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住宅区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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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业主大会

住宅区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民主议事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事务的最高议事权和最高决策权。

  物业管理区域相关公共事务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议决和执行。业主对议事机构的各项工作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组成。

  四、业主大会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共同事务,并对全体业主负责。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规约;

  (三)确认业主代表;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八)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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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www.pmceo.cOm

篇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及其应用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及其应用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议事方式、业主推选权和被推选权、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管理规约》是业主的自治规则,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其他公共利益,业主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19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20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给全体业主表决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规约》,删除或修改部分应当保留原文本痕迹。

  四、修订已经实施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可以只对修订部分进行表决。对修改部分表决未通过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篇3:住宅区首届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

住宅区首届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成立筹备组

  (一)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10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书面告知(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主动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五、筹备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同时抄送物业所在地区(市)物业行政主管 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筹备组在物业所在地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业主大会形式、业主代表产生方式、人数确定后组织业主推荐。

  (二)确认业主投票权及票权计算。首次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可按以下方式确定投票权数:(1)每套住宅计一投票权;(2)非住宅物业专有部分(车库除外)建筑面积没满住宅平均面积的,计一投票权。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上的投票权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三)参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等文本。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正式召开15日前,筹备组应将会议的形式、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业主投票权确认、票权计算单位、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已确定候选人和被填写的候选人简历表、选举办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 (草案)》等各项会议内容和审议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

  (六)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工作。筹备组会前应做好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箱、筹备工作资料的建立等工作,并做好将资料移交即将正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存档的准备工作。

  (七)对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六、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召开的,应当提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商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前五日向业主公告延期原因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延期时间,但不宜多次延期业主大会会议时间。

  七、业主委员会人数应为5至11名单数,委员构成应兼顾区域内物业类型(包括分期建设须增补)的比例及代表性。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并由推荐人签名。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等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九、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至11名单数,其中主任 1名,副主任2-3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代表)自荐、推荐或业主(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在业主代表中产生;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新一届)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在各楼道单元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年龄、职业、所在幢号等情况;

  (三)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四)委员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且得票应当过全体业主(代表) 的半数。未当选的委员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的,以得票多少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成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五)当选委员后应在3日内,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见证,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委员分工及工作制度等,并在项目公告栏向业主公示。

  十一、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当业主委员会出现缺额时,首先应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高低顺序依次进行补足,但候补委员拒绝的除外。若候补委员无法补足全部委员名额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补选缺额的委员。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筹备组主持,筹备组应向大会作首次

  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二)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者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其中,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首次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需委托的应得到该代表所代表的超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法定监护人代为与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五)大会须进行投票表决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篇4:相城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等事项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等事项公 告

  苏州市相城区 镇(街道、管委会) (区域)业主大会会议于 年 月 日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等事项;会议选举产生 等 人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本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依法履行职责完毕,自即日起由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公告

  业主(代表)大会于 年 月 日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序)如下:

序号 姓名 业主委员职务 年龄 住址 工作单位 得票数

现予以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 (签名)

  副组长 (签名)

  年 月 日

篇5: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的公告(书面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的公告(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苏州市相城区 镇(街道、管委会) (区域)业主大会筹备组讨论,确定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如下:

  一、时间:

  二、地点:

  三、议程:

  (一)表决业主公约;

  (二)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 。

  上述(一)~ 事项需投票通过,请全体业主按规定时间投投票。

  上述事项的书面材料,已在区域 处公布;相应的选票、表决票由筹备组分发至各业主。

  特此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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