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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政务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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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政务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高新政务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中心良好的工作秩序,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设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安全管理工作。中心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及窗口负责人任成员。

  二、各窗口单位自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报中心管理办公室,并指定一名安全员,负责各自办公区域的安全责任。

  三、每天下班后,窗口负责人或安全员必须要对办公区和隐蔽部位检查一遍,按规定填写安全日志。

  四、各窗口工作人员要熟悉大楼配套的公共设施、消防器材,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办公区域和安全出口路线,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查明,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五、下班时,各科室、窗口要切断所有电器电源,关好门窗,严防事故发生。

  六、不准乱拿乱动公共设施及他人物品,杜绝小偷小摸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办公设施统一配置,各窗口要定人、定物、定负责,落实责任制。

  八、窗口工作人员下班后如需加班,要告知中心管理办公室,离开时要告知值班人员。

  九、未经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录像、拍照。

  十、下班后严格实行来访登记制度,保安人员要严查来访者证件,填写来访单。

  十一、中心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分析形势,查找问题,制定措施。

  十二、中心全体人员要高度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对所有来中心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发现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中心办公室。对及时制止并消除危险隐患的,中心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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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分校区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学院分校区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校园的安全稳定,优化育人环境,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上级教育、公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P校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高等学校是培养国家建设高级专门人才和科研的重要场所。维护高等学校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学校的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校园秩序。

  第二条 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

  第三条 师生员工应当积极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揭发,弘扬正气,见义勇为,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四条 师生员工不得进行吸毒、赌博、酗酒、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音像、从事非法传销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 师生员工不得参加*组织、非法团体及其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校园内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不得私藏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不得进行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随意点燃废物,禁止违章用电、损毁消防设施等妨害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燃放烟花爆竹。如学校举办重大活动、庆典等确需燃放,必须提前报请地方政府批准。

  第十条 禁止任何人将宠物带入校园。学生不得在校内私养宠物。

  第十一条 非经学校特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不准在校园内进行(或变相进行)营利性展销、促销、经商活动,否则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以上活动并离开校园。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举办营利性培训班、辅导班;对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者,学校有权责令其组织者或者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三条 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应事先由主管部门批准,其内容不得违背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未经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组织*、*、*和请愿、*活动。

  第十五条 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不得侵占、损坏公共财物。

  第十六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张贴、散发带有*、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正当权益的宣传品、张贴物。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悬挂条幅、摆放展板,有关人员应事先到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摆放并按时间收回。违者,保卫部门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发现带有不良信息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有义务及时将其上交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防止不良信息的扩散。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应携带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等)。保卫人员在执勤过程中,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盘查,必要时查验证件。当事人应当认真配合,自觉接受保卫人员检查。

  第二十条 保卫人员依照自身职责和执行管理权限。执勤过程中要照章管理,礼貌待人,执行检查、盘查、协助公安部门办理案件等项工作时须提前出示工作证、执勤证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如发生突发事件、重大紧急情况,保卫部门应迅速行动,在进行现场保护、秩序维护等项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学校,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放场地停放,禁止车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严禁车辆堵塞交通或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 进出校门的人员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自行车进出校门一律下车推行。

  第二十四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应主动出示证件,配合门卫做好验证登记工作,经门卫同意后方可通行。机动车辆在校园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不准鸣放喇叭。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车辆和试车。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携带或运送仪器、设备、建筑材料、家具等离开校园,应当认真履行携物出校手续。属公有资产的,须持有关部门、单位开具的证明;属私人物品的,凭本人证件在门岗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责令改正和给予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校区安全重点部位有教学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锅炉房、二次供水等。

