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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处理关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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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处理关系的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处理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共管模式,推行网格化管理机制,落实属地物业管理职能。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告知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涉及重大公共事务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派专人列席会议,予以指导和监督。(《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55号第13条)

  根据实际需要,业主委员会及时向社区居(村)民 委员会提议,由属地政府召集,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小区内重大事宜。(《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三、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和及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互相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和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 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尊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决定,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当业主委员会遇到困难,或与物业服务企业产生较大矛盾时,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业主委员会不干预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关于印发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房物[20**]2号第三条第五款),业主委员会应当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权利和听取其专业意见。

  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委员会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合同的同时,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督促业主主动交纳物业服务费,自觉遵守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同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进行定期考核打分,对存在的属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包干制收费模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力所能及但整改不及时等行为,可以在非物业服务费用如经营性收入的分成等方面进行奖惩。

  就广大业主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主动与物业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沟通,具体公共管理事务(如项目维修、物业服务费标准增减、停车位、停车费等),业主委员会可自行制定方案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协商一致后,经业主大会同意,投权后予以实施。

  业主委员会成员要有明确分工,经常与所分管片 (幢)业主代表沟通,及时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业主对 执行业主大会决定过程的监督。业主委员会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全体委员汇总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代表”和“执行机构”作用,从而取得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业主自觉参与小区管理、共同维护公共秩序的积极性。

  六、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相互配合和支持,会上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持反对或弃权的成员要服从业主委员会最终作出的决定,并自觉维护业主委员会的团结和威信,会后不散布不利于业主委员会决定执行的言论。主任、副主任要以身作则,用自己的模范行动,调动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七、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监督履行。(《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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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之关系

本文提要:目前大型住宅区都是分多期开发,所以业主入住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就存在着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相对集中在某一栋楼或者某几栋楼,不能全面代表业主的心声。

《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物业管理市场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随着《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了业主、业主大会、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多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对物业管理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与成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使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这对“欢喜冤家”有了各自可依的法规。物业管理企业是小区服务管理的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是小区服务管理的监督主体;两个利益不同的主体一旦协调不好,势必会产生矛盾冲突。目前的现实情况中,两者的对立关系大于协作关系,严重制约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会给全体业主的心中留下一层不和谐的阴影。两者的矛盾表现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把炒换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新官上任三把火”中的一把,物业管理公司常常成为维护业主“权利”的牺牲品。而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样存在着为了某些利益,服务不够规范,对成立业主委会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成为业主自发“起义”的导火索。
两者矛盾根源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主委员会自身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1)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制约制度不完善,参与社区管理力度不够。业主委员会中的委员均来自于小区居民,很少有从事过专业物业管理工作的,对物业管理工作不了解或知之甚少;要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需占用很多委员大量的业余时间,对于大量繁杂的工作,他们力不从心或积极性不高也在所难免。虽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www.pmceo.com但现实中很难定时召集,造成业主委员会常年不运作,使业主委员会成为摆设,不能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不能通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情况,未能真正起到监督义务。
(2)业主委员会的内部议事制度、决策机制不够健全。在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没有建立相应决策、执行机制,导致内部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少数人操纵。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其中临时会议规定由20%以上业主提议便可召集。不难想象对于一个大的小区,20%的业主虽然只是一小部分群体,然而集中这些业主的意见,并非一件易事。再要求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区域内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广泛听取并集中1/2或2/3以上业主的意见,就更是难上加难,而且还会产生各种漏洞,决策结果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业主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时常不表决,而业主委员会本身法律地位的不够确定、权利义务不统一的现况,使得物业管理中出现问题无人监督、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人员组成复杂,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一些业主委员会委员对物业管理的了解还完全停留在业余水平,对自身职责和权利义务也是一知半解,对自己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清,加之对物业管理专业知识了解不多,往往越权行事,认识不到自身只能在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只凭个人好恶来对待物业管理公司,在一些物业管理纠纷中有恃无恐,对待物业管理公司也骄横跋扈,稍有不满就以炒掉物业管理公司为要挟。另外,居住在同一物业区域内的业主的思想观念、消费水平各不相同,从这些业主中选出来的委员,代表的利益群体也不同,往往在内部成员之间就存在着利益冲突。


三、物业管理公司自身运行中存在不规范问题
虽然近几年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物业管理行业在不断的规范,但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仍不能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存在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物业服务质量不到位、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不能及时公布或明示等问题。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物业管理公司规范化管理服务、费用收取与支出起到一定制约作用,物业管理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惧怕业主委员会成立,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百般阻挠,这种阻挠使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


四、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不均衡
《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现实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主体主要侧重在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委员会行为的监督少之又少,使得两个行为主体在受法律制约上不平等。政府主管部门不仅要促成、参与业主委员会的筹备与审批,更要在日后的运行中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应该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那么如何才能解决上述问题,减少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让两者达到双赢目的呢?对此,笔者有以下几方面思考:
(1)在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前期,主管部门应严把委员资格审核环节,推选那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有一定业余时间的人员担任。对业主委员会的定期召开,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有一个监督机制,在召开定期的业主大会时可派相关人员做旁听监督,同时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决策制度,保证业主大会的按时召开与决策的公正性,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规范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政府主管部门既能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业领导,又能对小区业委会的成立、管理、监督进行全面指导。
(2)物业管理公司要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加强企业服务意识,健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遇到业主委员会不合理要求时,少一些抱怨,邀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议定。这样既充分尊重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作用,又能按法律法规来规范操作,从而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3)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教育学习,加强对业主尤其是业委会委员的物业管理知识教育培训。尤其要在各种公开场合宣传《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要让他们懂物业管理知识更要懂法、守法。只有明了相互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权限职责以及业主的权限职责全面了解,这样才能相互协调沟通,相互理解,为创建和谐社区打下坚实基础。
(4)要督促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并对业委会进行换届选举。目前大型住宅区都是分多期开发,所以业主入住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就存在着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相对集中在某一栋楼或者某几栋楼,不能全面代表业主的心声。另外,相对集中的业委会委员容易形成利益小团体,对物业管理服务制造障碍甚至与物业管理公司为敌。定期的选举促使业委会选举成为真正全体业主积极参与的利益团体,从而能更公正、公平的选拔有公益心、责任心强的业主来代表大部分业主利益。避免相对集中的现象,否则小团体只考虑小范围的利益,势必与其他业主内部产生矛盾,当矛盾越来越激化时,最后的结果会直接导致物业管理公司被炒出局。
物业管理的实质,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管理服务使物业保值、增值。目前,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社区服务管理的两个重要主体,业主委员会

