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巴彦淖尔市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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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巴彦淖尔市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吋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面枳_____________________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_______ 。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3、;

  4、。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侓、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耍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耍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罝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笫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毐、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通守以下约定:

  1、 ;

  2、 。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耍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耍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4、         ...。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笫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

  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笫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采编:www.pmceo.cOm

篇2:郑州市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郑州市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 (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 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8、 ;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

  2、 。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设施,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

  4、 。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须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管理规约》使用说明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郑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启用。

  2、本管理规约供实行规范物业管理的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使用,其他相应单位和组织也可参考使用。

  3、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可对本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本管理规约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小区(大厦)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篇3: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10示范文本)

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0**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小区(大厦)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2、私设摊点、跨门营业,跨门放置杂物等;

  3、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4、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5、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设广告牌。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物业的整体美观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进行设置;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7、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环境绿化用地(将绿地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画、拉绳(铁丝)晒衣服等;

  8、聚众喧闹、噪声忧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9、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 。

  7、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共用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备设施;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出租物业时,要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防止群租,影响他人生活和安全。

  第十三条 饲养宠物时,应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装修与维修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使用人。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接受房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搭棚;

  5、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擅自开挖地坪、破墙开门;

  7、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

  9、不得擅自拆改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

  10、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

  11、 。

  第十七条 封闭阳台的约定: ;

  安装防盗窗的约定: 。

  第十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二十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业主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委会,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后实施,并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以告知、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业主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后,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的,业主应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义务,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当事人停止违反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需由全体业主分担费用的事项,按下列第 种方式分担:

  (一)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业主大会决定;

  (三)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的收益,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物业服务费;

  (二)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 ;

  (四) 。

  第三十八条 其他条款  。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有权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

  第四十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四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妨碍物业正常使用、造成物业损怀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其他条款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业主大会(盖章)

  20   年 月 日

篇4: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龙湾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龙湾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小区(大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凡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龙湾小区;

  座落位置**区**路**号,**号;

  物业类型商住;

  建筑面积约583233平方米。

  第五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建筑面积为:。

  第六条 依法取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虽未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移转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依法占有使用该专有部分的人为本管理规约所称业主。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绿地、楼顶平台、车库、车位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为本管理规约所称专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大堂、楼梯、过道、道路,未经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未经规划专属于单个业主的楼顶平台、绿地等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以外的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其他公共场所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电梯、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管道、水箱、消防、邮政信箱、避雷装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公用设施,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用电、用水、用热、用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危及建筑物安全,妨害建筑物正常使用,损害建筑物外观;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侵占通道以及建筑物的其他共有部分;

  4、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等;

  8、拒付物业服务费用;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不得饲养家禽,保证动物卫生避免传染疾病。

  2、溜狗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3、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十九条 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

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条 因其他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致使其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损害的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居委会、社区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设施,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续交。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业主委员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发起或参与诉讼;

  4、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5、审议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6、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工作情况;

  7,本规约甴每位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由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篇5:杭州市滨文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杭州市滨文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工作,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本规约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苑小区

  物业区域概况:

  1、占地面面积:42617平方米,其中东区35523平方米,西区7094平方米;

  2、房屋总建筑面积:117531.24平方米;专有部分面积为:101152.06平方米,其中住宅96478.14平方米(东区72800.76平方米,西区23677.38平方米;)非住宅4673.92平方米。

  二、业主权利

  1.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表决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业主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4.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业主的基本义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四、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自觉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141号令)有关规定,施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二次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按本规约相关规定施工,同时要积极配合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修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1.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建房、种草养花或搭棚、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在阳台外安装晾衣架;

  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10.其他可能影响物业整体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或相邻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或有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如渗、漏、堵、妨碍通风、妨碍采光等),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七、物业在使用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挂、乱贴、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

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经营;

  8.未经主管部门允许,擅自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9.不按秩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10.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1.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1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第五条、第七条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如有发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人员改正,或报告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或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后进行处理、公告。

  九、为了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其他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管破裂、室内着火、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在灾害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无法联系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或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无法及时赶回时,为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通知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采取非正常方式进入屋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事故引发者承担。

  十、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爱护小区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相关场地;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公共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或负责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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