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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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年1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喜良

  20**年1月18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市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血压计、温度计,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及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机构、人员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学校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交通运输、旅游、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动员、督促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二章 分类设施的设置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置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置规范,组织建设、设置或者改造辖区内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有害垃圾暂存点、垃圾分拣中心和垃圾收集容器等场所、设施设备。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集贸市场、公园、住宅区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清洁,并保持其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周围无散落垃圾、污水。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二)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三)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等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职责。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强化示范带头作用,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和人员;

  (二)定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收集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指定的贮存处理点。

  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指定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泼洒;

  (二)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建立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运输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四)制定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或者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易腐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等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有害垃圾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等信息;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建立环境影响监测制度,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促进和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兑换积分奖励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等措施,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对果皮菜叶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活垃圾的分类宣传、指导;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分类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在申报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时,申报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和实施情况列入申报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投放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大件垃圾的分类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按照逐步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2号)

  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年8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8月1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20**年8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年7月6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年8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和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特定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储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与生活垃圾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公安、教育、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物业管理、酒店、餐饮、再生资源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九条

  鼓励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公益宣传、志愿服务、捐赠、投资等形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义务,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需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商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按照本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组织建设和配置市政公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用地面积和功能。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易腐垃圾,包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易腐性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畜禽产品内脏等;

  (二)可回收物,包括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废弃物;

  (三)有害垃圾,包括含有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打印机墨盒和硒鼓、胶片、相纸等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提出生活垃圾分类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易腐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

  (二)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大件垃圾回收预约平台,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商店、摊点、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码头、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二)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三)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四)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计量管理等工作;

  (七)按照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八)其他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投放。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商品生产企业履行废弃产品回收责任,依法对塑料袋、塑料餐具等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管,推进绿色包装应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以旧换新、押金返还、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设置自动回收机、利用信息化平台等多种方式,回收利用可回收物。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

  鼓励单位、个人通过积分兑换奖品等方式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和处置,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并及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运输作业,完成作业后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

  (二)运输工具密闭、整洁、完好,不得飞扬、撒漏、吊挂生活垃圾;

  (三)需经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密闭存放,且存放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国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一)易腐垃圾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进行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取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五)建立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制度,并定期向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六)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七)国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二十八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全流程监管,并与商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畅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和举报平台,及时受理、调查投诉和举报事项,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在指定区域内检查、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要求其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情况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以外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3: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湖江街〔20**〕40号

  江头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各单位:

  为落实辖区物业公司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办事处

  20**年6月7日

  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湖里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责任书》,为明确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垃圾投放管理人责任,推进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物业公司垃圾分类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郑朝东 江头街道办事处主任

  第一副组长:陈天友 江头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副 组 长:施天来 湖里区建设局调研员

  蔡继东 江头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夏国议 江头城管中队副中队长(主持工作)

  魏学寨 江头街道综治办主任

  李启超 江头街道环卫所负责人

  成 员 :王逞凯 蔡塘社区居委会主任

  陈自权 后埔社区居委会主任

  肖德球 江村社区党委书记

  王胜珠 江头社区居委会主任

  陈素珍 金尚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林雪秋 园山社区党委书记

  黄建军 吕岭社区居委会主任

  肖桂芳 吕厝社区党委书记

  谭琼兰 祥店社区党委书记

  肖亮霞 忠仑社区筹备组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街道辖区物业公司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的总体筹划,研究、协调和解决考评工作中的问题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李启超江头街道环卫所负责人

  成员:李丽萍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全春蓉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陈 枫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叶福来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佘建国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胡欣瑜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洪海辉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李秀玲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刘曼宁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李 芳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曾耀彬 蔡塘社区居委会委员

  曾亚宾 后埔社区居委会委员

  林福才 江村社区居委会委员

  廖丽权 江头社区居委会委员

  郑慧兰 金尚社区居委会委员

  赵俊杰 园山社区居委会委员

  林江华 吕岭社区居委会委员

  罗 煜 吕厝社区居委会委员

  林淑贞 祥店社区党委副书记

  杨建伟 忠仑社区筹备组副组长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小区物业公司垃圾分类日常考评工作,协调、指导和检查各物业公司落实垃圾分类工作职责;掌握物业公司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为考评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建议;收集各物业单位需要提请考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考评方式

  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9:00,小区物业承担垃圾分类督导的职责,物业保洁员为垃圾分类督导员。按照街道考评占60%、社区考评占40%的比例,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回访检查等方式对物业落实垃圾分类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照检查评分表打分。

