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相城区小区(项目)业主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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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小区(项目)业主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相城区小区(项目)业主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总 则

  第1条 制定依据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2条 议事规则的效力

  本议事规则经全体业主表决后通过,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条 议事机构

  3.1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小区相关公共事务由全体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决和执行。

  3.2议事机构根据本议事规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4条 监督机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对议事机构的各项工作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监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第5条 议事宗旨

  小区议事机构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6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6.1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6.2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 南: 西: 北:

  6.3物业类型: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6.4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计 套,非住宅 平方米,计 套。

  第二章 全体业主大会

  第一节 全体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7条 全体业主大会的地位

  7.1全体业主大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民主议事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事务的最高议事权和最高决策权。

  7.2全体业主大会依法形成的决议对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以及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8条 全体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8.1全体业主大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的重大共同事务,并对全体业主负责。全体业主大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决定下列事项:

  8.1.1制定、修改业主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8.1.2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8.1.3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8.1.4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8.1.5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1.6撤销业主代表大会的不当决议、决定;

  8.1.7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共同事务。

  第二节 全体业主大会的组成

  第9条 大会的组成

  全体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组成。

  第10条 业主身份的认定

  10.1业主身份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基本认定原则。

  10.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权利人已合法占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应认定为本物业的业主:

  10.2.1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

  10.2.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筑物专有部分归属;

  10.2.3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本物业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第三节 全体业主大会的工作规则

  第11条 会议形式

  全体业主大会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会议。

  第12条 会议的召集

  12.1全体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召集。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日内组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

  12.2.1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

  12.2.2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或半数以上业主代表联名书面提议的;

  12.2.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包括但不限于拟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临时需要动用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需要等;

  12.2.4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条 召开大会的程序

  13.1会议筹备工作

  13.1.1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待议的议案或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13.1.2议案是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由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议案未通过审议的,应向提案人书面反馈原因并接受提案人的质询。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的议案必须提交全体业主大会表决。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次提议召开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13.2发布公告

  全体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将本次会议的讨论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明确大会议事的期限。

  13.3征询业主书面意见表的发放与收集:

  13.3.1上门发放业主意见表: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逐户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上门发放意见表的,若业主未在发放当时作出书面表示的,应签收意见表。业主代表应及时跟踪未作出反馈意见的业主。

  13.3.2邮寄:业主代表在逐户发放业主意见表时,如发现无法联系到业主的,应将全部名单汇总呈报给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应以挂号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发放业主意见表。

  13.3.3设立投票箱: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意见表投入意见箱内;

  13.4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应当在大会议事期限届满后 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并形成大会议事决议。

  第14条 大会议事规则

  14.1业主投票权数

  14.1.1人数票:以业主人数为准。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14.1.2面积票:以专有部分面积为准。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14.2大会的有效召开

  全体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14.3大会期限的延长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全体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是否延长投票。投票时间延长不得超过第一次投票时限,且投票时间只能延长一次。

  14.4大会工作规则

  14.4.1全体业主大会决定本规则第8.1.4项、第8.1.5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4.4.2全体业主大会决定本规则第8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4.5业主的代理

  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全体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并在书面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4.5.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参加。

  14.5.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4.6未反馈意见投票权数的认定

  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14.7鉴于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4.7.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

  14.7.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或其法定住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该文件经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被送达人未签收的,以投递回执上记载的交寄日(含当日)第 天视为己送达。

  14.7.3与业主电话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房屋内。采用此方式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

  第三章 业主代表大会

  第一节 业主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15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地位

  15.1业主代表大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和全体业主大会的授权拥有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事务的议事权和决策权。

  15.2业主代表大会对全体业主大会和全体业主负责,业主代表大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形成的决议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16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内容

  16.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和全体业主大会的授权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的重要共同事务。业主代表大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决定下列事项:

  16.1.1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16.1.2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16.1.3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16.1.4 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16.1.5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16.1.6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6.1.7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16.1.8决定全体业主共同诉讼事宜;

  16.1.9决定对业主委员会财务进行审计事宜;

  16.1.10选举监事会监事或者更换监事会监事;

