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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暂行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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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暂行办法(2019)

  乌政办发〔20**〕31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乌审旗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暂行办法》经旗人民政府20**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7月3日

  乌审旗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乌审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乌审旗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扰乱物业管理市场正常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乌审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社区查实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同时还包括物业管理活动中经有关部门、机构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

  第五条 乌审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各社区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 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

  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第七条 一般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物业主管部门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卫生存在问题,有乱贴广告、占用楼道或公共区域堆放、擅自设置围栏、私搭乱建等问题不及时发现、制止,下发整改单后拒不整改的;

  2.物业主管部门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公共设备设施未提供保洁、保养、消毒服务的,下发整改单后拒不整改的;

  3.物业主管部门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硬化(按物业合同合约需要物业进行维修的)存在问题,小区内车位划置不合理、车辆乱停乱放不及时整改或下发整改单后拒不整改的;

  4.未按时报审项目手册;

  5.经主管部门确认,因物业服务问题引发业主5人以上连续2次*的;

  6.不执行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的;

  7.电梯未通过年检或者呼叫报警装置失效的;

  8.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小区等活动中不履行自身职责的;

  9.对业主投诉置之不理的,又不服从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10.被新闻媒体曝光且严重影响行业声誉情况属实的;

  11.未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12.未实行财务公开,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13.未实行服务合同公开,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14.被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1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16.大宗物品出门未建立登记制度,或有制度不落实的;

  17.卫生保洁工作不按合同约定清洁,业主反映意见较大的;

  18.物业项目技防设施损坏,不及时进行修复的;

  19.在法定或约定职责范围内业主报修不受理,或受理后不进行修复的;

  20.公共部位维修台账、回访制度未建立的;

  21.不按规定收取装修保证金,不履行装修告知职责,造成业主违章装修,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情况属实的;

  22.不按物业委托保修协议履行保修责任的;

  2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24.不按照投标书履行各项承诺的,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25.物业企业不按时向主管部门上报数据、相关信息的或者不按要求报送的;

  26.物业服务人员对业主服务态度恶劣的;

  27.其它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的;

  28.被园林部门认定为破坏绿化、毁坏绿化、占用绿化、不养护等行为的;

  29.擅自允许业主占用公共用地或公共设施的;

  第八条 严重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2.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陪标的;

  3.有物业管理招投标人或者其它物业管理招投标人相互串通的,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4.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擅自委托给他人的;

  5.进行明显低于成本的恶性低价竞争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

  6.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7.在辖区物业管理部门年度考评中不合格的;

  8.阻挠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或正常运行,经社区调查确实的;

  9.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管理区域内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10.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重特大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11.物业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程序撤离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12.不按合同约定,擅自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13. 物业从业人员威胁、恐吓业主或监守自盗被查实的;

  14.胁迫项目经理及从业人员违反法规政策规定的;

  15.未缴纳物业信用保证金的;

  16.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绿化不按合同约定管护,导致养护不善,杂草丛生,枯死情况较为严重及开辟小菜园情况的;

  17.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

  18.未进行招投标,擅自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达成聘用协议的;

  19.物业企业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订物业合同,招标文件和合同均未约定期限的,15日内未签订合同的;

  20.因秩序维护员离岗或不按规定时间巡逻,造成物业项目盗窃案件发生或造成物品破坏的;

  21.物业企业未与本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项目经理损害本公司员工利益的;

  22.项目经理组织、指使他人实施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犯罪活动;

  23.其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的;

  24.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罚的。

  25.物业主要管辖小区人防、物防、技防、意防、消防,被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行业规范要求的,或被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对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前,应告知拟被记录的单位。拟被记录的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职能部门

  提出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有关职能部门受理申诉后,应及时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以下列文件之一为依据进行认定:

  1.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2.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

  3.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经有关职能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4.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社区按照职能权限,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日常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市场监督,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查处,并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由乌审旗物业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报送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十三条 按照管理权限,由各苏木镇负责,将不良行为报送物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小区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按下列办法公示:

  1.一般不良行为公示时间不少于60天;

