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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业主大会筹备活动示范及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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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业主大会筹备活动示范及格式文本

  防城港市关于印发《业主大会筹备活动示范及格式文本》的通知

  防住保房发〔20**〕7号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

  筹备活动示范及格式文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产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我市各住宅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现将《业主大会筹备活动示范及格式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修订完善。

  联系人:李金霞;联系电话:2816392。

  附件:业主大会筹备活动示范及格式文本.doc

  1.管理规约.doc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doc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附件:1.关于要求指导***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doc

  附件:2.关于报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doc

  附件:3.业主大会筹备组报名表.doc

  附件: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表.doc

  附件:5.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报名表(单位业主).doc

  附件:6.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报名表(个人业主).doc

  附件:7.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汇总表.doc

  附件:8.(首 次 )业 主 大 会、(首届、换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9.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doc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月25日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巴彦淖尔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巴彦淖尔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三条(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负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主动告知相关

  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土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枳:平方米,

  其中住宅____ 平方米,____ 套,非住宅 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申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

  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

  2、

  3、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的, 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

  属前款笫(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辨用以下第、、、种形式进仃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通过业主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四)传真。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情形。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笫十二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笫十三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经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根据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决定不召幵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幵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曰起15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大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筹备组成员,由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___________

  属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___________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幵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在投

  票曰期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 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己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贵: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箅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八条(业委会委员条件)

  业委会委员由周岁以下、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

  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四)拒交物业服务费的;

  (五)拒交维修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的;

  (八)

  属于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属于第(五)、(六)、(七)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属于第(四)项情形,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属于第(八)项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业主小组议事程度)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3)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住宅共有部分、共用设备的维修、

  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第二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 业主委员会决定;

  (二)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

  (四)

  (五)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

  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业务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年,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费用;

  (2),费用;

  (3),费用;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筹集方式: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合计元,

  (二)每户业主每月缴纳元;

  (三)。

  经费收支账目由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月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三十条(改选原则)

  各业主同意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起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各业主同意由居民委员会牵头,通过组织召开居民座谈会、楼组长会议等方式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以下简称“换届改选小组”)。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条件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四条 (换届改选小组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换届改选不依法履行组建业主大会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换届改选小组逾期仍不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相关部门组织业主重新组建换届改选小组。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在新的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 (矛盾调处)

  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篇3:相城区业主大会相关工作程序

  相城区业主大会相关工作程序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选聘过程的监管,应当主动听取主管部门意见并接受其指导。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满需要续聘的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对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管理等各项目要逐条细化,尽可能量化,提高可操作性。如有特殊需求的应当另行约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作出续聘或另行选聘决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作出需要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五、采用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事先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

  (一)成立招标小组,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小组由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决定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还是委托招标代理实施。

  1.招标公告需明确:

  (1)小区名称及概况(注明小区主要设施设备情况及目前服务收费标准);

  (2)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主要是资质等级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类似管理经验等);

  (3)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4)报名所需资料;

  (5)报名日期、地点及联系人等。

  2.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4)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5)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6)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7)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发布招标公告。业主委员会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三)资格预审。根据招标公告中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的结果通知各报名单位。

  (四)发放招标文件。对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通知其领取招标文件,在领取招标文件前明确投标单位需交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

  (五)组织答疑会。发放招标文件后的2至3天,招标人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就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招标文件相关需澄清的事项作出回答,并形成书面材料发放各投标单位。

  (六)开标、评标。

  1.开标前,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也可由招标人在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2.开标一般在发放招标文件20天和组织答疑会15天后进行。

  3.组织开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各投标单位送达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4.定标。评标最高分为中标候选人 。

  (七)公示。招标人应该将中标候选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半数以上业主有正当理由反对的,向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六、业主大会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事先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

  (一)组织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编制邀请函和招标文件。招标领导小组由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二)向3个及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放邀请函。物业企业的选择应按照择优选用的原则,注意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诚信记录和管理经验等。

  (三)发放招标文件。向参与投标的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四)组织答疑会。发放招标文件后的2至3天,招标人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就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招标文件相关需澄清的事项作出回答,并形成书面材料发放各投标单位。

  (五)开标、评标。

  1.在开标的前一天,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成员组成,也可由招标人在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2.开标一般在发放招标文件20天和组织答疑会15天后。

  3.组织开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各投标单位送达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4.定标。评标最高分为中标候选人。

  (六)公示。招标人应该将中标候选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半数以上业主有正当理由反对的,向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苏州市物业行业信用信息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苏州市物业行业信用信息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七、业主大会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符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征询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及诚信情况,不选聘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限制承接项目和重大违规被查处的物业服务企业。

  九、对于非本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市主管部门备案、资质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