  三、评定标准

  考评结果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好(≥90分)、中(70~89分)、差(<7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四、目标考核

  1.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绩突出的,年终评比予以奖励;未积极配合开展垃圾分类,影响街道生活垃圾分类考评成绩的,将上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行业内部评先评优资格,并在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中予以扣分。

  2.在街道的考评工作中被评定考评结果为“差”的物业公司,由社区、街道通报、督促其进行整改,连续两次考评为“差”的物业公司,将上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通报批评。

  3.对不配合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小区物业,将联系《厦门日报》及特区新闻广场等媒体进行曝光。

  4.物业公司违反《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上报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检查评分表

  考评

  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管理

  体系

 (6分)

 1.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和分幢包干,如遇人事变动,应及时告知街道。不符合标准的每项扣1分。

 3分

2.小区须配备保洁人员,并将“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相关义务纳入保洁合同。不符合标准的扣3分。

 3分

  宣传

  体系

 (9分)

 3.设置专用垃圾分类宣传栏、公示栏(牌)和投放指示牌,在每幢楼或电梯轿厢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海报。每缺一项扣1分。

 3分

 4.协助街道、社区做好入户宣传,发放垃圾分类宣传材料和室内分类垃圾袋。不配合的扣3分。

 3分

 5.向小区居民(单位)分发室内垃圾袋,要做好台账记录,未登记记录的扣3分。

 3分

  运行

  体系

 (18分)

 6.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规范、合理,室外垃圾桶集中摆放。设置点地面要硬化处理,点位保持整洁,周边无垃圾落地现象。其中一项不符合扣1分。

 5分

 7.保持室外分类垃圾桶干净整洁。垃圾桶摆放杂乱、外观不净、不密闭,每处扣1分。

 5分

 8垃圾要分类收集转运。发现物业保洁人员出现”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的现象,一次扣5分。

 5分

 9.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垃圾分类收集点垃圾爆满未及时清运,扣3分。

 3分

  人员

  体系

 (17分)

 10.保洁员应做好收集容器的清洗、消毒及更换情况并将存在问题予以记录。

 5分

 11.非垃圾分类督导员上岗的时间段(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9:00),小区物业保洁人员承担督导员的职责。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和引导。

 10分

 12.物业管理处要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2分

  分类

  效果

 (50分)

 13.随机抽查小区内分类垃圾桶,对分类投放准确率进行抽查。可回收和有害垃圾分类情况各占5分,分类不清楚的分别扣1-2分,严重混投的按程度分别扣3-5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情况各占20分,随机抽查投放准确率,分类投放准确率,垃圾桶内无明显分类扣20分,有分类但有混合垃圾扣10-15分,投放基本准确但有少量混合垃圾扣5分,分类准确无混合垃圾不扣分。

 50分

  考评成员:

 总分

  考评对象:

篇4:北京市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2018)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35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44号),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落实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责任,提高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水平,现就加强本市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做好本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切实提高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引导业主或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小区内配置具有醒目标识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摆放位置应便于投放收集,满足收集车辆的停放、通行和作业场地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要确保完好和整洁,若出现破损、丢失或数量不足的,应及时维修和补设。

  四、物业服务企业须与具有资质的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相关垃圾的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属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7月21日

篇5: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推全域美丽建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下文简称示范单位),是指在生活垃圾分类的设施配备、日常管理、分类成效等方面走在全区乃至全市前列的单位。

  第三条 创建示范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示范单位监督管理要坚持依法、科学、长效原则,建立奖惩机制,做到优胜劣汰,有进有出。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示范创建的规划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指导、评定行业内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

  第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各部门职责明确。

  区城管局牵头镇街(平台)、城市居住小区、农村建制村示范创建。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机关事业单位示范创建。

  区教育局牵头学校示范创建。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餐厅、市场(含专业市场)示范创建。

  区经信局牵头企业示范创建。

  区商务局牵头大型商场超市示范创建。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医院示范创建。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车站、码头示范创建。

  区文化和广电旅体局牵头星级饭店、大型演出场馆示范创建。

  第七条 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示范单位的创建和长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各部门、镇街平台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内容,计入综合考评。

  第三章 创建评定

  第九条 申报评定。示范单位创建每年定期申报评定一次。按照镇街牵头申报、区级部门评定、领导小组公布授牌的程序实施。

  第十条 评定方法。

  1.镇街申报。由各镇街平台牵头,对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评选出辖区内达到创建标准的各类单位,于7月底前报行业主管部门。

  2.部门评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照评定标准,对各镇街申报单位实地考察,提出评定意见,评定情况于10月底前报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公布授牌。由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1月底前将评定结果发文公布,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于12月底前,授予“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标牌。

