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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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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2014)

  巴住建房函发〔20**〕231号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商品房竣工验收制度》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房管局:

  现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商品房竣工验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10月17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通过其他非正当途径先取得土地后办理营业执照或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招投标,依法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坚决杜绝违规竞标、肢解发包、压缩工期和降低工程质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后,必须在项目工地固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的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还要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进行建设,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制度和预售许可公示制度,禁止违规预售商品房。

  二、凡未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均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全区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在线审批并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对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是否全装修商品住房以及采取的节能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张挂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住宅选购指南》、《巴彦淖尔市物业管理办法》、《巴彦淖尔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商品房竣工验收制度

  一、商品房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申请建设、质监、规划、房管(包括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所有验收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开发项目验收资料提交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方可将物业交付使用。交付物业时,要在交付场所的明显位置标明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同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对未进行竣工验收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建设项目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规划、城管行政执法、房管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对未按规定办理物业管理交接的建设单位,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六、未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编辑:www.pmceo.Com

篇2:建设开发项目鲁班奖迎检纪实

  下“硬功夫”, 拼“软实力”

  ——**国际金融中心项目鲁班奖迎检纪实

  在建筑行业,鲁班奖是至高无上的象征,是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鲁班奖的获得,意味着项目质量得到了国家级的认定,将有力扩大**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同时可为业务经营加分,从而为企业赢得更多的机会和更加宽广的发展空间。

  20**年9月,由湖南**集团董事长z亲自率领,**人精心打造的**国际金融中心项目鲁班奖复查工作终于拉开序幕。该项目由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湖南**建设集团负责施工。该项目在启动之初,就明确要求以鲁班奖的标准和要求施工建设。**集团作为湖南省民营企业的排头兵,参与了鲁班奖争夺的激烈角逐。

  模拟备战——提前预演,查漏补缺

  9月6日,迎检工作的预备枪声正式打响。7点40分,全体迎检小组成员在**国际金融中心凯宾斯基酒店一楼大堂集合,根据迎检工作整体部署,对各自负责的工作内容及规划路线进行全程模拟。模拟过程中,盯紧每一个小细节,以问题为导向,发散思维,对遗漏之处作全面梳理,对可能出现的状况作全面分析,并找出可行的应对方案。

  7日,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每个人有任务,每项任务都明确到人,做到定点,定时,定人。大家各就各位,将迎检所需的相关资料、设备设施、后勤物资等全部提前送达立达人酒店,同时,酒店常驻人员准备入住,迎检队伍全面进入备战状态。

  现场实战——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现场复查是鲁班奖评审最重要的行程之一。8日早上7点30分,迎检工作人员早已着标准正装,佩戴司徽和工号牌,就位待命。在酒店大堂集合碰头后,会务组随即将会议所需的文件材料、席位卡、茶水、果盘、台花准备妥当,参会人员齐聚一楼大堂等候。

  8点30分,复查汇报会在立达人酒店8楼会议室正式开始。鲁班奖复查专家组以组长马金海先生为首,土建、水暖、电气专家及中国建筑业协会联络员为组员,项目建设、监理、设计、质监、使用单位五方责任主体的代表,及在苏松泉董事长亲自带领下的我方人员,共计22人出席了会议。会上,董事长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欢迎辞,总工程师杨新伟对**国际金融中心施工质量情况作了整体介绍,所有参会人员一同观看了DVD,我方人员就专家的即时提问进行相应答疑。

  11点,车辆组人员在一楼指定地点等候出发,在**国际金融中心待命的现场组早已准备就绪,接待组随专家组一行到项目现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检和查看,公司高层领导全程陪同。在项目现场,专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情况作了整体了解,并有针对地发问,我方专业人士各显身手,从容应答。随行的接待人员以良好的形象、谈吐、举止,为专家提供专业的一对一服务,用心参与接待工作,获得了专家的好评。下午2点,专家回到立达人酒店,开始资料查阅,资料组成员在各自岗位待命,等候专家随时传唤。