  2.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时间不少于180天。

  第十五条 对存在不良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公示期间能及时纠正不良行为且整改完全到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未留下隐患的,可以缩短公示时间或提前解除公示。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名称、企业基本情况、违规事实、造成的影响、处理结果等。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提出2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2年内信用情况,包括注册地旗级及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或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在预审投标单位资格时,如发现有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应招标单位要求,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招标资格审查、表彰奖励、从重处罚或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各类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采取扣分制,满分12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项扣1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项扣6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周期为12个月,12个月内累计扣分达到3分,限制该企业记分周期内在新建小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投标资格;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6分,

  限制该企业两年内在乌审旗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投标资格;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9分及以上,限制该企业三年内在乌审旗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投标资格;分数扣完后,将结果报送发改、工商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审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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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2009)

  甬建发〔20**〕45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

  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推进我市物业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物业企业诚信自律、依法经营,不断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特制订《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物业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物业企业诚信自律、依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海曙、江东、江北、宁波国家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一经实施,各区同时联网生效并跨区域具有同等效力。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扰乱物业管理市场正常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查实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包括物业管理活动中经有关部门、机构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理的原则。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处理各区不良行为记录的复议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活动行为的各项不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上报和处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受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不良行为的定期汇总、公示,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组织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街道办事处协助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在调处物业服务日常纠纷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良行为的,及时告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记录。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市建委监察室、市四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互相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研究决定性质比较严重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公示等活动中较大事项的协调处理。

  第七条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内部管理机制,落实专人,建立台帐,每季度一次对辖区企业实施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同时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新闻媒体等监督作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中的不良行为,由不良行为发生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物业服务企业发放不良行为处理告知书。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告知书后,认为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复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复议权。

  第十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受理复议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在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物业管理协会,在(www.nbwy*h.com.cn) 协会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公示对象的确定以市、区两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决定书,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 经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查处的不良行为,公示时间为1个月至1年,如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经联席会议研究,可酌情延长公示时间3-6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名称、企业基本情况、违规事实、造成的影响、处理结果等。

  第十五条 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在限期整改期间表现积极、措施有力,根据实际情况,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以缩短公示时间。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行业相关职能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升降、资格审查、表彰奖励、依法处罚或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在公示期间,对物业企业资质一般不予以审批和上报。一年内不良行为被公示时间累计超过24个月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吊销或降低资质的建议。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可以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3个月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对不良行为正在公示的,一年内不良行为被公示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的,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

  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条款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实施对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时,应结合物业项目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辖区物业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加强对物业项目经理的监管。对信用等级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应加强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把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企业各类评优、评先的一项参考内容。一年内不良行为被公示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的,应取消该年度的项目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公正执法。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过程中,故意拖拉、推诿,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公示期限

  2. 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流程

  附件1

  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公示期限

  一、市场不良行为

序号

内容

公示时间

1-1

违反规定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个月

1-2

出租、出借和租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3个月

1-3

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陪标的

3个月

1-4

与物业管理招投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个月

1-5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6个月

1-6

进行明显低于成本的恶性低价竞争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

6个月

1-7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6个月

1-8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金额超过5000元的

6个月

1-9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金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

9个月

1-10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金额超过50000元的

1年

  二、管理服务质量不良行为

序号

内容

公示时间

2-1

因物业服务问题引发业主5人以上连续2次*的

1个月

2-2

不执行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的

1个月

2-3

在创文明城市等活动中不履行自身职责的

3个月

2-4

对业主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3个月

2-5

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且严重影响行业声誉情况属实的

3个月

2-6

在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年度考评中不合格的

6个月

2-7

阻挠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或正常运行,经街道、社区调查确实的

6个月

2-8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管理区域内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1年

2-9

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重特大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1年