  第四章 长效管理

  第十一条 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产业扶持、政策保障等方面,对示范单位给予适当的鼓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 各镇街平台对辖区内示范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指导解决,对不达标准的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予以确认,确认合格的区级示范单位方能申报市级、省级示范;对不合格的示范单位第一次由行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第二次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四条 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示范单位抽检复核,对明显不符合的示范单位,可以直接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类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评价表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创建评价表

  小区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60分) 1.分类宣传。居住小区主要进出口(或显著位置)、每个单元进出口(或者楼道、电梯),设有垃圾分类公益宣传信息(海报、横幅、宣传栏);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小区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推进垃圾分类按户公示制度,每个单元进出口(或者楼道、电梯),应该设置分类情况按户公示牌。(10分) 主要进出口(或显著位置)未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的,扣5分;单元进出口(或者楼道、电梯)随机抽查5处垃圾分类宣传信息点,未设置的少一处扣1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小区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2分;垃圾分类未按户公示的,扣2分。
2.垃圾投放点。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投放点配套设置餐厨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桶。小区主要出入口或显著位置设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桶(智能箱体)日常管理到位。(10分) 随机抽检小区内垃圾投放点10处,未按组配套设置桶的每处扣1分;小区主要出入口或显著位置未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桶的,少一个扣2分。桶垃圾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桶未盖合每处扣1分,箱体破损每处扣1分,垃圾满溢每处扣2分。
3.清运集置点。设有垃圾清运集置点,并设有公示牌。(10分) 集置点设置不规范的,每处扣2分;垃圾桶未分类摆放的,扣2分;未设置公示牌的扣2分,未公布服务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责任人及电话等信息的扣1分。
4.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设有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等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并设有告示牌,点位清运及时,确保安全。(10分) 点位未设置扣5分;堆放垃圾未及时清运扣2分;未设告示牌扣2分,未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扣1分,设置不规范每处扣2分。
5.分类投放。小区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达到85%及以上。(15分) 随机抽检小区内垃圾桶10个,其中绿桶4个、黄(灰)桶4个、蓝桶1个、红桶1个,小区正确率按绿桶正确率*0.5+黄(灰)桶正确率*0.3+蓝桶正确率*0.1+红桶正确率*0.1(注:绿、黄(灰)桶垃圾桶数不足4个,按比例折算至4个计算),小区正确率未达到每降低1%扣3分。
6.分类收运。做好小区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5分) 发现小区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1分。
资料核实(40分) 1.队伍建立。小区内有专管员队伍,每日定时定点指导居民投放;每日对居民投放情况进行巡检。(10分) 未建立队伍扣10分,未指导投放扣5分,未巡检扣5分。
2.源头可溯。通过二维码发袋机、每户分发易腐垃圾桶等方式实现源头可溯。(10分) 源头可溯覆盖率达到实际入住户数的90%以上,未达到的每降低1%,扣0.5分。
3.分类质量。湿垃圾分出量达到0.5kg/户·日。(10分) 未达到的每降低1%,扣0.5分。
4.宣传活动。每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宣传垃圾分类信息;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覆盖率100%。(5分) 无生活垃圾分类宣教活动,每季度扣2分;未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宣传垃圾分类扣2分;入户宣传覆盖率低于100%,每降低10%扣2分。
加分项(5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创建评价表

  建制村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
方式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60分) 1.垃圾投放点。每户设有投放点一处,放置可腐垃圾、不可腐垃圾收集容器一组,桶干净整洁,使用正常。(15分) 随机抽检村内10户村民家庭,桶设置不齐全的每处扣2分;垃圾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桶未盖合每处扣1分,垃圾满溢每处扣2分。
2.分类宣传。设有垃圾分类宣传栏,村主要道路、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一组可腐垃圾桶、不可腐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配套设置垃圾投放指导信息。(15分) 未设置宣传栏的扣5分;未设置四类桶的扣5分,少一类桶扣1分;无指导信息的扣2分;桶标识不清等问题每个桶扣1分。
3.分类投放。村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达到90%及以上。(15分) 随机抽查村内10户垃圾桶,未达到准确率的每降低1%,扣2分。
4.清运集置点。设有一处清运集置点,地面硬化,能挡雨、有围挡,无暴露垃圾,垃圾不落地,日产日清。(10分) 未设置的扣10分,场地未硬化的扣2分,无围挡扣2分,存在桶不洁、破损等问题的每处扣1分。
5.分类收运。做好村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5分) 发现村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1分。
查阅
资料
(40分)
1.队伍建立。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专项工作制度,确立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的监督小组。村内有专门人员或兼职人员指导垃圾分类工作。(10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5分,未建立队伍的扣3分,未开展垃圾分类指导的扣2分。
2.分类宣传。建立宣传队伍,每村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垃圾分类教育培训课,每季度一次大型宣传活动,户户都有分类宣传册。(10分) 未建立宣传队伍的扣3分;未开展宣传培训、宣传活动的,每项扣3分。
3.分类质量。湿垃圾分出量达到0.5kg/户·日(径山、黄湖、鸬鸟、百丈分出量达到0.4kg/户·日)。(10分) 未达到的每降低1%,扣0.5分。
4.日常管理。将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村规民约,签订目标责任书。平时有督查,村户有评比,月季有排名,年度有表彰。对农户垃圾分类开展情况实行日常检查,并建立工作台账。档案资料完善。(10分) 未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村规民的,扣3分;未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扣2分;未开展日常检查、督查、评比、表彰的,每项扣2分;未建立工作台账的,扣2分;资料不完善的,扣1分。
加分项(5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机关创建评价表

