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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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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引言:“丢失一个钉子,坏了一只蹄铁;坏了一只蹄铁,折了一匹战马;折了一匹战马,伤了一位骑士;伤了一位骑士,输了一场战斗;输了一场战斗,亡了一个帝国”。一只马蹄铁上丢了一个钉子,导致一个帝国的灭亡,看似不可思议,但没有人能否认,初始条件十分微小的变化,经过不断放大,对其未来会造成极其巨大的影响,这就是“蝴蝶效应”。如果把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普遍存在的“假招标”现象,与物业管理市场竞争不充分、从而导致发育迟缓的状况联系起来时,就会发现“假招标”产生的危害之巨,进而思考改变这种状态的必要性与具体策略。

  以招标规则小改变引领物业市场大发展

  ----《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是内地物业管理发展30年来创立的一项基本制度。20**年6月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130号)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20**年和20**年沈阳市房产局先后印发了《沈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为我市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检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危害

  1.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设计不完善。(1)允许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人员虽少,却可能左右评标结果。(2)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明确,招标人可以在制定评标规则时做手脚,加大内定人选的中标几率。(3)允许招标人在“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而且“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等于赋予招标人很大的选择空间。实践中,即使出现“陪标人”名次靠的情况,名次靠前者也可以利用规则主动放弃中标,直到“内定人选”中标为止。应当说,这些制度设计为“假招标”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假招标”业已成为物业行业内的“潜规则”,以致物业公司对于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几乎都采取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的态度。

  2. 招标价格不能反映物业服务实际成本。目前,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普遍存在开发商定价的问题,质价不符的问题非常突出。有的开发商为了让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多赚钱,随意抬高物业服务费价格,甚至达到每月每平方米三四块钱,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成本。也有的开发商为了促进物业销售,一面承诺一些难以兑现的服务承诺,一面把物业服务费压得极低,而一些资质级别低、信誉差的物业公司之所以敢投标,靠的是后期服务“抽条”以降低经营成本,导致“服务差-业主不满意-收费率低-服务更差”的恶性循环,有的企业勉强管理了一两年后不得不“弃管”。这种偏离行业平均成本的定价方式,无论是高是低,最终的受害者都是广大业主。而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是否合理,往往决定着一个物业进入常规管理以后能否步入良性运行轨道。

  3.中介组织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上述规定,我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应当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但由于物业管理在内地发展时间短,国家、省、市关于物业管理市场中介组织的立法相对滞后,目前我市对于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基本上无法可依。物业管理中介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代理机构缺少专业管理人员,招投标代理业务不规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失范。个别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成为开发商的附庸,拿人钱财,替人免灾,丧失了公平公正立场。如有的代理机构替开发商起草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用”,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利益

  4.建管不分导致物业管理市场发展缓慢。早在20**年,住建部就指出,大力推进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管分离”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正确选择。但目前我市90%以上的前期物业管理都处于“建管不分”状态,由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或存在父子关系,或存在兄弟关系,从而引发物业管理市场诸多问题:(1)影响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服务的公正立场,有的物业公司按照开发公司的授意,采取恶劣手段压制业主,引发物业与业主的冲突;(2)妨害物业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一些新设立的物业公司依靠与开发商的隶属关系取得了物业管理权,而一些服务质量好的物业公司因为没有开发商背景,难以扩大市场份额,导致“优不胜、劣不汰”的现象长期存在,甚至出现“逆淘汰”的情况;(3)扭曲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价格,有些物业公司依靠开发商补贴维持“质优价低”的服务标准,误导消费者对物业管理正常收费价格产生质疑。

  总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是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的第一道门槛,如果任由“假招标”横行,不但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而且对物业管理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也将产生严重的制约。因此,抓紧修改旧规则,建立新办法,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新办法对旧办法作了哪些细化和延伸

  针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最近我们在起草《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时,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1.对适用范围进行了延伸。《旧办法》仅适用于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新办法》为适应形势发展,其规范对象不仅包括业主大会成立以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而且包括业主大会成立以后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此外,《旧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而《新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商住两建筑、与住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及分割出售的非住宅,其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显然,在《新办法》纳入招投标监管的物业类型更多一些。我们认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全体业主拥有的共同管理权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只要是分割出售的物业,开发商就无权代替业主行使这一权利,因此无论是购买住宅的业主,还是购买非住宅的业主,其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保护。

  2.对协议选聘方式的规模予以明确和细化。《旧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明确“规模较小”的具体标准。而《新办法》第四条则规定“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单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多层高层混合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物业项目或投标人少于3人的,经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一具体规定与《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使协议选聘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3.对招投标方式予以限定。《旧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新办法》第四条指出“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办法》只规定公开招标一种方式的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根据这一规定,我市无权批准邀请招标项目。因此,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是唯一选择。

  4.充分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或7人”。我们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由物业管理专家组成,更能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对于一个即将分割出售的物业来说,开发商只是暂时的“大业主”,其未来的主人是物业买受人,由开发商替业主行使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从法理上讲不通。从政府公开采购物业服务的实践看,评标委员会是完全由物业管理专家组成的。

