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餐厅管理细则
一、饮食卫生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坚持食品“五四”制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2、上岗要统一着装,保持衣帽整齐洁净,不准穿背心、裤头、拖鞋上岗。
3、保持四勤: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4、保持餐厅内外环境整洁,要达到卫生规范的要求。
5、垃圾要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严禁乱倒。
二、费用、抵押及设备管理
1、经营户向后勤服务中心每月缴纳租赁费。
2、租赁合同生效后,由后勤服务中心向经营户移交营业用房和设备等。合同终止后,经营户应及时上交营业房、灶房及设备,若有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3、租赁合同生效后,经营户不准自行停业和转让,违者后勤中心有权对经营户实施经济处罚,并终止经营,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因转让和停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各经营户之间要公平竞争,不准相互拆台。一方解聘人员,另一方在一年内不得录用该解聘人员。
5、租赁合同终止后,经营户应及时上交后勤中心提供的经营场所及设备,经营户自有设备、炊具等一切物品自行处理、搬出,后勤服务中心不予负责。若不及时搬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6、经营户因故中途停业,必须提前30天向后勤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应在30天内给予答复。中途停业者,若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必须赔偿。
三、其他要求
1、餐厅要经营有特色的高、中、低档主、副食品种,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尽量减轻就餐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生的生活负担。
2、经营户和其雇佣人员各种证件(身份证、健康证)必须齐全,并报饮食中心备案。
3、经营户及其雇佣人员,如发生病、伤、亡等人身事故,均与后勤中心无关,乙方负全责。
4、经营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餐厅的餐饮服务正常工作,否则甲方将予以罚款并解除合同,乙方须赔偿所造成经济损失。
5、对经营户雇佣人员,如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后勤中心有权勒令经营户将其开除,所有被解雇人员,其他经营户永不录用。
四、奖罚制度
1、奖罚由饮食科组织实施,配合学生会生活部每天、周、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缺斤少两等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若市卫生、疾控部门来校检查,发现问题,受到罚款的由经营户承担)。
2、餐厅从业人员违犯校规、校纪者,视其情节按餐厅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3、售饭系统正常运转时,一律凭卡就餐,严禁收取现金。售饭柜台内严禁以各种理由存放现金,违者视同收取现金。
五、树立节约意识,避免长流水、长明灯。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高校学生餐厅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餐厅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一、食品卫生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配备专人负责食品卫生,严禁腐烂变质食品进入餐厅。
2、严格遵照食品卫生“五四”制的要求,各种原料加工做到一摘,二洗,三清,四切配。
3、待出售的主副食品卫生要根据季节加盖加罩,做到冬保暖,夏防蝇。
4、不允许出售剩菜,不得出售隔夜剩菜,不得出售有异味的食物。
5、严格公用餐具和用具的消毒,消毒的时间不得低于一小时,出售食品必须用专业售饭工具。
6、对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洗净、保洁,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二、器具卫生
1、盛放生、熟,荤、素食品的用具要严格区分开,并做到不落地,洗净消毒,摆放整齐,器具使用后及时做好卫生消毒工作。
2、各种炊事机械、电器设备和餐具、用具必须摆放整齐,做到清洁卫生,由专人负责。
3、各餐厅操作台、货物架要清洁无灰尘,无油污,洗菜池无泥沙,无脏垢及异味。
4、冰箱、冰柜均要生熟分开,清洁无血水,无异味,物资存放整齐,不得盆压盆叠放,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三 、环境卫生
1、保持餐厅内外清洁,实行“三防”措施。室内无苍蝇无鼠迹。
2、卫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
3、餐厅墙壁、屋顶经常打扫,要求无黑垢,无蜘蛛网。门窗干净、明亮、纱窗完好,无灰尘油垢,电扇、灯具见本色。
4、餐厅操作间的卫生,要求渣子不落地。做到每天清扫操作间,清扫三次餐厅,环境卫生每天扫除一次,保持沟道通畅,操作间、售饭间、洗碗间无积水。
5、每周做彻底大扫除一次,做到地面、瓷砖、用具见本色。
四、个人卫生要求
1、不准留长发、胡须、长指甲。
2、不准在操作间、售饭间及就餐区吸烟。
3、不准用手直接接触熟食。
4、不准用炒勺品尝菜味。
5、不准涂脂、抹粉、戴戒指,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上岗,不得穿拖鞋,售饭人员必须戴口罩、手套。
6、操作前、开饭前、便后、外出归来要洗手。
7、工作人员出操作间、售饭区不准穿工作服。
篇3:物业公司制度手册:员工餐厅就餐须知
物业公司制度手册:公司员工餐厅就餐须知
一、请按规定时间到餐厅就餐。
二、各部门统一办理餐券及加班餐券。
三、勿在餐厅内大声喧哗、打闹,共同维护好餐厅环境。
四、爱护餐厅的设施和餐具,如有损坏现象,照价赔偿。