  16.1.11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全体业主大会的决议(或授权)讨论、议决有关共同事务;

  16.1.12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要事项。

  业主代表大会的组成

  第17条 大会的组成

  业主代表大会由全体业主根据本议事规则推选的业主代表组成。

  第18条 业主代表的资格条件

  18.1具有业主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

  18.3遵守业主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18.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18.5拥有一定的工作时间,能履行业主代表的职责;

  18.6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18.7 。

  第19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19.1业主代表应自觉学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议事规则,掌握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的必要专业知识;

  19.2业主代表应始终保持与其所代表区域业主的联系和沟通,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全体业主大会反馈有关信息;

  19.3业主代表应积极主动地向其所代表区域的业主宣传全体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决定;

  19.4就特定的待议事项,业主代表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其所代表区域的业主征询意见,并向全体业主大会如实反映;

  19.5业主代表应根据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的要求按时参加大会,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19.6 。

  第20条 业主代表的数量

  20.1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共有多层住宅 幢,高层住宅 幢,以 幢为选举单位产生业主代表人,多层住宅每幢 名、高层住宅每幢 名,共产生业主代表 名。业主代表的产生应充分考虑其所代表选区的业主户数和所代表的建筑面积数,以保证业主代表的均衡性。

  20.2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可根据物业住宅的实际入住情况对上述代表名额的分配作出适当的调整,但调整后的分配方式应具有代表性。

  第21条 业主代表的选举

  21.1业主代表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核实其业主身份后确定,必要时可向业主代表候选人所代表区域的业主进行了解和询问。

  21.2业主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在各楼道单元前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年龄、职业、所在幢数等情况。

  21.3业主代表的选举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法。若选区内仅有一名候选人时,由业主代表候选人自行向其所代表区域的业主征求意见;若选区内有两名以上的候选人时,则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向该区域的业主征求意见。

  21.4业主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内过半数业主人数同意票的当选,若代表区域业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候选代表作出选举的,则其投票权数不得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1.5业主代表选举产生后,代表名单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21.6业主委会员(或筹备组)可根据本议事规则确定的原则,另行拟定业主代表选举细则。

  第22条 业主代表资格终止

  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代表资格立即自行终止:

  22.1.1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22.1.2提出书面辞呈的;

  22.1.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2.1.4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代表资格终止:

  22.2.1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22.2.2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

  22.2.3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22.2.4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

  22.2.5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22.2.6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代表的。

  第23条 业主代表的任期与改选、补选:

  23.1业主代表每届任期 年(同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代表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果占所代表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占所代表专有部分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书面异议,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监督下改选。

  23.2业主代表缺额时,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监督下进行补选。

  23.3业主代表缺额超过半数以上(含半数)的,由物业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重新选举业主代表,并重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节 业主代表大会的工作规则

  第24条 会议形式

  24.1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确定。

  24.1.1集体讨论的形式;

  24.1.2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24.1.3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

  第25条 召开的条件

  25.1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5.2业主代表大会每年 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2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25.3.1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召开的;

  25.3.2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书面提议的;

  25.3.3经百分之五以上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

  25.3.4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讨论的,包括不限于拟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临时需要动用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需要等;

  25.3.5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5.4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或委员人数缺额超过半数以上的,应当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立即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第26条 大会的召开程序

  26.1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和业主提出的临时提案制作表决选票。

  26.2发布公告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7日,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将会议的形式、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26.3听取意见

  在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前,业主代表应听取其所代表的区域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的反馈情况提交大会讨论。

  26.4大会表决

  26.4.1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会议决议事项时需经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26.4.2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业主书面意见表应当由业主委员会逐户发放给业主代表,并进行逐户回收。

  26.5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应当在大会议事期限届满后 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并形成大会议事决议。

  第27条 大会工作规则

  27.1业主代表投票权数

  每一名业主代表拥有一个投票权数。

  27.2业主代表大会的有效召开

  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业主代表半数以上的业主代表人数参加。

  27.3大会的表决规则

  27.3.1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本议事规则第16条第16.1.2项、第16.1.4项规定的事务,应当经全体业主代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同意。

  27.3.2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本议事规则第16条规定的其他事务,应当经全体业主代表表决权半数以上的票数同意。

