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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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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2018)

  赣市府办字〔20**〕4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号)、《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赣教基字〔20**〕33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工作,积极应对全面“二孩”政策带来的入园高峰,切实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区及重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四条 城镇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各地要结合城(镇)区总体规划,逐步完善城镇幼儿园网点布局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规模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按每千人口36名学龄前儿童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配建标准参照《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在各县(市、区)政府,规划、发改、国土、房管、城建、教育、财政、国资委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合作联动、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纳入规划,合理布局,明确需配建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班级规模等要求,并依据控规出具规划条件,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邀请教育部门参与评审。

  第八条 国土部门要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在经营性土地出让前,将明确配建幼儿园的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公开出让,土地成交后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含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并由规划、建设、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住宅小区(含棚户区改造)等,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建成后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第九条 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新建住宅用地为商住小区的,其配套幼儿园纳入商住小区项目由发改部门备案;新建住宅用地为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的,其配套幼儿园一并纳入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项目由发改部门立项审批。

  第十条 房管、城建等相关部门负责的政府投融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幼儿园建成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监督;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办结。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要主动会同规划部门严格审查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确保有关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在审批规划方案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得到落实。要主动参与幼儿园的设计,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要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并积极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三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负责配建幼儿园。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应交付给教育部门的幼儿园交付所辖区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相关图纸、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所有档案材料,提供移交清单,由所辖区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四条 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改变幼儿园建筑使用功能,不履行配套建设条约,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政府限期收回。按照规划要求或土地出让时的约定,县(市、区)政府有序推进配套幼儿园的回收管理工作。

  1.本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本着积极稳妥原则,分类回收管理。

  (1)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明确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约定移交所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2)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形式的,由政府投融资建设但已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安置小区配套幼儿园,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用于所辖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归属原主管部门。

  (3)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已建成使用的商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分期分批转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本办法出台后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一律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政府投融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安置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所辖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归属原主管部门。

  (2)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商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所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或应建未建、缓建、低标建设、未移交的,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完成移交的配套幼儿园,所辖区教育部门应行使行业主管职能,及时研究制定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并保证该住宅小区内的适龄幼儿优先入园。

  第十七条 县(市、区)教育、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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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庆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安庆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8月14日

  安庆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保证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的通知》(皖政〔20**〕48号)、《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宜政办秘〔20**〕73号)和《关于印发安庆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的通知》(宜政发〔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庆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幼儿园布点规划,并参加涉及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审查工作。

  市规划部门在制订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幼儿园的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建设规模。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听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备案时,应将配套幼儿园的要求在备案文件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时序。

  第五条规划部门要严格审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凡是没有按照规划配建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建设指标等作具体安排的,不予审批规划方案;凡是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审,否则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是没有按照规划条件配建幼儿园或没有与小区同步建设交付使用的,规划核实不得通过,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对达到配建规模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严格遵照与住宅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步”要求,应明确无偿提供的配套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建设规模。建成验收合格后,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辖区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七条按照规划,住宅小区不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按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向辖区政府缴纳幼儿园用地建设经费,由辖区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建设。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内容,市、区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公告等公开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设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双向约束。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与辖区政府签订有关协议;对于未签订有关协议的,则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第九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验收备案与移交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国土、房产、教育、公安(消防、治安)、地震等部门配合,共同成立移交小组,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移交辖区政府统筹安排,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区政府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办幼儿教育资源改善扩展的重点,保证当地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展,杜绝高收费。

  第十二条本着“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的原则,对开发建

  设单位已自办或出租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给予三年过渡期。三年过渡期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市、区物价部门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收费指导和审核,严格收费行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合理分摊成本和“一园一价”的原则,根据幼儿园性质和保育教育费办学成本等情况,具体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篇3: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4)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号),加快城市幼儿园建设,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制定了《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6月23日

  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号),建立健全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让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赣教基字〔20**〕7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建设配套幼儿园是改善和扩充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各地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城乡规划、建设、机构编制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城区学前教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学前教育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标准等。

  第六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建。鼓励通过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建设举办幼儿园。建成后可以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属于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全部用于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规范配套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执行《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取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合理分摊成本的原则,具体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2016)

  关于印发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府办发〔20**〕43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

  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20**年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年6月18日

  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教义教字〔20**〕55号)要求,为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我区学前教育资源,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方式,不断加大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力度,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管理,逐步实现普及学前教育目标。

  二、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教义教字〔20**〕55号)要求,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规范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健全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体制,保障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均衡发展的优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机构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要求和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的管理要求,成立新建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 伟 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熊墨明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夏云峰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傅燕萍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胡辅汉 区政府办主任

  夏海泉 区监察局局长

  符思武 区政府办副主任

  彭仁华 区发改委主任

  毛演斌 区住建局局长

  孙功文 区国土分局局长

  陈国伟 区财政局局长

  熊 昌 区教科体局局长

  朱红英 区房管局局长

  杜 璇 区食品科学研究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科体局,由熊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杜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收集整理相关台账资料。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落实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依据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根据“谁开发建设居住小区、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求,实行全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开发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目前在建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组织摸底清查,对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建筑位置不达标准和要求的,经区教科体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修订完善相关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加以整改,切实保障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土地出让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幼儿园建成后无偿提供给区政府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

  (二)严格执行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全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示范幼儿园标准建设,幼儿园规模为9~12个班、每班30人,占地面积不小于15㎡/生,建筑面积不小于9㎡/生,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6㎡/生,绿化面积不小于2㎡/生。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建设规范,合理布局各项功能设施,按班配建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储藏室,设置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专用活动室,并适当预留家长接送等待的空间。

