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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考评暂行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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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考评暂行办法(2011)

  海住建业[20**]4号

  海口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树立物业服务行业典范,全面提高物业服务整体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的申报、验收评定。

  第三条海口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申报的基本条件:

  1、住宅小区,是指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齐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小区,或分期建设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小区内的组团。

  2、大厦,是指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齐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单幢高层住宅,或分期建设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内的组团,或单幢入住率达60%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或其他经营性大厦或大厦组团等。

  3、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服务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第四条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达标工作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达标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五条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创建活动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全面考评验收。

  第六条考评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征询业主和使用人意见综合评议,以打分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市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分为“优秀”、“示范”两个档次。按100分记,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评定为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评定为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荣誉称号并通报表彰。

  第八条获得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的项目,每隔三年进行抽查复验,不符合达标要求的住宅小区(大厦),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评审验收,整改后仍不符合达标要求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九条获得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称号满一年以上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可参加省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的评选。

  第十条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考评的申报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考评年度的9月30日前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考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评分标准》在自评、自验达标的基础上填写《海口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达标申报表》,考评申报资料包括:

  1、《海口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达标申报表》。

  2、小区(大厦)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小区(大厦)创优方案。

  3、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筹备小组(业主代表)的评议意见。

  4、小区(大厦)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5、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6、小区(大厦)竣工平面图。

  7、小区(大厦)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8、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收费标准复印件。

  (二)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预评预验,预评总分达到85分以上的报送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一条别墅区及其他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创优达标考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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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湖江街〔20**〕40号

  江头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各单位:

  为落实辖区物业公司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办事处

  20**年6月7日

  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湖里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责任书》,为明确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垃圾投放管理人责任,推进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物业公司垃圾分类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郑朝东 江头街道办事处主任

  第一副组长:陈天友 江头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副 组 长:施天来 湖里区建设局调研员

  蔡继东 江头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夏国议 江头城管中队副中队长(主持工作)

  魏学寨 江头街道综治办主任

  李启超 江头街道环卫所负责人

  成 员 :王逞凯 蔡塘社区居委会主任

  陈自权 后埔社区居委会主任

  肖德球 江村社区党委书记

  王胜珠 江头社区居委会主任

  陈素珍 金尚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林雪秋 园山社区党委书记

  黄建军 吕岭社区居委会主任

  肖桂芳 吕厝社区党委书记

  谭琼兰 祥店社区党委书记

  肖亮霞 忠仑社区筹备组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街道辖区物业公司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的总体筹划,研究、协调和解决考评工作中的问题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李启超江头街道环卫所负责人

  成员:李丽萍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全春蓉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陈 枫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叶福来 江头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佘建国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胡欣瑜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洪海辉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李秀玲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刘曼宁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李 芳 江头街道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

  曾耀彬 蔡塘社区居委会委员

  曾亚宾 后埔社区居委会委员

  林福才 江村社区居委会委员

  廖丽权 江头社区居委会委员

  郑慧兰 金尚社区居委会委员

  赵俊杰 园山社区居委会委员

  林江华 吕岭社区居委会委员

  罗 煜 吕厝社区居委会委员

  林淑贞 祥店社区党委副书记

  杨建伟 忠仑社区筹备组副组长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小区物业公司垃圾分类日常考评工作,协调、指导和检查各物业公司落实垃圾分类工作职责;掌握物业公司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为考评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建议;收集各物业单位需要提请考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考评方式

  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9:00,小区物业承担垃圾分类督导的职责,物业保洁员为垃圾分类督导员。按照街道考评占60%、社区考评占40%的比例,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回访检查等方式对物业落实垃圾分类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照检查评分表打分。

  三、评定标准

  考评结果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好(≥90分)、中(70~89分)、差(<7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四、目标考核

  1.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绩突出的,年终评比予以奖励;未积极配合开展垃圾分类,影响街道生活垃圾分类考评成绩的,将上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行业内部评先评优资格,并在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中予以扣分。

  2.在街道的考评工作中被评定考评结果为“差”的物业公司,由社区、街道通报、督促其进行整改,连续两次考评为“差”的物业公司,将上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通报批评。