  27.4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代表或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27.5未反馈意见投票权数的认定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已送达的业主代表书面意见表,业主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直接/不得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第28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

  本物业管理区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参加,对其召开、表决的程序出具独立的书面见证意见,并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第29条 业主委员会的地位

  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全体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或授权)执行管理事务。

  第30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30.1召集全体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30.2执行全体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30.3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0.4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30.5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30.6审核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经第三方审计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财务报告;

  30.7听取业主及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对监事会提出的书面质询应予以书面答复;

  30.8接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全体业主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30.9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30.10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0.11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30.12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30.13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30.14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30.15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疏导、教育、劝诫;

  30.16法律、法规规定、本议事规则规定和全体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第31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31.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31.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1.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31.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31.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31.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31.7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31.8 。

  第32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32.1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5至11人的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32.2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33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33.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代表自荐或推荐产生;

  33.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新一届)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在各楼道单元前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年龄、职业、所在幢数等情况。

  33.3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 %。

  33.4委员候选人得票最多者当选,且得票应当过半数。未当选的委员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成为候补委员。

  第34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34.1当业主委员会出现缺额时,首先应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高低顺序依次进行补足,但候补委员拒绝的除外。若候补委员无法补足全部委员名额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个月内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选缺额的委员。

  34.2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当业主委员会缺额人数超过50%的,应当在 天内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35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3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立即自行终止:

  35.1.1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35.1.2提出书面辞呈的;

  35.1.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5.1.4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中止:

  35.2.1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5.2.2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35.2.3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35.2.4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

  35.2.5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35.2.6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出现委员资格中止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月内提请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有权组织。

  第36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

  36.1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履行职责。

  36.2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尚未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房产主管部门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

  36.3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37条 会议形式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

  第38条 会议的召开和召集

  38.1业主委员会会议每 个月召开一次。

  38.2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38.3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就提议内容召开临时会议。

  第39条 会议程序

  39.1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提前 日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告知每位委员。

  39.2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39.3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40条 业委会工作规则

  40.1投票权数

  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40.2会议的有效性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40.3委员的代理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并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但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40.4候补委员

  修补委员可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可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41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41.1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41.2经全体业主大会、业主大代表会会议决定、授权或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41.3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41.4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移交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

  41.5印章应加锁妥善保管。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及时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41.6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公需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批准。

  41.7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可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另行拟定印章管理细则。

  第42条 档案资料管理

  42.1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全体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档案资料。

  42.2业主委员会应就档案管理工作另行制定档案管理细则。

  第43条 工作经费

  43.1全体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主要来源如下:

  43.1.1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提取,但每年的工作经费不超过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总额的 %;

  43.1.2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43.1.3业主委员会直接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收取标准由全体业主大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3.2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43.2.1全体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43.2.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43.2.3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等人力资源成本;

  43.2.4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的其他必要费用。

  43.3经费管理制度

  43.3.1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或授权依法使用和执行;

  43.3.2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以有利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为首要原则,同时本着节俭、合理的原则适度使用;

  43.3.3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本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报告提交业主代表大会审议;

  43.3.4业主委员会可在预算范围内直接支配使用的经费额度每次不超过人民币 元,每月累计不超过 元,全年合计不超过 元;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经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名签署方可;

  43.3.5业主委员会应造立财务账册,如实记载工作经费的开支情况,不得将单一项目支出分解为多个项目;

  43.3.6业主委员会应当每 个月将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43.3.7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工作经费的使用需要开立必要的银行账户;

  43.3.8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聘请相关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43.3.9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另行制定经费管理细则。

  43.4财务审计

  业委会换届移交前,应当由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其任期内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审计机构由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职权

  第44条 监事会的地位

  监事会是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依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对全体业主负责。监事会对本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45条 监事会的职责

  45.1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45.2接受、汇集业主对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及本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45.3查阅业委会工作、财务记录,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45.4对业委会的提案、议案、报告、计划、预决算、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听证和质询;

  45.5接受业主对业委会、业委会委员或业主代表的投诉,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45.6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就特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5.7对小区实施的具体项目提出监督和质询意见;

