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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餐厅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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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餐厅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餐厅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一、食品卫生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配备专人负责食品卫生,严禁腐烂变质食品进入餐厅。

  2、严格遵照食品卫生“五四”制的要求,各种原料加工做到一摘,二洗,三清,四切配。

  3、待出售的主副食品卫生要根据季节加盖加罩,做到冬保暖,夏防蝇。

  4、不允许出售剩菜,不得出售隔夜剩菜,不得出售有异味的食物。

  5、严格公用餐具和用具的消毒,消毒的时间不得低于一小时,出售食品必须用专业售饭工具。

  6、对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洗净、保洁,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二、器具卫生

  1、盛放生、熟,荤、素食品的用具要严格区分开,并做到不落地,洗净消毒,摆放整齐,器具使用后及时做好卫生消毒工作。

  2、各种炊事机械、电器设备和餐具、用具必须摆放整齐,做到清洁卫生,由专人负责。

  3、各餐厅操作台、货物架要清洁无灰尘,无油污,洗菜池无泥沙,无脏垢及异味。

  4、冰箱、冰柜均要生熟分开,清洁无血水,无异味,物资存放整齐,不得盆压盆叠放,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三 、环境卫生

  1、保持餐厅内外清洁,实行“三防”措施。室内无苍蝇无鼠迹。

  2、卫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

  3、餐厅墙壁、屋顶经常打扫,要求无黑垢,无蜘蛛网。门窗干净、明亮、纱窗完好,无灰尘油垢,电扇、灯具见本色。

  4、餐厅操作间的卫生,要求渣子不落地。做到每天清扫操作间,清扫三次餐厅,环境卫生每天扫除一次,保持沟道通畅,操作间、售饭间、洗碗间无积水。

  5、每周做彻底大扫除一次,做到地面、瓷砖、用具见本色。

  四、个人卫生要求

  1、不准留长发、胡须、长指甲。

  2、不准在操作间、售饭间及就餐区吸烟。

  3、不准用手直接接触熟食。

  4、不准用炒勺品尝菜味。

  5、不准涂脂、抹粉、戴戒指,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上岗,不得穿拖鞋,售饭人员必须戴口罩、手套。

  6、操作前、开饭前、便后、外出归来要洗手。

  7、工作人员出操作间、售饭区不准穿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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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赣州市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2014)

  赣市房字〔20**〕71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年8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00号公告)、《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以及《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房字〔20**〕88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收益,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方便群众,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由“赣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变更为“赣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

  资金中心主要负责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批、核拨和中心城区商品住宅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以及对县(市、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等工作进行指导等。

  二、自20**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维修资金的分类由“多层房屋、带电梯高层房屋”变更为“无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有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其它”三类。

  交存标准:无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35元/平方米,有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45元/平方米,其它45元/平方米。

  交存基数:首期交存的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订的建筑面积;续期交存的为《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

  三、自20**年9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预(销)售许可(备案)前,向资金中心申请维修资金交存预审,并取得交存预审核准通知;未取得交存预审核准通知的,不予以受理预(销)售许可(备案)。

  各买受人(业主)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至房屋交付前,按合同签订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具体程序如下:

  1.开发企业在申请预(销)售许可(备案)前,向资金中心申请维修资金交存预审;

  2.开发企业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予买受人(业主)时,应当登录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打印交存通知,随合同一并交予买受人(业主);

  3.买受人(业主)持身份证及交存通知前往资金中心资金交存专用窗口办理交存手续,即交款、签署承诺、领取专用票据及登录系统的密码;

  4.买受人(业主)凭专用票据的办证联办理收房手续和权属登记。

  四、当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维修资金;未续交的,不得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五、为保障维修资金及时归集和正常使用,凡20**年9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除提交房屋登记的必要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资金中心出具的该项目已全部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证明。未取得该证明的,不予以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自20**年7月1日后纳入应交存维修资金范围、已办理过商品房转移登记的,且截至20**年9月1日尚有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本文下发后负责补足、垫付。未及时补足、垫付的,将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垫付的维修资金,可在房屋销售时按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上的金额向买受人(业主)收回。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垫付维修资金的房屋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员参加使用表决,费用分摊后扣减对应账户金额。

  六、自20**年9月1日起,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过户,无需当事人另外申请。

  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签订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的条款(或另外签订相应的协议),约定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所有权转移完成,维修资金即完成过户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2.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权属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转移申请核查房屋信息时,应当查询该房屋是否已交存维修资金。属已交存了维修资金的房屋的,应当审查买卖合同中是否已签订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的条款;若合同中无该条款,应当让买卖双方另外签订相应的协议;

