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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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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组织纪律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组织纪律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他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济活动。(《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不再是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四)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提出书面辞呈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九)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有上述(一)(六)(八)(九)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立即自行终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其他情形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四十五条〉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业主委员会授权,擅自利用业主委员会名义发表不实言论;

  (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其他业主财产或全体业主共有财产;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私自泄露其他业主的隐私;

  (五)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共有财产重大损失或给业主委员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七)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存在代理;

  (八)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相关的经营活动;

  (九)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十)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向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保证金。(《关于印发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房物[20**]2号第三条第二款)

  七、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设施(包括公共绿地) 的用途。(《关于印发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房物[20**]2号第三条第四款)

  八、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地位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监督委员会是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机构。业主监督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对全体业主负责。业主监督委员会对本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业主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接受、汇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本区域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成员带头履行业主义务、遵守管理规约等情况;

  (三)业主监督委员会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监督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就特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十、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一)本小区业主;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

  (三)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管理、财务等相关知识;

  (五)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履行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职责,完成业主监督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业主监事会可聘请街道(镇)和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律 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一)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业主或业主代表中产生,由3到5名组成,设业主监督委员会主任1名,由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二)业主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明确,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通过自荐或推荐产生候选人。由业主 委员会(或筹备组)提交业主大会审议,经业主大会半数以上的票数 同意通过。

  (四)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 在各楼道单元前公告。

  十二、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立即自行终止:

  1.提出书面辞呈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现委员资格中止情形的,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提请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2.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3.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3次以上业主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的。

  十三、业主监督委员会换届和委员补选当业主监督委员会换届或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的规定进行选举或补选。

  十四、业主监督委员会工作

  (一)会议制度

  业主监督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送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监督委员会工作会议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召*议。经3名以上的委员提议以及发生应由业主监督委员会讨论、了解的事件时,及随时召开临时工作会议,会议应有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机制

  业主监督委员会的请求、建议、意见等报告,须经过半数以上委员表决确认,方能通过。业主监督委员会报告通过后应及时送交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大会的召集

  1.业主监督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联名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业主监督委员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2.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监督委员会的书面建议后15日内未有书面答复或答应召开但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当提前7日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可以提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接或者责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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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印章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其管理使用必须确保安全合法。业主委员会可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另行拟定印章管理细则,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印章应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指定业委会成员专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一般不直接保管印章。印章保管人必须确保公章使用符合制度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监管制度的落实。

  (一)建立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 会议的决定。(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 [20**]274号第四十一条)

  (二)建立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薄,对所有盖章文件编号存 档,所有用印均须在登记薄上登记。

  (三)使用印章事先必须经主任签字同意,重大事项加盖印章须 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通过。

  (四)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五十五条)

  (五)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移交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

  (六)业主委员会成员因公需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必须经业主 委员会主任批准。

  (七)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印章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暂时代管;

  (八)如印章遗失,保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声明,根据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补办。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四十二条)

  (二)工作经费主要来源如下:

  1.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提取;

  2.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3.业主委员会直接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收取标准 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等人力资源成本;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的其他必要费用。

  (四)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另行制定经费管理细则,并遵循以下原则:

  1.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的 决议或授权依法使用和执行;

  2.工作经费应当以有利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为首要原则,节俭、合理适度使用;

  3.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额度、使用范围,业主 委员会不得越权,超额、超范围使用、挪用;

  4.业主委员会应建财务账册,如实记载工作经费的开支情况, 不得将单一项目支出分解为多个项目;

  5.业主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示经营性收 支情况。公示期间如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作出说明;

  6.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聘请相关专业中介机构 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7.小区内的一切公共收益归物业共有的业主所有,按协议或者 有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分成后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单独建账;

  8.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或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存在可预见风险的,业主委员会可自行保管但需经业主大会决定并向社区居(村)民 委员会报告,接受业主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9.业主委员会不得设立私人账户,禁止公款私存、私用;

  10.业主委员会应设财务专职管理人员。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

  11.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及时入账,原始收支票据必须有经办人和副主任、主任共同签字。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配套、共用设施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

  三、会议制度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总结会 议,议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维修计划)等。

  2.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

  (1)总结、安排业主委员会工作,处置小区内相关公共事务;

  (2)分析研究小区的现状,讨论如何改进;

  (3)讨论、表决有关事项;

  (4)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实施服务;

  (5)组织学习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文件等。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召开 时间,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临时会议包括:

  (1)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监委会之间的碰头会;

  (2)商议小区内重大突发事件;

