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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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六)审核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经第三方审计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财务报告;

  (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接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九)建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接待等日常工作制度;

  (十)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选聘方案实施情况,并提出选聘建议;

  (十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财费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十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 用、收益方案;

  (十五)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十六)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教育、劝诫;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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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社区工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篇3: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范文

  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范文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社区工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篇4: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范文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范文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住宅小区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社区工作办公室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社区工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篇5: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

  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

  (20**年*月*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与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与管理合同;

  (3)代表业主(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与水、电、热力、电信供应商或服务商签订合同,行使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4)代表业主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就山庄有关事宜进行沟通联系;

  (5)负责管理山庄共有物业;

  (6)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与管理合同;

  (7)管理专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

  (8)当业主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或授权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9)在共有财产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10)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公司)、公证处等中介机构,行使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1)雇佣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行使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2)协助当地政府和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山庄文体休闲娱乐活动和公益活动;

  (13)《管理公约》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条 十三项职责是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共同职责,按照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履行。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

  第四条 联系所分区域业主,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山庄物业管理动态,协调解决所联系区域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物业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向业主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案,是每位委员的日常职责。

  第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为业主委员会工作协调人。主任为业主委员会总召集人;常务副主任,在山庄协调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业主、物业公司,以及当地政府等单位的联系沟通;秘书长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文稿起草和发布。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工作小组。在工作进展中,如需要业主委员会决策,应及时提出建议案,提交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

  第七条 凡有利于保障业主权益,凡有利于实现工作目标,凡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每位委员在履责过程中应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完成工作后向业主委员会会议报告,并接受质询。

  第八条 每位委员应独立或共同承担一项或多项工作任务,享受适当经济补偿,要为业主赢得权益,为自己赢得成就。

  第九条 每位委员均有协助其他委员工作的义务,并做到及时配合,相互支持,相互提醒,相互监督,补台不拆台,帮忙不添乱。

  第十条 每位委员为完成自己的工作,既可要求委员合作,也可使用业主委员会以外的人员和力量。

  第十一条 委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若损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利益并由此带来的后果,由该委员承担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室聘用秘书1名,负责日常值班,接待业主、收集议案、档案管理、会议记录、联络业主、协助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接受业主监督。每完成一项工作,应向业主作书面报告;完成时间超过半年的,应阶段性向业主作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修改、补充、解释须经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公示。第一条 的修改补充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公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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