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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标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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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标准(2012)

  沈物协[20**] 2 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标准》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标准

  1.总则

  1.1根据《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沈房发[2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响应我市非政府采购类物业服务招标的投标文件评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1.3本标准由总则、评分标准和附则组成。综合评分标准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信部分的分项评分标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商务部分40分,技术部分40分,资信部分20分。

  1.4投标文件的综合得分由其各分项得分组成。投标文件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给出的综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资信部分评分时,凡不评为0分或满分的,评分应当保留小数点后1位,第2位小数四舍五入。

  1.5对投标人响应投标评审的其它要求:

  (1)签署与递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且投标人代表须进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审查。法定代表人为投标人代表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项目经理为投标人代表的,应当提供身份证、项目经理岗位证书和社保证明。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或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招标文件涉及的投标人资格、信誉、业绩、能力以及相关人员证件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市房产局物业处进行原件审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且符合评分标准要求的,市房产局物业处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可以作为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为无效证明文件。

  (3)投标报价超过拦标价或比拦标价下浮幅度超过30%的投标文件无效。

  1.6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不得侵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不得对投标人附加倾向性或歧视性条件;

  (3)不得违反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评分标准

  2.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40分)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对所有通过开标审查的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①当所有通过开标审查的投标文件为3-4家时,取全部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②当所有通过开标审查的投标文件为5-8家时,去掉最高、最低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

  ③当所有通过开标审查的投标文件为9-11家时,去掉最高、次高和最低、次低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

  ④当所有通过开标审查的投标文件为12家(含)以上时,去掉前3个较高报价和后3个较低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

  (2)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记满分4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1分;每低于基准价1%的扣0.5分。百分比保留小数点后1位,第2位小数四舍五入。

  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40分)

  (1)投标的总体设想和概述(0~4分)

  ①响应招标文件要求(0~2分)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作出响应。其中,完全响应的得2分,否则在大于或等于0且小于2分之间得分。

  ②企业文化(0~2分)

  企业文化相对较优的得2分,否则在大于或等于0且小于2分之间得分。

  (2)服务制度保障(0~12分)

  制度健全、合理,能够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作出响应。其中,各项制度健全的得6分,缺一项的扣1分,最多扣6分;各项制度科学合理的得6分,单项制度不合理的每项扣0-1分,最多扣6分。

  (3)投标报价合理性(0~12分)

  ①收入来源计算合理的得2分,否则在大于或等于0且小于2分之间得分;

  ②物力配备支出费用合理的得3分,否则在大于或等于0且小于3分之间得分;

  ③人力支出费用合理的得3分,否则在大于或等于0且小于3分之间得分;

  ④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公共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支出费用合理的得2分,否则在大于或等于0且小于2分之间得分;

  ⑤法定税费支出合理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⑥利润率设计合理,能够保证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得1分,否则在大于或等于0且小于1分之间得分;

  仅有投标总报价但无详细单价分析、修改投标总报价但未修改相应的详细单价分析、详细单价分析明显偏离市场平均成本或存在原则错误等问题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投标文件无效,其他投标人的商务部分评分重新计算。导致投标人少于3人的,按废标处理。

  (4)人力资源管理(0~7分)

  ①人力配备(0~2分)。人力配备合理,能够保证相关目标实现的得2分,其他的在大于或等于0且小于2分之间得分。

  ②员工素质(0~2分)。聘用员工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从业经验相对较优的得2分,其他的在大于或等于0且小于2分之间得分。

  ③激励、奖惩、福利制度(0~3分)。各项制度相对较优的得3分,其他的在大于或等于0且小于3分之间得分。

  (5)项目经理的任职资历与业绩(0~5分)

  ①任职资历(0~3分)。担任项目经理满5年的得3分,满4年的得2.5分,满3年的得2分,满2年的得1.5分,满1年的得1分。

  ②获奖加分(0~3分)

  a.近5年内带领管理项目团队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国家级荣誉的,每个单项加3分;获得省市级荣誉的,每个单项加2分。

  b.项目经理个人获得国家级嘉奖的得2分,获得省市级嘉奖的得1分。

  ③项目经理任职资历与获奖加分之和不超过5分。

  无项目经理任职经历或任职不满1年、无项目经理岗位证书、近3年内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取消其任职资历与获奖加分,记为0分。

  2.3资信部分评分标准(20分)

  (1)资质等级(0~4分)

  ①一级资质企业得4分;

  ②二级资质企业得3分;

  ③三级资质企业得2分;

  ④有管理项目的暂定三级资质企业得1分。

  (2)市场信用(0~3分)

  ①AAA级信用企业得3分;

  ②AA级信用企业得2分;

  ③A级信用企业得1分;

  ④无信用等级企业得0分。

  (3)管理业绩(0~3分)

  ①企业近5年内获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嘉奖的,每项得3分;

  ②企业近5年内获得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嘉奖的,每项得2分;