  (3)临时需要商议的事项。

  (二)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待议的议案或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处理的(包括但不限于拟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临时需要动用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需要等);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二一条〉

  3.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1)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 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二十二条)

  (2)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可用挂号或者特快专递等方式向业主发放征求意见书。

  (3))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的,可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是否延长投票。具体投票时间延长时限和次数应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4)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并形成大会议事决议。

  4.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提议再次召开大会会议的限制”明确的期限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5.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的,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7号第十二条)

  6.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 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刷规定。(《关于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二十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

  1.业主代表大会对业主大会和全体业主负责,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形成的决议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前,就业主代表会议拟讨论的 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选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提交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3.会议召开条件

  (1)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业主委员会上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下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维修计划;听取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报告;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要事项。

  (2)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①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召开的;

  ②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讨论的,包括(不限于) 拟调整物业服务费、临时需要动用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

  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或委员人数缺额超过半数以上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立即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大会议事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通报征询意见或技票统计结果,并形成大会议事决议。

  5.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经所在代表的半数以上业主 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代表,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2名或者2名以上缺会业主代表不得委托同一名其他业主代表。

  6.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二方机构参加。

  四、档案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四十条)

  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业主委员会应指定专人管理。涉及到业主隐私的信息不得外泄。

  值班接待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有一个接待业主的制度,及时了解和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关于印发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房物[20**]2号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值班制度,将接待的时间、地点等公示。主任或副主任、秘书长或授主任委托的委员定期或不定期接待业主,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积极做好解释处理工作。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共同搞好物业管理工作。

  公示、公告制度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及内容应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应明确记载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参会人员、提案人、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表决人姓名、意见等信息。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物业服务合同;

  4.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5.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6.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7.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8.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 274号第三十六条)

  (二)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在公告栏(显示屏)、单元门(楼道)等显著位置书面张贴或用其他方式将提案、会议日期、表决结果等公示、公告。有条件的,或可利用互联网技术、公共通讯平台等在相关网站、微信平台用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业主,所有公示、公告要拍照存档,也可采取法律认可的方式留存证据。

  (三)期限

  1.物业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公告;

  2.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每年公告一次;

  3.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资源收支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

  4.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情况,定期公示;

  5.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公告;

  6.其他有明确规定的。

篇3:属地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处理关系的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处理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共管模式,推行网格化管理机制,落实属地物业管理职能。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告知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涉及重大公共事务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派专人列席会议,予以指导和监督。(《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55号第13条)

  根据实际需要,业主委员会及时向社区居(村)民 委员会提议,由属地政府召集,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小区内重大事宜。(《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三、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和及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互相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和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 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尊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决定,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当业主委员会遇到困难,或与物业服务企业产生较大矛盾时,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业主委员会不干预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关于印发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房物[20**]2号第三条第五款),业主委员会应当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权利和听取其专业意见。

  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委员会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合同的同时,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督促业主主动交纳物业服务费,自觉遵守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同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进行定期考核打分,对存在的属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包干制收费模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力所能及但整改不及时等行为,可以在非物业服务费用如经营性收入的分成等方面进行奖惩。

  就广大业主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主动与物业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沟通,具体公共管理事务(如项目维修、物业服务费标准增减、停车位、停车费等),业主委员会可自行制定方案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协商一致后,经业主大会同意,投权后予以实施。

  业主委员会成员要有明确分工,经常与所分管片 (幢)业主代表沟通,及时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业主对 执行业主大会决定过程的监督。业主委员会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全体委员汇总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代表”和“执行机构”作用,从而取得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业主自觉参与小区管理、共同维护公共秩序的积极性。

  六、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相互配合和支持,会上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持反对或弃权的成员要服从业主委员会最终作出的决定,并自觉维护业主委员会的团结和威信,会后不散布不利于业主委员会决定执行的言论。主任、副主任要以身作则,用自己的模范行动,调动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七、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监督履行。(《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篇4: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六)审核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经第三方审计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财务报告;

  (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接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九)建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接待等日常工作制度;

  (十)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选聘方案实施情况,并提出选聘建议;

  (十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财费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十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 用、收益方案;

  (十五)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十六)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教育、劝诫;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篇5: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备案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全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

  为简化手续,业主委员会在成立后可持上述材料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对成立的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成立程序和规定的给予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持上述材料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至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审核后,在《苏州市物业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业主委员会信息,完成业主委员会网上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业主委员会凭备案证明申请刻制印章并且保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除具有项目(小区)名称、组织名称外,还应当有业主委员会的届期或有效期。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至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所需材料为:(一)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申请表;(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物业管理委员会公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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