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7)

1744

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7)

  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行为,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装饰装修活动管理的协调机制,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有序开展工作。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装饰装修企业规范行业服务及行业行为,推动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提倡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进行装饰装修的成品房。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执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冒用、买卖和伪造。

  第十条 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

  检测单位接受装饰装修人的委托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用于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防火性能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产品标识。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制定遵义市装饰装修工程书面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四)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

  (六)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

  (七)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构配件,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八)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九)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基础设施;

  (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十一)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的使用人对建(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供气、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安装铺设水路管道或者改动卫生间、厨房防水层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水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易爆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废水、噪音、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环境和人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装饰装修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在不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前提下,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计算。

  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各方应当积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条 对装饰装修企业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装饰装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活动中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居)委会申请调解;

  (三)按照约定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三)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四)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五)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的,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程的装饰装修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通知装饰装修人、监理单位(有工程监理的)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蔽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进行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须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十一条 提倡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委托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由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工程交付时向装饰装修人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装饰装修人对住宅也可自行装饰装修,提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自行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由相应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已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装饰装修施工环节产生的纸质资料或者影像资料以及包含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销售未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村(居)委会进行申报登记。装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村(居)委会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装饰装修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和要求装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作业,明示施工单位名称或者施工人员姓名以及联系方式,遵守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并服从其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处倾倒,施工期间应当保持楼梯和电梯内等公共空间的清洁。

  第四十条 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侵占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饰装修人和施工方应当负责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在每日12时至14时和20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住宅楼内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投诉的权利。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自收到该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自收到该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人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装饰装修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装饰装修环节产生的纸质资料或影像资料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施工方不听劝阻,在每日12时至14时和20时至次日8时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对施工方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是指用于经营、办公、教学、医疗、娱乐、体育等非住宅的公共活动场所。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是指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拆改承重墙、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挖地下室等工程。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近现代革命遗址故居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等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装饰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2日起施行。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装饰城商家入驻装修管理办法

  装饰城商家入驻装修管理办法

  商家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装修或原商家需再装修时,应根据商场要求,提出装修方案,经物管部批准,正式签订装修协议后,方可入场装修。

  第一条 装修流程:

  1、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2、商家提交装修方案;

  3、商家与物管部签订装修合同;

  4、商家交纳装修定金;

  5、物管部同意挂牌装修;

  6、商家按规定装修;

  7、物管人员现场监督;

  8、装修完毕由商家和物管人员在装修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9、返还商家装修定金。

  第二条 装修中应严格遵守的规定:

  1、装修中电路施工:

  1)商家自备5-10A电表,用电每户核定为千瓦;

  2)装修中隐蔽走线必须穿PVC管,管内不能有接头,管外接头必须搭接牢固;

  3)电源直线施工必须由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操作,并接受**电工指导;

  4)电源线的排列搭接必须整齐、规范并符合安全用电规定。

  2、装修工程安全保障:

  1)用石膏板和轻钢龙骨作吊顶,必须符合阻燃标准;

  2)装修时,摊内的消防设施不能移位、遮挡、破坏、严禁阻挡防火卷帘门;

  3)严禁明火施工,施工现场不准吸烟。

  3、文明施工、确保商场正常经营:

  1)施工中,不可出摊占道阻碍通行;

  2)施工期间商家须每天清扫公共场地和施工现场;

  3)营业时间内施工,严禁出现强噪音、释放强烈刺鼻性气味、浓烟、粉尘,不可避免出现上述现象的施工只能在加班时间内进行;

  4)量大的装修材料应选择在非营业时间进场,若确需在营业时间内运材料入场,只能走升降电梯及旁边的楼梯,不得走场内扶梯。

  4、其它事项:

  1)施工只能按审定装修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改动须征得商场物管负责人同意;

  2)商家装修必须如期完成,不得随意拖延时间;

  3)装修产生的垃圾必须运到指定地点,不能随意乱堆放,完工后应做到"材料清、场地净";

