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怡新城业主临时公约(空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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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新城业主临时公约(空白版)

  怡新城业主临时公约(空白版)

  第一条 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有关专业用语的定义

  1、交付:房屋达到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开发商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若出卖人没有另行书面通知,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日期视为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业主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相关手续。

  2、人住:业主办理完结交付手续的次日起即为人住。业主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相关手续的,从约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视为入住。

  3、物业: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4、业主: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5、非为玉使用人:指房屋的承租人或者以其它形式使用的人。

  第二条 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怡新城

  物业类型: 住宅/商辅 ,总建筑面积 (m2);

  物业坐落位置: 。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状况:

  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公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公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公用智能化设备、其他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单栋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订立业主临时公约的目的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

  第四条 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有权依法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

  3、参与筹备、召开本物业业主大会会议;

  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5、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6、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8、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本物业业主须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选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临时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垫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工作的制度,在制定正式的业主公约之前,还应将本临时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2、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清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3、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工作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4、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清楚物业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对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补偿;

  5、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了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庆费用;

  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抢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6、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存在安全稳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瓮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紧急避险措施。

  7、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业:

  (1)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作坊、仓库、办公等用途;

  (2)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6)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雨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7)使用电梯运货时,严禁超载、超高,轿厢内严禁吸烟吐痰、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8)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燃、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9)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吕,捕捉小区公共水体中的以观赏鱼类,攀摘公共花木;

  (10)随意停放车车辆(包括机动、非机动车),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不按规定停放国画或缴纳费用;

  (11)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在物业内向外抛掷垃圾、废物或其它物品;

  (12)占有、损坏、污染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或在公用场所堆放杂物或以其它方式妨碍其他为主对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13)自行或许可他人将物业用于除相关房屋产权证书规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14)在专用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或公用场所晾晒衣物等;

  (15)违反政府规定或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6)违反成都市相关宠物饲养的法律、法规饲养宠物,如因宠物造成他人的伤害和损失,宠物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7)大意使用给排水、沟渠等引致损坏、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时修理;

  (18)大意使用电力供应,引致电线超负荷失火或短路;

  (19)大意使用煤气供应,引致失火或漏气;

  (20)在公用供电线路、给水、或供气管理上私自接敷线管,盗用公用电、气、水;

  (21)在物业内地坪上旋转超过重量设计负荷的物品,如机器、设备、保险箱等;

  (22)在物业表面或物业用地范围内,自行或许可他人安装、张贴、展示、陈列任何名字、字画、招牌、广告及其类似物品;

  (23)进行危害公共利益、分割他人禁止的其他行业。

  (2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业主不得随意改变物业设计用途,若确需改变的,须事前征得房管部门、相邻业主及物业管理方的书面同意。

  9、商业用房业主根据其经营项目,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交物业管理方备案;若将商业用房转租他人经营的,该业主及承租人双方须将租赁合同复印件、承租人相关资料及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交物业管理方备案。

  10、商业用房未经许可不得用做经营餐饮娱乐项目,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11、商业用房业主须自行负责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维修保养、治安消防管理等工作,承担有关部门的相应费用。

  12、商业用房的广告、灯箱应按物管方统一标准制作。

  第六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程序及费用承担

  本物业具备《成都市物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的条件时,应当立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按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落实。

  第七条 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协议方式选聘了成都怡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

  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面丧失。

  第八条 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收双方约定;

  2、业主须按规定于每朋15日前交纳水、电、气及物业服务费用;

  3、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九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

  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

  建立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的,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行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十一条 与物业管理工作纠纷相关的民事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违反本临时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因违反本临时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将物业交付他人使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1、约定交付有关服务费用的处理:

  (1)在应付款项到期15天以内的,以每日0.3%收取滞纳金;

  (2)按期未交付超过15日以上至3个月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告示栏张贴欠费详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

  (3)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业主如违反本公约中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3、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违规装修的,物业管理公司地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业主/装修单位改正;

  (2)装修单位在施工期间有违规行为,管理公司将根据违规事项,在相关费用中扣除适当金额的违约金。

  (3)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4)造成他人房屋破坏,包括渗、漏、堵等,施工方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并承担相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本临时公约纠纷的处理

  业主之间因本临时公约发生的纠纷,可由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采取以下(二)解决:

  (一)可依法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临时公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本临时公约的制定及效力

  本临时公约由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定 ,自物业买受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公约生效进终止。

  本临时公约样本,在建设单位出售本物业之前,已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的执有

  本临时公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物业买受人及其所购物业的情况

  物业买受人所拥有本物业的房屋类型 住宅/商辅 ;

  建筑面积: m2;房屋座落: 幢 [座][单元] 号;

  物业买受人的联系电话: ;

  物业买受人的身份证号码: 。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高层住宅项目《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高层住宅项目《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文章来自www.FDCEW.com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 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 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 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 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 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司审核 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栋号(店、铺)

  所在单位:电话:

  业主(签章):

  二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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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住宅项目业主临时公约(建议稿)

  住宅项目业主临时公约(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Z城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荆州市城南开发区;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商业街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规定,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如渗、漏、堵塞等),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进出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人行通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第十七条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必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如墙、梁、柱、板、阳台等)、主体结构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屋面、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布局、颜色、形状和规格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如楼梯、通道、屋面、车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或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随意停放车辆;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

  7、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8、践踏、占用

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饲养任何大型动物、家禽、家畜和未经政府批准核发允许证明的一切宠物;

  2、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违反本公约饲养的动物进行处置;