本文提要:目前大型住宅区都是分多期开发,所以业主入住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就存在着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相对集中在某一栋楼或者某几栋楼,不能全面代表业主的心声。

的发展速度远落后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运作对于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因此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做到“业主至上,真诚服务”的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应做到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合理合法的运用职权,做到“合理监管,指挥得当”,集思广益 , 和物业管理公司一起为服务小区出谋划策,共建和谐社区。
总之,理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①《中国物业管理》杂志,20**.2
② 杨振林,物业管理行业急需澄清的十大问题,《福州物业管理》,20**.11
③ 王小霞,物业纠纷激化呼唤制度革命,强制执行是否是做秀,《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金锐

篇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到底是什么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到底是什么关系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业主委员会体现业主自治,物业管理企业体现专业化管理,二者共同管理着一定范围的物业。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从法律关系来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关系,是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决定委托或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某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无隶属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从经济关系来看,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享受到这些管理服务的同时,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方面的这种经济关系是通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确认和保证的。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向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负责,并在日常工作中接受他们的监督;同时,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按时缴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写明的各项费用。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篇4:业主委员会怎样处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怎样处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两年前,《中国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他成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为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我同时也看到实际工作中确实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一些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不和谐的关系,制约着行业的纵深发展,因此作为业主委员会,如何处理好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则显得十分重要。

  在多年的物业管理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融洽关系对整体物业管理工作的推进作用,也体会到不和谐的两者关系,给工作带来了巨大阻力。因此,两者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一个项目的走向,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毋庸置疑,物业管理企业千差万别,服务的品质良莠不齐,难免业主会有怨言,现在我们以服务好,品质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例,说明一下业主委员会应该如何做好自身工作而服务业主。

  首先,业主委员会要规范自身的管理服务行为

  物业管理项目各异,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背景了属不相同中,一个大家共同的目标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要用文字记录下来,使广大业主真正体会到业主委员会“真心为民”的做法。而且能够避免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经常调整发展方向,避免让物业管理企业无所适从,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内部成员的分歧,一量有了广大业主共同中认可的发展方向,业主委员会在选聘、辞退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交往中都能够加以遵循,对各方都是十分有益的。实践中关系不融洽的项目都有模糊或清晰的发展方向与定位,而关系不好的项目大都是没有共同的愿景。因此,明确愿景,形成共同的目的感和命运感,是构建各谐社区的基石。

  其次,打破藩篱,与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可靠的相互信赖的关系。

  信任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没有信任,各项工作无处谈起,为此,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摒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对头”的观念。要主动搭起信任的桥梁,坦诚相待,反物业管理傿看作社区的一个成员,在这样一个平台上认识、沟通与交流。

  社区一直是使人们相互合作和相互信赖的最强有力的机制,而在现实中已渐渐发生偏离,人们之间变得冷漠与疏远。为此委员会应担起此重任,行使“社区长”的权利,找回失落的社区,唤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共鸣,使大家都意识到自己是组织的一员。在这种认识下,各种问题都会变得简单而迎刃而解,各种矛盾也都变得无足轻重而云散,各个方面的关系都会很融洽,提供服务、享受服务的双方都会发现真正的快乐就在其中。

  第三,追求可持续发展,杜绝短期行为

  社区是业主的其础,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可持续性,社区将无法以生存。而在实际中,有不少业主委员会为了获得业主的“认可”,上任之后中头一件事就是降物业费,或采取其他“打击”物业公司的行为,如果是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代表广大业主真实的意愿本无可厚非,但恰恰大多数都不是这样,是一种哗众取宠的行为,是以过激手段来换取业主短期信任,最终的受害者必是广大业主。

  作为业主委员会要对社区的硬件、人员构成以及物业公司的各方面情况要有充分的了解,建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真心策划社区的美好未来是一种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做法。比如有的社区搞植树活动,一方面美化了家园,另一方面增加业户对社区的眷恋与爱护;有的社区搞“优秀业主”的评选,引导一种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从而引发全体业主提高自身的素质。

  可持续发展的做法对社区的发展是潜移默化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广大业主可享受到持久的和谐社区关系。

  最后,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共建美好家园

  在任何一个社区都具有丰富的资源,有内部的,有外部的,有精神层面的,有物质层面的,作为业主委员会要充分整合各种优势资源,最大限度的加以开发与利用,为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创造条件,最终实现物业管理服务的最优化。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有的问题如果在企业角度可能是无法逾越的,而在业主委员会角度发挥各方优势则可轻易的完成,这就需要业主委员会了解企业的难点,真心实意地帮助解决。

  时至今日,社区作为社会以的组成细胞,其功能日趋重要,构建和谐社区已迫在眉睫,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的掌舵人,重任在肩,需要更多深层次的思考与探索,搞好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十分重要,良好融洽的关系不也必将加速实现和谐社区的构建。

来源:《天孚物业 新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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