  4)如商家因装修确需加班,应提前向物管负责人申请并统一安排。

篇3:阳光海岸小区装修管理办法

  阳光海岸小区装修管理办法

  业主入伙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房屋二次装修的高峰期。为了保证物业的结构安全,维护小区的统一、美观,管理处要以楼盘结构、外观、防水、违章搭建、装修秩序(物品出入、安全、消防)等作为装修管理的工作重点,严格进行装修管理。

  一、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一)针对阳光海岸业主大多素质较高的特点,加强装修法规的宣传,导入先进的装修设计理念,合理的室内设计方案,恰当的装修材料选择,有效的施工管理方法正确引导业主,减轻二次装修管理的压力。

  (二)制订详细的《业户装修服务指南》,在入伙办理手续时发放给业主,同时管理处提供必要的房屋工程图纸,指导业主进行二次装修。

  二、严格审批,加强巡查

  根据多年来对二次装修管理的经验,我们认为在小区装修管理中注重于以下步骤:

  (一)在二次装修的审批过程中,建立客服中心负责人初审、工程负责人复审、管理处主任签字的三级审批责任制,强化审批责任。

  (二)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实施"二证一书"制度,即要求装修施工单位办理"装修许可证"和"施工人员出入证",并签订"二次装修责任书",并有一定违约金作为约束。

  (三)加强装修过程的监管,实施"全员管理"。要求各专业的管理服务人员必须掌握二次装修管理的基本知识及管理要点,并在入伙前着重给予培训。

  (四)强调下列监管重点:

  1、为防止房屋结构、外观受损及违章搭建,管理处在实际工作中,除要求物业主管的例行巡查外,保安员、保洁员等各岗位也对二次装修进行全方位监管,消除管理盲点,形成立体交叉式的装修监管网络,一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违章装修消灭于萌芽状态。

  2、为防止装修后经常出现渗漏水问题,管理处要求施工队做好洗手间、厨房等部位的防水处理并经管理处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

  3、为维持小区装修秩序及安全,管理处要加强对施工队的管理,狠抓消防安全,控制未经允许的动火作业;实施对外来人员准入制度,严格管制各出入口,对搬出/入物品一律登记后放行;严格控制施工的时间及装修垃圾的清运,消除因装修而带来的噪音和垃圾污染。

  三、依法管理,以理服人

  对违章装修的施工单位管理处主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劝其整改。对整改不良的将以装修责任书为依据,要求其限期整改并酌情扣除其装修保证金。对极个别情节严重且不服从管理的业主,要积极采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确保小区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管理涉及的质量控制文件:

  《政府有关法规》《装修申请表》

  《装修现场巡视记录》《装修违章处理记录》

  《装修工程验收表》《装修管理程序》

  《装修施工管理规定》《违章施工整改通知单》

  装修管理流程图:

  装修

  四、谨慎验收,不留隐患

  管理处要着重验收房屋本体结构及上下水、防水工程、电气线路等隐蔽工程的质量,对隐蔽工程要求施工单位每完成一项必须事先向管理处申报,经管理处验收核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房屋二次装修完成后再依据相关标准严格验收,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齐全的竣工图纸存档以备查验。建立装修回访制度,既在装修完毕后的二个月内,管理处将再次上门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隐患予以坚决消除。

  五、二次装修管理标准

  1)室内装修管理

  ①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改造,业主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施工内容及时间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经物业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②进行任何施工均严禁危害楼宇结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 严禁安装、摆放超出楼板、阳台安全载荷限量的物体(楼板负载重量应小于150Kg/m2);

  b. 严禁在承重墙、柱、梁、楼板部位开槽、挖洞及重锤击打施工;

  c. 严禁暴露及剪断建筑物内部钢筋结构。

  ③进行任何施工均要符合各专项设施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 使用电器应确保室内电器总负荷符合线路设计限制


