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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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

  梅市府函〔20**〕19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年12月5日

  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运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依靠科学,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体系

  2. 1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 1.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安办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局、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食安办、梅州海关、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金融工作局、市铁路办公室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市食品行业协会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较大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市发展改革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食品安全相关重大投资项目,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生产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供给。

  (5)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对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幼儿园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9)市司法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等司法行政机关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监督应急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

  (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技工学校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需要参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做好城市供水、燃气、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道路、水路交通运输顺畅;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6)市农业局:负责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因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

  (17)市林业局:负责对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在驯养繁殖、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8)市商务局:负责协助做好涉及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9)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20)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外(港澳)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1)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2)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生产加工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令生产加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作相应处理;开展相关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生产加工、餐饮业和流通领域发生的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4)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5)市法制局:负责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26)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台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7)市食安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建设。

  (28)梅州海关: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进出口环节情况,并依法处置有关进出口食品。

  (29)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内国境口岸区域发生的进出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开展相关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30)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督促市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1)市铁路办:协助铁路运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铁道运输保障工作。

  (32)市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订、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教育;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省食安办,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3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

  2.4专家组

  市食安办牵头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 1监测预警

  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相应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单位所属技术机构承担。

  3. 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1.1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市通报我市相关信息。

  3.2.1.2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临床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同级食安办,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该机构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市食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市食安办。

  (7)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通报的县级食安办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要在2小时内上报。

  (8)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市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2小时内通报市食安办。

  3.2.1.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同级食安办,由食安办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2.3响应启动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

  (2)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市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故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市食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可请求省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协助。

  (4)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求市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协助。

  3.2.4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5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6社会动员

  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应急终止

  3.2.7.1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食源性污染导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2.7.2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3后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1销毁污染物

  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原料产品、食品接触材料等,并将相关清单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

  3.3.2征用补偿

  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要求,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3保险理赔

  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4总结评估

  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3.4信息发布

  (1)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中毒和死亡人员、救治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4.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4.4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5信息保障

  市食安办统筹规划全市食品安全网络体系建设;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6技术保障

  市食安办要推动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名词术语: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梅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梅市府函〔20**〕108号)自即日起废止。

  7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7.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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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8)

  九寨沟管理局办公室 20**年3月20日印发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局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全局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阿坝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阿坝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九寨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方针,本着求真务实和抓实、抓细和抓专的原则,扎实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以源头治理为突破口、更新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完善落实改革监管体制,加强单位协作、整合监管资源,建立健全监管模式,形成监管合力。着重在原料购进、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管理,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促进我局食品生产、经营和流通安全有序发展。对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及整改督查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九寨沟景区内食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造成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九寨沟管理局视情况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赵德猛 徐荣林

  副组长:丁素琴 李 怡 白志远 仁青周

  刘春龙 文义勇 安 超 杨志兵

  鲁朝汉

  成员:局属各部门、公安分局、九寨沟旅游分公司、森警九寨中队、武警执勤二中队、联合经营公司、文化产业公司、景区居委会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负责景区食品安全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处,由常介兼任办公室主任。电话:0837-7737675。

  (二)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统一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三) 办公室职责

  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方案;传达落实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负责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汇总及局应急指挥部文稿处理等工作;完成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工作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警戒保卫组: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3.医疗救护组:由法规处牵头,负责紧急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组和应急队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协调必要的医疗物资、设备;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准备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随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4.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的调拨,统筹调度,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5.宣传报道组:由旅游营销处牵头,负责核实和发布事故信息,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做好网络媒体等舆论信息的引导和掌控等工作。

  三、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阿坝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行政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无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监测、预警

  (一)预防工作

  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监测预警

  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通报网络体系,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职责及法律规定发布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五、突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在事故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并按要求上报。

  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 级、ii级)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州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并按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州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ii级)

  九寨沟管理局负责组织发生在本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应预案。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并报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成立各项应急措施;部署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者可能涉及的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通告、通报。

  (二)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1.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部门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事故灾害链。

  2.应急领导小组协调的主要内容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情况时,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决定。

  (三)响应终结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技术组进行分析论证,确认事故隐患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局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四)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七、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公布报警电话(0837-7739529),正确引导消费。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完善。

  各部门、下属企业、社区应参照本预案并结合部门实际,制订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8版)

  关于调整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因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调整后的《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年12月6日

  送:驻镇各单位

  九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年12月6日印发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设置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1.1 建立监测体系

  3.1.2 监测实施

  3.1.3 监测报告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3.2.2 建立通报制度

  3.3 应急准备与预防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4.1.2 责任报告单位

  4.1.3 责任报告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4.2 先期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1 落实责任

  5.2.2.2 事故报告

  5.2.2.3 应急处置

  5.2.2.4 总结评估

  5.2.3 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4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5.3 响应级别调整

  5.3.1 级别提升

  5.3.2 级别降低

  5.4 响应终止条件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6.2.1 奖励

  6.2.2 责任追究

  6.3 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7.3 医疗保障

  8 附则

  8.1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九华山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风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编制。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辖区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对工作,指导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其中达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市、省或者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辖区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辖区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达到I级事故的,在国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Ⅱ级事故,在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及以下事故,在市、风景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5)全员应急,全程应急。食品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办与处置,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管理与处置办法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规程,加强常规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设置

