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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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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4)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号),加快城市幼儿园建设,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制定了《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6月23日

  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号),建立健全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让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赣教基字〔20**〕7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建设配套幼儿园是改善和扩充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各地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城乡规划、建设、机构编制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城区学前教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学前教育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标准等。

  第六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建。鼓励通过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建设举办幼儿园。建成后可以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属于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全部用于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规范配套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执行《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取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合理分摊成本的原则,具体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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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2016)

  关于印发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府办发〔20**〕43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

  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20**年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年6月18日

  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教义教字〔20**〕55号)要求,为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我区学前教育资源,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方式,不断加大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力度,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管理,逐步实现普及学前教育目标。

  二、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教义教字〔20**〕55号)要求,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规范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健全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体制,保障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均衡发展的优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机构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要求和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的管理要求,成立新建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 伟 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熊墨明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夏云峰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傅燕萍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胡辅汉 区政府办主任

  夏海泉 区监察局局长

  符思武 区政府办副主任

  彭仁华 区发改委主任

  毛演斌 区住建局局长

  孙功文 区国土分局局长

  陈国伟 区财政局局长

  熊 昌 区教科体局局长

  朱红英 区房管局局长

  杜 璇 区食品科学研究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科体局,由熊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杜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收集整理相关台账资料。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落实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依据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根据“谁开发建设居住小区、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求,实行全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开发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目前在建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组织摸底清查,对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建筑位置不达标准和要求的,经区教科体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修订完善相关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加以整改,切实保障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土地出让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幼儿园建成后无偿提供给区政府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

  (二)严格执行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全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示范幼儿园标准建设,幼儿园规模为9~12个班、每班30人,占地面积不小于15㎡/生,建筑面积不小于9㎡/生,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6㎡/生,绿化面积不小于2㎡/生。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建设规范,合理布局各项功能设施,按班配建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储藏室,设置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专用活动室,并适当预留家长接送等待的空间。

  (三)科学审定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教科体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审核工作,审核结果报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具体分工为:

  区发改委:对须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地块,在建设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配套幼儿园及建筑面积。

  区住建局:在编制规划时,根据全区教育发展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设位置,并与区教育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建设方案。对须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地块,提出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报批的居住区平面规划方案,并邀请区教育部门参与方案评审。对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设施建设的居住区规划不予审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规划核实时,会同区教育部门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和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审核,确保配套幼儿园各项建设要求落到实处。

  区国土分局:对须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地块,根据区规划部门出具的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设位置的规划设计要点,在土地挂牌出让须知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按属地原则无偿将新建幼儿园移交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与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一起出让,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纳入居住小区建设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区房管局:对开发商未按规划和土地使用性质要求,未做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区教科体局:科学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要求,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统筹安排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最大限度满足所有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配合区发改委、区住建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进行标准、条件和资格审查。交付使用后,迅速添置内部设施,充实保教队伍,完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按期开园,推进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确保新设幼儿园均达到优质园建设标准。

  (四)明确配套幼儿园资产权属和使用管理关系。

  1.城镇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标准建成成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属于公办幼儿园的,须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按属地原则无偿将新建幼儿园交区教科体局使用管理,并及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2.未明确上述要求的,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或限期收回。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区教科体局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设施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补充、改善的重点,不断满足我区幼儿教育需求,可采用多元化办园模式:(一)由区教科体局规定举办公办幼儿园;(二)由公办示范园承办分园,建立幼教集团;(三)鼓励通过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建设举办幼儿园;(四)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社会团体、集体、个人举办民办幼儿园,所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为普惠性幼儿园。

  3.安置房或廉租房住宅小区按照规划建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求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性质和用途,建设单位在配套幼儿园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须主动与区教科体局联系,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区教科体局,及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4.对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本办法实施起2年内逐步清理收回,具体操作流程为:(1)在本方案实施前,原已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及区教科体局等部门,根据原建设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全面清理。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要在本办法实施起6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移交区教科体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由区政府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清理收回;(2)区政府根据区住建局提供的已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基本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清理回收办法。对产权已归私有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他用,已改他用的要在6个月内限期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合作意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重视程度。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快建立部门定期协商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优化;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和区教科体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保证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范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把好审查关、监管关和验收关,做到不降品格、建则达标。要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监理、验收以及交付使用等环节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确保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坚持廉洁奉公,强化纪律意识。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规则透明、公平公正。对履职不力或徇私舞弊致使执行标准走样,出现故意推诿、扯皮、拖拉、刁难等情况致使工作效能低下的部门及人员,将严格按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篇3: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7)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年版)和《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市发改、建设、国土资源、教育、财政、建管等部门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前期

  第四条市教育局牵头编制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市建设局负责将幼儿园布点等内容落实于相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五条配套幼儿园应选址于交通出入良好的区域,提供独立、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出入口须面向市政道路。配套幼儿园应与小区其他用地明确界限,设置高度适宜的安全护墙,规模建议为6、9或12班制,原则上不超过15班。

