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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意见(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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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意见(2017)

  赣市房字〔20**〕56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依法推进我市房地产行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我局于20**年印发了《关于做好赣州市房地产行业服务管理行政调解平台建设的通知 》(赣市房字〔20**〕74号)。现根据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综治办〔20**〕3号)要求,重新制定《赣州市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年7月25日

  赣州市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物业管理纠纷行政调解平台建设的通知》(赣建房〔20**〕9号),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赣市综治办〔20**〕6号),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综治办〔20**〕3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推进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成立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服务管理行政调解平台建设的组织、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主 任:刘群英

  副主任委员:黄泽军

  委 员:谭宝森、严裕华、肖继来、李粹豪、赖昌洪、黄奇洁、范卫权(法律工作者)

  调解委员会下设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局政策法规科),由市场监管科、物业管理科、征收管理科等科室组成。范良泉同志任行政调解中心主任,林慧慧同志负责行政调解中心日常事务性工作。调解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涉及多个业务综合性矛盾纠纷调解的牵头工作,收集整理有关调解工作资料;研究制定调解规章制度,调解行为规范、文书的统一制作;组织调解人员培训,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相关组织和部门的衔接。调解中心下设4个调解办公室,负责本所辖业务的纠纷调解工作,并确定2名以上的调解员(包括负责人),分别为:

  1.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调解。

  2.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与房地产开发方面有关的纠纷调解。

  3.物业管理科:负责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调解。

  4.征收管理科: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面的纠纷调解。

  二、工作目标

  通过调解,及时化解争议纠纷,维护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稳定的房地产行业管理秩序,严格遏制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各方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作为纠纷当事人时,与相对方的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一致。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优先选择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4.实效原则。在行政调解中,调解人员要积极推动纠纷各方当事人依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简便、快捷、高效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5.“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哪项业务引起的争议、纠纷,由该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牵涉多个业务部门的,由调解中心牵头组织调解工作。

  四、行政调解的范围及效力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平台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行政争议,具体包括我局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无法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或者需要我局协同调解的行政争议案件、市政府交办的行政争议案件、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二是民事纠纷,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及物业服务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效力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负责调解的业务科室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对没有及时履行的,应做好协议当事人的教育督促工作,推动协议尽快履行。履行过程中,协议当事人就履行方式、期限等重新自主协调的,应当将协商意见记录备案,作为行政调解协议的补充内容。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公证,或者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五、行政调解的流程

  行政调解的流程依据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综治办〔20**〕3号)要求进行。

  六、结案归档

  资料齐全,整理规范。各调解办公室应按照一案一卷要求形成档案材料,报送行政调解中心集中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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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文本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文本

  我作为(项目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扬尘防治工作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扬尘治理责任,全面加强本项目施工扬尘控制与管理。

  二、加强对扬尘工作防治的领导,建立本项目扬尘治理责任制,明确项目领导班子、相关人员及各分包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并严格检查考核,确保扬尘治理任务、责任落到实处。

  三、根据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扬尘情况,组织编制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扬尘治理公示监督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工期、项目经理、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配备洒水设备,配备现场保洁员,专门负责现场洒水降尘和扬尘垃圾清扫,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

  六、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杜绝现场搅拌,杜绝现场焚烧各种废弃物。

  七、工程外脚手架外侧按标准要求进行密目网全封闭,楼层内建筑垃圾采用洒水降尘清理,清理后垃圾用代装或容器装后使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地面垃圾堆放点,现场建筑垃圾集中存放,封闭管理。

  八、重污染天气或五级以上大风天气,不进行拆除作业、土方开挖、回填及清运作业。

  九、自觉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十、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到7个百分之百。

  一是施工现场100%按标准要求设置封闭围档,确保围档严密、坚固、美观,高度符合标准要求。

  二是施工现场道路路面100%进行硬化,及时进行道路洒水降尘及清扫。

  三是工地出入口100%安装车辆冲洒装置,出工地车辆车轮车身100%冲洒干净,确保不得带泥上路。

  四是工程拆除及土方开挖、垃圾装卸实施100%洒水压尘。

  五是施工现场的土方、建筑垃圾及石灰、水泥、砂土等其他散碎性材料100%覆盖严密。

  六是委托清运施工现场渣土(含泥浆)及建筑垃圾车辆100%为封闭(密闭)式合法正规车辆,确保不沿路洒漏。

  七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点、污染指数监控率及出入口出场车辆冲洗监控率100%。

  以上承诺,确保全面落实,如有违反,愿接受一切处理。

  承诺人所在单位(盖项目章):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一) 制定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监管工作;负责市区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和指导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商品房市场管理: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歉使用的审批和监管、房屋平面测绘成果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负责市区房地产楼盘表、房屋面积管理;监管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转让、房屋抵押等工作;负责市区房屋交易格案管理及服务窗口建设等工作。