  3.所有权转移完成后,资金管理系统自动读取产权过户信息,生成过户比对信息提交资金中心核对;

  4.资金中心核对无误后,核销原业主登录系统的密码,向新业主发送登录系统的随机密码,完成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在20**年9月1日前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未办理维修资金过户的,自20**年9月1日后,系统将自动默认房屋所有权登记簿上记载的产权人为该房屋的新业主,承受维修资金的权利和义务。

  七、为保证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对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达3万元及以上的,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对象应当委托本市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价。审价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进行分摊。

  八、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申请使用的,根据维修的紧急程度以及是否危及房屋安全等情况,划分为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两种。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日常使用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做好使用方案,向资金中心提出使用申请;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由相关业主代表持使用方案向资金中心提出;

  2.资金中心预受理使用申请,协助申请人(单位)在资金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使用公告(公示使用方案)、通过系统确定本次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房屋及业主信息,创建使用档案;

  3.申请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使用申请进行表决;

  4.业主表决通过后,资金中心正式受理使用申请,启动项目调查程序,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公示期满,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资金中心申请列支资金;资金中心进行使用核准,核拨首期资金(不超过预算金额的60%);

  6.申请人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资金中心申请拨付余款;

  7.资金中心审核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费用分摊情况,在官方网站中公布竣工验收情况、费用使用及分摊情况,核准拨付余款;

  8.资金中心通过管理系统按审核确定的费用和方案进行分摊,并核减对应账户的资金余额。

  (二)应急使用

  1.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是相关业主代表)可以持有关材料提出应急使用申请:

  (1)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2)消防设施损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3)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者外墙渗漏等情况,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4)其它危及房屋、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2.资金中心受理申请,启动应急使用资金审核程序,在资金中心官方网站中发布应急使用公告(公示申请报告等),展开现场调查,进行使用核准,核拨首期资金(不超过预算金额的60%);

  3.申请人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资金中心申请拨付余款;

  4.资金中心审核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费用分摊情况,在官方网站中及小区显著位置进行竣工验收情况及费用分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完成后,核准拨付余款;

  5.资金中心通过管理系统按审核确定的费用和方案进行分摊,核减对应账户的资金余额。

  九、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资金中心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

  申请划转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业主委员会向资金中心申请划转维修资金;

  2.业主大会在资金中心规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资金专户,接受资金中心的监管。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3.资金中心审查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料、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专户资料、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的有关资料,以及业主大会建立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4.审查通过后,资金中心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十、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申请使用的,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十一、本着提高收益、保证安全和确保使用的原则,资金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制定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计划方案,明确列入本年度资金保值增值计划的资金总额,保值增值方式,以及各种方式的存储比例、对应的金额和利率等。

  当年新增资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十二、按商品房规则建设、销售的纯商业项目,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业主)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有关于交存及使用维修资金约定的,可以参照本文有关规定申请交存及使用维修资金。

  十三、为确保维修资金的顺利归集和使用,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各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十四、本规定发布后,凡我局此前有关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篇3:物业装修管理手册:装修规定

  物业装修管理手册:装修规定

  二、装修规定

  用户必须留意并遵守以下装修规例及条款。

  1.工作时间

  规定可进行装修工程的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八时至下午六时,如需超时加班工作,必须向管理处事先提出申请。管理处有权随时停止一切产生噪音、震荡、发出强烈气味或对其他用户滋扰的工程。

  凡这类工程都应在非办公时间或管理处指定时间内进行。

  2.安装设备

  在未得到管理处事前批准之前,用户不得安装任何空调机,天线或雨篷等在大厦外墙及屋顶上。

  3.玻璃幕墙清洁

  谨此提醒各用户更换玻璃幕墙是非常费时及昂贵。请通知装修承包商对现有的玻璃、铝质材料、窗把手等正当使用及特别保护。在非常紧急情况下,用户方可开启窗户。

  4.广告招牌

  在未经管理处批准前,用户不得展示、悬挂任何带有广告性质的招牌。

  5.更改/还原工程

  管理处保留权利要求用户对所有装修工程进行更改或还原,如该工程影响大厦设施、装修结构,即使该工程在管理处批准下已完成。管理处会发出书面通知,用户须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此等工程并负责一切费用。如用户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完工,管理处会安排该工程,所需费用将会由有关用户承担。

