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防城港市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2085

防城港市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关于要求指导 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说明:此示范文本仅作为参考,各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修订完善)

  住建局(房产局)、街道办事处:

  项目名称(住宅/非住宅)已于 年 月 日交付使用。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业主户数为 人。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已交付使用的有 套。现有 %业主提出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我们认为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请贵单位派员指导。

  物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单位盖章)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1.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建设单位提供);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单位、联名业主提供);

  3.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建设单位、联名业主提供);

  4.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建设单位提供);

  5.小区业主申请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签名确认表原件(联名业主提供);

  6.联名业主购房合同或产权证(难以收集的,可由辖区居委会提供第6项公示无异议的证明)(联名业主提供)。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关于指导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

  关于指导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已于年月交付使用。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业主户数为人。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已经交付使用的有套。建设单位(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现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我们认为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请贵单位派员指导。

  物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单位盖章)

  (个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

  1、申请人的联名签名原件(要求有申请事项、产权坐落、产权人姓名、产权人签字)。

  2、申请人的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篇3:依法行政申请书(业主大会必备)

  M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文件

  **业字(20**)006号

  关于要求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协助提供业主大会必备资料的

  依法行政申请书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本小区业主大会物业选聘工作将于8月31日完成。因物业选聘工作的需要,现在需要查询以下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1、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清册;

  2、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3、建筑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4、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5、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7、小区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包括总建筑面积、楼幢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明细、分摊建筑面积等)。

  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贵局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敦促新桥物业公司提供以上物业选聘必须资料,支持业主大会的物业选聘工作,确保小区业主大会的顺利举行,维护小区和谐。

  物业公司拒绝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提请贵局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请贵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6月15日前直接向本会协助提供。

  特此申请

  武汉市**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20**年5月30日

  抄报:**区人民政府南湖街办事处、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抄送:**区南湖街都市桃源社区居民委员会

  此件向全体业主公告

  附法规条款:

  《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

  

  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