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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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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

  城乡规划行政强制

  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发出《   》(编号: ),因出现

  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中止对你(单位)的强制执行。待该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城乡规划代履行决定书

  城乡规划行政强制

  代履行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代履行理由: 年 月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下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书名称、文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及时履行,本机关决定代履行(或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

  代履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条款内容)

  代履行方式:

  代履行时间:

  代履行标的:

  代履行费用:

  代履行人: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篇3:城乡规划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城乡规划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编号: )(或《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决定书》(编号: ),责令你(单位)在 年 月 日自行拆除违法(临时)建设,但你(单位)逾期未予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条款内容),经 (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拆除。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篇4:城乡规划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

  城乡规划行政强制

  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编号: ),但你(单位)至今仍未停止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条款内容)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依法予以查封。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篇5:城乡规划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决定书

  城乡规划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条款内容)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条款内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注意事项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或临时建筑决定应当在被执行人居住区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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