  3.对不配合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小区物业,将联系《厦门日报》及特区新闻广场等媒体进行曝光。

  4.物业公司违反《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上报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江头街道小区物业垃圾分类检查评分表

  考评

  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管理

  体系

 (6分)

 1.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和分幢包干,如遇人事变动,应及时告知街道。不符合标准的每项扣1分。

 3分

2.小区须配备保洁人员,并将“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相关义务纳入保洁合同。不符合标准的扣3分。

 3分

  宣传

  体系

 (9分)

 3.设置专用垃圾分类宣传栏、公示栏(牌)和投放指示牌,在每幢楼或电梯轿厢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海报。每缺一项扣1分。

 3分

 4.协助街道、社区做好入户宣传,发放垃圾分类宣传材料和室内分类垃圾袋。不配合的扣3分。

 3分

 5.向小区居民(单位)分发室内垃圾袋,要做好台账记录,未登记记录的扣3分。

 3分

  运行

  体系

 (18分)

 6.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规范、合理,室外垃圾桶集中摆放。设置点地面要硬化处理,点位保持整洁,周边无垃圾落地现象。其中一项不符合扣1分。

 5分

 7.保持室外分类垃圾桶干净整洁。垃圾桶摆放杂乱、外观不净、不密闭,每处扣1分。

 5分

 8垃圾要分类收集转运。发现物业保洁人员出现”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的现象,一次扣5分。

 5分

 9.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垃圾分类收集点垃圾爆满未及时清运,扣3分。

 3分

  人员

  体系

 (17分)

 10.保洁员应做好收集容器的清洗、消毒及更换情况并将存在问题予以记录。

 5分

 11.非垃圾分类督导员上岗的时间段(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9:00),小区物业保洁人员承担督导员的职责。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和引导。

 10分

 12.物业管理处要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2分

  分类

  效果

 (50分)

 13.随机抽查小区内分类垃圾桶,对分类投放准确率进行抽查。可回收和有害垃圾分类情况各占5分,分类不清楚的分别扣1-2分,严重混投的按程度分别扣3-5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情况各占20分,随机抽查投放准确率,分类投放准确率,垃圾桶内无明显分类扣20分,有分类但有混合垃圾扣10-15分,投放基本准确但有少量混合垃圾扣5分,分类准确无混合垃圾不扣分。

 50分

  考评成员:

 总分

  考评对象:

篇3: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推全域美丽建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下文简称示范单位),是指在生活垃圾分类的设施配备、日常管理、分类成效等方面走在全区乃至全市前列的单位。

  第三条 创建示范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示范单位监督管理要坚持依法、科学、长效原则,建立奖惩机制,做到优胜劣汰,有进有出。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示范创建的规划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指导、评定行业内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

  第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各部门职责明确。

  区城管局牵头镇街(平台)、城市居住小区、农村建制村示范创建。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机关事业单位示范创建。

  区教育局牵头学校示范创建。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餐厅、市场(含专业市场)示范创建。

  区经信局牵头企业示范创建。

  区商务局牵头大型商场超市示范创建。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医院示范创建。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车站、码头示范创建。

  区文化和广电旅体局牵头星级饭店、大型演出场馆示范创建。

  第七条 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示范单位的创建和长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各部门、镇街平台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内容,计入综合考评。

  第三章 创建评定

  第九条 申报评定。示范单位创建每年定期申报评定一次。按照镇街牵头申报、区级部门评定、领导小组公布授牌的程序实施。

  第十条 评定方法。

  1.镇街申报。由各镇街平台牵头,对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评选出辖区内达到创建标准的各类单位,于7月底前报行业主管部门。

  2.部门评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照评定标准,对各镇街申报单位实地考察,提出评定意见,评定情况于10月底前报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公布授牌。由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1月底前将评定结果发文公布,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于12月底前,授予“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标牌。