  第二十八条 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为本单位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安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工作,组织人员落实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安全状态,及时发现隐患,积极落实整改,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安全重点部位,应遵循巡查、检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在位完好、有详细的档案记录、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特殊工种如锅炉工、厨工等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上岗资质。凡从业人员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安全重点部位一般应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并安装相应的灭火和防盗报警设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必须由专人负责,必须设值班室且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出入登记。公寓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好巡查、检查制度,做好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项工作,并有针对性地搞好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并认真落实好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出现饮食卫生安全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经有关卫生部门培训合格。出现传染性疾病症状或外伤性感染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食堂要严格食品物资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的落实。要由专人负责饮食物资采购工作,坚持从正规单位、正当渠道、以正常价格采购,并落实索证制度。凡国家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食物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食堂要积极配合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炊事人员身体状况和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校园出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所有出入校区的机动车辆一律凭“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第三十八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区。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门卫管理相关规定,经门卫执勤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区,应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10公里/小时。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出校门,应接受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办公室开出的有效携物证明,经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四十一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说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区。

  第四十二条 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清运垃圾等)在上课时间一般不得出入校园。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校区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车。

  第四十四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区,严禁无驾驶证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区或在校区行驶。

  第四十五条 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值班人员。

  第五章 校园车辆停放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校内停车位由保卫处会同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并负责检查。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园交通主干道、教学、办公区域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得破坏交通标志。

  第四十八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它交通管理措施。

  第六章 门卫管理

  第五十一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指挥规范、礼貌待人,文明值勤,坚守岗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五十二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门卫管理规定》,认真履行门卫工作职责。

  第五十三条 严禁门卫执勤人员工作时间喝酒、聊天、嬉笑打闹或搞娱乐活动,严禁无关人员在执勤区域内逗留。

  第五十四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出入检查、验证、携物凭证制度。

  第五十五条 门岗附近严禁停放机动车辆,严禁摆摊设点。

  第七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和其他在校内学习、工作、居住的人员,进入校园必须持有本校的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出入证及学校颁发的能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证件。

  第五十七条 凡是在校园内从事服务、建筑施工等临时工作人员,一律凭保卫处办理的《临时暂住证》或《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第五十八条 校外人员会客应在门卫填写会客证,由会见人签字,离校时交回门卫。

  第五十九条 严禁小商小贩、推销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六十条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校园采访或外国人、港奥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均应得到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在下车线外下车,步行通行。

  第八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内部车辆,凭保卫处颁发的《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区。

  第六十三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持有保卫处颁发的车辆通行证。上级机关、地方政府或公安、交通、消防、电力、燃气等来校执行公务的车辆进入校园不受限制。货车进入校园需凭保卫处颁发的《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按指定校门、路线行驶。

  第六十四条 夜间锁门期间,禁止外来车辆入校;如本校职工车辆有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需向门卫说明情况登记后方可入校。

  第六十五条 严禁出租车、机动三轮车进入校区,特殊情况须进入校区的要经门卫执勤人员检查并同意后方可驶入。

篇3:综合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组织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安全防火责任人和职能处室,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伍。

  (二)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年底考核。

  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和《HZ市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经常性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疏散等知识。

  (二)分期分批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受训率:兼职保卫干部、义务消防队员及后勤服务、设备维修人中达100%,机关干部达50%以上,使干部职工普遍做到“三懂三会”(即:懂火灾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懂防火措施、懂灭火预案,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三)切实加强对招用外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各单位对外来施工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未经教育者,不准上岗工(操)作。

  三、用火、用电、用气及危险物品管理

  (一)用火。

  1、设备用火及平时维修用火,必须报经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用火必须做到“三定”(即定用火地点、定专人负责、定防火措施)。用火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保持良好状态。

  3、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物资仓库、重要机房、变配电间、机动车库等要害部位,严禁吸烟、使用明火。

  4、大楼内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煤气炉(机关食堂除外)等明火设备,严禁焚烧废纸等可燃物。

  (二)用电。

  1、未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不准接、拉电气线路,临时确需用电的单位,必须报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由职能部门组织本单位的正式电工安装,用完必须及时拆除。