  设立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镇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镇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纪委、党政办、经发办、社管办、综治办、资源保护与规划建设服务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旅游经济所、社会保障服务所(民政所)、人武部、应急办、社区居委会以及驻九华镇司法所、派出所、交警中队、旅游执法大队(含街区、天台闵园)、卫生院等部门。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安办,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主任由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镇党委、政府以及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食安办: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纪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党政办:负责制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旅游经济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组织医疗救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参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散布谣言的网站。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置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党政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资源保护与规划建设服务所(护林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九华镇派出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食安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参与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九华镇旅游执法大队(含街区、天台闵园):负责流动摊贩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党政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寺庙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社会保障所(民政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九华镇司法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司法援助和调解工作。

  综治办:负责办理和接访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资源保护与规划建设服务所(护林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上述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应急办: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报告、领导批示指示传达、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与督办工作。

  社区: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日常工作中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食安办报告。

  各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信息的,要立即向食安办通报。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食安办牵头,会同公安、纪委、卫生、农业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必要时请风景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实地指导,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涉嫌犯罪的,由九华镇派出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委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公安、民政等部门参加,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食安办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卫生、农委等部门参加,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综治办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司法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党政办牵头,会同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由食安办牵头,卫生、农业、教育、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快速检测、形势分析、技术支撑,并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事故报请风景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相关专家进行定性。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1.1 建立监测体系

  各社区建立网格化管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 监测实施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及风景区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宣传。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1.3 监测报告

  各社区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上报食安办,再由食安办上报给上级部门。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配合相关部门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以上99人以下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各社区在发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上报食安办;

  ②食安办接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风景区食安办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3.3 应急准备与预防

  食安办应当迅速做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待上级部门指示后再发布或者解除。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社区的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4.1.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社区、镇属各单位、驻镇各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 责任报告人

  (1)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2)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食安办报告。

  农业、卫生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食安办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食安办、应急办报告,并向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微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确认。

  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受理电话“12331”或“120”投诉举报或求助。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告。

  4.2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食安办、农业、卫生及社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及时向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食安办。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公安部门。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5)事发地社区以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及事故发生地社区要积极配合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的以下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级别确认。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先期确认或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2)启动响应。经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患者救治。旅游经济所牵头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紧急救治,设立相应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4)事故调查。食安办牵头,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危害控制。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6)信息通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风景区外时,在我省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检测评估。食安办牵头,对涉事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及时将检测评估结果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新闻发布。党政办牵头,根据事故处置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9)专家评估。食安办牵头,做好建议咨询、评估分析工作,必要时邀请风景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赴事发地开展相关工作。

  (10)治安维稳。综治办牵头,做好涉事地区稳定和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11)经费保障。党政办牵头,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

  (12)级别调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报请应急指挥部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镇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13)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综合评估事故处置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14)总结评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镇政府和风景区市场监管局。

  5.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全镇应急处置工作在风景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

  5.2.2.1 落实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风景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5.2.2.2 事故报告

  (1)事故初判。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发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对事故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研判,及时有效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

  (2)应急响应。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工作组立即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蔓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5.2.2.3 应急处置

  5.2.2.4 总结评估

  处置工作结束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以及应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

  5.2.3 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初判为未达到30人且没有出现死亡病例的(疑似)食物中毒,各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2.4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辖区或区域性内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3.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 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省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各社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人)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人)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单位(人)追偿。其中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事发地政府暂无力承担的,经风景区批准,从风景区“重大事故应急经费”中先行垫付。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食安办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由镇居干部职工、食品安全“四员”、兼职综合应急队员以及聘请的社会人员组成,统一接收上级部门的调配和指挥。

  2.2 应急队伍职责

  统一处置事故工作等其他重要事项。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九华镇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 附则

  8.1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是指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干预、控制和治理的过程,从而消除正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遏制事件的蔓延、减轻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食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社区应参照本预案,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8.3 预案演练

  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安办负责解释。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

  级别 分 级 标 准 响 应

  级 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

  响 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篇4:九华山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8)

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佛教协会,驻山单位: 因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调整后的《九华山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年11月23日

九华山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设置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1.1 建立监测体系

  3.1.2 监测实施

  3.1.3 监测报告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3.2.2 建立通报制度

  3.3 应急准备与预防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4.1.2 责任报告单位

  4.1.3 责任报告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4.2 先期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1 落实责任

  5.2.2.2 事故报告

  5.2.2.3 应急处置

  5.2.2.4 总结评估

  5.2.3 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4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5.3 响应级别调整

  5.3.1 级别提升

  5.3.2 级别降低

  5.4 响应终止条件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6.2.1 奖励

  6.2.2 责任追究

  6.3 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7.3 医疗保障

  8 附则

  8.1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景区实际编制。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风景区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对工作,指导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其中达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市、省或者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风景区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景区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景区的食品安全事故,达到I级事故的,在国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Ⅱ级事故,在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及以下事故,在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5)全员应急,全程应急。食品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办与处置,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管理与处置办法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规程,加强常规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设置