  三、财务收费不良行为

序号

内容

公示时间

3-1

未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1个月

3-2

未实行财务公开,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1个月

3-3

被物价局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3个月

3-4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3个月

3-5

挪用公共设施维修费等业主专项基金金额10000元以下的

3个月

3-6

挪用公共设施维修费等业主专项基金金额10000元-50000元

6个月

3-7

挪用公共设施维修费等业主专项基金金额50000-100000元

9个月

3-8

挪用公共设施维修费等业主专项基金金额100000元以上的

1年

3-9

未按规定程序使用代管费用被核实的

1年

  四、履行合同不良行为

序号

内容

公示时间

4-1

大宗物品出门未建立登记制度,或有制度不落实的

1个月

4-2

卫生保洁工作不按合同约定清洁,业主反映意见较大的

1个月

4-3

物业项目技防设施损坏,不及时进行修复的

1个月

4-4

在法定或约定职责范围内业主报修不受理,或受理后不进行修复的

1个月

4-5

因秩序维护员离岗或不按规定时间巡逻,造成物业项目盗窃案件发生的

3个月

4-6

公共部位维修台帐、回访制度未建立的

3个月

4-7

物业项目绿化养护不善,杂草丛生,枯死情况较为严重的

3个月

4-8

不履行装修告知职责,造成业主违章装修,情况确实的

3个月

4-9

不按物业委托保修协议履行保修责任的

3个月

4-10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3个月

4-11

不按照投标书履行各项承诺的,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3个月

4-12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程序撤离的

6个月

4-13

不按合同约定,擅自退出物业管理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个月

4-14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1年

  五、项目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不良行为

序号

内容

公示时间

5-1

聘用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1个月

5-2

聘用信用分数为0分的项目经理上岗的

3个月

5-3

物业从业人员威胁、恐吓业主或监守自盗被查实的

6个月

5-4

聘用信用等级不合格的项目经理比例超十分之一或人数超过2人的

6个月

5-5

不按规定在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经理信用档案的

6个月

5-6

胁迫项目经理及从业人员违反法规政策规定的

6个月

  附件2

  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流程

篇3:黄石市装饰装修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2016)

  关于印发《黄石市装饰装修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建〔20**〕15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黄石市装饰装修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11月30日

  黄石市装饰装修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加强对装饰装修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实施装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0**年)、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装饰装修工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各种行为。

  第四条装饰装修市场各方主体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接受市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装饰装修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管理,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六条黄石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装饰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检查、采集、记录、审核、存储、报审和发布。

  第七条市装饰办在装饰装修市场监管过程中,对企业发生的不良行为应加大监管力度,保证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及时性,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按《黄石市装饰装修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

  第九条《黄石市装饰装修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为A、B二个等级,其中A级为严重不良行为,B级为一般不良行为。

  第十条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示制度。A级不良行为公示期限为6个月至3年。B级不良行为公示期限为3个月。经审核、审批程序确认后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装饰办在市城乡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市装饰办负责对发生不良行为企业的整改监督,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限,但公示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限。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记录管理作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相关部门和市装饰协会在进行各类企业评选活动、优质工程申报时,作为重要评选和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在装饰装修项目发包时,对发生严重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内的装饰企业,建设业主可以根据择优选择的原则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市装饰办在出具企业市场诚信行为记录证明时,应根据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认定的各种不良行为中,达到《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按《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十五条外地来黄装饰施工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由市装饰办按程序予以公示,并将公示情况通报给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装饰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黄石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装饰装修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审核、审批程序表

  2.黄石市装饰装修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篇4:青岛市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文件
青物办字[20**]15号
关于下发《青岛市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与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物业办、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现制定并下发《青岛市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与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完善(来自:www.pmceo.com)。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建立、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审核、认定、记录、公示、统一监督管理、以及企业综合考核工作。
各区(市)物业办负责企业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查实、提报、整改验收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管理采取量化计分、实施联动的方式。

第二章 优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部、省、市、区(市)级以及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优良评价、认定、认证等情况,经核实后即可作为优良行为记入该企业优良行为记录档案。
第六条 优良行为记录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市)物业办提报获奖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区(市)物业办上报市物业办审核后记入优良行为记录档案并相应加分。
第七条 企业优良行为记录计分细则如下:

DOC版法规全文下载:青岛市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与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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