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公司质检督导小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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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质检督导小组实施方案

  物业公司制度手册:公司质检督导小组实施方案

  为使公司经营正常运行,保证服务接待质量,提高在职员工岗位素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质量督导小组人员编制:

  公司质检组组长:2人(兼职)

  督导员:8人(兼职)

  一、督导员标准

  (一)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公司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公平执法,内不避亲,外不避仇。

  (三)尽职尽责,忠于职守。

  (四)具有三年以上基层物业管理经验,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职责

  (一)对总经理负责。按公司指令制度督导推进各项目标计划的实施,逐步树立公司接待服务高档次的社会形象。

  (二)按不同班次,不同时间,不同部位,对公司所有部门进行全日制巡回督导。

  (三)以公司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对违纪员工、违纪事件进行督导记录和处理。

  (四)对重大投诉和问题,根据总经理指令追踪调查并将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呈报总经理。

  三、督导范围

  (一)服务接待

  1. 业务操作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

  2.服务接待质量状况;

  3.岗位纪律遵守状况。

  (二)卫生

  1.日常卫生;2.计划卫生。

  (三)保障

  1.保障职能部门工作运转;2.保障职能部门与经营部门配合;

  3.保安、消防执行;4.设备运转;5.设施完成;6.物品供应。

  四、工作程序

  (一)每日按班次时间准时巡迥督导。班次时间按督导重点进行安排。

  (二)每日督导完毕,汇总记录。

  (三)督导中发现问题,当日填写《督导执行通知单》,发至问题发生所在部门。

  (四)每周六汇总督导情况,提交公司审议后,在公司例会上通报。

  (五)每月汇总督导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领导传阅。报告要较全面地介绍公司整体服务接待状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列出下月督导重点。

  五、权限

  (一)除特殊情况,有权出入所有部位。

  (二)有权签发过失通知单。部门管理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有权强行制止所发现的问题并迅速通知其部门进行处理。

  (三)在发生各种紧急问题时,有权请示和请求各级管理人员赶赴现场给予解决。

  六、要求

  (一)各级管理部门对督导工作要给予充分的理解和信任。

  (二)各级管理部门对督导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各级管理部门对质量督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调查和解决。如发生异议,应积极与质量督导小组协商解决。

  七、处罚及其条例

  (一)凡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规定和各项岗位责任制,督导员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知其部门、记过失直至除名。除名报总经理批准,综合部办理手续。

  (二)凡一个部位的员工,在一个月内有两人次被记过失或除名时,该部位主管记过失一次。

  (三)凡一个部门的员工,在一个月内有三人次被记过失或除名时,该部门经理记过失一次。

  (四)凡督导员就专项问题(如:服务接待程序、规范;卫生;设备、设施管理;工程管理;安全、消防管理等)提出改进意见,部门在一个月内没能改进,将视为管理违纪,部门经理记过失一次。

  (五)凡督导员提出专项问题,部门有所改观,但在两个月内又重复发生,部门经理记过失一次。

  (六)凡各部位有不服从督导管理者,主管记过失一次。凡各部门一个月内有两次不服从督导管理的现象,经理记过失一次。

采编:www.pmceo.cOm

篇2:z镇城乡管理品质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z镇城乡管理品质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为增进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我镇拟通过深化城乡管理体制改革,深入宣传发动,形成全民参与的工作氛围,实现“建设都市田园综合体,打造全域旅游示范镇”的工作目标,根据我镇城乡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我镇城乡管理品质提升以城乡卫生上水平、集镇景区有秩序,美丽乡村上台阶、环境保护出效果、坼违控违严执法、严管公路保畅通为工作目标,以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发动群众全面参与为抓手,高标准配齐队伍,全面推进我镇城乡管理工作,打造“群众凝心聚力、管理服务到位、环境精致精美”的一流特色示范镇。

  二、组织领导

  成立JZ镇城乡管理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顾 问:z

  组 长:z

  常务副组长:z

  副组长:z

  成 员:各办主任、各村(社区)支部书记、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各村城乡管理专干、各网格内责任镇村干部。

  城乡管理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城乡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指挥、考核评比等工作,决策部署全镇城乡管理发展战略、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制定管理标准、管理规章制度;协调高新区城乡管理事项,调配城乡管理资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z兼任办公室主任,城乡管理办加挂城管中队、爱卫办、美丽乡村建设办、路长办、环境保护办等办公室,各村(社区),综治办、财政所、派出所、交警中队、工商所、卫生院、国土所、中心校等单位为成员。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各村(社区)、单位开展城乡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城乡管理办(责任人:z)

  1、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基础设施,规范垃圾分类处置体系。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完善基础资料,科学制定并执行工作方案。