  第四章 长效管理

  第十一条 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产业扶持、政策保障等方面,对示范单位给予适当的鼓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 各镇街平台对辖区内示范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指导解决,对不达标准的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予以确认,确认合格的区级示范单位方能申报市级、省级示范;对不合格的示范单位第一次由行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第二次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四条 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示范单位抽检复核,对明显不符合的示范单位,可以直接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类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评价表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创建评价表

  小区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60分) 1.分类宣传。居住小区主要进出口(或显著位置)、每个单元进出口(或者楼道、电梯),设有垃圾分类公益宣传信息(海报、横幅、宣传栏);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小区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推进垃圾分类按户公示制度,每个单元进出口(或者楼道、电梯),应该设置分类情况按户公示牌。(10分) 主要进出口(或显著位置)未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的,扣5分;单元进出口(或者楼道、电梯)随机抽查5处垃圾分类宣传信息点,未设置的少一处扣1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小区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2分;垃圾分类未按户公示的,扣2分。
2.垃圾投放点。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投放点配套设置餐厨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桶。小区主要出入口或显著位置设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桶(智能箱体)日常管理到位。(10分) 随机抽检小区内垃圾投放点10处,未按组配套设置桶的每处扣1分;小区主要出入口或显著位置未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桶的,少一个扣2分。桶垃圾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桶未盖合每处扣1分,箱体破损每处扣1分,垃圾满溢每处扣2分。
3.清运集置点。设有垃圾清运集置点,并设有公示牌。(10分) 集置点设置不规范的,每处扣2分;垃圾桶未分类摆放的,扣2分;未设置公示牌的扣2分,未公布服务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责任人及电话等信息的扣1分。
4.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设有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等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并设有告示牌,点位清运及时,确保安全。(10分) 点位未设置扣5分;堆放垃圾未及时清运扣2分;未设告示牌扣2分,未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扣1分,设置不规范每处扣2分。
5.分类投放。小区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达到85%及以上。(15分) 随机抽检小区内垃圾桶10个,其中绿桶4个、黄(灰)桶4个、蓝桶1个、红桶1个,小区正确率按绿桶正确率*0.5+黄(灰)桶正确率*0.3+蓝桶正确率*0.1+红桶正确率*0.1(注:绿、黄(灰)桶垃圾桶数不足4个,按比例折算至4个计算),小区正确率未达到每降低1%扣3分。
6.分类收运。做好小区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5分) 发现小区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1分。
资料核实(40分) 1.队伍建立。小区内有专管员队伍,每日定时定点指导居民投放;每日对居民投放情况进行巡检。(10分) 未建立队伍扣10分,未指导投放扣5分,未巡检扣5分。
2.源头可溯。通过二维码发袋机、每户分发易腐垃圾桶等方式实现源头可溯。(10分) 源头可溯覆盖率达到实际入住户数的90%以上,未达到的每降低1%,扣0.5分。
3.分类质量。湿垃圾分出量达到0.5kg/户·日。(10分) 未达到的每降低1%,扣0.5分。
4.宣传活动。每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宣传垃圾分类信息;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覆盖率100%。(5分) 无生活垃圾分类宣教活动,每季度扣2分;未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宣传垃圾分类扣2分;入户宣传覆盖率低于100%,每降低10%扣2分。
加分项(5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创建评价表

