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期间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租户:
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有关领导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开展排查防控,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中秋、国庆期间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结合物业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有关运营、管理单位须进一步对重点场所、重点区域严格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完善巡查制度,及时有效的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迅速整改,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及责任意识。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方面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单位员工防灾避险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消防、电力设施设备检查。针对管理及使用物业的消防、电力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保障消防、电力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堆放杂物。
五、确保用电、用气安全。不乱拉乱接电线,检查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以防漏电触电;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规范使用、储存罐装天然气。
六、严禁在使用及租赁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严禁擅自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严禁搭建违法建筑。
特此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Z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20**年9月27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
梅市府函〔20**〕19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年12月5日
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运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依靠科学,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体系
2. 1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 1.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安办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局、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食安办、梅州海关、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金融工作局、市铁路办公室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市食品行业协会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较大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市发展改革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食品安全相关重大投资项目,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生产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供给。
(5)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对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幼儿园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9)市司法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等司法行政机关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监督应急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
(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技工学校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需要参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做好城市供水、燃气、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道路、水路交通运输顺畅;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6)市农业局:负责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因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
(17)市林业局:负责对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在驯养繁殖、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8)市商务局:负责协助做好涉及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9)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20)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外(港澳)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1)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2)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生产加工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令生产加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作相应处理;开展相关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生产加工、餐饮业和流通领域发生的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4)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5)市法制局:负责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26)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台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7)市食安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建设。
(28)梅州海关: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进出口环节情况,并依法处置有关进出口食品。
(29)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内国境口岸区域发生的进出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开展相关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30)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督促市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1)市铁路办:协助铁路运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铁道运输保障工作。
(32)市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订、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教育;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省食安办,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3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
2.4专家组
市食安办牵头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 1监测预警
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相应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单位所属技术机构承担。
3. 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1.1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市通报我市相关信息。
3.2.1.2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临床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同级食安办,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该机构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市食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市食安办。
(7)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通报的县级食安办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要在2小时内上报。
(8)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市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2小时内通报市食安办。
3.2.1.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同级食安办,由食安办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2.3响应启动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
(2)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市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故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市食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可请求省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协助。
(4)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求市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协助。
3.2.4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5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6社会动员
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应急终止
3.2.7.1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食源性污染导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2.7.2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3后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1销毁污染物
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原料产品、食品接触材料等,并将相关清单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
3.3.2征用补偿
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要求,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3保险理赔
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4总结评估
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3.4信息发布
(1)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中毒和死亡人员、救治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4.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4.4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5信息保障
市食安办统筹规划全市食品安全网络体系建设;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6技术保障
市食安办要推动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名词术语: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梅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梅市府函〔20**〕108号)自即日起废止。
7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7.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篇3:北京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37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本市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安全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在住宅小区内开展全面检查,排除安全隐患,落实岗位责任。
(一)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备间管理巡视制度及台账记录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二)确保本企业相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外包清洗单位资质、人员、作业等方面的规范监管;
(三)实行生活水箱箱盖双锁、双人管理,同时加强钥匙管理;
(四)二次供水设备间进出口、机房要有防鼠措施,保障安全使用;
(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定期对生活水箱进行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检测。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消毒,保障水质卫生不被污染;
(六)对二次供水设备间出入门进行防盗、防火改造,更换为C级门锁,在设备间内、外加装监控设备并与中控室对接,纳入统一管理,全面提升安全管控级别;
(七)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小区二次供水改造为无负压供水方式;
(八)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活动,增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监管考核范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9月8日
