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建物管〔20**〕55号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各新区城建局,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业主大会可自行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为进一步做好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局决定开展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日常维修资金)自行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日常维修资金的自行管理,应当遵循业主决策、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二、试点条件
(一)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有效期内且运作正常、投诉较少。
(二)已按《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将日常维修资金移交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试点区域确定
(一) 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5区的住房和建设局(住宅局)各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推荐3-5个试点小区名单,盐田区和龙华、大鹏、坪山、光明新区各推荐1-3个试点小区名单。
(二)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将名单整理后报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
四、试点区域资金划转流程
(一)表决。试点小区的业主大会,应通过以下表决事项:
1、表决通过自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维修资金。
2、表决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保值增值、使用分摊、使用监督等方面。
3、表决通过在新旧业主委员会过渡期,由社区居委会暂时行使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管理职责。
(二)开户。业主大会被授权人持以下材料到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开立日常维修资金专户:
1、本人身份证明、业主大会授权证明;
2、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3、业主大会机构代码证;
4、专户银行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备案。业主大会被授权人应持以下材料到辖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自行管理备案:
1、本人身份证明、业主大会授权证明;
2、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3、业主大会在专户银行开立日常维修资金专户的证明;
4、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有关日常维修资金自管的决议文件;
5、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划款。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结果,向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维修资金专户划款。
五、试点区域自管监督
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过建立维修资金自管的巡查、抽查和审计等制度,对试点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维修资金自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六、试点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全面统筹试点工作,负责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业主大会办理机构代码证事宜,与人民银行协调业主大会开户事宜,协调建立与专户银行相关的各项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利用信息化系统对日常维修资金自管小区的维修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二)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日常维修资金自管的监督工作,对不配合做好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大处罚力度;指导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及开展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培训;指导业主大会在全市统一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收取、使用、增值业务。
(三)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试点工作,负责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备案工作,开展面向辖区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日常维修资金自管的法律法规宣传及业务培训工作,联系协调专户银行在辖区内各支行等相关事宜;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日常具体监督工作,建立并落实维修资金自管的巡查、抽查、审计等工作制度。
(四)专户银行应按照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做好各项业务工作,以及受业主大会委托的维修资金代理记账工作。
七、其他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算,日常维修资金自管试点期限为1年。试点结束后,我局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出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为下一步出台《深圳市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暂行办法》奠定基础。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年10月19日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深圳市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进一步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建物业〔20**〕15号
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报批稿)>的审查意见》(深法制函〔20**〕50 号)的相关规定,为强化各区管理职权,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文时限,提高服务效率,拟选取你区开展维修资金使用流程优化试点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具体优化事项
本次试点包括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强制使用和备用金再次使用事项,申请人在申请维修资金时仅需向你局一次性提交材料,你局或授权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后,出具资金划拨通知并加盖区局电子印章,我局将根据通知直接划款,减少申请人到我局办理划款手续的环节。
(二)共同查看现场
试点过程中,你局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做好现场查看工作。对100万元及以上额度的申请使用,你局还应在材料审核之前会同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共同查看现场,以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业主切身利益。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材料审核
请你局严格控制材料审核环节,加大审核力度,把好审核关口,对切实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才出具资金划拨通知。
(二)强化人员保障
为保证流程优化后的材料审核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建议你局适当增加专职审核人员力量。
(三)申请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
为进一步加强用户身份认证,保障业务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请你局为业务经办人员及时申请数字证书,并填报电子签章采集表(详见附件5、附件6)。
三、其他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优化工作的试点期限为6个月。试点结束后,我局将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出成功经验后再在全市全面推广。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