  第六条新建小区设计规模达到800户或规划住宅建筑(地上)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的,单独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以出让方式供地;未达到上述规模的零星建设住宅类项目,可组团规划建设幼儿园,以划拨方式供地,由政府统一配建。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幼儿园用地应作为单独宗地办理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在组织土地出让时,应取得市建设局、教育局确认的幼儿园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在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将幼儿园用地依据规划条件图及规划条件书,从整宗土地中单独划出,明确为幼儿园用地,各项技术指标单独计算,划定红线予以保护。开发商竞得土地后,应就幼儿园配建事项与市教育局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单位)签订协议。

  第八条开发商须按照新建小区总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在竞得土地后,与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规费一并缴入市财政专用账户,统筹用于全市配套幼儿园建设。

  承担幼儿园配建项目的住宅小区,免缴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等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缴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

  第九条不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超出规划总建筑面积与上限等经济指标的,应按合理误差内的实际总建筑面积与补缴土地出让金一起补足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

  第三章建设与移交

  第十条属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为该小区开发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管理使用单位。属组团规划建设的,建设主体根据管理权属确定,定性为市属办园的,建设主体为市教育局;定性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办园的,建设主体为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组团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建设工程资金(含二次装修及设施设备添置费用),市属的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非市属的由市财政与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分担,组团规划区域内新建小区所缴纳的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全部用于配套幼儿园建设,不足部分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二条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其建造方案须经教育部门认可后方可进行建设。建成后向管理使用单位贴付按幼儿园建筑面积计不低于600元/平方米标准的装修款后实行毛坯房移交。

  新幼儿园管理使用单位为市属的,装修差价及设施设备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管理使用单位为非市属的,由市财政与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5:5标准予以分担。

  第十三条市建管局应邀请管理使用单位参与幼儿园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配套幼儿园在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市教育局参与幼儿园园舍验收工作。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或未随所在居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市建设局不予竣工规划核实,依法责令开发商补建,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一次性将园舍、场地、装修款和有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城建档案资料等全部移交至管理使用单位,并提供移交清单。

  第十五条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申请及时将产权转移登记在管理使用单位名下,发放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配套幼儿园由市教育局决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分割、拆改、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原用地面积、规模和要求就近调整或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市教育局要会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建管局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通过政府回购办园等方式确保正常开园;拒不改正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服务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局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20**年12月23日制定的《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托幼园所规范管理的规定》(诸政办发〔20**〕204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出台新规定的,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篇4: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6)

  湖教办〔20**〕282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建设局、规划局(分局)、国土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全面、健康、持续发展,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制定了《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规划局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年11月24日

  附件1

  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8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发改、规划、建设、教育、国土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以及城镇发展、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等因素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须按5000人口配套建设1所9-12班的标准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先行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对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的住宅小区,要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域。

  第五条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须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未按规划条件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不予审批。

  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位置、面积等内容。

  政府组织供应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土地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条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和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要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按照不低于《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规划标准、建设要求等。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论证、规划调整、方案审查及调整的会议,必须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具体建设方案须经教育部门确认。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它用地界线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

  第七条 建设部门须通知教育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监督等工作。发改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须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须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应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幼儿园无偿移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所有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土地用途按科教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要根据建设部门核发《湖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确认书》将配套幼儿园直接初始登记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明确的登记主体。登记发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函告地税部门。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20**年8月前住宅小区建成使用或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必须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办园。20**年8月起,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属于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不得收取租金。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城乡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对辖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教育、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联合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情况,对未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必须按相关规定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监督与指导,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科学管理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评估,促使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全面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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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

  4.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

  5.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

  6.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

  7.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8.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

  9.房屋竣工施工图;

  10.分层或分丘平面图;

  11.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篇5: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6)

  路政办发〔20**〕128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号)等精神,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年版)等法规、标准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82号)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区各镇(街道)、管委会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发改、国土、住建等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规划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土地供应时,须按规划选址意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

  第六条 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和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规划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育部门参加。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符合浙江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七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住建部门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发改部门在项目综合验收时应邀请教育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第九条 教育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住宅用地用途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学需求,其收费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价部门应督促举办者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本办法出台前原有配套幼儿园,对本住宅区内幼儿(原则上房产权证为父母双方或一方)应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事项的通知》(台政办函〔20**〕66号)出台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前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原配套幼儿园),已经举办并审批的要加强管理,逐步办成普惠性的规范幼儿园;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组织竞标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可委托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20**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清查、整改工作,按规定应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及时办理回收手续,交由教育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今后每年全面清查一次。

  对原配套幼儿园,鼓励各开发建设单位主动与政府商谈,通过政府评估回购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回购价格经评估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财政部门协商,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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