  5.明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旧办法》只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评标标准和评标方式。”但没有对评标方法予以明确。实践证明,评标方法的选择是做好招标采购的关键所在,评标方法不当,会严重影响招标采购的质量。20**年9月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号部长令)明确了三种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其中,综合评分法具有更科学、更量化的优点,有利于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结合物业管理招标实际,《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别对投标书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信部分进行评审,总分为100分”。

  6.明确中标人选的唯一性。《旧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应当作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明确“排名第一投标人为中标人”,目的是限制招标人的自由裁量权。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目的是防止招标人暗示中标人放弃中标,加大造假的时间成本。

  三、《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增加了哪些内容及初衷

  1.对建设单位反复选聘物业企业的行为予以约束。《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生提前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情况时,物业交付使用未达到50%的,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业;物业交付使用超过50%的,应当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近年来,我市发生多起开发商反复解聘选聘物业企业的问题,一个物业项目虽然已经交付使用了一二年甚至三五年,但开发商仍然越俎代庖,取代业主行使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而业主对于开发商重新选聘的物业公司往往不认同,从而引发种种矛盾。这一规定意味着,建设单位“二次选聘”物业企业是有条件的,当物业交付使用超过50%以后,建设单位已经不再是“大业主”,因此无权代表多数业主行使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

  2.项目经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派出的项目经理1年内不得更换。1名项目经理应当管理1个物业管理项目”。实践证明,一个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得好坏,关键在于项目经理。因此,很多物业公司在投标时,往往承诺派驻最好的项目经理,而一旦中标后便将其撤走,再投标下一个物业管理项目。因此,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证项目经理的确定性和管理的连续性,防止物业公司中标后以“偷梁换柱”的方式将优秀的项目经理撤出中标项目。

  3.设置了“拦标价”。《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备案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质量与价格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并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标的物的拦标价。拦标价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应当作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要件,对所有投标人公开”。物业管理招投标或“以价格招服务”,或“以服务招价格”。“以价格招服务”一般适用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就前期物业管理来说,以“服务招价格”更为合理。招标人可以根据物业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服务需求,但不应当享有定价权。而且我们认为,物业服务价格既不应当由招标人说了算,也不应当由代理机构说了算。借鉴北京经验,《新办法》引入第三方--物业服务质量与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算,体现了市场公正。投标人在“拦标价”之下进行合理低价竞争,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切身利益。

  4.对评估机构和代理机构监管作出规定。物业管理在内地发展不过短暂的二三十年时间,而伴随物业管理市场发展应运而生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更是新生事物。因此,国内对“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和“物业服务质量与价格评估机构”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新办法》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专门用两个章节(第五章、第六章)对评估机构和代理机构的性质、设立条件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是粗线条的,但从现实需要看,对于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中介组织却是非常必要的,应当说是“有,聊胜于无”。

  四、《新办法》对物业管理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

  1.逐步扭转“假招标”的局面。当前,“假招标”之所以充斥内地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物业企业参与招投标的兴趣不大,关键在于“游戏规则”不透明,易于被人操纵。《新办法》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诸多环节作了改进,明显加大了招标人“一手遮天”、“暗箱操作”的难度,尤其是规定“排名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可以说开标结果“一揭两瞪眼”,其不确定性大大增加,必然会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来参与竞争。虽然不敢说《新办法》实施后,在短时间内就能改变由招标人自编自导的“假招标”现状,但可以确信,在不久的将来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一定会成为竞争最激烈的市场。

  2.逐步实现建设与管理的“建管分离”。按照《新办法》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明显增加了新设立的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中标难度。首先从商务标投标来看,新企业的报价能力不强;其次从技术标投标来看,其组织机构框架、管理人员配置及管理制度等,与有经验的大企业相比明显处于劣势;第三也是最不利的一项,从资信部分投标开看,新企业的信用状况一片空白,没有任何管理业绩和获奖证明,资信部分得分几乎为零。因此,《新办法》实施后,除一些经过市场检验的、有雄厚实力开发商外,开发商“自建自管”的局面将被彻底打破。

  3.进一步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设水平。我市从20**年开始建立和完善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但由于企业信用信息状况与企业经营、市场占有等经济利益不挂钩,因此物业企业对申报相关信息不主动,对其存在的失信行为不在乎。《新办法》明确规定资信部分占综合评分的20%。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尤其是当业主大会也把招投标作为选聘“物业管家”的首选方式以后,不守信和不重视信用信息建设的企业将逐渐失去分割“物业蛋糕”的机会,因此《新规则》很可能引发物业企业由“重资质”向“重信用”的转变,诚实守信必将成为物业企业的立业之本、生存之基。