五、讲卫生、讲公德,禁止在餐厅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六、注意节约、杜绝浪费,如发现随意浪费者每次罚款20元。
七、如发生饭菜质量问题和服务态度不好现象,请反映给综合部,不允许和餐厅员工发生争执。
八、员工就餐时,须走员工通道。
篇4:花苑城物业公司巡查考核细则
花苑城物业公司巡查考核细则 | ||
检查标准 | 检查内容 | 评分细则 |
一、资料管理 | ||
1、质量目标 | 管理处 月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 缺少一次扣0.2分 |
2、内部沟通 | 1、会议记录 | 记录每缺少一次扣0.2分,没有签到表的每次扣0.2分 |
2、会议签到表 | ||
3、文件收发登记表 | ||
3、消防演习 | 1、消防演习计划和方案 | 未进行消防演习扣1分,消防演习记录不齐全的每项扣0.2分 |
2、重点防火部位登记表 | ||
3、义务消防人员名单 | ||
4、紧急联系电话 | ||
5、消防演习实施情况记录 | ||
6、消防演习报告 | ||
7、演习照片 | ||
4、员工培训 | 1、培训计划 | 记录不齐全的每项扣0.2分 |
2、培训记录 | ||
3、签到表 | ||
4、考试记录 | ||
5、培训效果评估 | ||
5、维修 | 1、维修工作单 | 记录不齐全的每项扣0.2分 |
2、报修工作单 | ||
3、服务工作单 | ||
4、回访记录 | ||
5、工具配备登记表 | ||
6、装修管理 | 1、装修申请审批表 | 每缺少一项扣0.2分 |
2、装修责任协议书 | ||
3、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治安消防责任书 | ||
4、装修登记表 | ||
5、装修人员登记表 | ||
7、顾客投诉 | 1、原因填写清楚或情况分析准确,处理工作效果让业主满意并签字确认 | 记录不齐全的扣0.2分 |
2、回访记录 | ||
8、监督检查记录 | 1、电梯监督检查记录 | 每缺少一项扣0.5分 |
2、供配电系统监督检查记录 | ||
3、装修监督检查记录 | ||
4、建筑物监督检查记录 | ||
5、给排水系统监督检查记录 | ||
6、清洁、绿化监督检查记录 | ||
7、整改通知单 | ||
9、采购及库房管理 | 1、物品需求计划 | 每缺少一项或记录不全扣0.2分 |
2、物品检验记录表 | ||
3、入 库 单 | ||
4、出 库 单 | ||
5、物品领用登记表 | ||
6、物品借用登记表 | ||
7、库房定期盘点记录 | ||
8、物品月消耗情况表 | ||
9、紧急(例外)采购物品单 | ||
10、报废申报表 | ||
11、物品(材料)帐簿 | ||
10、人员着装情况 | 1、工服 | 工作时间不着工服或未戴工牌的每人次扣0.2分 |
2、工牌 | ||
二、共用设备设施管理 | ||
1、共用配套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 | 现场查看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2、共用设备设施运行、使用及维护按规定要求有记录,无事故隐患,专业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与保养规范 | 1、值班人员要求在岗 | 1、设备设施运行按规定发现一处记录不合格扣0.2分;2、上岗情况及现场周围环境检查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2、定期保养记录 | ||
3、维修记录 | ||
4、巡视记录 | ||
5、运行记录 | ||
6、设备维修保养计划 | ||
3、室外共用管线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无碍观瞻 | 现场无外露、架空管线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4、排水、排污管道通畅,无堵塞外溢现象 | 排水管道、雨水井、化粪池定期清淘 | 发现一处堵塞或外溢扣0.5分 |
5、设备房及各楼层设备清洁状况 | 水泵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电梯机房(抽查2个)、空调机房、新风机房(在不同楼栋、楼层共抽查4个)、消防监控室等地面整洁,无积水,无烟头等杂物,设备无灰尘、配电(柜)无积灰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6、阀门 | 抽查不同机房共10个阀门无跑、冒、滴、漏,无锈蚀并上黄油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7、道路通畅,路面平整;井盖无缺损、无丢失,路面井盖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 1、道路无堆积物,路面无破损 | 发现一处不通畅、不平整、积水扣0.2分;发现井盖缺损或丢失扣0.6分;井盖影响通行一处扣0.2分 |
2、井盖完好,无丢失 | ||
3、井盖与路面保持平齐,无晃动 | ||
8、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二次生活用水有严格的保障措施,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 1、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水箱无锈蚀、水箱间保持清洁) | 发现水箱渗漏、污染等一处不合格扣0.2分;无保障措施或不严扣0.4分;没有水质化验合格证扣0.5分;无资质材料扣0.5分;无健康证扣0.5分 |
2、保障措施严格(水箱封闭上锁)及落实情况(水箱防腐记录、水箱清洗记录、水箱消杀记录) | ||
3、分包商资质材料 | ||
4、工作人员健康证 | ||
5、水质符合标准(卫生防疫部门水质化验合格证明) | ||
9、给排水系统试验 | 消防泵、喷淋泵、排污泵、稳压泵、供水泵等水泵运行、备用切换情况是否良好,控制线路、终端设备试验其动作性能。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10、制定供电系统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记录完整;供电设备运行正常,配电管理符合规定,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 | 1、供电管理措施(含超负荷用电管理的内容)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2、设备保养计划 | ||
3、设备定期保养记录 | ||
4、设备维修记录 | ||