,不得随意增大住宅单位内供电容量,不得随意改动住宅单位内供配电设施;

  b. 不得违反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专项管理规定;

  c. 不得随意改动室内保安对讲、消防系统;

  d. 不得改变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禁止在铝合金窗台钻孔。

  ④4) 进行任何施工均要满足消防安全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 装修材料、电气材料均要使用消防合格产品;

  b. 对装修现场要严格实行防火安全管理,禁止堆放易燃物品、禁止吸烟;

  c. 使用电焊或动火要提前到管理处办理《动火证》并做足保护措施。

  ⑤进行任何施工均不得侵犯异产毗连住宅单位及其他住户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 不得钻、凿及钉通或损坏毗连住宅单位、走廊的隔墙,而降低安全、隔音效果;

  b. 不得破坏防水结构而造成相邻住宅单位渗漏;

  c. 不得安装超出本住宅单位楼宇投影面之外的物体、设备。

  ⑥ 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对公共环境产生严重滋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施工时间限制在: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

  周六、周日:9:00-12:00,14:00-18:00

  法定节假日禁止施工施工噪音在周围环境要求低于60分贝;

  b)油漆施工及其他产生异味污染性气体施工要注意通风,尽量排向空旷户外,不得排向电梯厅及楼道相邻住宅单位;

  c)施工过程中户门要保持关闭,但不得反锁。不得在门口、电梯厅、公共走道堆放任何物品及占用上述地方进行施工;

  d)施工不能造成公共场所的卫生污染,禁止在公共场所清洗装修物料和倾倒装修用沙、石、水泥等;

  e)运送装修材料或建筑垃圾必须到管理处申报,使用事前经过保护处理之消防电梯,并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及休息时间运送。运送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不得经过住户大堂;

  f)散装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的出入,必须装包(袋)运输。

  ⑦对施工人员要约束管理,不得干扰管理区域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 任何施工人员不得在装修现场居住、过夜;

  b. 施工人员要由业主或业主授权人员办理专用出入证,经管理区域主入口经识别后方可进入管理区域;

  c. 施工人员不得使用管理区域公共设施进行休息、聚集、饮食等影响管理区域整体形象的行为;

  d. 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处所规定的事项进行作业,违规者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⑧住宅单位在装修过程中对本管理区域或其他住宅单位的设备、设施及物品造成损害的,概由造成损害的住户负责赔偿。

  ⑨住户须监督装修承建商购买工程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篇4: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办法(7)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办法(七)

  为了使居住小区的业户在装饰装修过程中能够有良好的工作条件,保证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环境不受到损坏,管理公司根据《**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规定》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装饰装修单位的安全规定:

  1.凡进入现场的装修人员必须佩带管理公司核发的临时出入证(不准转借)。

  2.凡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应按小区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严禁在小区内吸烟、做饭、留宿。

  3.凡在现场施工人员,严禁在社区内随地便溺和粘贴、悬挂各种宣传品等。

  4.在小区的装修施工人员,应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

  5.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下水道抛弃废弃物品和乱倒垃圾。

  6.严禁向下水道内倾倒易燃、易爆的装修剩余材料。如油漆、涂料、稀料等危险品。

  7.工程中如需动用明火,须提前三天向保卫部审报《动火证》,并按要求留有看火人员,一切未经批准的动火(包括电气焊)行为,将被视为严重不安全隐患,管理公司将对其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8.严禁在飘窗窗台上存放体积大,份量重的物体,防止坠落伤人。

  9.各装修公司应按电梯工作人员的要求使用电梯。

  以上各项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切实遵照执行,如有违约者,保卫部有权处以但不限于5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装饰装修单位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

  1.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

  2.不得任意扩大原有门窗洞口;

  3.不得任意增加楼面荷载;

  4.不得任意填充、加厚阳台地面;

  5.不得任意剔、凿楼顶板及承重墙;

  6.不得随便更改给排水、供暖设施和燃气管道设施;