  4.进一步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成熟和发育。市场中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发展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增强信息沟通、推动制度创新等功能。近年来,随着政府转型的逐步到位,将一部分技术性、基础性的工作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新办法》适应物业管理市场发展,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大厅、代理机构、评估机构等做出相关规定。可以预见,随着《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我市物业管理市场中介服务体系一定会日趋完善,逐步形成中介场所类、经济鉴证类、行业协会类、信息媒介类等门类齐全的市场中介组织,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细分和专业化服务市场格局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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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巴彦淖尔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巴彦淖尔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巴彦淖尔市城镇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各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米的,经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招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招标人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现售前三十日完成;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前九十日完成。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以公开招标为主,采取邀请招标的,需经项目所在地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向5个以上(含本数)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包含上述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招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二)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中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类专业人员应占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

  (三)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

  (二)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及投标文件的格式、主要内容、份数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程序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所在地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或招标小组人员资料(自行组织招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各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向招标人发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应在取得《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后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业绩证明材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所在地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确认,在取得新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向后顺延15日。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三、投标

  第十九条 本市年终综合考评进入物业招投标企业库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新设立未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在本市登记备案未承接项目的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服务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需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回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四)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业绩情况、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五)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送达、签收和保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的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逾期送达;

  (二)送达时未密封;

  (三)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委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由所在地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派人到场进行全程监督。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9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2人。物业服务方面的专家是指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从事物业服务及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所在地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公开答辩和书面形式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做出澄清。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靠前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通知书,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于合同签订15日内,将合同报送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记录、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资料。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经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所在地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专户储存。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物业服务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五、附则

  第三十七条 非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年1月9日印发的《巴彦淖尔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巴房产发〔20**〕3号)同时废止。

篇3: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36号

  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

  现将《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配合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按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年龄宜在六十岁以下;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

  (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须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和评审,确定专家成员,并颁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第八条 市房产局对招投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在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资格确认。

  第九条 招投标专家任期二年,但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

  (四)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六)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七)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九)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评标事宜每年累计三次以上、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十)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招投标专家活动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被招标人抽取,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委员会成员;

  (二)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产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每年向市房产局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工作经验、建议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在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招投标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招投标专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应保证招投标专家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各县、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4: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2010)

  关于印发《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分局、处),市物业招标办:

  为加强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规范物业管理项目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抄送: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资管办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年1月26日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确保物业管理项目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物业评标专家库)。

  第二条凡在温州市区及各县、(市、区)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在物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或以抽签方式抽取专家参与评标;面向全国公开招标以及重大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聘请国内物业管理专家参与评标。

  第三条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负责物业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监督专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二)负责对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申报资格初步审查;

  (三)对招标单位选取专家评委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助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确认、聘任、补充、培训、解聘、更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选聘条件

  第四条专家选聘的范围

  (一)理论方面的专家应具备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物业管理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最新管理现状和理论研究发展动态,参加地级及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要、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二)市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规程,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各类工程建设及中介服务机构人员,从事与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熟悉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规程以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专家基本条件

  (一)法律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

  (二)具有独立完成评标工作的能力,在聘期内有参加评标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三)从事物业管理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资格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评标专家由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推荐,经单位推荐,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初审,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发给聘书,成为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权利:

  (一)对投标单位所报投标书,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二)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独立的评价,并进行打分和投票,推荐中标单位或中选方案;

  (三)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可以向投标单位进行询标;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揭发和举报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八条专家义务:

  (一)根据招标单位抽取评委的结果,在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的监督下按时参与评标;

  (二)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予以保密;

  (三)对投标书做出的评价负责;

  (四)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不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评标原则;

  (五)不随意缺席,不中途退出评标过程。

  第四章专家库的运作

  第九条一般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从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中随机、抽签等方法选定专家;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由招标人向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提出,外聘或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

  第十条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对同一项目抽取专家时,不能抽取同一单位的两名专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专家库中补抽:

  (一)抽取的专家与项目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三)同一项目,抽取了同一单位两名以上专家的保留抽取顺序第一名。

  第十三条抽取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完成,并由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三次者,作为自动退出专家库处理。

  第十四条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专家应在评分表上签名。

  第十五条专家评委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第五章专家库管理与更新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亲属;

  (二)与投标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与评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四)对投标人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库专家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专家库专家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库专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跟踪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及三次以上(含三次)经选取后无故未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将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专家上报确认、聘任为专家库专家,每年两次从申请加入专家库人员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入专家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18)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住建规〔20**〕2号

  关于印发《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现将《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负责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考评、发证等工作;常熟市房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做好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从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

  第五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物业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人员:

  1.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工程或管理类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两年,硕士(含)以上学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

  2.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一年,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我市属地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及物业服务行业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人员;

  3.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社会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购物业管理评审专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担任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未在物业服务企业中持有股份;

  (六)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失信记录;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七条 市房管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培训、考评后确定专家成员并公布。

  第八条 市房管处会同市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

  (三)组织定期考评。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不参加评标连续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工作调离本市范围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评标活动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向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评标建议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评标工作纪律;

  (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管处、市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和考评;

  (四)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反映相关情况;

  (五)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

  (六)主动参加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含开发建设单位评标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三年内曾在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二)与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合作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认为评标专家、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情况属实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专家有违法、违规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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