  (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70分) 1.收集容器。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放置一组其他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每个办公室设置1个1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连体垃圾桶(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每个楼层的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每个楼层的开水房或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单位(大楼)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有食堂的单位应在厨房及用餐区域设置餐厨废弃物120L专用收集容器;垃圾桶分类标识清楚;垃圾收集容器干净整洁。(20分) 重要区域未设置四类桶的扣5分,少一类桶的扣2分;随机抽检单位内办公室10个,未按标准设置的每个扣1分;检查楼层垃圾分类设施2处,垃圾桶设置不齐全每缺1类扣2分。垃圾桶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每处扣1分。
2.分类宣传。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10分) 宣传信息未设置的,扣5分;宣传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扣1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2分。
3.制度落实。楼层长上墙公示,每日检查情况在主要进出口公示。(10分) 未上墙公示的扣5分,未公示每日检查情况扣5分。
4.分类质量。分类准确率达到90%及以上。(20分) 随机抽检单位内垃圾桶10个,未达到准确率的每处扣2分。(注:垃圾桶总数不足10个,扣分按比例折算至10个计算)
5.分类收运。做好机关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10分) 发现机关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2分。
资料核实(30分) 1.队伍建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单位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明确责任分工,有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员。(10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5分;未落实专人管理的,扣3分;分工不明确扣2分。
2.宣传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0分) 未开展扣10分,活动数量每少1次扣5分。
3.日常管理。完善日常管理机制,发挥楼层长、物业等宣传指导和监督作用。做好日常巡查、督导,做好每日检查记录,做好楼层内标牌公示等。(10分) 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的扣5分;日常巡查、督导未开展扣2分;日常检查情况无记录扣2分。
加分项(10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3.餐厨垃圾就地处置。(5分) 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正常运行的,加5分;开展餐厨垃圾统收统运的,加5分。该项最高得5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学校创建评价表

  (含中小学、幼儿园)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70分) 1.收集容器。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放置一组其他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行政楼每个办公室设置1个1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连体垃圾桶(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公共区域、教室内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每个楼层的开水房或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单位(大楼)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食堂应在厨房及用餐区域设置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垃圾桶分类标识清楚;垃圾收集容器干净整洁。(20分) 重要区域未设置四类桶的扣5分,少一类桶的扣2分;随机抽检单位内办公室10个,未按标准设置的每个扣1分;检查楼层垃圾分类设施2处,垃圾桶设置不齐全每缺1类扣2分。垃圾桶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每处扣1分。
2.分类宣传。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设有一处垃圾分类宣教点,用于日常活动宣传。(20分) 宣传信息未设置的,扣10分;宣传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扣5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5分;未设置分类宣教点的,扣5分。
3.分类质量。分类准确率达到90%及以上。(20分) 随机抽检单位内垃圾桶10个,未达到准确率的每处扣2分。(注:垃圾桶总数不足10个,扣分按比例折算至10个计算)
4.分类收运。做好校(园)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10分) 发现校(园)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2分。
资料核实(30分) 1.队伍建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单位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明确责任分工,有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员。(10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5分;未落实专人管理的,扣3分;分工不明确扣2分。
2.宣传培训。单位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0分) 未开展扣10分,活动数量每少1次扣5分。
3.日常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制度,做好日常巡查、督导,做好每日检查记录。(10分) 未建立制度的扣5分;日常巡查、督导未开展扣2分;日常检查情况无记录扣2分。
加分项(10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3.餐厨垃圾就地处置。(5分) 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正常运行的,加5分;开展餐厨垃圾统收统运的,加5分。该项最高得5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医院创建评价表