  设立九华山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管委会主任

  副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纪工委、政治处、经济社会发展处、财政处、建设环保处、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宗教局、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交通局、农村工作处、信访局、信息中心、应急办等部门。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安办(市场监管局),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主任由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党工委、管委会以及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食安办: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纪工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政治处、信息中心:负责制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经济社会发展处: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组织医疗救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参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散布谣言的网站。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置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财政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建设环保处: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参与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行政执法局:负责流动摊贩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宗教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寺庙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司法援助和调解工作。

  信访局:负责办理和接访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农村工作处: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上述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应急办: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报告、领导批示指示传达、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与督办工作。

  各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信息的,要立即向食安办通报。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食安办牵头,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纪工委、卫生、农业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必要时请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实地指导,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工委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交通、公安等部门参加,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卫生、农委等部门参加,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政治处牵头,会同信息中心、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卫生、农业、教育、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快速检测、形势分析、技术支撑,并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事故报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相关专家进行定性。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1.1 建立监测体系

  市场监管、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 监测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及风景区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同意,由省食安办发布)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省政府和总局同意,由省食安办发布)

  三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由市食安办发布)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请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由风景区食安办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

  3.1.3 监测报告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卫生和有关部门,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做出预警。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以上99人以下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食安办通报;

  ②食安办接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风景区有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 应急准备与预防

  (1)食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依照应急预案研究应对措施,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有关专家建议、意见,研究防范措施。

  (2)食安办应当迅速做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当请示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后发布或者解除。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国家、省有关部门、其它市县通报风景区的信息。

  4.1.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安委其它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 责任报告人

  (1)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部门报告。

  农业、卫生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风景区食安办、应急办报告,并向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和短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确认。

  管委会和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1小时内电话报告,2小时以内书面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受理电话“12331”或“120”投诉举报或求助。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告。

  4.2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事发地以及市场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市场监管部门。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公安部门。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5)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级别确认。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先期确认或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2)启动响应。经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患者救治。经济社会发展处牵头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紧急救治,设立相应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4)事故调查。食安办牵头,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危害控制。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6)信息通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省外时,在我省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检测评估。食安办牵头,对涉事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及时将检测评估结果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新闻发布。政治处牵头,根据事故处置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9)专家评估。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建议咨询、评估分析工作,必要时邀请市食药安办和市食药监局赴事发地开展相关工作。

  (10)治安维稳。公安局牵头,做好涉事地区稳定和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11)经费保障。财政处牵头,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

  (12)级别调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报请应急指挥部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管委会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13)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综合评估事故处置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14)总结评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报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全山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

  5.2.2.1 落实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5.2.2.2 事故报告

  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故发生、先期处置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5.2.2.3 应急处置

  (1)事故初判。风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发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对事故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研判,及时有效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

  (2)应急响应。风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工作组立即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蔓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2.2.4 总结评估

  处置工作结束后,风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以及应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

  5.2.3 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初判为未达到30人且没有出现死亡病例的(疑似)食物中毒,各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2.4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3.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 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省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人)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人)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单位(人)追偿。其中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事发地政府暂无力承担的,经市政府批准,从市“重大事故应急经费”中先行垫付。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食安办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 附则

  8.1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是指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干预、控制和治理的过程,从而消除正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遏制事件的蔓延、减轻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食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乡镇以及景区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8.3 预案演练

  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安办负责解释。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级别

分 级 标 准

响 应

级 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

响 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级响应

篇5: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在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各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信息公开、群防群控、依靠科学、果断组织的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1.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级别相应成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具体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

  2.3咨询专家库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当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咨询专家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咨询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咨询和建议。

  3事故预防与报告

  3.1事故监测

  卫生、工商、质监、农业、商务、教育、环保、粮食、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系统,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管理系统,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事故预警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系统提供的信息,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在本区域内作出预警。

  3.3通报制度

  3.3.1通报范围

  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⑵涉及较多人数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2通报方式

  ⑴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⑵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和部门,加强监测和预警工作。

  3.4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5应急准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6报告制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3.6.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6.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6.3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事故级别向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在接到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报省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在接到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6.4报告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6.5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动态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终结报告。

  3.6.6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动态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终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为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应急响应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

  ⑴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⑵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当地应急处理工作。

  ⑶保持与国家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接受其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⑷成立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⑴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启动《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省应急指挥部,确定参与应急响应的成员单位。

  ⑵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部署市(州)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后,依据其职责加强对事发地相关部门的督导,保持与省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

  ⑷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有关工作。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州)人民政府决定。

  ⑴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⑵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指导、部署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市(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之职责,服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州)应急指挥部。市(州)应急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州)人民政府。

  ⑷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市(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事故主要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2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能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响应终结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小组撤离现场,预案工作程序随之终止。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随之撤销。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责任追究

  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对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3总结报告

  接到终结报告后,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认真总结分析应急处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10日内完成应急处理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级。

  6应急保障

  6.1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2人员保障

  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和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3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必要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6.4物资和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宣教培训和演习演练

  7.1食品安全知识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防御风险的意识。

  7.2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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