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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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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规定(2018)

  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规定

  咸房文[20**]1号

  为了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维修资金使用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方便快捷、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共用部位: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2、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维修资金已交存。

  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使用范围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双2/3”)同意。

  四、维修资金使用一般程序

  1、提出使用建议。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相关业主未提出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使用建议包括:物业的建成时间及保修期,维修、更新改造部位,涉及的业主及户数,工程预算,组织方式(是否聘请专业监理单位),施工队伍的选择方式(是否招投标)等。市房管局工作人员接到申请经现场勘查情况属实后予以确认。

  2、业主确认。申请单位将使用建议向业主征求书面意见,经“双2/3”业主通过后,将使用建议和表决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7天。

  3、申报维修资料。公示期满后,申请单位向市房管局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书、使用建议、业主书面确认书、施工单位执照、施工合同及其他资料。随机抽查表决的业主,核实表决材料。

  4、组织施工并验收、审计。由申请单位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由申请单位组织业委会、相关业主、施工企业和第三方等进行验收、审计。维修结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须审计。

  5、申请列支资金资料。申请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发票、分摊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市房管局申请列支资金。市房管局工作人员收到申请经现场勘查情况属实后予以确认。

  6、拨付使用。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市房管局物业科根据决算审计报告和物业建筑面积编制“费用分摊明细表”并于现场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1)市房管局物业科工作人员核实申请资料;(2)市房管局物业科负责人审核并提出意见;(3)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结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经物业科初审、分管局长审批后,物业科根据审批意见向专户银行发出划转通知,由专户银行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结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或拨付后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提请局长办公会或党组研究。

  五、应急维修使用程序

  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村)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经相关部门鉴定后,向房管局提出使用住宅维修资金的申请:

  电梯故障;

  消防设施故障;

  屋面、外墙渗漏的;

  公共护栏破损严重的;

  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造成功能障碍的;

  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房管局在接到维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急维修费用经过审计(维修结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并向业主公示7天后,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帐中按面积分摊列支。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采编:www.pmceo.cOm

篇2: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2010试行)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淮住建发〔20**〕215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各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证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安全使用,现制定《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并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省、市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淮安市物业管理中心是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负责主城区(清河区、清浦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维修资金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一定比例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存放在物业服务企业的专用账户上(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存放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专用账户上),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书面承诺:如企业退出、破产、注销时,将质量保证金全额移交业主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共用设备在修复后必须达到完好。按其出厂标准,总体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原产品标准的90%以上,正常运转能耗不得高于原产品标准的110%。涉及产品专业技术性能指标的可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测认定。

  第二章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应该列入使用范围的项目。

  (一)-(二)

  明细见附件:《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主要范围》。

  第八条 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除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外),方可使用维修资金。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不经过使用前公示,不需通过二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同意等程序,可按紧急情况程序要求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第九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并由有资质的施工或设计单位制定维修方案。书面报告和维修方案经业主委员会、辖区街道办事处同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小区(大厦)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直接从受益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支付。

  第十条 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严重造成较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水箱、管道等)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或危及业主安全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六)公共安全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业主人身安全的;

  (七)专用给、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八)其它必须立即维修的项目。

  第十一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物业管理职能科室或辖区街道办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

  相关部门组织代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部门审定;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职能科室审核同意后,向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将所需维修资金,按首付款和决算尾款形式分别划转维修单位,并将工程费用分摊至相关业主明细帐户。

  第十二条紧急情况维修工程完工后,应按本细则第十八条(四)款规定组织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向业主公示维修方案、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业主分摊明细表等,并将公示的资料和照片报送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备查。

  第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保修责任范围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修复的费用和赔偿责任;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单个维修项目一次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含500元)。

  第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维修资金已足额归集并缴存专户银行,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详见本细则第二章);或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部分维修资金归集缴入专户银行,未归集到位部分已明确维修费用分摊方案,并由相关受益业主书面承诺筹缴到位期限的(承诺期限:从业主大会通过使用方案之日或业主承诺集中公示之日起计算,不超过45天);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范围及项目符合本细则规定;

  (三)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和相关责任: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受理报修和申请使用;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该区域的管理单位受理报修和申请使用(须由辖区街道办签章确认)。

  (三)既无业主委员会也无正规管理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房屋维修管理小组)受理报修和申请使用;

  (四)原房改已售公房购房款10%部分维修资金,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报修和申请使用或委托管理单位办理,并签章确认和承诺;

  (五)本细则规定的主体申请人及相关责任部门对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紧急情况维修预案、消除危险。因拖延、推诿等导致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相关人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确认,应当在依法通过使用方案后,拟实施的15日前,向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单位)报送以下资料:

  (一)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使用方案;

  (二)填报《淮安市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三)维修涉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 2/3以上业主书面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决定书;

  (四)按户分摊费用方案、资金不足使用续筹办法(包括续筹到位时间、承诺)、维修合同(协议)、维修工程审价合同、维修预算书;

