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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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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2018)

  关于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遵市住建发〔20**〕7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业主委员会:

  为全面掌握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动态管理情况,加强物业管理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46号)文件第六条 第五款 推动与相关政府部分的信息共享,加强企业信息备案管理之规定,现就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及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在遵义市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均需到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期进入物业服务市场的,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到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但20**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46号)前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且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有企业相关资料的,根据要求到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填报信息备案表。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备案完成后,原件交还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备案完成后,原件交还企业);

  3.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物业项目备案

  (一)前期物业项目备案。凡在遵义市范围内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备案。五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南部新区和新浦新区)在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提交《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申请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审核表》,其余各县(市)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物业项目备案。凡在遵义市范围内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物业项目汇总报送。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将本县(市、区)的物业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备案要求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高度重视,加强物业项目监管,认真按照职责要求,抓好物业服务项目的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项目备案审核表》在物业项目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未按通知要求备案的,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一是在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中,一经发现,将物业服务企业拉入信用信息档案黑名单。二是在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建议、指导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信用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项目实行自行管理或者其他人管理的,自行管理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参照物业服务企业到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遵义市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请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申请表》《遵义市物业服务项目备案表》等格式表格,请登录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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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湛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备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公平、公开、公正,现对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备案的资料及有关工作进行补充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时间:从20**年5月15日起。

  二、需提交的资料见本通知附件1、附件2。

  三、资料报送地址:我局物业管理监管科(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20号;联系人:何楠;电话/传真:0759-3588261)。

  附件:1.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备案资料

  2.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承诺书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5月15日

  附件:

  附件1:

  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备案资料

  办理我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均需加盖开发单位公章):

  一、委托办理人的开发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

  二、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承诺书(格式请参照附件2);

  四、开发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五、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图复印件;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九、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

  十、招标文件(应列明招标项目的物业基本概况、项目工程基本数据情况、物业服务费定价说明、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等主要情况);

  十一、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若委托代理招标时需要)。

  附件2:

  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承诺书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方承诺在 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所提交的项目招标备案资料完全真实、有效,若有变动会及时通知贵局和有关部门,否则愿意接受贵局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同时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招标单位委托人:(亲笔签名)

  招标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篇3:南通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备案考核管理办法(2010试行)

  南通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备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通房发[20**]30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主任)的管理,提升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主任)的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主任)上岗证书,被物业服务企业派驻到物业项目的专业服务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

  第三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备案考核工作;并指导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备案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考核档案,将项目经理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考核档案中予以记录。

  项目经理的考核成绩作为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受委托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项目委派物业管理项目经理。

  一名物业项目经理所管理的物业项目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所管理的项目超过一个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万平方米。

  第六条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执证上岗,参加每年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参加继续教育考试,凡考试不合格者,该项目经理不得备案,不得被企业聘任为项目经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委派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执业备案材料:

  (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委派(任命)书复印件。

  第八条物业管理项目实行经理责任制。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对所任职的物业管理区域负有依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授权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赋予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楼宇管理、日常维修、清扫保洁、绿化养护、门卫保安、卫生消毒、车辆管理、依法制止违规装修和违章搭建等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二)制订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服务的详细计划和方案,保障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保持物业及其设施完好、环境优美、公共秩序良好;

  (三)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五)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应立即依法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业主之间、使用人之间及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在物业使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八)物业服务企业赋予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离开原单位或离岗不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必须在10内书面报告市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市物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业主反映的情况,对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进行备案考核。备案考核实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参与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备案考核采取记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内容和程度,对物业项目经理进行扣分或加分,记分类型分为15分、5分、3分、2分、1分五种形式。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年度。

  第十三条一年度累计分值未满15分的项目经理,年度内的记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累计分值满15分的项目经理,注销其资格证书或对其在本市以外取得的资格证书不予备案,本人和所管理的项目不得参加争先创优的评比;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扣分达15分,且所管理物业区域面积占企业管理总面积35%以上的,该企业不得参加本年度市级先进物业管理单位的评比、不得参加下年度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记录15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的,又不整改的;

  (二)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三)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四)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经查属实被业主、使用人投诉在4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六)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单方面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服务;

  (八)消防、电梯、压力容器等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5分处理情形。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5分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的;

  (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或特约服务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维修资金的收支账目或其他按结算收支账目的;

  (四)电梯未按规定通过年检,安全、呼叫报警装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转的;

  (五)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的;

  (六)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对同一事项2次以上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七)未经有关部门委托或合同约定,擅自停水、停电,影响业主生活的;

  (八)未按约定发放装修须知或将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违规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相关管理部门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管理项目时,拒不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记录5分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记录3分的处理:

  (一)接待人员态度生硬,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二)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颁布办事制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

  (三)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困时,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水箱进行清洁,水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五)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未及时处理的;

  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或业主满意率低于80%的;

  (六)未按约定按排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记录3分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2分的处理:

  (一)未向业主、使用人公开报修电话、投诉电话的;

  (二)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及办事期限的;

  (三)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方案,没有设置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五)房屋漏水等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赶到现场,有修理条件但24小时未能修理;

  (六)未建立设施设备标志(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业主报修记录不全的;

  (七)未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八)其他应给予记录2分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1分的处理:

  (一)工作人员衣冠不整,服装不统一,未挂牌上岗的;