  2、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按技术要求定期测试、维护检修,严禁超负荷运行。

  3、大楼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取暖器、电饭煲、电水壶、电热杯等电热器具。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送安全保卫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专人管理。

  4、变配电间实行正式电工昼夜值班管理,非正式电工不得单独操作变配电设备。

  5、照明线路更改,动力线安装(动力线应外加金属护套管),必须由市综合办公楼机电设备部负责勘察设计、安装、施工。

  (三)用气。

  1、使用管道煤气和石油液化气,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未经培训不得操作和管理。

  2、市综合办公楼食堂备用的石油液化气钢瓶,必须存放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液化气专用仓库,数量不得超过5瓶,并落实专人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石油液化气钢瓶带入大楼。

  3、未经安全保卫部同意,禁止危险物品带(运)入大楼。

  四、消防设施管理

  (一)市综合办公楼安全保卫部、机电设备部应按设备管理要求,定期对消防设备(消防监控设施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进行技术检测、维修,保持良好状态。

  (二)市综合办公楼安全保卫部、机电设备部应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每年联合组织1-2次消防、灭火系统综合演练。

  (三)消防设施周围和消防安全通道处严禁堆放杂物,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不准无故按动报警按钮,不准擅自动用灭火器具和设施。

  (四)市综合办公楼监控室的工作人员,应接受消防监控专业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五)机关内各单位的消防器材配置方案,由安全保卫部会同各单位(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由各单位负责保管、使用。

  五、消防重点部位管理

  (一)安全保卫部每月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消防重点部位要做到“一清五落实”。即:要做到火灾危险性清,防火责任人落实、义务消防员落实、消防管理制度落实、灭火器材落实、灭火预案落实。

  六、基建项目、装饰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机关内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装饰工程必须经市、区消防部门、安全保卫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各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杜绝违章作业。安全保卫部应经常检查、督促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

  市综合办公楼门卫、传达管理制度

  一、进入市综合办公楼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或临时出入证,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二、外来联系公务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在传达室办妥登记手续,并根据HZ市人民政府第四号通告精神,予以检测体温,无疑后方能进入。

  三、因特殊情况未带证件的,由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用电话与接待人联系,经同意后,在传达室办妥登记手续,根据接待人的意见是否予以进入或由接待人到传达室领入。

  四、*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关大楼,机关人员也不得擅自将*人员带入办公区域。

  五、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禁止外来单位和人员在大楼办公区域从事各种营销活动,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大楼收购保密纸、废报纸、杂志等废旧杂物。

  六、机关下班以后,非市综合办公楼的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准进入市综合办公大楼。每日22:00至次日7:00,大楼实行封闭式管理,大门夜间由门卫值班人员和保安人员负责关闭,原则上人员不得进入。确因公务需进入的大楼工作人员,应凭有效证件在指定处登记,值班人员必须验明证件后,方可予以放行。

  七、各单位召开有大楼外人员参加的会议,事先须抄告市综合办公楼安全保卫部,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凭安全保卫部的会务通知单放行;大型会议或特殊情况时,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助门卫维持秩序和验证工作。

  八、凡办公设备、建筑装饰材料带出大门,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品名、数量),凭市综合办公楼管理处开具的出门单,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验单属实后,准予出门;物品无出门单,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有权暂扣。

  九、非机动车进出大门应下车推行。

  十、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执勤)岗位,文明执勤。

  十一、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对进入市综合办公楼的人员要认真查验、核实证件,凭有效证件放行。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大门口的良好秩序,遇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向安全保卫部和主管领导报告。

  十三、传达室一律不准寄存外来人员的行李包裹。

  十四、本机关临时工作人员及在食堂搭伙的非本大楼工作人员应服从门卫管理,凭市综合办公楼专制。

篇4:乡镇(街道)安全管理制度

  乡镇(街道)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执法检查工作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督促落实”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法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三)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主办安监员负责。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全面的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高危行业的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企业采取日常检查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企业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对重点单位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要进行定期检查、监控,其检查、监控周期按上级要求或根据危险程度合理确定;对其他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集中安全大检查;

