园,配建小学规模不低于18个班,用地面积不低于1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700平方米,运动场不低于200米环形跑道;配建幼儿园总规模不低于12个班,用地总面积不低于7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低于4600平方米。5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按标准规划配建初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建初中规模不低于24个班(单一初中最大规模不宜超过36班),用地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0平方米,运动场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配建小学规模不低于30个班(单一小学最大规模不宜超过36班),用地面积不低于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运动场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配建幼儿园总规模不低于18个班(单一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不得少于6个班),用地总面积不低于105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低于6900平方米(相关数据见附表)。居民住宅区需配建的基础教育设施规模少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应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规模一次性建设。

  4.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青少年入园及入学需求的,应将区域内的居民人口规划划入指定区域,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此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可由开发建设单位主动承担和分担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费用。

  5.新建居民住宅区配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以控规和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将委托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建设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按此要求进行规划审批,指导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国家规定服务半径内无控规配套教育用地,且控规控制性单元内控规教育用地存在缺口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商有关部门在招拍挂用地中规划相应规模的配套教育用地。

  6.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也要按以上要求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其建设业主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

  (二)建筑标准应符合教育要求。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学校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校舍应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造符合办学要求、适合青少年及幼儿生理与心理特点的校舍,建议采用装配式绿色建筑设计。教育建筑中,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烈度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

  居民住宅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关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及设施设备等标准必须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102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及《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4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等文件的规定。

  三、规划建设及移交管理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达到规划要求的新建居民住宅区均应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同时,要加强相关规划建设以及产权移交的管理。

  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拟定住宅用地供应方案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意见,并纳入宗地出让规划条件,明确配建的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一并提交土地储备和经营委员会审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土地储备和经营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就住宅用地出让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事项提出具体建议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等出让文件,其中应明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移交义务,并注明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事项。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作为独立宗按规划要求可单独供应的,且符合划拨要求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规划要求与住宅小区项目整体建设的,与住宅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一并供地,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要求实施开发建设。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必须落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关于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相关配建要求。必须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相关规划向社会公开公示,未按要求配套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民住宅区不予立项,不得施工建设。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4.财政部门在按照相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时,按合同约定配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居民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须出具教育部门确认已配建并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证明,财政部门才能提出减免其相关税费。

  5.教育行政部门要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体规划,及时接收配套建设完成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居民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1.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教育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未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不予立项及施工建设。

  2.经批准预售或现售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位置、面积及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公示。

  3.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和移交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当地人民政府要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的,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三)配套学校建成后的移交和管理。

  1.配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附条件行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属国有公共教育资产。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移交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无条件接收,并将学校交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城区普通高级中学及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本级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和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包括项目审批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以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

  3.接收单位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报告书后对移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向开发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接收意见。移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在15天内办理移交手续;不符合的,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4.经教育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将学校产权办理在学校或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5.开发建设单位须负责移交前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并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移交后确权办证的费用、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6.开发建设单位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视同政府投资建设行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移交同等享受政府投资建设学校税费优惠政策。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报建费参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7.由市政府委托,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管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办成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学校和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配强配足师资,打造优质学校和幼儿园。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所有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

  8.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全面梳理20**年7月1日以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情况,对尚未按标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民住宅区,依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附件:配建学校相关数据一览表

  HYCR-20**-01002户数(户) 学生数确定标准 配置幼儿园最低标准 配置小学最低标准 配置初中最低标准 班级数(个)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班级数(个)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运动场 班级数(个)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运动场 1500 按照每户3.5人测算小区人口数,入园幼儿、小学生、初中生数千人指标分别为40人、80人、80人。 6 3500 2300 - - - - - - - - 3000 12 7000 4600 18 19000 6700 200m环 - - - - 5000 18 10500 6900 30 25000 10000 300-400m环 24 30000 12000 300-400m环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30日印发

篇4:机关幼儿园政风行风建设公开承诺

  机关幼儿园政风行风建设公开承诺

  为进一步加强学园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学园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鲤城区机关幼儿园郑重向社会承诺如下:

  一、严格依法治教。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和法规以及《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治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教育执法,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严格执行《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严格执行清理规范后的新学年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教辅材料征订和使用工作,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推进“价格服务进校园”工作,规范教育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三、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全面执行招生“六公开”规定,切实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及申诉渠道、录取结果、重大事项查处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家长的监督。

  四、深化办事公开全面推行校务公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泉州市办事公开暂行办法》和《泉州市校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扎实推进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及时向社会及师生员工公开教育行政部门的政务及学园事务。

  五、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认真落实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否定报备、首问首接责任、一次性告知、绩效考评、失职责任追究、行政告诫等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

  六、加强队伍建设。树立学园良好形象。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积极建设为人师表、廉洁从教、关爱学生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严禁学园组织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参与办班有偿家教,对在职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问题作进一步规范,树立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七、加强监督检查。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z”,认真受理教育收费、招生等投诉和违纪违法举报,坚决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z市z区机关幼儿园行风建设领导组

  二O一三年五月

篇5:中小学幼儿园行风建设公开承诺书

  中小学幼儿园行风建设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行风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对中小学、幼儿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民主评议。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教,学校出台的制度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实行校务公开,对群众普遍关心的招生、收费等公共服务事项,及时、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育人为本,关爱每一个学生。

  四、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执行“五严”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六、执行收费政策,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符合规定,收费行为规范。

  七、公平公正招生,招生政策公开,考试录取公平、公正。

  八、落实惠民政策,完善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辍学。

  九、加强师德建设,教师爱岗敬业,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歧视、侮辱学生。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钱物等。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十、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投诉服务电话、意见箱或电子邮箱,设立校长接待日和家长开放日,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建立健全教师家访制度。对举报、投诉及时反馈,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