  2、对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按月督查指导,每月对村(社区)一次检查评比。

  3、督促指导村(社区)对农户每季不少于一次卫生评比,对组每月开展一次卫生评比,评比结果公示到组(屋场)。

  4、督促指导各单位参照村(社区)管理、搞好单位及周边卫生。

  5、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完善。

  6、积极推进健康教育。

  7、积极推进病媒生物防治。

  8、推进厕所革命,力争20**年全镇消灭旱厕。

  (二)城管中队(责任人:z)

  对照全市文明创建测评标准和督查要点,在全镇范围内抓好市容秩序、控建拆违、户外广告、扬尘污染、交通秩序五项整治、加强集镇景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三项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运输中转,提高城乡管理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常态化水平。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责任人:各联村领导、村社区书记)

  1、组织管理分工明确,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上报镇城乡管理办。

  2、召开村民代表会,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出台村规民约,各村按相关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

  3、按要求配备保洁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网格化管理;完善监管责任体制;制定绩效考核制度,要求每月对网格内保洁及分类收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排名靠前进行奖励,排名靠后的进行处罚。

  4、定期开展户、组评比,并公示结果。

  5、保证农户杂物堆码整齐,鸡鸭家禽圈养,无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无彩条布(广告布)围菜园,做到垃圾粗分类;有垃圾分拣回收中心的村或社区(全民、颜塘、关山、箭楼)都要确保正常运行。

  6、大力开展蓝天保卫战,禁止垃圾、秸秆焚烧,裸露黄土及时复绿,全面推进厕所革命,所有“旱厕”都必须整改为无害化厕所。

  7、严格国土资源管理,严格控制违章建筑,及时发现现场制止并上报拆控违办公室。

  (四)市场监督、食安办(责任人:z)

  1、负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品经营门店的卫生及食品安全督查,推行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

  2、指导“五小”门店办理好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健康证等证件。

  3、负责农村聚餐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负责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

  4、负责食品安全的宣传,全面加强隐患排查和推进风险管控。

  (五)党建办(责任人:z)

  指导、发动全镇党员带头示范,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镇群众人人参与,共创省级卫生镇。

  (六)派出所(责任人:z)

  1、全力打击各类破坏环卫设施行为。

  2、对集镇及主要交通要道的违章及违规停靠进行处置。

  (七)项目办(责任人:z)

  负责对全镇所有项目工地的周边卫生环境的维护,指导各施工队伍严格管控建筑垃圾;搞好市场搬迁工作

  (八)卫生院(责任人:z)

  1、负责全镇婴幼儿的疫苗注射、健康接种。

  2、负责全镇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更新健康教育宣传栏,积极宣传控烟戒烟等知识。

  3、对机关、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九)国土所(责任人:z)

  1、严格国土审批手续,积极推进拆控违工作。

  2、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空心房”清零工作。

  (十)中心校(责任人:z)

  1、按要求完成学生卫生知识授课,校区内制定卫生知识宣传栏。

  2、维护学校及周边的卫生环境,校区内无敞口垃圾池,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十一)环保站(责任人:z)

  1、制定镇区环保工作规划。

  2、严格管控垃圾、秸秆及杂物焚烧。

  3、指导禽畜养殖户按标准建设粪便处理系统,确保无污水、粪便直排。

  4、及时组织裸露黄土复绿,并处理其他环保违法要求。

  (十二)路长办、交警队(责任人:z)

  1、组织协调搞好责任路段的基础设施保护。

  2、保持路面清洁,阻止违规侵占路面等影响交通的行为,无乱搭乱建。

  3、超限超载治理。

  (十三)河长办(责任人:z)

  1、组织协调搞好责任河段的基础设施保护。

  2、保持河堤内清洁,阻止违规河内采砂的行为,河堤沿线无乱搭乱建。

  3、河堤沿线污染源的有效处置。

  (十四)美丽乡村(责任人:z)

  1、组织指导各村维护各美丽乡村示范点的运行。

  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持续建设美丽屋场、美丽庭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十五)财政所(责任人:z)

  负责工作经费保障。

  (十六)各网格干部

  指导督促网格内村干部及保洁员按照方案要求推进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搞好农户季度评比工作,按照蓝天保卫战要求保护好生态环境,协助打击处理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

  (十七) 村级保洁员

  1、搞好责任区环境卫生,上户收取垃圾,并进行初次分类减量。

  2、做好垃圾分类减量处理及宣传工作。

  3、做好群众环保劝导工作,引导群众爱护环境,维护村容整洁。

  4、由村制定考核制度,明确保洁员每月600元为绩效工资,对考核排名前三名的按照比例分别奖励30%、20%、10%,对排名后三名的分别处罚10%、20%、30%。连续两次排名后三名的由村(社区)予以解聘,并扣除全部绩效工资。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责任体系。加强对城乡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建立自上而下逐级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实行河长、路长、片长责任制,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总河长:z,负责JZ境内沩江河段。