  (三)科学审定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教科体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审核工作,审核结果报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具体分工为:

  区发改委:对须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地块,在建设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配套幼儿园及建筑面积。

  区住建局:在编制规划时,根据全区教育发展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设位置,并与区教育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建设方案。对须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地块,提出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报批的居住区平面规划方案,并邀请区教育部门参与方案评审。对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设施建设的居住区规划不予审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规划核实时,会同区教育部门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和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审核,确保配套幼儿园各项建设要求落到实处。

  区国土分局:对须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地块,根据区规划部门出具的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设位置的规划设计要点,在土地挂牌出让须知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按属地原则无偿将新建幼儿园移交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与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一起出让,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纳入居住小区建设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区房管局:对开发商未按规划和土地使用性质要求,未做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区教科体局:科学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要求,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统筹安排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最大限度满足所有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配合区发改委、区住建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进行标准、条件和资格审查。交付使用后,迅速添置内部设施,充实保教队伍,完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按期开园,推进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确保新设幼儿园均达到优质园建设标准。

  (四)明确配套幼儿园资产权属和使用管理关系。

  1.城镇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标准建成成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属于公办幼儿园的,须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按属地原则无偿将新建幼儿园交区教科体局使用管理,并及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2.未明确上述要求的,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或限期收回。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区教科体局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设施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补充、改善的重点,不断满足我区幼儿教育需求,可采用多元化办园模式:(一)由区教科体局规定举办公办幼儿园;(二)由公办示范园承办分园,建立幼教集团;(三)鼓励通过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建设举办幼儿园;(四)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社会团体、集体、个人举办民办幼儿园,所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为普惠性幼儿园。

  3.安置房或廉租房住宅小区按照规划建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求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性质和用途,建设单位在配套幼儿园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须主动与区教科体局联系,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区教科体局,及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4.对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本办法实施起2年内逐步清理收回,具体操作流程为:(1)在本方案实施前,原已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及区教科体局等部门,根据原建设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全面清理。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要在本办法实施起6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移交区教科体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由区政府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清理收回;(2)区政府根据区住建局提供的已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基本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清理回收办法。对产权已归私有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他用,已改他用的要在6个月内限期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合作意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重视程度。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快建立部门定期协商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优化;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和区教科体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保证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范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把好审查关、监管关和验收关,做到不降品格、建则达标。要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监理、验收以及交付使用等环节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确保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坚持廉洁奉公,强化纪律意识。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规则透明、公平公正。对履职不力或徇私舞弊致使执行标准走样,出现故意推诿、扯皮、拖拉、刁难等情况致使工作效能低下的部门及人员,将严格按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篇5: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7)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年版)和《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市发改、建设、国土资源、教育、财政、建管等部门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前期

  第四条市教育局牵头编制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市建设局负责将幼儿园布点等内容落实于相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五条配套幼儿园应选址于交通出入良好的区域,提供独立、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出入口须面向市政道路。配套幼儿园应与小区其他用地明确界限,设置高度适宜的安全护墙,规模建议为6、9或12班制,原则上不超过15班。

  第六条新建小区设计规模达到800户或规划住宅建筑(地上)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的,单独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以出让方式供地;未达到上述规模的零星建设住宅类项目,可组团规划建设幼儿园,以划拨方式供地,由政府统一配建。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幼儿园用地应作为单独宗地办理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在组织土地出让时,应取得市建设局、教育局确认的幼儿园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在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将幼儿园用地依据规划条件图及规划条件书,从整宗土地中单独划出,明确为幼儿园用地,各项技术指标单独计算,划定红线予以保护。开发商竞得土地后,应就幼儿园配建事项与市教育局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单位)签订协议。

  第八条开发商须按照新建小区总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在竞得土地后,与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规费一并缴入市财政专用账户,统筹用于全市配套幼儿园建设。

  承担幼儿园配建项目的住宅小区,免缴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等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缴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

  第九条不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超出规划总建筑面积与上限等经济指标的,应按合理误差内的实际总建筑面积与补缴土地出让金一起补足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

  第三章建设与移交

  第十条属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为该小区开发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管理使用单位。属组团规划建设的,建设主体根据管理权属确定,定性为市属办园的,建设主体为市教育局;定性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办园的,建设主体为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组团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建设工程资金(含二次装修及设施设备添置费用),市属的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非市属的由市财政与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分担,组团规划区域内新建小区所缴纳的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全部用于配套幼儿园建设,不足部分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二条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其建造方案须经教育部门认可后方可进行建设。建成后向管理使用单位贴付按幼儿园建筑面积计不低于600元/平方米标准的装修款后实行毛坯房移交。

  新幼儿园管理使用单位为市属的,装修差价及设施设备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管理使用单位为非市属的,由市财政与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5:5标准予以分担。

  第十三条市建管局应邀请管理使用单位参与幼儿园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配套幼儿园在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市教育局参与幼儿园园舍验收工作。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或未随所在居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市建设局不予竣工规划核实,依法责令开发商补建,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一次性将园舍、场地、装修款和有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城建档案资料等全部移交至管理使用单位,并提供移交清单。

  第十五条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申请及时将产权转移登记在管理使用单位名下,发放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配套幼儿园由市教育局决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分割、拆改、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原用地面积、规模和要求就近调整或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市教育局要会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建管局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通过政府回购办园等方式确保正常开园;拒不改正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服务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局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20**年12月23日制定的《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托幼园所规范管理的规定》(诸政办发〔20**〕204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出台新规定的,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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