  (二)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核准,核发民用建筑履行人民防空义务认定文件;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和征收易地建设费;会同市委军民融合办研究制定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标准,按照标准要求指导实施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财政部门安排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拟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审核、房源筹集调配、货币补贴发放和退出等监管工作;负责市区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市户区改造的指导、监管及市区帮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指导、监管及市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以及住房保障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国家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经租、代管、没收、接托管等国家相关房屋政策;研究制订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及相关指施;负责制订货币补贴标准及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调整工作;负责市区企业、驻湛单位住房改革基金监管工作;负责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批及相关工作;负责房改房资格审核工作;负责住房货币分配资格审查工作;负责住房货币补贴提取(转移)审核工作;负责房改基金使用的审核工作;负责调查证明个人福利分房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监督和指导本市物业管理具体业务监管市区及指导各县(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使用;建立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并对专家进行考核管理;监管和指导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和指导本市物业管理事项登记工作。

  (五)承担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区排水许可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编制市区排水和污水专项规划;负责市区排水、污水设施的摸底普查工作;收集统计报送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相关数据;收集统计报送市区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指导市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工作;指导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移交至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参与编制市城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市区城市规划编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乡燃气发展规划;负责监管市区管道燃气市场和安全工作,指导全市燃气市场和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县(市)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设;指导县(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合指导本部门有关的乡村振兴及扶贫工作;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实施;负责监督全市建筑业、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建筑行业咨询(中介)等企业资质标准的执行和资质批后监管;监督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负责本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后监管;指导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据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导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监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指导监督管理;参与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管理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承担推进本行业智慧城乡信息化工作;组织编制本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拟订本行业信息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本部门和本行业电子政务和重要信息系统、信息库的建设,促进本行业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协助推动全市慧城市建设,负责智能建筑的指导和建设工作;负责绿色建材、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及监管标准体系的建设;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指导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

  (七)负责本局核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管及项目的工验收备案工作指导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及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居民(村民)住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拟定工程质量安全地方性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监、检测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枝工作;指导监督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评优工程质量评优等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监督指导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管理。

  (八)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起草制定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配套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合同和工程风险的管理;监督本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工程全市统一定额、工期定额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并监督和指导执行;监管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

  (九)负责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报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4:高新政务中心廉政建设制度

  高新政务中心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加强中心的廉政建设,规范中心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批服务行为,确保全体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应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个人谋私利、捞好处、讲排场。

  三、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拉赞助、乱摊派及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等。

  四、不准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证券、贵重物品和各种有价证(卡)。

  五、不准截留、挪用、私分公款。

  六、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借款、借车或让其为个人购买物品。

  七、不准让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邀请,参加宴会、歌会、舞会、夜总会等活动。

  九、不准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出国(境)和国内旅游。

  十、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迷信活动和传播淫秽物品。

  十一、中心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中心负责人与窗口单位负责人为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

  十二、对严重违规违纪的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中心的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篇5:宿迁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6号)《市政府关于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宿迁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布局规划(20**-2030)》中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和建设计划要求;各县(区)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要相适应。

  第三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按照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要求,每1万人左右常住人口设置1所幼儿园,设活动用房、办公用房等,满足基本入园需求。密度较低的住宅区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周边区域内幼儿园布局情况统筹决定是否配建幼儿园。

  第四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出让地块或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与首期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要在规划要点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和江苏省优质幼儿园标准进行建设,幼儿园的抗震设防、防火、防雷和安防等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商业开发的配套幼儿园项目纳入原房地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核准或备案;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的配套幼儿园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审批。

  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规划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配建标准和规模、建设内容及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教育部门应参加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会审。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将招拍挂出让用地内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纳入建设项目一并公开出让,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与出让宗地住宅小区首期工程同步建设、建设规模、产权归属,以及土地受让人履行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等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防标准,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配套幼儿园施工图进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论证、过程监督与验收交接,当地教育部门应全程主动及时参与。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教育部门要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套幼儿园的前期建设和配套完善。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江苏省优质园标准配套建设,建筑面积不得纳入住宅区公摊面积。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对未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配建幼儿园,或配建幼儿园未随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的,不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图纸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城管部门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配建幼儿园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受让人在1个月内,按属地原则将配套幼儿园移交各县(区),并由各县(区)负责具体工作。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同步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文件等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教育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移交后由属地教育部门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属地教育部门与举办者签订无偿委托举办协议,一次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据办学成本等情况,报当地物价和教育部门审定后执行。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第十五条 20**年3月之后立项建设的城镇和新农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和使用,按《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规定执行;20**年3月之前立项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权属移交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鼓励各县(区)政府主动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举办者商谈,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六条 对于闲置或改作他用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各县(区)政府要于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查、回收任务,并交由县(区)教育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住宅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各县(区)政府要督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尽快作出规划和提交建设计划,抓紧实施并尽快建成交付使用。对已审批但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幼儿园、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各县(区)政府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如果出现上述问题,由县(区)政府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责令整改,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约责任。确需调整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须按审批权限报批,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异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管理等应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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