  所有接待人员都是随时听候指令,各司其职,不找借口,不辞劳苦,全身心认真对待,做到见令即办,有求必应。会场事务、接待服务、饮食用餐、车辆调遣、客房增减秩序井然,均能及时响应和到位。在迎检过程中出现的个别小插曲,都被我们一一攻破。其实8号这一天是中国的传统节日中秋佳节,在这特别的时刻,它为我们的工作增添了特别的气氛,并赋予它不同寻常的纪念意义。

  前线撤退——争分夺秒,完美收官

  9日上午10点召开迎检点评会,11时会议完毕。资料组和后勤组相关人员便着手退场事宜,对专家房间进行全面清理,将申报资料和相关设备撤回。我方资料一撤出,另一家建设公司即将介入,时间紧急,而我方人手有限,于是女士也自动参与进来,我们分秒必争,马不停蹄地搬运,飞速完成。12时许,专家在其方领导的陪同下在酒店就中餐,至此,复查迎检才落下帷幕。

  湖南建筑业市场群雄逐鹿,如同战场。此次湖南参与迎检的四家建筑企业中,项目各有所长,其中有与我们势均力敌的对手,都试图在这次竞争中战胜对手获得优势。四家单位各显神通,比现场质量、工程形象,拼服务水准、品牌档次,迎检工作事关全局,虽没有面对面的交锋,却自然形成了“硬功夫”与“软实力”较量的决战场。

  **国际金融中心项目是此次参与竞争的项目中面积最大,工作量和难度最高的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技术应用,品牌形象良好,开创了公司项目历年水平之先河,树立了标杆,为我们的工作奠定坚实过硬的基础条件。我方迎检人员在董事长苏松泉和总经理邬建希的领导下,经过周密部署,集结团队力量,全体同仁发扬**精神,关注细节,谨慎细致,灵活应变,拼尽全力,复查迎检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功。

篇3:新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促使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水平提高,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组织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设计联合审批(以下简称联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设计联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开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户登记。

第四条 新余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的牵头工作,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人防、消防、环保、气象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参加联审的部门(以下称联审部门)和竣工验收的部门(以下称验收部门)应当在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办理有关许可事项,送达有关文书。

第六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内配套设施保证金(以下简称设施保证金)

篇4: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试行办法(2008年)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政发〔20**〕13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95号),拓宽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其他各县(市)、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包括城中村平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 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按照本办法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四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建设比例按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教育等公益设施,下同)的10%确定。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回迁安置用房以外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财政、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指导、监督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和古冶、开平、丰润、丰南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市中心区(路北区、路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范围内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户型设计、室内装修、设施配备、设计变更等审核工作;负责核发《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验收;负责交接、销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等事宜。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当年拟出让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建设规模、所在区位,确定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是否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确定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商品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配建项目),进行土地竞价出让前,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出具《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明确建筑面积总量、户型面积及比例、房源选择方案、室内装修设施设备标准等。

  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建设。

  《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土地出让

  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八条 确定为不宜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非配建项目),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具体数额(来自:www.pmceo.com),由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配建规模和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共同确定。

  非配建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需明示应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数额。

  第九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其分摊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价格计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保障性住房建筑安装成本、按建筑面积分摊的配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税费应单独核算,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以外其他房屋建设成本。

  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5-70平方米。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纳入配建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房屋质量标准、建筑安装材料、设备等与商品住房一致。

  保障性住房的室内装修、设施等应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具体的室内装修及配套设施标准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保障性住房详细规划设计。规划部门在审核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事先征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数量、房源位置等方面的意见。

  配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楼号、房间号、户型面积、套数、装修设施标准、建设标准、产权移交、产权登记等事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标注保障性住房所在楼号。

  第十三条 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到发改、国土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到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许可证发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由开发单位组织验收,并与商品住房同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在首期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的约定,将保障性住房产权移交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同时提供产权初始登记相关

  资料,并协助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

  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划拨土地。

  第十七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纳入配建项目统一物业管理,其中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非配建项目应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前足额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款应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优先用于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初始登记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根据相关规定返还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改正前,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已经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分期开发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下期相关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销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销售行为,将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将该情况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发机关提出注销或降低企业资质的书面建议,并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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