  建制村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
方式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60分) 1.垃圾投放点。每户设有投放点一处,放置可腐垃圾、不可腐垃圾收集容器一组,桶干净整洁,使用正常。(15分) 随机抽检村内10户村民家庭,桶设置不齐全的每处扣2分;垃圾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桶未盖合每处扣1分,垃圾满溢每处扣2分。
2.分类宣传。设有垃圾分类宣传栏,村主要道路、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一组可腐垃圾桶、不可腐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配套设置垃圾投放指导信息。(15分) 未设置宣传栏的扣5分;未设置四类桶的扣5分,少一类桶扣1分;无指导信息的扣2分;桶标识不清等问题每个桶扣1分。
3.分类投放。村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达到90%及以上。(15分) 随机抽查村内10户垃圾桶,未达到准确率的每降低1%,扣2分。
4.清运集置点。设有一处清运集置点,地面硬化,能挡雨、有围挡,无暴露垃圾,垃圾不落地,日产日清。(10分) 未设置的扣10分,场地未硬化的扣2分,无围挡扣2分,存在桶不洁、破损等问题的每处扣1分。
5.分类收运。做好村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5分) 发现村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1分。
查阅
资料
(40分)
1.队伍建立。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专项工作制度,确立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的监督小组。村内有专门人员或兼职人员指导垃圾分类工作。(10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5分,未建立队伍的扣3分,未开展垃圾分类指导的扣2分。
2.分类宣传。建立宣传队伍,每村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垃圾分类教育培训课,每季度一次大型宣传活动,户户都有分类宣传册。(10分) 未建立宣传队伍的扣3分;未开展宣传培训、宣传活动的,每项扣3分。
3.分类质量。湿垃圾分出量达到0.5kg/户·日(径山、黄湖、鸬鸟、百丈分出量达到0.4kg/户·日)。(10分) 未达到的每降低1%,扣0.5分。
4.日常管理。将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村规民约,签订目标责任书。平时有督查,村户有评比,月季有排名,年度有表彰。对农户垃圾分类开展情况实行日常检查,并建立工作台账。档案资料完善。(10分) 未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村规民的,扣3分;未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扣2分;未开展日常检查、督查、评比、表彰的,每项扣2分;未建立工作台账的,扣2分;资料不完善的,扣1分。
加分项(5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机关创建评价表

  (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70分) 1.收集容器。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放置一组其他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每个办公室设置1个1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连体垃圾桶(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每个楼层的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每个楼层的开水房或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单位(大楼)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有食堂的单位应在厨房及用餐区域设置餐厨废弃物120L专用收集容器;垃圾桶分类标识清楚;垃圾收集容器干净整洁。(20分) 重要区域未设置四类桶的扣5分,少一类桶的扣2分;随机抽检单位内办公室10个,未按标准设置的每个扣1分;检查楼层垃圾分类设施2处,垃圾桶设置不齐全每缺1类扣2分。垃圾桶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每处扣1分。
2.分类宣传。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10分) 宣传信息未设置的,扣5分;宣传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扣1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2分。
3.制度落实。楼层长上墙公示,每日检查情况在主要进出口公示。(10分) 未上墙公示的扣5分,未公示每日检查情况扣5分。
4.分类质量。分类准确率达到90%及以上。(20分) 随机抽检单位内垃圾桶10个,未达到准确率的每处扣2分。(注:垃圾桶总数不足10个,扣分按比例折算至10个计算)
5.分类收运。做好机关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10分) 发现机关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2分。
资料核实(30分) 1.队伍建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单位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明确责任分工,有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员。(10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5分;未落实专人管理的,扣3分;分工不明确扣2分。
2.宣传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0分) 未开展扣10分,活动数量每少1次扣5分。
3.日常管理。完善日常管理机制,发挥楼层长、物业等宣传指导和监督作用。做好日常巡查、督导,做好每日检查记录,做好楼层内标牌公示等。(10分) 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的扣5分;日常巡查、督导未开展扣2分;日常检查情况无记录扣2分。
加分项(10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3.餐厨垃圾就地处置。(5分) 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正常运行的,加5分;开展餐厨垃圾统收统运的,加5分。该项最高得5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学校创建评价表