篇4: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近期以来,受副热带高压影响,我区出现持续高温极端天气,持续高温天气给物业服务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切实做好应对当前高温极端天气的安全管理工作,吸取近期各地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根据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高温天气安全生产责任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高温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结合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制定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应对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要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充分、更扎实、更有效,确保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全面抓好小区安全生产工作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针对高温季节的特点,切实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认真检查车库、电梯、水泵、消防等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扎实做好防火灾、防暑降温等重点工作。尤其是用电安全、消防隐患要及时进行检查和整改,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针对暑假期间小区儿童较多,要对重要安全部位特别是楼顶、地库、电梯井、河道边等设置警示标志或隔离设施,防止伤害事故。
三、强化值守,提高服务,全力保障高温季节安全生产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完善值班制度。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情况,保证安全生产信息及时、畅通。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要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关心员工生产,避免高温中暑,力保安全。发现警情,应立即启动应急措施,报告相关部门,并积极做好防范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全面增强业主的安全意识
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栏、公告栏,向业主广泛宣传和普及有关高温防暑、安全用电等的基本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用气、用电、消防和生活安全方面的教育,切实提高工作人员和小区居民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7月31日
篇5: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2月16日
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预警结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指挥和协调
4.4 应急处置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时间
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险,尽快排除险情,有效地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资源整合,平战结合,保护重点;依法依规,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55号)、《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39号)、《浏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浏政发〔20**〕11号)。
1.4 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浏阳市辖区内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条件、事故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安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局、总工会、应急办、气象局、消防大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拟定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统一调度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队伍、资源,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媒体宣传报道。
市应急办:指导、监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市安监局:参与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特种设备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协助有关方面统计伤亡情况,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点、定期进行监测控制;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防止进一步污染;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
市民政局:参与事故的社会救助,为受害人提供事故赔偿后仍无力克服困难的社会救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情形的烈士(牺牲人员)评定的申报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落实。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助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
市消防大队:组织参与各类抢险救援和灾害事故;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理、洗消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
2.2.1 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体系、技术支持系统、善后保障等系统组成。
2.2.2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2.2.2.1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报告程序: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单位值班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救援组织(救援队伍、医院等)、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安监局、市应急办。
2.2.2.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特种设备事故单位立即按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长沙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级别的大小,由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
2.2.3 应急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应应急行动。必要时,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监测: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 综合信息监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收到事故或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办、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安监局报告。
3.1.3 信息监测与分析: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负责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接警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要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负责接收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单位、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3.2.2 处警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市应急办、长沙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
3.3.3 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3.4 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Ⅳ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Ⅲ级预警报请长沙市人民政府确定;Ⅱ级和Ⅰ级级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3.4.2 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同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启动应急响应。
3.5 预警结束
3.5.1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对预警状态及时观测,建立预警期间预警信息日报制度,每日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5.2 当预警状况得到有效控制,预警级别可以相应降低或取消时,由发布预警的机构宣布预警级别降低或预警结束。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级别的确定
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一般(IV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1.2 预案启动
4.1.2.1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IV级):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长沙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2 较大特种设备事故(Ⅲ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I级):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报请长沙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Ⅱ级或I级应急响应。
4.1.2.3 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
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直接负责指挥全市应急处置工作。
4.1.3 救援程序
4.1.3.1 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救援。
4.1.3.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立即分析研判,作好相关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长沙市应急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尽快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的职能开展救援行动。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2.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等部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当即报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2.3 现场采集信息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4.3 指挥和协调
4.3.1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3.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市消防大队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嫌疑人控制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市卫计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住建、民政、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安监局等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民政局、人社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4 应急处置
4.4.1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特种设备企业发生事故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请求特种设备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援队伍支援。
4.4.2 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特种设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抢险救援,特别是受伤、被困人员。
4.4.3 特种设备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4.4.4 当特种设备事故严重危及当地社会稳定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4.5 特种设备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调动外地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增援,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6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公安、武警部队具体负责人员清场和人员疏散工作;卫计部门负责人员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疏散群众的生活救助。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当地政府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相关新闻发布规定进行。
4.9 应急救援结束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事故应急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并予公布。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或者与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调动进行救援。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6.3 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应当针对带有普遍性的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救援和事故预案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7.2 培训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进行开展相关人员相关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7.3 演习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4 监督检查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8.2.2 本预案根据应急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更新和改进。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