  十、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程序

  (一)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三)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企业要求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程序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占用的物业共用部分、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 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移交建设单位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十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十三、在交接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应做到:

  (一)本着保持区域稳定、管理依法有序、项目平稳过渡、资产防止损失的原则进行;

  (二)移交完成后,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新老物业服务企业鉴证确认;

  (三)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某些方面未尽交接的,业主委员会要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十四、更换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程序

  业主委员会经征求业主意见,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直进作公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十五、物业服务费标准调整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调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企业公示上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和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业主委员会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服务费用调整方案进行讨论,同时听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公示7天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合同并公告,再到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十六、物业建筑质量保修责任规定:

  (一)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二)商品房的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商品房建筑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七条)

  (三)保修期起始日的计算

  1、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八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旋设备保修年限自通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之日起计算。(《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十七、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置

  (一)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报修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派人现场查看,作好记录,并联系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协商处理。

  (二)业主可以依照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

  (三)商品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开发商维修不到位,业主应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尽量在保修期内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十八、公共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

  (一)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联系开发建设单位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不予解决的,业主委员会应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尽量在保修期内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则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联系解决,做好相关记录,保留相关凭证,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一并移交。

  十九、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业主意见及查勘结果,制定《维修或更新、改造方案》,方案应包括:拟维修或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费用分摊、资金续筹的方式、维修单位选定方式(是否实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决算造价确认(少于5000元的是否实行审计)等。

  2.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提出申请的相关业主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费用分摊清册。

  3.《维修或更新、改造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

  4.公示期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表决和公示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鉴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直接由居(村) 民委员会核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5.申请人填写《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表》,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6.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备案通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或者书面要求申请人修正或者补正。

  7.申请人取得《备案通知》后,按照已备案的方案实施维修,并持相关材料申请维修资金结算。如决算金额超出预算的5%,相关业主必须重新签字通过。

  8.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维修资金结算申请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审验相关材料后,将维修资金划转至相关维修单位,并将维修费用在使用分摊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专户中扣除。

  (二)住宅小区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当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维修队伍;使用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当聘请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监理;(《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完善维修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管理,凡是维修方案中明确应通过招投标选择队伍的,必须进入建设工程有形市场,按照工程招标的规定规范操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住建维[20**]1号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负责招投标的工作小组应当主动听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按规定执行,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具体金额限度和招投标规定根据我市维修资金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必须注意:(1)投标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2)明确保修期内容、期限;(3)一旦确定进入招技标程序,应先由相关业主签字确认,维修费用预算应包括招投标所需各项费用。

  (三)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审价

  凡按照规定使用房屋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工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进行项目审价,审价费列入维修工程成本,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1.应急使用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000元的;

  2.普通使用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30000元的;

  3.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要求审价的。

  业主大会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事宜另有决定的除外。

  二十、停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三)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 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投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业主大会规定使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二十一、停车管理具体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经过讨论应拟定具体方案,公示7天,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修改。

  (二)召开业主大会,方案经表决通过后,公告7天。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具体委托管理协议,由 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停车管理收费工作。

  二十二、停车管理注意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停车规则,如“先到先停”

  “有序停放”“充值后停放”“24小时为一次扣费基数”“有具体车位的汽车停放必须定位”,还可实行单向行驶确保道路畅通。

  (二)在规划停车泊位不足的情况下,可在报请相关部门同意之 后,实施部分道路和区域的改造,以增加停车泊位。

  (三)业主委员会可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提议,充分利用小区周边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增加泊位。

  (四)为了便于停车方案的实施,可以对小区的进出口进行技术 改造(刷卡等)。如资金存在问题可以采取预收费、动用其他经营性 收益等方式落实费用后实施改造。

  (五)应提醒业主收取的只是汽车停放费,不承担车辆的保管要 求。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六)进入住宅区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业主搬家的车辆不得收 取停车费。

  (七)有条件的可设访客临时停车位。

  二十三、公共资源经营程序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中百分之二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补贴物业服务费,也可以按照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使用。(《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公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用部分、公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约定的,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十四、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

  二十五、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利用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入参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前期物业管理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经营收益账目及其经费,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篇4:住宅区业主大会

住宅区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民主议事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事务的最高议事权和最高决策权。

  物业管理区域相关公共事务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议决和执行。业主对议事机构的各项工作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组成。

  四、业主大会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共同事务,并对全体业主负责。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规约;

  (三)确认业主代表;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八)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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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及其应用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及其应用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议事方式、业主推选权和被推选权、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管理规约》是业主的自治规则,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其他公共利益,业主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19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第20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给全体业主表决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规约》,删除或修改部分应当保留原文本痕迹。

  四、修订已经实施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可以只对修订部分进行表决。对修改部分表决未通过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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