  (含中小学、幼儿园)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70分) 1.收集容器。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放置一组其他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行政楼每个办公室设置1个1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连体垃圾桶(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公共区域、教室内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每个楼层的开水房或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单位(大楼)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食堂应在厨房及用餐区域设置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垃圾桶分类标识清楚;垃圾收集容器干净整洁。(20分) 重要区域未设置四类桶的扣5分,少一类桶的扣2分;随机抽检单位内办公室10个,未按标准设置的每个扣1分;检查楼层垃圾分类设施2处,垃圾桶设置不齐全每缺1类扣2分。垃圾桶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每处扣1分。
2.分类宣传。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设有一处垃圾分类宣教点,用于日常活动宣传。(20分) 宣传信息未设置的,扣10分;宣传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扣5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5分;未设置分类宣教点的,扣5分。
3.分类质量。分类准确率达到90%及以上。(20分) 随机抽检单位内垃圾桶10个,未达到准确率的每处扣2分。(注:垃圾桶总数不足10个,扣分按比例折算至10个计算)
4.分类收运。做好校(园)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10分) 发现校(园)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2分。
资料核实(30分) 1.队伍建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单位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明确责任分工,有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员。(10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5分;未落实专人管理的,扣3分;分工不明确扣2分。
2.宣传培训。单位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0分) 未开展扣10分,活动数量每少1次扣5分。
3.日常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制度,做好日常巡查、督导,做好每日检查记录。(10分) 未建立制度的扣5分;日常巡查、督导未开展扣2分;日常检查情况无记录扣2分。
加分项(10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3.餐厨垃圾就地处置。(5分) 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正常运行的,加5分;开展餐厨垃圾统收统运的,加5分。该项最高得5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医院创建评价表

  (含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70分) 1.收集容器。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放置一组其他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行政楼每个办公室设置1个1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连体垃圾桶(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每个楼层的开水房或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单位(大楼)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食堂应在厨房及用餐区域设置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垃圾桶分类标识清楚;垃圾收集容器干净整洁。(20分) 重要区域未设置四类桶的扣5分,少一类桶的扣2分;随机抽检单位内办公室10个,未按标准设置的每个扣1分;检查楼层垃圾分类设施2处,垃圾桶设置不齐全每缺1类扣2分。垃圾桶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每处扣1分。
2.分类宣传。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20分) 宣传信息未设置的,扣10分;宣传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扣5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5分。
3.分类质量。行政区域内分类准确率达到90%及以上;公共区域内分类准确率达到70%及以上。(20分) 随机抽检单位行政区域内垃圾桶5个,未达到准确率的每个扣2分;随机抽检公共区域内垃圾桶5个,未达到准确率的每个扣2分。
4.分类收运。做好医院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10分) 发现医院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2分。
资料核实(30分) 1.队伍建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单位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明确责任分工,有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员。(15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10分;未落实专人管理的,扣3分;分工不明确扣2分。
2.宣传培训。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5分) 未开展扣10分,活动数量每少1次扣5分。
加分项(10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3.餐厨垃圾就地处置。(5分) 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正常运行的,加5分;开展餐厨垃圾统收统运的,加5分。该项最高得5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企业创建评价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70分) 1.收集容器。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放置一组其他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每个办公室设置1个1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连体垃圾桶(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每个楼层的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每个楼层的开水房或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单位(大楼)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有食堂的单位应在厨房及用餐区域设置餐厨废弃物120L专用收集容器;办公区域内垃圾桶分类标识清楚;垃圾收集容器干净整洁。(20分) 重要区域未设置四类桶的扣5分,少一类桶的扣2分;随机抽检单位内办公室10个,未按标准设置的每个扣1分;检查楼层垃圾分类设施2处,垃圾桶设置不齐全每缺1类扣2分。垃圾桶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每处扣1分。
2.分类宣传。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20分) 宣传信息未设置的,扣10分;宣传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扣5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5分。
3.分类质量。分类准确率达到80%及以上。(20分) 随机抽检单位内垃圾投放点10处,投放错误的每处扣1分。(注:垃圾投放点总数不足10个扣分按比例折算至10个计算)
4.分类收运。做好企业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10分) 发现企业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2分。
资料核实(30分) 1.队伍建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有专门人员或兼职人员指导垃圾分类工作。(15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10分,未设有专门或兼职人员的扣3分,未开展垃圾分类指导的扣2分。
2.宣传培训。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5分) 未开展扣10分,活动数量每少1次扣5分。
加分项(10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3.餐厨垃圾就地处置。(5分) 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正常运行的,加5分;开展餐厨垃圾统收统运的,加5分。该项最高得5分。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公共场所创建评价表

  (含餐厅、商场、市场、大型商超、车站、码头、星级饭店、大型演出场馆等)