  7.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

  8.所有预留的下水道口应在装修开始前进行封堵。

  以上规定如有发现违反之处,管理公司工程部将处以但不限于500元-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责成责任人予以恢复,如发生重大违章违规操作行为,装修公司应承担法律后果。望装修施工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篇5:花园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办法(7)

花园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花园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花园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三、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四、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五、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六、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七、凡在**花园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装修申请程序

  一、业主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到管理处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 重庆市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

  2) 重庆市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 装修设计平面布置图(注明电器容量及地面材料和作法);

  4) 装修施工申请书及装修责任承诺书;

  5) 提交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件及一式两份照片;

  6) 装修行为如涉及房屋公有部位或共用部位,应出具公有人或共用人同意的证明;

  7) 住户与装修队签订的装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注:装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

  二、住户在未取得装修许可证前,不可开始进行装修工作,而某些工程必须依法事先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不会因管理处书面批准而表示业主不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法定许可。

  三、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管理处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缴纳相应费用:

  装修保证金: 住宅2000元/户,非住宅5000元/户,

  装修除渣费:4.5元/平方米(按建面计收)

  装修管理费:1元/平方米(按建面计收)

  四、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五、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上述手续完备后,管理处将对装修户发放“装修许可证”标明该装修过程的合法性。特别说明:物业管理公司的验审均为预防性措施。如发生违例事件,或由于装修而引致任何后遗症的,业主负有完全责任,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第三章装修管理

  一、装修范围

  1、装修中不得拆打梁、柱、板承重墙,不得在外墙面打洞,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楼宇外貌、承重结构及房屋配套设施的实用功能。

  2、地面不得凿除原有水泥面层,只允许凿毛水泥面层,地面装饰材料厚度不得超过4厘米,地面安装实木地板时应当使用限位器5厘米。

  3、不得改变阳台形状和样式.

  4、不得改变进户门门洞设计,进户门及防盗门不得向外伸展至公共走廊,更不能妨碍楼梯通道和消防通道。

  5、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6、安装空调必须按管理处指定位置安装。

  二、装修技术的管理要求

  1、土建方面

  (1)墙体

  A、室内装修时,严禁敲打结构墙体,梁、柱、板等部位。

  B、严禁装修外墙及公共走道部分,不得在外墙装修或悬挂招牌广告。

  C、未经批准,严禁拆除室内隔墙,特别是承重墙不准打动和拆改。

  D、业主需做室内隔墙,应提前向管理处申请,同意后方可施工;墙体材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空心砖块、防火夹板、轻钢石、膏板等),如果是木质架或板墙,则须涂上防火漆。未经审批,请切勿在室内进行隔墙。

  (2)地面及楼面

  A、室内地面、楼面严禁打凿、开沟铺设管线。地面如需铺设磨光大理石花岗岩,应保证原地面标高,严禁破坏结构面层,施工要经管理处监管人员检查后方能施工。

  B、小区厨厕已完成防水及浸泡试验,业主在装修厨厕时,需重新做防水处理,并进行24小时渗水实验后才能铺设地砖。否则一旦发生渗漏及其他严重后果均有住户自行承担。

  C、在室内装设吊顶(假天花)时,应在每一个水管闸阀及电源箱或任何重要设备下加装检查口

  2、电气方面

  A、户内电气线路已经到户,布置电

气线路,必须考虑每个配电箱、线路用电的容量, 并按规范要求施工。

  B、所有弱电系统均已调试到最佳状态,对电话/电视线等装修时不得擅自修改。

  C、楼宇内公共走廊楼梯等公共地方,均有足够照明设备,为保持整体美观,勿加装任何灯饰及饰物。

  D、装修时如需在天花板上钻孔时,须与管理处联系,以防钻坏暗配管线。

  3、空调安装

  A、房屋内安装空调机的功率大小符合安装规范。

  B、安装位置要设在原预留的空调位置或管理处规定的位置。

  C、建筑物外观严禁安装外露物件。

  D、空调机的冷凝水不可经外墙直接向外排放,必须按原设计的排水管排放。

  4、管道系统

  A、室内给排水系统已调试安装完毕,给水已到户,排水地面接口均已做了防水,装修时切勿随意修改,以免造成渗漏。如改动,必须报管理处审批。

  B、天然气管道属特殊管道,严禁业主擅自改动,如确需改动或移位,需申报相关部门,联系管道燃气公司做专门处理,相关费用由业主自己支付。

  三、装修管理要求

  1、装修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应到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2、施工时间:装修时间为8:00~19:00时,注意:中午12:00~14:00时间内必须进行静音作业(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必须静音作业)。