  (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主要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具体检查内容原则上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见第五部分)为主。

  (五)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应当予以纠正或排除;不能当场纠正或排除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并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选择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明确监督整改责任人,督促企业按要求整改。

  (六)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或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见附件一)县级安监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七)要建立完整规范的执法检查台帐和档案,档案应包括现场检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改正指令书和复查意见书等内容。每月3日前将执法检查情况报表(见附表二)报市及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分为周例会和季度例会:原则上周例会每周召开一次,季度例会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两会合并召开或随时召开会议。

  (二)周例会由安监站站长主持,安监站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周工作,及时解决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布置下周工作任务。

  (三)季度例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持,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通知居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为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季度例会召开前,由安监站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会议议题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批准。

  (五)会议由专人做纪录,季度例会应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要严格贯彻落实。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一)安监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以书面事故快报准确、完整地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安监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同时通知同级政府相关机构,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做好事故续报工作。

  (二)报告事故的主要内容为: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在做好事故报告工作的同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救援,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的原则,每月30日前向县级安监部门填报《伤亡事故情况报表》。

  (五)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每半年全面分析一次,做到事实叙述清楚,原因分析准确,防范措施得当。

  (六)建立完整规范的安全生产事故台帐和档案,档案应包括事故快报、伤亡事故情况报表、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文件、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信访举报制度

  (一)安监站应建立并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每天24小时受理安全生产事故、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问题)的报告或举报。举报电话必须每天24小时保持畅通。

  (二)每天安排专人值班,负责阅看来信、接听来电或接待来访,并将信访举报人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事情经过及信访举报人的要求和理由等登记、记录清楚。

  (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处理信访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避免重复*。安监站不能处理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安监部门处理。

  (四)在受理、核实、转办、查处、答复信访举报人时必须依法、及时、准确,符合规定程序。在办理署名举报时,必须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应设立信访举报台帐,及时整理有关信访举报材料,形成案卷。

  五、执法检查十条禁令

  (一)禁止收受被监管单位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二)禁止到被监管单位报销应由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禁止接受被监管单位安排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禁止到被监管单位入股分红和搞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五)禁止开具白纸条罚没款收据和私自处理罚没款;

  (六)禁止滥施行政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七)禁止徇情、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

  (八)禁止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被监管对象;

  (九)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

  (十)禁止与被监管对象打牌赌博。

篇5:项目机电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机电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加强管理人员及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安全文化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危害隐患特此制定该制度,并严格按此实施。项目部积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人进场前进行三级教育,建立各类人员安全教育档案。管理人员对工人的教育时效性、真实性予以监督落实保证。不定期针对事实的专项施工,季节,岗位,新入场人员以及典型的案例隐患进行教育,并组织工人进行考试并入档管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2.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管理人员每日带领各分包队伍安全员在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久违,做好安全记录,遇有较大问题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监督整改。每周五上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汇报上周安全工作情况和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并针对下周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整改措施。对于未能及时处理的安全隐患,管理人员要及时下发安全整改通知单,逾期未能整改的视情节严重性下发罚款通知单并严重警告处理。

  3.特种作业与安全专项管理方案

  雨季施工、防电、防雷击、防沉陷坍塌、防大风、临时用电、中型机械安全(制定专项施工措施)。高温季节、防中毒、防中暑、疲劳作业(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并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好的方案应及时报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批,待批复确认后方可按此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人员做好违章记录,视违章情节严重性予以相应处罚。施工前针对不同特种作业工种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存档管理。

  4.安全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是施工企业极为重要的一项安全检查技术管理工作。使施工管理人员与工人熟悉了解所承担的项目特点、安全技术要求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保证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安全技术交底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并且按时不定期,根据季节环境变化,不得口号式、形式化。安全技术交底由工作或生产技术负责人审批编制,一式三份,交底人,接受交底人,安全员各持一份并办理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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