  单位/场所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值
现场检查(70分) 1.收集容器。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放置一组其他垃圾桶、餐厨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及有害垃圾桶。根据经营特点,配套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桶若干组,其中涉及有餐厨垃圾产生的区域,还应配套设置餐厨垃圾桶。垃圾桶分类标识清楚,干净整洁。(20分) 未按要求配备四类桶的少一类扣5分;随机抽检单位内垃圾桶10个,未按标准设置的每处扣1分(注:垃圾投放点总数不足10个扣分按比例折算至10个计算);垃圾桶分类图标、颜色不规范每处扣1分,桶脏、桶破每处扣1分。
2.分类宣传。主要进出口、显著位置等重要区域设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不定期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20分) 宣传信息未设置的,扣10分;宣传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扣5分;配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未播放垃圾减量分类宣传片或宣传标语的,扣5分。
3.分类质量。分类准确率达到70%及以上。(20分) 随机抽检单位内垃圾投放点10处,未达到准确率的每处扣1分。(注:垃圾投放点总数不足10个扣分按比例折算至10个计算)
4.分类收运。做好场所内分类收集及清运工作,无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10分) 发现场所内混装、垃圾落地、沿途撒漏、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问题每处扣2分。
资料核实(30分) 1.队伍建立。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度,建有专职管理队伍,有专门人员或兼职人员指导垃圾分类工作。(15分) 未建立工作制度的扣10分,未建立队伍的扣3分,未开展垃圾分类指导的扣2分。
2.宣传培训。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15分) 未开展扣10分,活动数量每少1次扣5分。
加分项(10分) 1.领导重要批示。(3分) 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得3分,市级领导批示的得2分,区级领导批示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3分。
2.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分) 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区级报道的加1分。该项最高得2分。
3.餐厨垃圾就地处置。(5分) 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置并正常运行的,加5分;开展餐厨垃圾统收统运的,加5分。该项最高得5分。

篇4: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镇街创建方案(2019)

  余杭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镇街创建方案(2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示范区片的工作要求,在全面推进区、镇两级示范点创建基础上,连点成线、连线成片,打造一批设施齐全、管理到位、氛围浓厚、分类减量成效明显的镇街,有力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示范创建工作。

  一、创建范围

  全区各镇街

  二、目标要求

  通过三年时间,余杭区各镇街全面完成示范镇街创建。至20**年底,全区40%镇街完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镇街创建;至20**年底,全区80%镇街完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镇街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镇街应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管理到位、社会氛围浓厚、居民“三率”高、分类质效好。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

  三、具体任务

  (一)健全体制机制。

  1.健全组织构架。各镇街配套建立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职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垃圾分类工作日常管理、统筹和协调工作。

  2.完善制度方案。各镇街要结合区级明确的年度任务和镇街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建设目标、主要任务、推进措施、考核保障等。

  3.健全考核机制。各镇街对辖区内的村社、小区要建立常态党的检查考核机制,检查考核情况定期通报,切实压实辖区内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工作职责。

  4.落实保障机制。各镇街对区级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要严格落实转款专用,注重结果导向,建立完善对村社的考核补助机制,发挥有限财政资金的最大绩效。

  (二)完善设施设备。

  1.源头追溯设施。各镇街通过二维码发袋机、二维码垃圾袋、编号垃圾桶等设施,全面实现城乡居住区居(村)民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可溯。

  2.垃圾分类设施。各镇街辖区内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投放点、清运集置点、垃圾中转站(堆放)等设施设置规范,维护经常、管理到位。

  3.分类宣传设施。全面推进各类场所垃圾分类宣传标语、横幅、海报设置,推进小区垃圾分类宣传指导信息进楼道、进电梯、强化分类指导、浓厚工作氛围。

  (三)提升分类质效。

  1.开展督导巡检。以城乡居住区为重点,配置完善督导员队伍,建立完善督导机制,全面推进小区和农村垃圾分类每日督导巡检工作,督导巡检情况纳入全区生活垃圾分类评价系统。