  各村社区书记为该村所辖沩江河段的河长。

  总路长:z,负责JZ境内历泉线、金朱公路。

  各村村社区书记为该村所辖路段的路长。

  总片长:z,负责全镇城乡管理示范片。

  各城乡管理示范片所在村社区书记为片长。

  河长、路长、片长所负责辖区内网格责任镇、村干部为成员。

  (二)创新工作机制。

  1、村级垃圾处理实行农户分类减量,村级上户收集,镇级减量转运,县级统筹处理的垃圾分类减量处置体系。

  2、执行网格化城乡管理模式,网格内明确责任镇村干部,各村明确责任保洁员,负责网格内城乡管理工作内容的落实,在全镇推行每月一次清整活动,网格内责任干部组织网格内党员、组长、群众开展乡村环境整治行动,彻底整治网格内脏、乱、差现象。

  (三)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我是美丽JZ人”教育竞赛活动;开展“十佳保洁员”、“十佳门店”、“十佳农户”评比表彰活动;制定城乡环境卫生村规民约,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开展中小学生城乡管理专题讲座,普及垃圾分类知识,通过多种途径,树立先进典型,激发群众参与城乡管理的热情。

  (四)严格奖惩机制。

  城管分局对关山景区、全民集镇、李家岭集镇、历泉线、金朱公路执行一日一督查,镇环卫办对各村其他区域执行一周一督查,一月一检查,对照督查检查情况一月讲评、兑现奖励资金。对在县级城乡管理平台上发现的问题,各村(社区)必须在2小时内整治完毕,并上报整治照片,未按要求整治到位的处罚200元/次,扣2分每次;发现垃圾焚烧的扣2分一次,在当月考核中扣除;对在镇级城乡管理平台上发现的问题,各村(社区)必须在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上报整治照片,未按要求整治到位的处置100元/次,在当月考核中扣一分一次。对连续两次排名靠后或者拒不履行城乡管理工作主体责任的,对村(社区)总支书记、分管领导及网格干部采取通报、约谈、问责处理机制,造成不良影响或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鼓励争先创优,在省、市、宁乡市检查中贡献突出的分别加3、2、1分,获得省、市、宁乡市级荣誉的分别加5、4、3分,以上分值均在年终考核百分制内计算。

  (五)加大经费投入

  1、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加大对村(社区)的工作经费投入,按照每月考核得分情况综合平时工作配合及上级检查情况,每月对全镇6个村(社区)综合排名第一名的奖励5千元,第二名的奖励4千元,第三名的奖励3千元。

  2、镇人民政府统筹各级政府环卫资金,对实现垃圾分类减量并通过长沙市爱卫办认定的村(社区)给予60元每户一年的工作经费,没有实施垃圾分类处理的按照30元每户一年给予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保洁员绩效工资。

  3、对被评为省级卫生村(垃圾分类示范村)、长沙市级卫生村(垃圾分类示范村)等荣誉的村(社区),镇人民政府酌情配套奖励。

篇3: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2016)

  关于印发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府办发〔20**〕43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

  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20**年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年6月18日

  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教义教字〔20**〕55号)要求,为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我区学前教育资源,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方式,不断加大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力度,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管理,逐步实现普及学前教育目标。

  二、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教义教字〔20**〕55号)要求,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规范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健全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体制,保障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均衡发展的优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机构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要求和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的管理要求,成立新建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 伟 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熊墨明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夏云峰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傅燕萍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胡辅汉 区政府办主任

  夏海泉 区监察局局长

  符思武 区政府办副主任

  彭仁华 区发改委主任

  毛演斌 区住建局局长

  孙功文 区国土分局局长

  陈国伟 区财政局局长

  熊 昌 区教科体局局长

  朱红英 区房管局局长

  杜 璇 区食品科学研究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科体局,由熊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杜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收集整理相关台账资料。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落实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依据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根据“谁开发建设居住小区、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求,实行全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开发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目前在建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组织摸底清查,对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建筑位置不达标准和要求的,经区教科体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修订完善相关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加以整改,切实保障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土地出让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幼儿园建成后无偿提供给区政府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

  (二)严格执行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全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示范幼儿园标准建设,幼儿园规模为9~12个班、每班30人,占地面积不小于15㎡/生,建筑面积不小于9㎡/生,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6㎡/生,绿化面积不小于2㎡/生。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建设规范,合理布局各项功能设施,按班配建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储藏室,设置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专用活动室,并适当预留家长接送等待的空间。