  6.大厦设施

  用户必须保持大厦内所有设备都不得封死以致造成不能维修或检查。所有检查活门、渠盖、百页等都不能安装或放置任何物品以影响正常开启。

  7.更改喷淋头

  所有的单元内喷淋头,烟雾感应器的更改都应需事前得到管理处的批准。该项工程必须由管理处指定承包商执行而用户负责有关费用。

  8.垃圾/废料清运

  装修期所有垃圾及泥头等物料都应存放在用户单元内。大厦公众地方绝不容许摆放任何垃圾。管理处会指定地方作临时垃圾收集站。用户须自行安排把垃圾、泥头等运到临时收集站。

  9.材料运输

  用户所聘用的承包商在搬运材料时需严格遵从管理处安排的特定路线及程序。所有车辆在装卸货后不能停泊在装卸货区内。除管理处特别指定外,所有载客电梯及扶手梯不能用作载货。运送大量垃圾时,须预先与管理处联络安排载货梯使用。用户在搬运货物时对大厦设施与装修造成破坏者,须负责修补或赔偿费用。

  10.排水系统

  用户不得对大厦公共设施的水喉、水管、阀门、设备等作出修改或增加接驳等工程。用户不得倾倒污水于公共地方洗手盆或其它排水设备等,否则须对此行为造成的破坏而赔偿。

  11.室内环境

  用户须对其装修所造成的影响而负责。用户应为其装修而造成单元内环境的变迁而负责。

  12.预防火灾

  在装修工作开展前及在装修期间,灭火器数量按单元大小而有所增减。基本上要求单元内每一百平方米需放置两个2Kg灭火器。所购买灭火器的成本由用户承担。

  13.结构地面/分隔墙

  不得在结构地面及分隔墙进行挖洞、钻孔等破坏性工程。因为这样会破坏原先铺设的防水材料。否则用户须为此等行为负责。

  14.政府法例

  用户须对其装修所设计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自行申请并遵守各部门所发出的指引及规定。

  15.围板

  为分辨装修工作的范围及减少噪音的散播,用户须在其装修单元内搭建围板。

  16.保险

  用户及其聘用的承包商购买管理处认为足够的保险如火险、劳工赔偿及公众一切险等才能展开装修工作。

  17.施工人员的操守

  用户须对其聘请的工人在施工现场作出的行为而负责。用户须对此装修守则熟悉及遵守。管理处有权对违反规定者要求停止工作及截断其单元的电力供应。管理处不会对此行动所引致其它后果而负责。

篇4:ZJ财富广场写字楼装修管理规定

  ZJ财富广场写字楼装修管理规定

  一、 总则

  1、为加强财富写字楼租赁后的装修管理,保证大楼建筑主体结构的稳固与整体风格的完整、统一,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规定为写字楼租赁契约之附加约定文件,签订契约即视为认同本规定所有条款;租户在对租赁的写字楼进行装饰装修必须无条件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由财富广场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中内容与国家或地方同类规章有异同之处以国家或地方法规为准。

  4、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各项不在本规定的约定范围之内。

  二、 一般规定

  1、租户对承租区域的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① 未经大楼物业管理处批准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大楼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②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缩小承重主柱、支撑墙体,连接等的尺寸,拆除连接墙的砖、混凝土墙体。

  ③ 对楼层上、下楼板大面积打孔。

  ④ 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⑤ 损坏大楼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损坏移动采光通风与固定标识物等。

  ⑥ 改动电力主配线路、给排水主水管及分支管路、消防设备设施、监控设施。

  ⑦ 在公共区域内悬挂较大体积物体。建隔墙等,侵占公用空间,损害公共部分及设施。

  ⑧ 改变租赁区域或楼外立面结构,色彩、开门、开窗等有损大楼建筑外观的行为。

  2、租赁方对承租区域的室内装饰装修,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对地板的装饰,对吊顶的拆换装饰。

  ②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③ 拆改供冷、供暖管道和设施。

  ④ 拆改电照器具、电照开关、风机开关、电源插座及有线电话网络插座等。

  ⑤ 室内墙壁装饰、改色。

  ⑥ 在公用通道及走廊、电梯口使用改动颜色,粘贴、设置广告物或其它类似行为。

  ⑦ 楼顶悬挂小型物体需借助管道的支撑点时。

  3、租赁方对承租区域的室内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报送有关施工方案及图纸,并由物业管理处批准,方可施工。