  2.开展上门宣传。结合督导巡检和数据分析情况,对长期不参与和分类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落地人员上门再指导,通过反复上门,提高参与率。

  3.开展广泛宣传。广泛运用竞赛活动、户外宣传、培训宣讲、入户指导等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党员、村社网格人员、志愿者、社会组织、热心群众等各类人群参与垃圾分类宣传,营造浓烈氛围。

  (四)完善分类体系。

  1.固化分类模式。对公家大户和店家商户,积极培育“就地处置+定点回收”模式;在城市居住小区,实施“溯源巡检+干垃圾回收”模式;在农村区域,实施“溯源巡检+国企环卫保洁”模式;在城郊结合部,纳入出租房“旅馆式+星级化”管理。

  2.规范中端运输。对城市居住区,全面推进分类密闭运输,杜绝混收混运;对沿街商户,进一步推行定时定点收运,建立垃圾不落地音乐线;对垃圾集置点、垃圾堆场等收集暂存设施,全面推进规范设置,整治不规范场所。

  3.提升末端能力。各镇街以结合垃圾中转站新建、结合原有的湿垃圾处置站扩建、结合机关集中办公区域、大型学校、医院、农贸市场、规上企业分散建设,为主要手段加快能力提升,各镇街湿垃圾就地处置能力应不低于垃圾产生量15%以上。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园林垃圾、装修垃圾处置体系。

  4.垃圾全类别管理。各镇街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住区、公共场所、沿街商户,对生鲜、果蔬、餐厨垃圾产生较多场所要落实专线清运资源化处置,对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大件垃圾,要建立分类暂存场所,落实专线收运处置。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年5月)。拟制发文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镇街创建方案,明确创建任务要求和具体工作标准。各镇街建立工作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做好任务分解,落实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二)创建实施阶段(每年10月以前)。各镇街对照全区生活垃圾示范镇街创建目标,全面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完善分类设施、浓厚分类氛围、提升分类质效,健全分类体系,实现生活垃圾的全品种、全链条、全周期治理,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做好指导和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每年11月-12月)。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人员对照创建标准,通过现场检查和综合评价相结合方式,评定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示范镇街。总结经验做法、落实长效机制,持续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街对创建工作要思想高度重视,责任落实到人。参照本方案,制定本辖区内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检查考评办法,建立组织机构、定期检查、及时反馈、定期通报、督促整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精细管理、完善基础。各镇街要做好排摸梳理和统筹推进工作,加强对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全过程管理,明确责任主体、作业主体、运输主体、执法主体、监督主体等。进一步完善各类硬件基础设施,实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要结合实际,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手机、报纸、宣传栏、宣传屏幕等媒体与设施,广泛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普及体系,引导市民养成自觉分类习惯、传递垃圾源头减量理念,全民动员、全面参与,不断浓厚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氛围。

  (四)完善监管、加强考核。各镇街要加强垃圾从产生到处置的全链条、全周期监管,确保各环节规范合法。评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镇街的单位,纳入年底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加分,计入综合考评。各镇街要配套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考核体系。

  附件:全区生活垃圾分类镇街创建标准

  附件:

  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镇街创建标准

  采取评分制,总分100分,高于80分取前10名评为当年垃圾分类示范镇街,得分低于80分不得评为示范镇街。

  一、组织领导(共10分)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未建立的扣2分。

  2.制定工作方案。年度垃圾分类工作有方案、示范创建工作有计划,无方案、计划每项扣2分。

  3.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垃圾分类工作,有明确工作职责,未落实扣2分。

  4.专项经费投入。区级生活垃圾分类补助经费落实专款专用,无挪为他用,未落实扣2分。

  二、设施配置(共20分)

  1.垃圾收集容器。辖区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城市居住区、农村建制村、公共机构及公共场所,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管理到位,公共区域内无杂色垃圾桶和无分类标识垃圾桶。现场检查机关事业单位、城市居住区、农村建制村、公共机构各5处,不规范每处扣0.5分,最高扣5分。