  以上得分可累计,但不得超过3分。

  (4)相关认证(0~2分)

  通过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 14000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或ISO 18000安全及卫生管理系统验证标准等任意一项认证且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否则得0分。得分不累加。

  (5)财务状况(0~3分)

  近3年连续盈利的得3分,近2年连续盈利的得2分,上一年度盈利的得1分,亏损或无经营业绩的得0分。

  (6)承接项目能力(0~3分)

  近三年内承接过单项合同标的规模大于本招标标的规模的,每个项目得2分,最多得3分。投标人应当提供合同原件。

  (7)投标文件的完整性(0~2分)

  投标文件彩页制作精良的得1分,否则在大于或等于0且小于1分之间得分;无漏页、无错页的得1分,否则在大于或等于0且小于1分之间得分(有漏页、错页的,每页扣0.2分)。

  (8)投标人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照《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沈房[20**]186号)予以扣分。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5分的,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3.附则

  3.1本标准由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3.2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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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2010)

  关于印发《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分局、处),市物业招标办:

  为加强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规范物业管理项目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抄送: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资管办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年1月26日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确保物业管理项目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物业评标专家库)。

  第二条凡在温州市区及各县、(市、区)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在物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或以抽签方式抽取专家参与评标;面向全国公开招标以及重大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聘请国内物业管理专家参与评标。

  第三条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负责物业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监督专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二)负责对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申报资格初步审查;

  (三)对招标单位选取专家评委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助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确认、聘任、补充、培训、解聘、更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选聘条件

  第四条专家选聘的范围

  (一)理论方面的专家应具备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物业管理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最新管理现状和理论研究发展动态,参加地级及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要、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二)市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规程,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各类工程建设及中介服务机构人员,从事与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熟悉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规程以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专家基本条件

  (一)法律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

  (二)具有独立完成评标工作的能力,在聘期内有参加评标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三)从事物业管理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资格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评标专家由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推荐,经单位推荐,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初审,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发给聘书,成为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权利:

  (一)对投标单位所报投标书,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二)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独立的评价,并进行打分和投票,推荐中标单位或中选方案;

  (三)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可以向投标单位进行询标;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揭发和举报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八条专家义务:

  (一)根据招标单位抽取评委的结果,在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的监督下按时参与评标;

  (二)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予以保密;

  (三)对投标书做出的评价负责;

  (四)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不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评标原则;

  (五)不随意缺席,不中途退出评标过程。

  第四章专家库的运作

  第九条一般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从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中随机、抽签等方法选定专家;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由招标人向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提出,外聘或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

  第十条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对同一项目抽取专家时,不能抽取同一单位的两名专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专家库中补抽:

  (一)抽取的专家与项目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三)同一项目,抽取了同一单位两名以上专家的保留抽取顺序第一名。

  第十三条抽取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完成,并由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三次者,作为自动退出专家库处理。

  第十四条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专家应在评分表上签名。

  第十五条专家评委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第五章专家库管理与更新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亲属;

  (二)与投标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与评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四)对投标人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库专家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专家库专家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库专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跟踪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及三次以上(含三次)经选取后无故未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将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专家上报确认、聘任为专家库专家,每年两次从申请加入专家库人员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入专家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18)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住建规〔20**〕2号

  关于印发《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现将《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负责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考评、发证等工作;常熟市房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做好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从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

  第五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物业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人员:

  1.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工程或管理类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两年,硕士(含)以上学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

  2.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一年,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我市属地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及物业服务行业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人员;

  3.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社会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购物业管理评审专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担任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未在物业服务企业中持有股份;

  (六)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失信记录;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七条 市房管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培训、考评后确定专家成员并公布。

  第八条 市房管处会同市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

  (三)组织定期考评。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不参加评标连续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工作调离本市范围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评标活动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向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评标建议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评标工作纪律;

  (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管处、市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和考评;

  (四)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反映相关情况;

  (五)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

  (六)主动参加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含开发建设单位评标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三年内曾在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二)与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合作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认为评标专家、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情况属实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专家有违法、违规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发

篇4: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19)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住建规〔20**〕2号

  关于印发《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现将《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负责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考评、发证等工作;常熟市房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做好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从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

  第五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物业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人员:

  1.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工程或管理类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两年,硕士(含)以上学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

  2.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一年,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我市属地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及物业服务行业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人员;

  3.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社会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购物业管理评审专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担任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未在物业服务企业中持有股份;

  (六)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失信记录;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七条 市房管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培训、考评后确定专家成员并公布。

  第八条 市房管处会同市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

  (三)组织定期考评。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不参加评标连续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工作调离本市范围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评标活动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向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评标建议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评标工作纪律;

  (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管处、市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和考评;

  (四)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反映相关情况;

  (五)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

  (六)主动参加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含开发建设单位评标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三年内曾在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二)与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合作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认为评标专家、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情况属实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专家有违法、违规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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