  (五)上述(一)至(四)项备案资料公示5天(附照片)且无集中反对意见的证明;

  (六)房屋原产权单位承诺书(房改房);

  (七)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鉴章(卡)。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报修: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单位受理业主报修,并填写房屋修缮报修单。

  (二)预算:接受报修单位委托修缮施工单位,通过实地勘查、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三)预分摊: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填写《淮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报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将预算金额按建筑面积分摊到户,并打印票权登记表。

  (四)业主确认:每户预分摊情况经涉及的业主签字确认。

  (五)公示:维修方案、工程预算及业主确认等情况在小区出入口或有关楼道口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不少于5天)。

  (六)申报:公示无异议后,将填好的《淮安市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和预算书及公示材料等报送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审核。

  第四章 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分摊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使用审核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接受《淮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核对维修项目涉及业主的维修资金帐户余额;

  (二)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勘查确认:维修项目是否符合使用范围、工程量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等,填写《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现场查勘表》。并依据《淮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和现场勘查情况,由经办人在《淮安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上出具初审意见;

  (三)审核批准并拨付首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申请金额的30%);

  (四)督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由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邀请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街道办、工程监理单位、维修施工单位、业主代表、物管单位(管理单位)、决算审计单位等参加,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五)依据申请主体委托的专业审价单位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按规定结算并拨付尾款(工程决算审计费用列入维修工程预算项目);

  (六)做好资金分摊业主帐户、核算记帐、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确认的维修工程决算费用总额不超过经业主首次签字确认的维修预算费用总额15%或1.5万元的,不需要再重新申报和相关业主签字确认。超过15%或1.5万元(含15%和1.5万)的,则必须重新申报及经相关业主再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管理部门按照业主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其维修资金帐户中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楼幢的费用,按照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维修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维修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原则进行分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有关业主大会、业主、物业、物业管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名词用语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淮安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已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淮安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年元月1日起试行。本市辖区内的县可参照试行。

  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主要范围

  一、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的;

  (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的;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较大面积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普遍破损的。

  二、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主要项目范围包括:

  (一)电梯

  电梯设备下列部件出现磨损、损坏,应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1、曳引机。2、制动器。3、电动机。4、导向轮、曳引轮。5、钢丝绳。6、限速系统。7、控制柜。8、选层系统。9、操纵盘与显示系统。10、层、轿门系统。11、导靴。12、导轨。13、对重。14、安全装置。15、控制电缆及井道配线。16、缓冲器。17、轿厢。

  (二)中央空调系统

  中央空调设备下列部件出现磨损、损坏,应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1、空调压缩机部分

  (1)活塞式压缩机:更换内部大件;

  (2)离心式压缩机:更换电动机、主轴、工作叶轮组件、轴承、进口导叶等。

  (3)螺旋式压缩机:更换内部大件。

  2、中央空调给水:更换钠离子交换器、各类水泵、膨胀水箱、直径150㎜以上(含直径150㎜)管道、阀、过滤器、修换电机绕组、绝缘等。

  3、冷凝器:更换阀门、管道。

  4、蒸发器:更换阀门、壳管、盘管。

  5、膨胀阀:更换。

  6、控制系统:更换主控板。

  7、辅助设备:更换油分离器、贮液器、过滤器、电磁阀、压力控制器、油压控制器、冷却外壳及通风机等。

  8、风机盘道:更换风机、盘管。

  9、新风及变风量机组:更换风机、电动机、表冷器、控制箱。

  10、双效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更换各类泵及电机、修换发生器、吸收器、引射器、U形管、换热器、蒸发器、冷凝器。

  11、通风设备:整体更换风机、风扇、散流器、除尘器。

  (三)强电系统

  电气工程设备设施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强电设备必须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高压柜: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隔离开关、操纵机构、互感器、熔断器、避雷器、接地开关、手车及机械闭锁电器连锁等;

  2、变压器:更换冷却风扇、控制箱、柜体、温度指示仪、绝缘油,修换绕组、绝缘、油枕、散热片等;

  3、低压电器:电动机整体更换(5kw以上),转子、定子绕组修换(10kw以上),更换蓄电池、不间断电源、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开关及接触器(100A以上),互感器,隔离器、电容器、整体更换配电箱、控制箱、照明箱、全部更换改造照明灯具、线路、插座等。

  (四)弱电系统(设备必须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广播音响:更换全部音箱、扬声器、音响布线等;

  2、电视系统:修换卫星抛物面电线、接收机、全部更换同轴电缆分配箱等;

  3、火灾报警:修换区域报警、集中控制报警器、全部更换探测器、报警器等;

  4、安保监控:更换电视监控控制台、监视器、小区周边防范的远红外探头(5米以上)和彩色摄像头(多方位、多焦距),修换入侵报警系统等;