  2.源头追溯设施。城市小区通过发袋机、编号垃圾桶等设施,全面实现居民垃圾分类源头可追溯,发袋机等设施维护到位、使用正常,无损坏、缺袋。现场检查小区5个,未落实每个小区扣1分,最高扣5分。

  3.垃圾分类设施。城市管理重要道路,垃圾收集容器全面实现撤路入巷;小区垃圾投放点、集置点设置规范;农村垃圾房落实“设置围墙、专人管理、按照视频”要求。现场检查主要道路3条、小区5个、堆场2个,未落实的每处扣1分,最高扣5分。

  4.分类宣传设施。辖区内各类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居住小区、主要进出口要有垃圾分类宣传信息;城市居住小区楼道或电梯有垃圾分类投放指导信息。现场检查公共机构、城市小区各5处,为落实的每处扣1分,最高扣5分。

  三、体系建设(共30分)

  1.源头追溯。城市小区源头可溯覆盖率达到实际入住户数的80%以上(源头追溯可通过二维码发袋机、每户分发易腐垃圾桶等方式)。未达到的每降低5%,扣1分,最高扣5分。

  2.督导巡检。小区内督导员配置比例不低于每300户一个专职管理员(或每300户2名兼职管理员),督导员每日巡检评分餐厨垃圾袋,根据分类情况精准上门提醒;农村居住区结合实际配备督导员人员、每日巡检评分和精准提醒。现场检查走访5个小区、2个建制村10户农户,未落实的每个小区、村扣2分,最高扣10分。

  3.分类运输。城市居住区全面落实“黄桶黄车、绿桶绿车”分类清运;分类质量高于80%的小区和所有建制村,湿垃圾专线清运至就地处置站;城市管理主要道路,建立垃圾不落地音乐线;辖区内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有暂存场地清运线路。现场检查5个小区、2条主要道路,未落实的每处扣1分,最高扣5分。

  4.末端能力。湿垃圾处置能力(含就地处置和统收统运)达到垃圾产生量20%,每降低1%扣1分,最高扣10分。

  四、工作成效(共40分)

  1.分类正确率。城市小区垃圾分类分类准确率达到80%以上,建制村垃圾分类正确率达到90%以上;每降低1%扣0.5分,最高扣5分(根据3季度以后现场检查情况评定)。

  2.回收利用量。辖区内湿垃圾分出量达到平均0.5kg/户·日;在虎哥回收覆盖区,干垃圾分出量达到0.9kg/户·日,每降低1%,扣0.5分,最高扣10分(根据3季度以后实际数据进行评定)。

  3.垃圾控量。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不超过区级控量指标,每超过1%扣2分,最高扣10分。

  4.规范点创建。辖区内50%以上村(社区)被评定为规范化村(社区),每降低1%扣0.5分,最高扣5分。

  备注:辖区内小区、道路、堆场等总数未达到检查数的,进行全覆盖检查,按比例折算。

篇5: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10示范文本)

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小区(大厦)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2、私设摊点、跨门营业,跨门放置杂物等;

  3、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4、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5、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设广告牌。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物业的整体美观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进行设置;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7、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环境绿化用地(将绿地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画、拉绳(铁丝)晒衣服等;

  8、聚众喧闹、噪声忧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9、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 。

  7、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共用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备设施;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出租物业时,要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防止群租,影响他人生活和安全。

  第十三条 饲养宠物时,应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装修与维修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使用人。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接受房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搭棚;

  5、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擅自开挖地坪、破墙开门;

  7、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

  9、不得擅自拆改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

  10、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

  11、 。

  第十七条 封闭阳台的约定: ;

  安装防盗窗的约定: 。

  第十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二十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业主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委会,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后实施,并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以告知、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业主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后,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的,业主应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义务,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当事人停止违反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需由全体业主分担费用的事项,按下列第 种方式分担:

  (一)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业主大会决定;

  (三)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的收益,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物业服务费;

  (二)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 ;

  (四) 。

  第三十八条 其他条款  。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有权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

  第四十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四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妨碍物业正常使用、造成物业损怀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其他条款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业主大会(盖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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