  ① 装修超过大楼设计标准或规定,增加楼面载荷的,应经大楼原设计单位或者是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以及改房间卫生间、厨房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漏水试验。

  ③ 对本区域内的用电容量增加,应对照原大楼设计容量制定增容计划,对空开、保护装置的调整应有调整方案。

  ④ 对房间的隔离,水、电、暧、消防、监控、通讯设施的装修改动,都须有完整、详细的方案及平面图。

  ⑤ 装修施工安全措施,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三、 开工申报与监督

  1、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先向大楼物业管理处申报登记并报详细装修方案,由物业管理处审查备案,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工。

  2、装修施工方应具备专业资质,装修前应将装修进程日程安排及安全防范计划报物业管理处审查备案。

  3、装修方案的内容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中的禁止条款,不能与之相抵触。

  4、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5、装修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人员依据规定对整个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制止,对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即按违约追究租户责任。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承租方的装饰装修行为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单位工作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四、 其他规定

  1、装修施工方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处规定的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及给其他租户带来的不便。

  2、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按物业管理处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及储运,严禁将装修材料、废弃物等堆放于楼道、电梯间或其它公共区域。

  3、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用物品。

  4、装修施工中占用电梯及主要通道,需事先得到物业管理处的许可并服从调度,以保证物业管理处为大楼内其他租户提供的各项优质服务不受影响。

  5、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私自挪用公共部位及设施,并遵守物业管理处制定的其它管理规定,施工人员应接受财富广场保安、工程部、物业管理处等部门管理,办理各种出入登记及其它证件。

  6、装修过程中应保持对公共区域的卫生不受影响,因施工产生的垃圾应立即清除。

  五、 承担责任(违约责任)

  1、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员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2、租户装修人因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租户因装修对其他租户的工作环境、卫生环境等造成影响受到投诉的,应立即消除影响,立即改正。情况严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租户未申报登记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处五百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5、租户违反本规定,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施工的处五百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6、租户装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款五百元以上壹仟元以下,并责令改正。

  ① 擅自拆改供暧、供排水主管道、主配电线路、消防、监控设施。

  ② 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③ 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

  ④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

  ⑤ 对立面、电梯口、走道等区域擅自进行广告粘贴的。

  8、租户及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9、租户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技术规程,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壹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 说明:

  1、室内装饰装修:是指租户在租赁财富广场写字楼后对所租区域的装修。

  2、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顶、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3、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经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主体、柱、柜架与墩、楼板、梁、层架、悬索等。

  4、大楼由于各处情况异同,如对部分电力、通讯、给排水设施等、所改动计划将由装修前审查装修方案后制定。

  5、本规定自20**年**月1日对入住财富广场的所有业主统一实施,经租户签收后租户有义务执行。

  签收人:财富广场 层租户(单位盖章)

  日 期:

篇5:小区发布通告、悬挂横幅的管理规定(A版)

  小区发布通告、悬挂横幅的管理规定(A版)

  文件编号:**-WI-KF-20

  1. 目的

  1.1规范通告、横幅的管理,维护小区良好形象

  2. 适用范围

  2.1适用于管理处发布通告、悬挂横幅的管理

  3. 职责

  3.1管理处经理负责审批本管理处所发布的通告(包括外来通告)和横幅的悬挂

  4. 内容

  4.1 定义

  4.1.1 通告包括通知、启事、公告、告示。

  4.1.2 外来通告是指由政府(或上级公司、业户、外部其他单位)发布的通知、启事、公告、告示。

  4.2 发布通告的管理

  4.2.1 管理处起草的通告

  a) 由管理处起草的通告发布前须填写《信息发布登记表》交管理处经理审批确认。

  b) 发布的通告须有管理处经理的签章,并须加盖红色管理处印章。

  c) 发布的通告须张贴于管理处指定位置(一般情况下是指宣传栏、单元门、大堂和其它指定位置)。

  4.2.2外来通告

  a) 对于外来通告,发布前亦须填写《信息发布登记表》交管理处经理确定是否给予发布,并由其确定张贴期限。

  b) 外来的通告应张贴在管理处指定位置(一般情况下是指宣传栏、单元门、大堂和其它指定位置)。

  4.3 横幅的管理参照4.2执行。

  4.4 对已过有效期的通告、横幅管理处应及时清除

  4.5 本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作为管理处相关人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质量记录

  《信息发布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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