  5、综合布线控制系统:整体更换配线箱、交接箱、电缆、光缆、全部更换适配器等。

  (五)消防设施

  1、整体更换防火卷帘、更换防火门、防排烟风机、抽烟防火阀等;

  2、消防给水:修换消防泵、更换接合器、整体更换消防栓箱,全部更换喷淋装置、整体翻修水池、更换直径150㎜以上(含直径150㎜)管道、阀门等。

  (六)给排水

  1、生活给水:整体翻修水池、水箱、更换水泵、电机、液位控制器、气压水罐、直径150以上(含直径150)管道、阀门、水泵维修需解体更换叶轮、泵轴等。

  2、排水设备:全部更换排水管、水封、整体更换管道、翻新化粪池、窨井、检查井、雨水井、更换动力、有源化粪池动力设备等。

  (七)避雷设施

  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避雷系统接闪器与其它金属物的连接断开;接闪器的焊缝断开、严重锈蚀;引下线弯曲、严重锈蚀;引下线、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的焊接处严重锈蚀。

篇3:深圳市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2019)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

  深建规〔20**〕3号

  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强化各区职权,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核环节,缩短办文时限,提高服务效率,我局进一步优化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强制使用和备用金再次使用的流程

  申请人申请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强制使用和备用金再次使用(以下简称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仅需向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管理机构)一次性提交材料,区管理机构完成备案后,应及时告知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并由市管理机构直接划款,申请人无需到市管理机构办理拨款手续。

  二、采用信息化系统,维修资金申请、备案、生成划拨通知在电子系统内完成

  为保证申请材料能在市、区管理机构及相关业主之间共享,申请人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应在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中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同时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区管理机构按办理要求进行纸质件和电子件核对,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各区局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区管理机构电子印章的资金划拨通知,市管理机构根据划拨通知直接划款。

  三、做好备案审核工作,建立检查机制,保证维修资金使用安全

  为保证使用流程优化后的维修资金使用安全,区管理机构应继续做好备案审核工作,加强对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的核对,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把好备案关口;对于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申请,在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结论前,应会同市管理机构共同查看现场。市管理机构作为我市维修资金业务指导部门,应统筹管理全市维修资金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建立对资金使用材料、流程等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机制,检查方式包括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系统进行线上检查和到各区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市区两级联席会议上通报,并反馈给所在区行政主管部门。

  维修资金使用流程优化后的相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南详见附件。

  四、试行时间

  本通知自20**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首款)业务办事指南

  2.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业务办事指南

  3.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强制使用业务办事指南

  4.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再次使用业务办事指南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年4月12日

篇4:深圳市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进一步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建物业〔20**〕15号

  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报批稿)>的审查意见》(深法制函〔20**〕50 号)的相关规定,为强化各区管理职权,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文时限,提高服务效率,拟选取你区开展维修资金使用流程优化试点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具体优化事项

  本次试点包括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强制使用和备用金再次使用事项,申请人在申请维修资金时仅需向你局一次性提交材料,你局或授权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后,出具资金划拨通知并加盖区局电子印章,我局将根据通知直接划款,减少申请人到我局办理划款手续的环节。

  (二)共同查看现场

  试点过程中,你局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做好现场查看工作。对100万元及以上额度的申请使用,你局还应在材料审核之前会同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共同查看现场,以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业主切身利益。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材料审核

  请你局严格控制材料审核环节,加大审核力度,把好审核关口,对切实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才出具资金划拨通知。

  (二)强化人员保障

  为保证流程优化后的材料审核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建议你局适当增加专职审核人员力量。

  (三)申请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

  为进一步加强用户身份认证,保障业务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请你局为业务经办人员及时申请数字证书,并填报电子签章采集表(详见附件5、附件6)。

  三、其他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优化工作的试点期限为6个月。试点结束后,我局将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出成功经验后再在全市全面推广。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年3月27日

篇5: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

  赣建房〔20**〕13号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房管局:

  为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紧急情况可以采取应急维修: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三)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四)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六)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并经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

  以上情况经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可以不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物业区域内发生以上紧急情况,按照以下程序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一)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并在24小时内制定维修、更新方案、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业主委员会核实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申请人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前,应当在所在物业的主要出入口张贴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天。

  四、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一经核准,立即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应急维修工程所需资金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需实行审价制度,相关审价费用在其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应急维修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划转给维修单位。具体由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

  六、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须明确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的准入条件。

  应急维修申请人可以通过招标、摇号等方式在名录中自行选择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

  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施工企业、审价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其违规情况,并清出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

  七、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修,或者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

  由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八、施工企业完成应急维修后应当申请工程验收: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二)由业主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由有关业主、社区居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三)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由组织代修单位和业主代表联合进行验收。

  九、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分摊应支付的维修资金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十、应急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急维修申请人或者组织代修人应将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意见、审价结果、工程实际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费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十一、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具体业务操作程序和相关表格样式,并在20**年底前,全面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业务。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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