  (三)科学审定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教科体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审核工作,审核结果报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具体分工为:

  区发改委:对须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地块,在建设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配套幼儿园及建筑面积。

  区住建局:在编制规划时,根据全区教育发展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设位置,并与区教育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建设方案。对须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地块,提出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报批的居住区平面规划方案,并邀请区教育部门参与方案评审。对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设施建设的居住区规划不予审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规划核实时,会同区教育部门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和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审核,确保配套幼儿园各项建设要求落到实处。

  区国土分局:对须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地块,根据区规划部门出具的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设位置的规划设计要点,在土地挂牌出让须知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按属地原则无偿将新建幼儿园移交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与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一起出让,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纳入居住小区建设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区房管局:对开发商未按规划和土地使用性质要求,未做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区教科体局:科学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要求,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统筹安排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最大限度满足所有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配合区发改委、区住建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进行标准、条件和资格审查。交付使用后,迅速添置内部设施,充实保教队伍,完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按期开园,推进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确保新设幼儿园均达到优质园建设标准。

  (四)明确配套幼儿园资产权属和使用管理关系。

  1.城镇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标准建成成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属于公办幼儿园的,须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按属地原则无偿将新建幼儿园交区教科体局使用管理,并及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2.未明确上述要求的,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或限期收回。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区教科体局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设施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补充、改善的重点,不断满足我区幼儿教育需求,可采用多元化办园模式:(一)由区教科体局规定举办公办幼儿园;(二)由公办示范园承办分园,建立幼教集团;(三)鼓励通过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建设举办幼儿园;(四)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社会团体、集体、个人举办民办幼儿园,所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为普惠性幼儿园。

  3.安置房或廉租房住宅小区按照规划建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求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性质和用途,建设单位在配套幼儿园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须主动与区教科体局联系,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区教科体局,及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4.对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本办法实施起2年内逐步清理收回,具体操作流程为:(1)在本方案实施前,原已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及区教科体局等部门,根据原建设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全面清理。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要在本办法实施起6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移交区教科体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由区政府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清理收回;(2)区政府根据区住建局提供的已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基本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清理回收办法。对产权已归私有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他用,已改他用的要在6个月内限期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合作意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重视程度。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快建立部门定期协商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优化;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和区教科体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保证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范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把好审查关、监管关和验收关,做到不降品格、建则达标。要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监理、验收以及交付使用等环节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确保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坚持廉洁奉公,强化纪律意识。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规则透明、公平公正。对履职不力或徇私舞弊致使执行标准走样,出现故意推诿、扯皮、拖拉、刁难等情况致使工作效能低下的部门及人员,将严格按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篇4: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6)

  湖教办〔20**〕282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建设局、规划局(分局)、国土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全面、健康、持续发展,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制定了《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规划局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年11月24日

  附件1

  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8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发改、规划、建设、教育、国土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以及城镇发展、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等因素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须按5000人口配套建设1所9-12班的标准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先行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对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的住宅小区,要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域。

  第五条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须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未按规划条件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不予审批。

  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位置、面积等内容。

  政府组织供应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土地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条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和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要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按照不低于《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规划标准、建设要求等。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论证、规划调整、方案审查及调整的会议,必须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具体建设方案须经教育部门确认。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它用地界线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

  第七条 建设部门须通知教育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监督等工作。发改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须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须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应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幼儿园无偿移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所有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土地用途按科教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要根据建设部门核发《湖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确认书》将配套幼儿园直接初始登记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明确的登记主体。登记发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函告地税部门。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20**年8月前住宅小区建成使用或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必须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办园。20**年8月起,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属于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不得收取租金。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城乡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对辖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教育、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联合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情况,对未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必须按相关规定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监督与指导,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科学管理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评估,促使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全面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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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

  4.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

  5.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

  6.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

  7.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8.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

  9.房屋竣工施工图;

  10.分层或分丘平面图;

  11.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篇5: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宿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宿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别墅除外)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凡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的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可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10%;获得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可上浮5%;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条 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五)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

  (六)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小区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按照《宿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4)、《宿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附件1),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经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等级和服务要求,参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物业综合服务费(含住宅跃层或阁楼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八条 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十九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交纳。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项目内容、服务等级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配置要求的共用车位、车库(含地下、地面)、地面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按规定标准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见附件3)。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检修、救护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接送业主的出租车等临时停放不得收取停车费。

  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居民和车辆办理进出小区的通行证,不得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二次供水,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非城市集中供暖(冷)单位直收到户的集中供暖(冷)系统、中央空调的物业小区,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合理约定,并在销售物业时告知物业买受人。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综合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三十条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在装饰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业主或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一次性收取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见附件2)。不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或自行处理装饰装修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承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单位宿舍、业主自行组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协商实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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