  45.8监督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45.9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45.10本议事规则或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监事会的组成

  第46条 监事会监事的条件

  46.1本小区业主或业主直系亲属;

  46.2在六个月内未担任本小区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委员;

  46.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年龄在45周岁以上;

  46.4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46.5具有一定的法律、管理、财务等相关知识;

  46.6业主担任监事会监事的,应遵守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46.7能够履行监事职责,完成监事会布置的工作。

  第47条 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47.1监事会组成人员为5人,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47.2监事会每届任期 年,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48条 监事的产生

  48.1监事会监事通过自荐或推荐产生候选人。

  48.2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在各楼道单元前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年龄、职业、所在幢数等情况。

  48.3监事候选人经公示15天无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提交业主代表大会审议。监事候选人采用等额选举法,经业主代表大会全体业主代表表决权半数以上的票数同意通过。

  第49条 监事资格的丧失

  4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监事资格立即自行终止:

  49.1.1提出书面辞呈的;

  49.1.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9.1.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决定,监事会监事资格中止

  49.2.1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9.2.2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49.2.3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49.2.4业主监事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

  49.2.5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监事会会议的;

  49.2.6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监事会监事的。

  49.3出现监事资格中止情形的,监事会应当在 个月内提请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50条 监事补选和监事会换届

  当监事会监事出现缺额时,应当在 个月内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补选。监事会期满的,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重新选举。

  第三节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51条 会议制度

  业主监事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并送业主委员会备案。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涉及议题的简要事实经过、与会监事的意见等。

  第52条 会议的召集

  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每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召集人召*议。经3名以上的监事提议以及发生须由监事会讨论、了解的问题时,应当随时召开业主监事会临时工作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53条 表决机制

  监事会的请求、建议、意见等报告,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赞成,方能通过。监事会报告通过后应在3日内送交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54条 大会的召集

  54.1监事会认为需要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对突发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的,应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联名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请求后15日内未能召集临时业主代表大会的,则监事会可以直接召集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54.2监事会决定直接召集业主代表大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报告,并接受指导。

  第六章 公共收益

  第55条 公共收益的归属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配套、共用设施经营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56条 经营管理权

  56.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配套、共用设施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

  56.2公共收益应当由业委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进行支配,受托经营单位在收取公共收益后应立即交给业委会,其仅能根据合同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或分成。

  第57条 公共收益的使用

  57.1业主委员会应在每年 月前将本物业管理区域上一年度公共收益的 %存入公共维修基金。剩余公共收益主要用于:

  57.1.1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补充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不足;

  57.1.2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作为业委会日常工作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58条 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监事应按照本议事规则及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若因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给业主或者小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若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59条 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第60条 其他

  60.1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全体业主大会补充。全体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60.2本议事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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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书面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书面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筹备组决定,现将《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张榜公布,书面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筹备组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 (地点)接待业主,听取意见;同时还在 (地点)设立意见箱,接受业主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篇3: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试用示范文本)

  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试用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 。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____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____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____ 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平方米、 套,非住宅____平方米,____________ 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合理、安全使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____ 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15日内应将成立的有关资料送到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规程按照市建委[20**]48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规定实施。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____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____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____ 审议决定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____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____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六)____ 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____ 审议决定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八)____ 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九)____ 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十)____ 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 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 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 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三)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10日,应将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送至各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业主由于外出或其他原因可委托业主代表进行表决。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____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 年____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 种计算方式确定:

  (一)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业主代表经业主委托享有所代表业主的投票权数。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50%。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六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六)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七)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八)拟订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自觉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 %的,应当在 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满一年以上不缴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

  (八)鼓励或煽动其他业主不缴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保管,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的,必须指定副主任保管。除会议通知、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外,需使用公章应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需按规定程序召集业主大会表决。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经费主要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开支,主要项目:

  (1)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____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____ 元;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费收支帐目由____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具体用房配置位置、面积与物业管理企业商定,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置在:____________ 。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 年 月 日通过之日起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大会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篇4:中山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7版)

中山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版)

  (物业名称)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示范文本)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制