  3、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终止影响相邻业主生活的动物饲养活动;因饲养动物对相邻业主生活产生影响的由当事业主自行负责赔偿。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限制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制定和实施安全保卫防范制度和措施,包括对非业主和非物业使用人限制进入等;

  4、对小区内所有装修行为进行监管,制止违反本公约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其他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预先收取业主和施工单位装修保证金、对业主装修进行预先审批和竣工验收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对欠缴服务费用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电话、书面、公告、当面催缴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应予以赔偿损失,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业主临时公约》业主承诺书

  本人为荆州**.Z城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号房(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荆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荆州**.Z城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20年月日

篇4:从一个业主角度解读《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从一个业主的角度解读《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文/舒可心

房产销售和物业管理过程是从发展商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开始的,那个时候可能一套房子还没卖出,但是,他们必须为物业的将来做好基础工作——建立秩序,这也是法律对发展商的要求。我国经济改革还在进程中,发展商只重视销售而漠视物业管理活动的现实摆在我们面前,这种状况对社会造成的结果往往发生在楼宇交付之后,最终导致业主购买的财产价值大打折扣,甚至导致社会问题。面对发展商、物业管理企业甚至众多的买房人都不重视物业管理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现状,政府有关部门从宏观的角度出发,从服务的角度出发,从维护各方利益的目的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出发,制定了与《物业管理条例》相配套的行政规章和示范文本,近日出台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作为一位业主,笔者认为,这个示范文本对建立业主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机制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都知道《业主公约》如果制定不当,必将导致物业管理的无序和社区的混乱。而《业主临时公约》又是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前的版本,起到社区“临时宪法”的作用。因此,指导、监督发展商认真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稳定、维护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就成了政府应尽的职责。政府有关部门正是通过这个示范文本,既是帮助发展商也是监督发展商为将来的物业管理活动建立起一个法制体系。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生活的安定和财产的价值,当然,《业主临时公约》可以在房屋销售并交付使用后,经业主大会决议修改成为《业主公约》。

笔者对这个示范文本逐章细读,颇有感触。第三章“物业的使用”和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这两部分从表面上看,似乎都是“约束”业主行为的条款,似乎和“保护业主利益”背道而驰。但是,我们必须了解:城市中的楼宇,不再是某个小业主自己独立的财产,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对单个业主行为的约束,恰恰是为了对全体业主利益的维护;对单个业主行为的限制,恰恰是为了对业主共有财产的保护。因此,我们必须了解:这些限制,不仅仅是对自己的,也是对其他业主的,是和业主的权利对等的。业主共同利益的保障,是在全体业主都受到一些限制(特别是对公共财产的处分权利的严格限制),并通过良好的物业管理工作实现的。

第五章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赋予了物业管理企业监督业主违约行为的职责和权利。很多业主一直有此疑问:“我们买了房子,交了物业服务费,难道还让我们自己和不良现象作斗争吗?”示范文本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在这方面的责任。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天生具有“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的义务的,这些都需要用合同的方式和全体业主之间的互相约定来赋予。而业主对其他业主违反公约行为的监督权利,更是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法定的,只不过在《业主临时公约》中认可同时赋予物业管理企业该权利而已。示范文本还对物业管理企业随意处分业主共同(隐性)财产的行为,作出了提示和限制。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第六章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八章都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对业主、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但这里面有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所提及的“违约责任”,是指所有购买了本物业的全体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是业主之间的问题,和发展商(发展商作为业主除外)、物业管理企业无关。只是由全体《业主临时公约》签署人(即买房人)赋予了物业管理企业权利的情形下,企业才可以采取行动。

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所提及的“违约责任”,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发展商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房屋所有者(业主)和使用人应该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当然,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发展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署的,无权涉及到第三方(业主、房屋使用人)的权利义务。此部分如果没有经第三方认可,可视为无效条款。这也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不足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在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买卖

篇5:顾问项目业主临时公约

  顾问项目业主临时公约

  __________(项目名称)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和祥和,全体业主共同立约,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与人为善,与邻里和睦相处,以诚恳友好的态度,理性处理邻里纠纷。

  2、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3、不将所购住宅物业用作办公、营业、展览、仓储等经营性用途。

  4、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占用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除非为公共利益而设置者外。对公共天面的非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应征得其它相邻业主的同意。一切放置在公共场所的物品均视为废弃物,物业管理人有权清理而无须事先通知。

  5、不在道路、公共花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6、不在小区任何地方包括自己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7、损坏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均应照价赔偿。未成年人损坏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8、自觉控制装修、音响、娱乐活动等发出的声响,以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为度。

  9、不得在小区的垃圾箱(站)翻拣垃圾;不得晾晒、煎熬恶臭或剌激性气味的物质或排放烟尘。

  10、从楼上向外抛弃物品是严重违反公德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全体业主的授权下物业管理人有权劝告、制止;

  11、小区内不得张贴大字报、标语,除非公益性活动,不得使用扩音器材。

  12、小区内不得饲养足以令他人恐慌的动物。饲养宠物者应加以有效约束,如对相邻人的安全或宁静造成威胁或干扰,饲养人应将该宠物移出小区。

  13、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4、业主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应一同遵守本(临时)公约。

  15、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A、根据本(临时)公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B、以批评、规劝、发出书面通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C、;

  D、。

  16、本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是本临时公约的附件,全体业主承诺遵守。

  17、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本(临时)公约修订的权力在业主大会。

  附件:

  《装修管理规定》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我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承诺遵守本公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

  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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