  3、材料及垃圾清运:

  A、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垃圾不准堆放在小区公共部位,清运时间为每天下午18:00~22:00时,并堆放至管理处指定位置。

  B、装修材料、工具、家具等必须按规定运送;

  C、散装的黄沙、石子、水泥等装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即用袋装运送到室内;

  D、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装饰材料;

  E、装修材料的进场时间为8:30-16:00(尽量避开业主上下班高峰时间段);

  F、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有大量物品搬运时,须预先与管理处联系,以便控制。装修材料原则上只进不出,如确有多余材料需运出,必须出具住户亲笔书写的证明及出场材料清单,经保安员核实后才可出场;

  G、如遇无法运送的装修材料,可截断处理,不能截断的材料,可从住宅外面运送;

  H、严禁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腐蚀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

  4、施工用电、用水不得私自接户外用水、电,违者将按照相关条例予以处置。因装修造成管道堵塞、漏水、损毁他人物品等,完全由业主负责修复和承担相应责任费用。

  5、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到管理处办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经防火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6、装修期间,必须关闭进户门,业主在装修施工期间对房屋的安全负责。

  7、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许可证”发放后,须按规定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并缴交纳押金20元/张、工本费5元/张及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施工人员出入小区需佩戴出入证,自觉接受检查,无证不得入内,一户一证,如果人员变动及时按实际情况补充或更改以保证准确无误。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罚款50-200元。

  8、任何管理处的审批,并不代表对方案中的技术参数的认可,同时管理处也不保证方案中所选设备、材料、性能及效果。倘若设备与材料发生问题,而引起任何后果,管理处概不负责。

  9、业主即使按照审批方案完工后发现某些系统损坏,因施工更改变动造成,管理处不负任何责任。

  10、如有必要,管理处始终有权要求业主对审批以及完工的工程不合理处进行改动,业主在接到书面通知书15天内必须要求施工方完成所有需改动项目。

  11、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应将“装修许可证”张贴在分户门外,以便检查。

  12、业主必须对其所雇之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约束。

  13、施工人员不准在小区内衣冠不整、吸烟、随意游荡及喧哗。

  14、严禁装修中利用户内排污和排水管道倾倒装修垃圾,造成下水道堵塞。如违反,除必须把管道疏通外,还应赔偿造成的相应损失及罚款处理。

  15、业主(住户)在房屋装修完工时,应及时对装修完的房屋进行自行验收,并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

  16、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到管理处交回出入证,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场手续。

  第四章 违章处罚

  一、业主和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业主及装修公司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住户的生活,责任人应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三、对未获施工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同意先行施工,或超越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许可范围擅自施工者,小区物业管理处将报请当地监察部门给予处罚,并责成责任人将所有违章施工部位给予复原。

  四、施工人员如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

  五、物业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一、**花园物业管理处负责业主房屋装修全过程的申请、备案、跟踪检查、记录、资料保管。

  二、物业管理处在接到业主装饰装修完成的通知后,应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如有损坏,责成业主或装修公司进行维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装修验收合格后,业主入住三个月无明显质量问题,保证金按规定全部无息退还。在装修完工后的保质期内,如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而引起停电、停水、停气、损坏他人物品或公共设施的,由装修户负责修理和赔偿。

 

 四、业主(住户)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装修公司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办法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年11月20日

  本人已知阅以上内容,并同意遵守该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业主/使用人:

  年月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