5、设备运行记录 | ||
6、有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 ||
7、日常巡视记录 | ||
8、有绝缘设备并年检 | ||
9、设备台帐 | ||
10、备用发电机试运行记录 | ||
11、机房、灭鼠及防火措施 | ||
11、电梯按规定或约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轿厢、井道保持清洁;电梯机房通风、照明良好 | 1、轿厢内壁平整、无损伤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2、操纵箱面上的各按钮、开关功能正常 | ||
3、轿内楼层指示信号齐全、清晰 | ||
4、轿厢内应有监控装置 | ||
5、轿厢内至消防中心的对讲有效 | ||
6、安全触板或光电应有效 | ||
7、轿门与轿壁应无碰撞,无摩擦 | ||
8、轿厢内的紧急照明有效 | ||
9、机房门应安全、可靠;应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标识. | ||
10、机房墙壁完整,无孔洞 | ||
11、机房墙壁、场地洁净 | ||
12、机房应有通风装置(最好采用空调) | ||
13、机房有灭火装置 | ||
14、机房照明应为日光灯、并齐全、有效 | ||
15、机房内有电源插座 | ||
16、机房与消防中心对讲有效 | ||
17、机房有电梯松闸扳手 | ||
18、机房有电梯盘车手轮 | ||
19、曳引机应完好、洁净 | ||
20、曳引机漏油应符合国家标准 | ||
21、曳引机在运行中应无较大的抖动 | ||
22、控制柜应完好、洁净 | ||
23、底坑照明有效 | ||
24、底坑急停开关有效、安装正确、牢固、无破损 | ||
25、底坑断绳开关有效、安装正确、牢固、无破损 | ||
26、缓冲器开关有效、安装正确、牢固、无破损 | ||
27、液压缓冲器安装正确、无锈蚀 | ||
28、随行电缆不应打结、扭曲、过长等 | ||
29、有补偿链时,补偿链不应扭曲,不应与其他装置碰撞 | ||
30、撞板与缓冲器的距离符合标准 | ||
31、超载装置有效 | ||
32、底坑不得渗水、积水 | ||
33、底坑应清洁、无杂物 | ||
34、底坑有大积水坑时,其上应铺设盖板 | ||
35、底坑排污系统应有效 | ||
三、护卫、消防、车辆管理 | ||
1、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 1、小区基本封闭 | 小区已封闭,但各出入口无人值守扣0.5分 |
2、各出入口有人员职守 | ||
2、有护卫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护卫人员熟悉小区的环境,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语言规范,认真负责 | 1、实行24小时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2、护卫人员名单、排班及岗位分工 | ||
3、巡逻路线图及巡逻记录 | ||
4、护卫人员培训及考核纪录 | ||
5、警械警具检查记录表 | ||
6、物品放行条 | ||
7、各种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 ||
8、突发事件处理记录 | ||
3、危机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 1、变配电等设备、施工现场处有明显警示标识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2、现场有防护措施 | ||
4、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消防通道畅通;制定消防应急方案 | 1、消防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2、消防设备分布图 | ||
3、消防设备保养记录 | ||
4、消防设备维修记录 | ||
5、消防通道畅通 | ||
6、消防人员培训记录 | ||
7、义务消防员名单 | ||
8、消防安全预案 | ||
5、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登记 | 1、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2、固定车辆登记表 | ||
3、固定车辆出入证发放记录 | ||
4、临时出入车辆登记 | ||
5、巡逻记录表 | ||
6、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完善,按规定位置停放,管理有序 | 1、车辆登记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2、车辆在停车区域内摆放整齐 | ||
3、管理区域内无随意停放车辆 | ||
四、环境卫生管理 | ||
1、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 | 1、设施齐全(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垃圾分类收集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2、设施保持清洁 | ||
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实行标准化清洁保洁 | 1、保洁员名单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2、保洁员保洁区域实行责任制,分工责任明确 | ||
3、保洁工作标准、时间安排 | ||
4、地面整洁无污物 | ||
5、保洁检查巡查记录 | ||
3、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 | 1、垃圾按规定时间清运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2、消杀计划定时喷洒灭鼠、除虫消毒药剂 | ||
3、消杀记录 | ||
4、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无蚁害 | 现场符合要求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5、大厦/小区内道路等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 现场符合要求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6、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楼梯扶栏、天台、公共玻璃窗等保持洁净 | 现场符合要求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五、绿化管理 | ||
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 | 无破坏、践踏、占用现象,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无斑秃,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绿地无杂草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
备注:一、某项严重不合格扣1-3分,缺项或整项(系统)不合格扣5分。 | ||
二、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实施巡查,每扣一分相应扣罚现金10元,每月25日统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 ||
编制:z | 审核:z | 签发: |
篇5: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宿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宿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别墅除外)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凡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的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可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10%;获得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可上浮5%;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条 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五)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
(六)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小区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按照《宿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4)、《宿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附件1),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经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等级和服务要求,参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物业综合服务费(含住宅跃层或阁楼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八条 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十九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交纳。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项目内容、服务等级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配置要求的共用车位、车库(含地下、地面)、地面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按规定标准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见附件3)。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检修、救护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接送业主的出租车等临时停放不得收取停车费。
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居民和车辆办理进出小区的通行证,不得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二次供水,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非城市集中供暖(冷)单位直收到户的集中供暖(冷)系统、中央空调的物业小区,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合理约定,并在销售物业时告知物业买受人。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综合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三十条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在装饰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业主或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一次性收取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见附件2)。不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或自行处理装饰装修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承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单位宿舍、业主自行组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协商实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