  (20**年)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凡本市物业项目(包含住宅小区、非住宅项目、大厦)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均应参考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内容原则上不做修改,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的,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本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增补或删减,拟订出本物业项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该草案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并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条款、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应予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建议应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应向业主作出解释说明和书面回复。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是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成为本物业项目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有关事项,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

  4、制定或需要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符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以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以上并书面通知业主,提请业主注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区域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业主大会于年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本物业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等;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一)纠正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人,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种形式:

  (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三)。

  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及不动产登记证(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应提交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九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置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监控的地方设置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选票或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四)。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建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会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 。

  (三)征询意见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参加才有效。

  1、业主大会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即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2、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即由业主委员会(或换届选举筹备组)就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书面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大会会议或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或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

  1、业主大会采用设置投票箱进行投票表决形式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并经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当场公布意见汇总或者投票统计结果。

  2、业主大会采用第十条第二种形式进行表决的,回收统计意见方式为:

  。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回收统计意见的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应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回收统计意见结果,公示期在三十日以上,在公示期内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业主的配偶、亲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 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3、。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对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为停车场的停车费: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三):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五至十五人的单数,为具体人数),候补委员名,其中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按照第种方式实行:

  1、等额选举,即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为人,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人,候补委员人数为人。

  2、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为%,即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为人,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人。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高低的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为

  人。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当选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得票高低顺序并符合物业管理法规有关规定确定。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主任辞职的,由指定副主任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和管理印章。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印章,具体如下:(一)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

  (四)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由负责存档工作,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相关资料;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七)业主意见及建议;

  (八)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采用以下方式筹集:  。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建筑面积平方米,位置在:。

  第三十条经业主大会二分之一有投票权的业主表决通过,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从以下第项中列支。

  (一)公共部位停车场停车费收入;

  (二)经营用房收入;

  (三)共有部位经营收入;

  (四)业委会运作经费 。

  (五)。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均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第三十五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生效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一份,报物业所在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

  签名时间:年月日

篇5:珠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珠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及小区物业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珠海市 区 (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1、坐落位置:

  2、四至:东 南

  西 北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区域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绿地面积: 平方米;

  住宅面积: 平方米;

  商场面积: 平方米;

  写 字 楼: 平方米;

  架 空 层: 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市、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村委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批准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六)决定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十一) 。

  - 18 -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为 人,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车位、铺位等特定空间(计入、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 种形式:(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以 (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 。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本人填写书面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代为提交。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采用集中讨论形式,并按照《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并按照《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专人送达、回收选票和表决票:

  由筹备组或业委会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工作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选票和表决票,由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或业委会委员、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组成的检票组、计票组进行验票和计票并公布表决结果,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四) 。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计算:

  1.票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 19 -

  2.视为弃权。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 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至少提前15天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及内容;

  2、确定业主投票权数;

  3、组织推荐、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表决的相关草案;

  5、发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证;

  6、制作业主大会选票及表决票,选票及表决票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加署公章;

  7、其他准备工作。

  (二)进行公示。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报告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 。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 由筹备组或业委会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工作人员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回收统计意见。由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或业委会委员、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组成的检票组、计票组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 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3、 。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

  3、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对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为停车场的停车费: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三) :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 22 -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及建议,协调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监督及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业主;

  (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四)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五)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六)接受过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知识培训;

  (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八)应依法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九)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十) 。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 - 23 -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推荐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其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推荐的候选人不超过候选人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每位业主或业主代表只能推荐一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候选人超过规定人数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推荐人人数多少顺序确定。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为 人。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 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如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主任缺席的,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发布信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签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 24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于 天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拒绝接受市、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物业管理知识培训;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已不具备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 26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印章由业主监事会负责保管,监事会任期届满或未设立监事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印章使用具体如下:(一)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发布的信息,应当加署业主大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 。

  (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布的信息,应当加署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向外公布。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 。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由

  负责档案的保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

  (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情况;

  (九)其他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

  (十)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支出 元;

  (三) 。

  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应每年 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置在: 。

  第三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二分之一有投票权的业主表决通过,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从 □公共部位停车场停车费收入 □经营用房收入 □共有部位经营收入 □业委会运作经费 □ 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换届选举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 年 月 日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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