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三条(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负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主动告知相关
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土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枳:平方米,
其中住宅____ 平方米,____ 套,非住宅 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申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
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
2、
3、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的, 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
属前款笫(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辨用以下第、、、种形式进仃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通过业主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四)传真。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情形。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笫十二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笫十三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经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根据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决定不召幵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幵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曰起15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大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筹备组成员,由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___________
属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___________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幵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在投
票曰期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 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己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贵: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箅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八条(业委会委员条件)
业委会委员由周岁以下、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
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四)拒交物业服务费的;
(五)拒交维修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的;
(八)
属于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属于第(五)、(六)、(七)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属于第(四)项情形,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属于第(八)项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业主小组议事程度)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3)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住宅共有部分、共用设备的维修、
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第二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 业主委员会决定;
(二)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
(四)
(五)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
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业务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年,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费用;
(2),费用;
(3),费用;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筹集方式: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合计元,
(二)每户业主每月缴纳元;
(三)。
经费收支账目由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月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三十条(改选原则)
各业主同意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起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各业主同意由居民委员会牵头,通过组织召开居民座谈会、楼组长会议等方式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以下简称“换届改选小组”)。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条件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四条 (换届改选小组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换届改选不依法履行组建业主大会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换届改选小组逾期仍不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相关部门组织业主重新组建换届改选小组。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在新的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 (矛盾调处)
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及其应用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及其应用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议事方式、业主推选权和被推选权、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管理规约》是业主的自治规则,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其他公共利益,业主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19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20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给全体业主表决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规约》,删除或修改部分应当保留原文本痕迹。
四、修订已经实施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可以只对修订部分进行表决。对修改部分表决未通过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篇3:关于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书面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书面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筹备组决定,现将《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张榜公布,书面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筹备组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 (地点)接待业主,听取意见;同时还在 (地点)设立意见箱,接受业主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篇4: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试用示范文本)
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试用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 。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____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____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____ 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平方米、 套,非住宅____平方米,____________ 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合理、安全使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____ 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15日内应将成立的有关资料送到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规程按照市建委[20**]48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规定实施。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____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____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____ 审议决定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____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____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六)____ 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____ 审议决定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八)____ 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九)____ 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十)____ 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 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 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 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三)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10日,应将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送至各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业主由于外出或其他原因可委托业主代表进行表决。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____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 年____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 种计算方式确定:
(一)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业主代表经业主委托享有所代表业主的投票权数。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50%。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六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六)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七)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八)拟订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自觉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 %的,应当在 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满一年以上不缴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
(八)鼓励或煽动其他业主不缴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保管,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的,必须指定副主任保管。除会议通知、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外,需使用公章应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需按规定程序召集业主大会表决。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经费主要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开支,主要项目:
(1)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____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____ 元;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费收支帐目由____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具体用房配置位置、面积与物业管理企业商定,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置在:____________ 。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 年 月 日通过之日起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大会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篇5:中山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7版)
中山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版)
(物业名称)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示范文本)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制
(20**年)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凡本市物业项目(包含住宅小区、非住宅项目、大厦)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均应参考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内容原则上不做修改,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的,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本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增补或删减,拟订出本物业项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该草案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并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条款、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应予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建议应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应向业主作出解释说明和书面回复。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是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成为本物业项目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有关事项,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
4、制定或需要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符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以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以上并书面通知业主,提请业主注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区域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业主大会于年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本物业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等;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一)纠正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人,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种形式:
(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三)。
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及不动产登记证(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应提交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九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置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监控的地方设置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选票或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四)。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建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会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 。
(三)征询意见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参加才有效。
1、业主大会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即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2、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即由业主委员会(或换届选举筹备组)就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书面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大会会议或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或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
1、业主大会采用设置投票箱进行投票表决形式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并经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当场公布意见汇总或者投票统计结果。
2、业主大会采用第十条第二种形式进行表决的,回收统计意见方式为:
。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回收统计意见的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应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回收统计意见结果,公示期在三十日以上,在公示期内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业主的配偶、亲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 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3、。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对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为停车场的停车费: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三):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五至十五人的单数,为具体人数),候补委员名,其中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按照第种方式实行:
1、等额选举,即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为人,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人,候补委员人数为人。
2、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为%,即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为人,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人。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高低的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为
人。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当选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得票高低顺序并符合物业管理法规有关规定确定。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主任辞职的,由指定副主任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和管理印章。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印章,具体如下:(一)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
(四)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由负责存档工作,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相关资料;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七)业主意见及建议;
(八)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采用以下方式筹集: 。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建筑面积平方米,位置在:。
第三十条经业主大会二分之一有投票权的业主表决通过,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从以下第项中列支。
(一)公共部位停车场停车费收入;
(二)经营用房收入;
(三)共有部位经营收入;
(四)业委会运作经费 。
(五)。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均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第三十五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生效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一份,报物业所在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
签名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