  (二)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三)物业管理项目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修剪、养护的;

  (四)未按约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

  (五)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六)物业管理项目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七)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无车辆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分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可适当核减其扣分。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的,视情予以加分:

  (一)所管项目被住建部表彰的,加10分;

  (二)所管项目被省住建厅表彰的,加5分;

  (三)所管项目被市房管局表彰的,加3分;

  (四)所管项目被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分;

  (五)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5分;

  (六)被省级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3分;

  (七)被市级新闻媒体或《南通物业管理》简报,正面宣传报道的,加1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可以查询自己的评分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4:毕节市关于规范物业区域划分与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毕节市关于规范物业区域划分与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毕市住建〔20**〕174号)

  各县(区)房产(规划建设)局,各房开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项目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事中事后的监管,完备物业信用信息数据,现就物业区域划分与项目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

  (一)区域划分所需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

  2.相关土地证明文件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收复印件)

  3.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收总平面图、物业用房所在楼层平面图等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

  1.申请。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

  2.回复。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或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后,5日内予以回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3.决定。建设单位及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并提供批准后的《规划设计方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书》,建设单位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要求

  1.配置单位及权属: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物业管理区域无偿配置,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使用。

  2.面积:按《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比例配置。

  3.应达到的条件:一是地面以上且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并满足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二是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三是功能设置合理能满足物业管理办公的需要,位置设置要方便业主办事。

  二、前期物业选聘

  (一)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在申请预售许可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招标程序按《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130号)执行。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几点要求:

  1.招标方式

  我市前期物业选聘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人或建筑面积3万方以下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经主管部门同意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2.招标公告

  招标人通过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毕节市物业综合监管平台和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有条件的可同时在其他公众媒体上发布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日期3个工作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发布公告: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文件;

  (2)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3.投标主体条件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过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2)已进入我市物业综合监管平台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外企业在市内无项目或新成立无项目的除外。

  (3)全市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信用等级在合格及以上或本年度新成立、市外企业首次入毕未评级的物业企业。

  (4)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4.信用等级与招标评分

  符合条件并参加投标的物业企业,按上年度信用等级在最后评分的基础上适当加分,信用等级为优秀的企业加5分,信用等级为良好的企业加3分,信用等级为合格的企业或新成立无信用等级的企业不加分。

  三、物业项目备案

  (一)备案范围

  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服务项目,包括前期物业备案和后期物业备案。

  前期物业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之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后期物业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受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委托代表全体业主重新选聘物业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时间

  1.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备案;

  2.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单位申请信息变更备案;

  (三)备案程序及所需资料

  1.前期物业备案所需资料

  (1)毕节市前期物业备案表。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4)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提供经规划审批的设计方案审核,收总平面图复印件、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图复印件,现场查看具体情况)。

  (5)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书。

  (6)招投标等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资料。

  公开招标的提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报名情况、投标文件、评标情况、中标通知等资料。

  邀请招标的提供:邀标函、招标文件、投标报名情况、投标文件、评标情况、中标通知等资料。

  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未能选聘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提供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意见。

  (7)销售现场公示情况(在销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区域划分决定书、物业服务用房位置面积的文字说明及图纸,提供照片,现场查看)。

  (8)物业企业信息及项目管理人员情况(项目经理、工程主管、保安主管、保洁主管、客服主管应经培训合格)

  2.后期物业备案所需资料

  (1)毕节市物业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

  (2)物业服务合同;

  (3)业主管理规约;

  (4)业主表决结果或决议(业主大会通过选聘物业企业的表决或决议,收复印件)

  (5)物业企业信息及项目管理人员情况(项目经理、工程主管、保安主管、保洁主管、客服主管应经培训合格)

  3.备案程序

  (1)申请。开发建设单位将资料提拱给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毕节市物业综合监管平台内申请。

  (2)完成备案。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将申报的纸质资料送交物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资料齐备后出具《毕节市物业管理项目备案证明》完成备案。

  四、前期物业更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依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办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未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并重新选聘前期物业的,应当取得已购房业主的同意,按前期物业选聘程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不得降低物业选聘标准和条件,不得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不得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经占建筑总面积和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程序重新组织选聘。

  五、物业承接查验

  (一)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房屋交付使用15日前完成承接查验,并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6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报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后期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及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承接查验档案,未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的,承接查验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社区代管。

  六、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监管,认真按照职责要求,抓好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违规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或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以及材料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并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二)各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按《贵州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前期物业选聘作为前置条件。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的,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七、本通知从行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毕节市新建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doc*

  2.毕节市物业管理项目备案证明.doc*

  3.毕节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备案表.doc*

  4.毕节市后期物业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doc*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7月2日

篇5:毕节市关于物业项目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

  毕节市关于物业项目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

  (毕市住建〔20**〕115号)

  各县(区)房产(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完备物业信用信息数据,现就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服务项目。

  二、备案时间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变更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部备案;

  (三)外地来毕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备案材料

  见附件1、2、3。

  四、备案要求

  (一)各县(区)房产局(规划建设局)应高度重视,加强监管,认真按照职责要求,抓好物业服务项目的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项目,应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3),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完成本年度的备案手续。

  附: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doc

  2、前期物业备案表.doc

  3、物业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doc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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