  (含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70分) 1.收集容器。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放置一组其他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行政楼每个办公室设置1个1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连体垃圾桶(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每个楼层的开水房或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单位(大楼)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食堂应在厨房及用餐区域设置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垃圾桶分类标识清楚;垃圾收集容器干净整洁。(20分) 重要区域未设置四类桶的扣5分,少一类桶的扣2分;随机抽检单位内办公室10个,未按标准设置的每个扣1分;检查楼层垃圾分类设施2处,垃圾桶设置不齐全每缺1类扣2分。垃圾桶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每处扣1分。
2.分类宣传。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20分) 宣传信息未设置的,扣10分;宣传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扣5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5分。
3.分类质量。行政区域内分类准确率达到90%及以上;公共区域内分类准确率达到70%及以上。(20分) 随机抽检单位行政区域内垃圾桶5个,未达到准确率的每个扣2分;随机抽检公共区域内垃圾桶5个,未达到准确率的每个扣2分。
4.分类收运。做好医院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10分) 发现医院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2分。
资料核实(30分) 1.队伍建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单位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明确责任分工,有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员。(15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10分;未落实专人管理的,扣3分;分工不明确扣2分。
2.宣传培训。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5分) 未开展扣10分,活动数量每少1次扣5分。
加分项(10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3.餐厨垃圾就地处置。(5分) 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正常运行的,加5分;开展餐厨垃圾统收统运的,加5分。该项最高得5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企业创建评价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70分) 1.收集容器。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放置一组其他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每个办公室设置1个1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连体垃圾桶(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每个楼层的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每个楼层的开水房或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单位(大楼)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有食堂的单位应在厨房及用餐区域设置餐厨废弃物120L专用收集容器;办公区域内垃圾桶分类标识清楚;垃圾收集容器干净整洁。(20分) 重要区域未设置四类桶的扣5分,少一类桶的扣2分;随机抽检单位内办公室10个,未按标准设置的每个扣1分;检查楼层垃圾分类设施2处,垃圾桶设置不齐全每缺1类扣2分。垃圾桶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每处扣1分。
2.分类宣传。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20分) 宣传信息未设置的,扣10分;宣传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扣5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5分。
3.分类质量。分类准确率达到80%及以上。(20分) 随机抽检单位内垃圾投放点10处,投放错误的每处扣1分。(注:垃圾投放点总数不足10个扣分按比例折算至10个计算)
4.分类收运。做好企业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10分) 发现企业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2分。
资料核实(30分) 1.队伍建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有专门人员或兼职人员指导垃圾分类工作。(15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10分,未设有专门或兼职人员的扣3分,未开展垃圾分类指导的扣2分。
2.宣传培训。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5分) 未开展扣10分,活动数量每少1次扣5分。
加分项(10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3.餐厨垃圾就地处置。(5分) 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正常运行的,加5分;开展餐厨垃圾统收统运的,加5分。该项最高得5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公共场所创建评价表

  (含餐厅、商场、市场、大型商超、车站、码头、星级饭店、大型演出场馆等)

  单位/场所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70分) 1.收集容器。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放置一组其他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根据经营特点,配套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桶若干组,其中涉及有餐厨垃圾产生的区域,还应配套设置餐厨垃圾桶。垃圾桶分类标识清楚,干净整洁。(20分) 未按要求配备四类桶的少一类扣5分;随机抽检单位内垃圾桶10个,未按标准设置的每处扣1分(注:垃圾投放点总数不足10个扣分按比例折算至10个计算);垃圾桶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每处扣1分。
2.分类宣传。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20分) 宣传信息未设置的,扣10分;宣传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扣5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5分。
3.分类质量。分类准确率达到70%及以上。(20分) 随机抽检单位内垃圾投放点10处,未达到准确率的每处扣1分。(注:垃圾投放点总数不足10个扣分按比例折算至10个计算)
4.分类收运。做好场所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10分) 发现场所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2分。
资料核实(30分) 1.队伍建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建有专职管理队伍,有专门人员或兼职人员指导垃圾分类工作。(15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10分,未建立队伍的扣3分,未开展垃圾分类指导的扣2分。
2.宣传培训。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5分) 未开展扣10分,活动数量每少1次扣5分。
加分项(10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3.餐厨垃圾就地处置。(5分) 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正常运行的,加5分;开展餐厨垃圾统收统运的,加5分。该项最高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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